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合法後,傳統的財產繼承制該怎麼跟上時代?

2016年行政院通過《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認定僅由男系子孫繼承派下員的規定違反CEDAW性別平等保障精神,正待立院修法。
台灣同婚法案 being queer 台灣 LGBTQ+ 家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個月26日初審通過了《民法》修正案,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向前跨進一大步,如果朝野協商順利,全案可望在4、5月間完成三讀。但可以預期,反對陣營的抗爭也將隨着法案推進而愈發升高。

同性婚姻反對者所執的理由各自不同:除了基於宗教信仰擔憂下一代被教育成「性解放」努力捍衛既有家庭框架以強化國力等等常見的論述外,流動在反同運動地表下的另一道暗湧,恐怕會是守護台灣傳統家庭財產分配秩序的群體。

有位同志團體志工回憶,自2013年提出多元成家三法後,她與同事曾接到不少電話:「都是中年男子打來,一開口就問:『聽說你們在推這個,推了以後會有人就可以來我家分財產,真的嗎?他們不在意同性戀、異性戀,最在意他家財產會不會被『很多元』地分走?』我們確定不會,他就安心掛電話。」

同婚對繼承家產的顛覆

在台灣多數漢人家庭的傳統裏,家庭財產分配是以「男丁」為權利主體,雖然按照《憲法》第7條與《民法》繼承篇規定,財產繼承分配不分男女、一律平等,但在許多家庭仍有「傳子不傳女」的潛規則,即便近年女性地位逐步提升,仍常見「兒子領房產、女兒領現金」的遺產安排。只要女兒願意「認份」不興訟,領了現金之後簽字放棄繼承權,國家也無從介入。但在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這樣的劇本可能會遭遇更大的衝擊。

「應該這樣說,台灣有許多社會現況,甚至在法律中,都殘存對女性不公平的規定。這不公平的根源,來自於女兒被認定未來遲早要出嫁,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生下來的孩子也不跟我們家姓;就算妳不嫁人,也不會有後代可以繼承財產。因此父母安排家產繼承,尤其是裏面供奉着祖先牌位的房產,還是會選擇優先交給兒子。」嫻熟繼承、祭祀公業的律師陳孟秀如此分析,「但在同性婚姻通過以後,這一切會被更徹底地顛覆,完全可以想像,那些原本以為自己肯定可以繼承家產,起碼是不動產的兒子們,將會有多焦慮。」

《民法》972條修正案若在未來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合法之後,同志將可以領養方式擁有子嗣。這或許對男同志的原生家庭衝擊較小,因為多數父母原先並不會預設兒子是同志,即便兒子是出櫃同志,或許一時也不會取消他的遺產繼承權利、或者會要求他「就算是同志,也可以生個孩子傳宗接代。」

但對女同志家庭來說,就或許有可能不幸上演「父母頭疼、兄弟抗議」的劇碼。因為傳統習俗上,原本就接受未生育的男性以領養的方式來繼承香火,女同志在依法結婚後,同樣可以循此慣例,找另外一位女性組成家庭、以收養或繼親收養的方式擁有子嗣,或許就會影響兄弟的繼承權利。

上述遺產分配的「潛規則」儘管帶有嚴重的重男輕女色彩,更有違反《憲法》平等規定之嫌,但卻很難被拿上檯面成為反對同志婚姻的理由。因此反同方如果要主張同志婚姻「對現行法律衝擊甚鉅,必須審慎為之」時,經常舉出的法律案就是《祭祀公業條例》。

在祭祀公業的傳統裏,通常女性後代不具派下員資格。這樣的歧視習俗早已引起婦女團體不滿,認為其與《民法》上不分男女子嗣皆享有平等繼承權的規定相衝突。

祭祀公業是一種漢人社會的習俗,「公業」就是「公有財產」,在早年特別指田產;最遠可上追南宋「祭田」、「義田」制度,希望藉敬拜祖先以獲得祖先餘蔭。家族成立祭祀公業原先的意義,乃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謂之「吃祖」,彰顯家族有慎終追遠的美德,最終以宗法制度所發展出一套對家族子孫的照顧機制。

台灣內政部曾經有過一番解說:「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規定,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兩個要件:一是有人,二是有物。人,指的是祖先及子孫,物的要素就是財產,台灣常見的祭祀公業組合都是土地與房屋,以享祀者(祖先)為登記名義人,例如「祭祀公業陳益興號」、「祭祀公業陳七房」,是看似高度現代化的台灣社會中,一處仍保有強烈傳統宗族色彩的角落。

隨着社會經濟逐漸發展,家族祭祀公業原本的田地,有的已經成為都市土地,甚至蓋起了住屋或商業大樓,但這份房產收入依然循傳統制度分給有資格繼承的子孫。法律上稱他們為「派下員」。

在祭祀公業的傳統裏,通常女性後代不具派下員資格。這樣的歧視習俗早已引起婦女團體不滿,認為其與《民法》上不分男女子嗣皆享有平等繼承權的規定相衝突。2007年,《祭祀公業條例》為落實《憲法》平等繼承精神,在第5條規定派下員即共同承擔祭祀的繼承人,不能因男女有差異。但對於立法前存在的祭祀公業,條例仍允許這些祭祀公業依照其規約,直接明定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女性通常必須招贅婚才能順利成為派下員。

