日報being queer台灣同婚法案

亞洲首宗同性婚姻釋憲案公布結果,台灣或將成為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國家

刊登於 2017-05-24

#台灣同婚法案#台灣#LGBTQIA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內舉行集會,在聽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後,支持者都互相擁抱慶祝。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內舉行集會,在聽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後,支持者都互相擁抱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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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24日下午公布亞洲首宗同性婚姻釋憲案結果,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在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這意味着台灣很可能將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大法官的釋憲文指出,台灣現行《民法》中「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不過,大法官謹守權力分立的原則,並未指明是透過另立專法或修改《民法》的方式來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而認定其屬於立法院的職權。但如果台灣立法院逾期未完成相關修法工作、也未另立專法,同性伴侶即可按照相關規定,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釋憲結果從正面肯認了同志親密關係在當代台灣社會中的正面價值,無疑是同志運動的重要里程碑。但與此同時,也宣告同婚戰場重新回到立法院。究竟同志運動是否能夠如願修改《民法》972條、重新定義婚姻?亦或妥協退讓,收下「同性婚姻專法」?未來兩年之內,將見分曉。

此次釋憲案源於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他在1986年成為全台第一個出櫃的男同志,為爭取同志婚姻權數度出入法院。2013年,他與男伴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敗訴後,他以《民法》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獲得受理。

3月24日報導:亞洲首宗同性婚姻釋憲案台灣登場,法庭辯論中各方怎麼說?

司法院憲法法庭外,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人士皆有到場抗議。
3月24日在台灣司法院憲法法庭外,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人士皆有到場集會。

亞洲歷史上第一宗同性婚姻釋憲案3月24日在台北登場。世人矚目下,司法院大法官於上午9點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現場意見交鋒,呼籲同性婚姻合法的聲請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理人皆表示,應正視同志群體的婚姻需求、從憲法釐清同志群體是否享有婚姻權利。然而,代表中央政府立場的法務部長邱太三卻堅持,若逕修民法會違反「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的規範」。

很感謝各位大法官召開這次言詞辯論庭,我等這天等了41年6個月24天。我不是科班的法律人,但我從最簡單的法科學省思判斷,目前在醫學上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要做對的事為什麼不可以?

同婚釋憲案聲請人、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

此次釋憲案的聲請者之一為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他在1986年成為全台第一個出櫃的男同志,為爭取同志婚姻權數度出入法院,並在2000年首度向法院聲請同性婚姻釋憲,但以「不予處理」遭拒。2014年他捲土重來並獲受理,該事件也被視為台灣同婚運動的里程碑,也是亞洲國家第一場正式處理同志婚姻的法庭攻防戰。

本次言詞辯論中,大法官提出的四個爭議點為: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的二人結婚?
  • 若答案為否定,上述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
  • 又上述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將結婚定義為:『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未要求婚姻的定義需限於一男一女,但在婚約、結婚年齡等部分則有註明規範對象為『男女』。 (資料來自台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灣憲法第7條、第22條

台灣憲法憲法第22條有關基本人權保障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7條則規範『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資料來自台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同婚違反「數千年社會規範」,所以不該修法?

針對上述爭議點,法務部長邱太三引用《易經》表示,台灣1930年制定民法時依據的是「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和機制」,其中從未出現同性婚姻的需求;另外結婚為接續訂婚的行為,既然訂婚對象明定為一男一女,則結婚也應如此,因而法務部不認為民法允許同性婚姻。

他也指出,限於一男一女的民法並未違憲,因為民法主要規範社會交往,應尊重事實在先的異性婚制度,而且,若逕修民法,對於祖先牌位、訃聞等社會機制都會產生問題,將衝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對此,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反問,同志伴侶作為歷史上被嚴重壓迫的群體,連現身都困難時,很難界定他們的需求。她還表示,歷史上台灣的婚姻制度從來不是一致的,何謂數千年來的婚姻本質?她補充說,聲請人今日並未否認異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只是認為這種保障不應排斥同性結合。

