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晚間九點,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出現一篇貼文、名為「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在短短三分半的影片中,蘇貞昌從「黑人被歧視」的角度出發,強調人們因不了解同性戀而害怕、因害怕而排斥,但科學已經證明同性戀是天生、不可能因教導使異性戀成為同性戀;蘇貞昌並說,行政院若不提出專法、立法院未在今年5月24日前通過草案,同性伴侶即可依現行民法規定以婚姻做為登記,盼社會各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是同一國」,應包容接受彼此的不同、和善對待彼此。
蘇貞昌的發言,宣示了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工程正式進入倒數計時階段。在未來兩個月內,《端傳媒》將於4月24日、5月24日各推出一波同志婚姻專題報導。而距離同婚通過倒數兩個月的今日,我們將回顧台灣同志婚姻立法過程,照見這過程中的角力拉扯。同志婚姻的立法過程,無疑是一個經典案例,揭示了台灣法律制度在面對社會重大爭議時,如何並容各種異聲,最終形成法律,改變社會體制。
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昨日、今日、未來
由於憲法為台灣法律最高位階,民法屬「法律」層次、位階低於憲法,而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職權所做出的「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對全國機關與人民都有拘束力,因此,一旦立法院未在大法官釋憲規定的兩年內制定/修正相關法律,今年5月24日後,同性伴侶即可依照現有登記制度合法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個出乎意料之外的草案名稱,受到群眾的熱烈支持。蘇貞昌貼文一出,在短時間內獲得近九萬按讚數、上萬次分享,觀賞人次更是高達一四七萬人次。
台灣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為名的法律,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此次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台灣首部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但該法法律位階等同於一般法律。
會有此一法案名稱,是因為當初挺同、反同團體對草案名稱各有堅持,府院高層與幕僚對此頭痛不已,甚至曾列表請民進黨立委私下針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同性配偶」等法案名稱進行「假投票」,結果竟是「同性伴侶」支持度最高。法案的最終名稱主要來自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她在2月底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上向政院高層提出建議,經府院幕僚研商後定案。
儘管反同陣營對此仍強力批判,稱政院版草案將同性伴侶在結婚的規定上,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的作法,明顯違背愛家公投去年底通過的700萬民意,但包含挺同陣營在內,對此部草案的內容都給予肯定,強調行政院沒有採用反同方建議的「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顯示行政院努力想要提出一部符合釋字748號的法案,來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事實上,行政院公布草案名稱前,還特地找了執政黨約40名立委做「行前溝通」,包含黨內一直以來力挺修民法的段宜康、尤美女,對這個草案名稱也未提出反對意見,原先在黨內難以凝聚共識的同婚議題,當天會議僅召開半小時就散會,力主修民法的尤美女還在臉書轉貼蘇貞昌的貼文,強調政院「盡了最大的努力提出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權利的法案,雖然仍有未盡之處,但行政院在各方壓力下打開空間的努力值得肯定」。
行政院以跳脫傳統框架的方式命名草案,成功讓外界將討論轉移到草案的實質內容。儘管挺同團體在政院提出草案後,仍發出聲明,點出政院版草案未臻完備的部分,但並未加以抨擊,反倒對行政院多所肯定,顯見此草案內容足以讓原先力主修民法的組織/立委,接受此為一「暫時性的里程碑」。
台灣同性婚姻釋憲案,始於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祈家威。1986年,祈家威與男性伴侶到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自此展開與公家機關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歷程。祈家威先後曾向立法院、法務部、內政部提出登記結婚的要求,不過都一一遭到拒絕,立法院更以正式公文回應指出,「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拒絕祈家威;法務部則在1994年發布17359號函釋指出,認定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儘管現行民法第980條關於婚姻章的規定,並未明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也未提及禁止同性婚姻的說法,但在上個世紀,這些法務部函釋與司法實務判決案例,卻實質造就同性伴侶無法結婚的困境。
1998年,祈家威申請登記結婚遭拒後提起司法訴訟但敗訴;2000年,祈家威首次就同性婚姻聲請釋憲,但隔年大法官以該項聲請並未具體指明現行法令牴觸憲法之處,從程序上駁回祈家威的聲請。2013年,祈家威赴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再度遭拒,他再次向行政單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皆以該案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祈家威於是在2015年再度向司法院提出釋憲申請書。
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同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有違憲之虞,要求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正,若超過兩年未修正,同性伴侶則可直接依民法規定登記結婚。自此同性婚姻爭取合法化的路程往前邁出一大步,也讓台灣有機會成為全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反同勢力反撲