朝CEDAW實質平等邁進

根據內政部在2016年6月統計,全台祭祀公業清查公告件數有11426筆,面積9221公頃,未完成申報的仍有6540筆,面積高達3110公頃。除了部分產權狀態紛亂、找不到登記證明的土地外;部分祭祀公業如今價值不斐,位於精華地段、區塊方正的土地,是建商眼中良好的投資標的。因此女性成員是否可以主張相關權利,牽動的權利金額可以自千萬、上億元起跳。

台灣大法官在2015年針對「呂氏祭祀公業」做出的釋憲案,就是一個一窺祭祀公業土地利益有多龐大的例子:

本案由「祭祀公業呂萬春」家族的呂碧蓮在1994年提出。她是派下員呂進榮的長女,為了延續香火,呂碧蓮從父命招贅,因此兒子呂家昇也從母姓。呂碧蓮有三位兄弟,膝下均無兒子,呂進榮與長子、次子過世後,僅餘三子呂學川一人。依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章程規定,派下員亡故時,將由直屬繼承人公推一名代表繼任派下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三子呂學川因此繼任派下員。導致呂碧蓮與呂家昇一家不能領取派下員權利金,金額高達兩千多萬台幣(約478萬港幣/61萬美元/422萬人民幣)。

呂碧蓮不服氣,向法院請求分配權利金,但遭終審法院駁回訴訟。法院認定,呂氏祭祀公業是在該法施行前成立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的資格,可以依照祭祀公業自訂的規約來判斷,呂碧蓮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

當同志婚姻以「萬山不許一溪奔,堂堂溪水出前村」的氣勢通過初審後,滾滾洪流召喚許多在上一輪家庭崩解潮流中受苦的成員,也讓現行法律中殘存的宗族規定亦面臨挑戰,渴望「成新家」的同志與「護舊家」的反同方,勢必都將以公民身份持續衝突與對話。

大法官為此作成728號解釋,認為相關規約確實對女性成員形成差別待遇,但基於尊重私法自治、財產權、契約自由和結社自由,原則上必須予以尊重,並不認為其違反性別平等。但大法官也同時提醒,有關機關應該「與時俱進」,對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修正。2012年,台灣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國法規相容性檢視時,行政院內部「CEDAW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認定相關規定違反CEDAW實質平等的保障。2016年,行政院已拍板通過《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認定原本僅由男系子孫繼承派下員之規定違反CEDAW關於性別平等的保障精神,正等待立法院進行相關修法程序。

可以預見的未來,相關法規將會往男女平等的方向修正,也將大半解決女同志繼承權在法律上的問題。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祭祀公業的家族成員是否就此接受自家姊妹、或同志家庭成員也有同樣的財產權利?恐怕難免需要時間磨合。

當同志婚姻以「萬山不許一溪奔,堂堂溪水出前村」的氣勢通過初審後,滾滾洪流召喚許多在上一輪家庭崩解潮流中受苦的成員,也讓現行法律中殘存的宗族規定亦面臨挑戰,渴望「成新家」的同志與「護舊家」的反同方,勢必都將以公民身份持續衝突與對話。台灣社會傳統家庭、宗族、及其衍生出的財產制度,都將面臨挑戰,正式踏上新一輪「家庭現代化」運動的起點。

讀者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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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權利類的不少,但比較偏義務類的兵役法的男女平等,似乎未見相關團體推動。 (祭祀公業的義務應該就是要團體與居家都有祭祀享祀人(並非全部的祖先,就是那一位享祀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01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P.S. 這一條有一點點男女平等了。 因為本來是只有無同父兄弟者才可(所以變成真正的獨生子緩召,而非獨生男緩召)。(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修正)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得予緩召: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
    在此限。

  2. 再P.S.一下,那個每代6-5-4遞減的是單純假設初始的幾代,因為有看到過,祭祀公業一開始創設的是9個男系子孫的(光是男的就有9個,理論上假設出生性別接近平均(,男性略高,)應該會有同等數量略低的女的)

  3. P.S. 一般來說,祭祀公業都是會要求有祭祀的實況,除了集合統一祭祖外,比如說家中須有相關祭祀設置,但是其實相關法規,應該也需要擴及到家庭的祭祀上,也應該要男女平等,包含比如說夫妻雙方都可以於家中祭祀自家先祖。(祭祀公業是祭祀”享祀人”,夫妻本來就應該有身為不同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一般狀況派下員都是同一人的子孫,所以可能是相對近親,同一個祭祀公業,應該不太適合會是夫妻))

  4. 要回溯至那個時代似乎沒有相關解釋,畢竟祭祀公業可能有甚或遠早於日本時期的長時間傳承歷史,至今的每代又不可能都只有男的子孫(而且以往的婦女生育數不少),之間的每代女系子孫,應該也都有回溯要求的權力,比如文中的祭祀公業呂萬春以下的各代女系子孫,理應會有繼承權,如果以每代男女出生平均的方式假設,不太可能足以維持”金額高達兩千多萬台幣”的額度(因為看起來比較有可能假設只有自己是整個傳承中的唯一女系子孫,畢竟通常都是以最大的可能進行法律訴訟),假設以往每代生育數可能是6-5-4人以上的遞減狀況(,並假設至該聲請人有三代),或許可能是3000萬/6/5/4=250萬吧。

  5. 論傳統祭祀公業對女性之歧視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對其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