為什麼一夫一妻制要藉由排斥同性結合、且被平等地稱為婚姻來加以保障。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

鑑定人陳惠馨也指出,台灣過去不斷藉由修法改變對傳統婚姻的想像,事實上直到1985年民法修法才確定單一配偶制。她問邱太三,既然認為婚姻制度先於事實,「台灣有這麼多同志伴侶已經存在的事實,國家法律不必回應這樣的需要嗎?」

鑑定人劉宏恩則表示,從過往經驗來看,自法律上顛覆傳統並未真的對倫理文化或公共利益上形成破壞。因而我們該問的是,當維持習俗已損及人民的自由平等,必要性何在?倘若改變傳統只是破壞某些人的道德情感,那我們是否應以道德情感作為是否違憲的界定標準?

程序問題:民意未有定論,司法能介入嗎?

此次辯論的另一個重點為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界線,即社會對同婚尚未凝聚共識時,大法官此時進行違憲審查是否適當。鑑定人陳愛娥便認為,重點在於界定婚姻的核心本質,倘若憲法保障的婚姻本質是一夫一妻制,那麼事實上同性婚姻「談不上有所謂的立法空間」,因而她認為大法官應保留社會互動的空間,而不是在此時介入。

當代憲法制度或自由憲政主義非常清楚地確認,任何一個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並不需要等待多數人有共識後,它才能就憲法上主張。

鑑定人張文貞

鑑定人張文貞同意,任何憲法法院在判斷是否違憲時,確實會去考慮背後的民主價值,然而當代憲法也清楚確認,無論社會是否有共識,每個個體都有權主張其受憲法保障。因此她認為,重點在於確定同性戀者在憲法上是否擁有平等婚姻權,在確立此權利後,才是其他具體制度與民意權衡的時機。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則指出,大法官有幾種時機就重大社會爭議進行價值裁斷,其一是案子觸碰到了憲法容忍的最後權利底線,如婚姻、平等權,那麼大法官必須加以劃設,其餘不足的部份讓社會摸索、讓立法者補足;其二是針對憲法未明文列舉的權利,司法可根據發展中的趨勢預先界定,而非等損害發生多年後才下決定。廖元豪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不構成司法與民意的衝突,而是雙方尋求分寸的實務作法。

評論:活在過去 vs. 拿清朝劍砍明朝官

對於法務部的立場,挺同方「婚姻平權大平台」在直播講評後召開記者會,呼籲邱太三不要做一名從千年前來的「穿越部長」,為不合時宜的法令辯護,並呼籲總統蔡英文出面說明其立場。支持同婚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也擔心,大法官聽到中央政府立場「踩得很死」,可能會影響結果,並認為這將是一場人民與政府的意見抗衡。

對於邱太三的發言,網路輿論也諷刺他為「千年部長」,但邱太三其後回應,以同婚此新的社會現象批評50年前的民法違憲,就如同電影《九品芝麻官》台詞所形容的一樣,是「用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59
台灣中央研究院2015年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顯示,台灣贊成同婚的比例為59%。

聲音

這30年來,我們是白過了嗎?(邱太三一直強調傳統婚姻制度)好像又回到30年前男尊女卑的狀態,我們乾脆回到鑽木取火的時代好了。如果社會以前是丈夫打老婆,那我們何必還要家暴法與家暴令?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資深研究員呂欣潔

為什麼邱太三部長要一直提幾千年啊?中華民國有幾千年嗎?一夫一妻有幾千年嗎?祖先牌位跟修改民法有什麼關係嗎?跟去參加婚禮有什麼關係?我的天啊,你是法務部部長耶。

關注同志議題的臉書專頁「我是兩個孩子的媽」

即使聲請人代理人提出「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也無法推論出「是否同意同性結婚」這個屬於立法層次的東西。這個預設立場的扭曲設計,讓所有大法官去討論一個不存在的或說新的立法性議題,根本上應該有違法之虞。

反同團體護家盟聲明

來源:風傳媒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司法院憲法法庭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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