儘管大法官釋憲提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礎,卻未明定立法形式,解釋文中也僅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台灣社會輿論自此陷入「民法派」與「專法派」之爭,也引發反同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彈。同婚團體主張,大法官釋憲文已認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等同排除「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或專章的可能,呼籲蔡政府應及早落實釋憲結果、修改民法;反同團體則指控大法官不公正、任意解釋憲法,主張此次釋憲案無效,並宣稱將向監察院提出彈劾大法官、再度聲請釋憲等方式,阻擋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下一代幸福聯盟為首的反同團體隨後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的公投中,提出三項反同公投,其中包含下一代幸福聯盟總召游信義提出「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國中小不應實施同志教育」、「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而不修改民法定義的婚姻形式」等公投案,先後都獲得超過六百萬的同意票數。其中,「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的公投案,更是囊括765萬同意票、72.48%得票率,相較挺同團體提出的「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明訂入法」,僅有三百多萬的同意票,此反同公投被反同團體視為一大勝利,同時積極向立法院展開推動「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遊說。
反同公投案通過後,另立專法勢在必行,民法派的倡議團體退而求其次,主張草案需以「婚姻」概念提出;反同團體則宣稱,民法規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結合,儘管另立專法,同性婚的形式也需以「伴侶」、「家屬」的概念提出,不能牽涉到婚姻。依照公投法規定,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應在公投案通過的三個月內、也就是二月底提出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挺同、反同團體自此展開草案名稱的爭奪戰。最終行政院拋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企圖跳脫雙方陣營對法案名稱的泥淖,院會並於2月21日拍板通過,同婚專法歷時數十年,總算送入立法院展開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共有27條條文,並直接明訂法案施行日期自今年5月24日開始。全文通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字眼穿插,並以「雙方當事人」作為稱謂,避開「夫妻」等敏感字眼。
法案實質內容採「準用民法」而非「適用民法」,意即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同性婚姻將採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草案第3條規定,未滿18歲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另外在財產、繼承與醫療權上,同性伴侶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雙方得合併報稅。草案第22條明定,雙方當事人互相有撫養義務,也有維持親密性及排他性義務。草案第17條規定,若雙方當事人之一發生外遇或重婚等情況,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同性婚姻關係。
針對民間爭論不休的同性伴侶收養議題,政院版草案第20條明定,同性伴侶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的規定,意即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並未觸及共同領養、跨國婚姻與人工生殖等議題。
行政院拋出同婚專法後,雖在名稱上避開雙方陣營對「婚姻」的爭議,且草案內容以中性的「雙方當事人」取代「夫妻」等指涉性名稱,但因政院版法條內容準用民法、以婚姻概念實質確保同性伴侶權益,這讓原先已備好「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反同保守勢力無法接受,發起愛家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頻頻遊說朝野各黨派保守立委,盼反同立委能在審議過程中,代為提案。
在反同團體挾帶公投700萬民意強力遊說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兩人領銜共同提案,在三月初提出由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19位跨黨派立委共同連署的反同專法草案,名稱仿效政院版、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為名。提案宗旨開宗明義就說,「考量同性兩人共同生活與異性婚姻間,於自然面存在事物本質之重大差異,且異性婚姻法制於我國已行之有年,依此建構所衍生之社會秩序不應輕率撼動......本法以民法親屬篇之既有價值決定為基礎,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
法案通篇以「共同生活之家屬」稱呼同性伴侶,刻意避開「配偶」、「伴侶」等字眼,諸多規定雖仍「準用民法」,但法條特地將相同性別兩人因永久共同生活的家屬身分界定為「非屬婚姻」;提案說明中更援引「民法」第1123條說明,「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強調立法者衡量相關社會價值,將相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形式,以「家屬關係」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公投第12案施行法》第12條明定,要成立同性家屬關係的相同性別兩人須年滿20歲,取得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後,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草案也規定,近親間禁止成為同性家屬,已有同性家屬或異性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同性家屬間互相負有照顧義務;在醫療、財產與遺產分配上,同性家屬互為醫療代理人,以書面戶約提供之財產為雙方共有;此外,草案第13條提到,若有一方同性家屬欲終止雙方關係,只要具備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至於婚生子女收養、共同領養、跨國婚姻等議題則未在草案中出現。
時代力量提出首部以「婚姻」為名的同婚專法
除政院版與反同團體提出的專法外,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在政院版草案曝光後,也曾提案連署「同性婚姻平等保障法」,是首部將婚姻直接入法案名稱的同婚專法,內容並觸及政院版未處理的人工生殖。草案明定,經另一方同意後,開放同性配偶在國內施行人工生殖,子女並視為婚生子女。不過,草案中仍以「雙方」、「配偶」、「同性婚姻者」稱呼當事人,並未提及「夫妻」等稱謂。
根據林昶佐提出的版本,除明訂相同性別之兩人可依民法之規定訂婚與結婚,其婚姻締結後之效力與民法婚姻相同外,草案也規定同性婚姻者經另一方同意後,得進行人工生殖,相關規範準用《人工生殖法》,受胎所生子女也視為婚生子女;草案第七條並觸及同性婚姻的跨國伴侶,內容明定「同性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非中華民國國民或非臺灣地區人民,其婚姻之成立,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也就是說,若法案通過,未來我國同婚伴侶,若另一半不是本國人、或雙方皆非中華民國國民,都能在我國取得合法的婚姻契約關係。
特別的是,草案第4條也納入「反歧視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及同婚子女之身份,以區別、排斥、限制之方式,給予差別待遇。
雖然該草案在承受保守勢力巨大壓力下完成連署,但林昶佐說,在與挺同團體數度溝通後,將不會正式將草案提出,以避免激化雙方立場。
未來兩個月,立院將成雙方攻防戰場
為縮短同婚法案審查時程,民進黨在政院版草案送入院會時便主張以逕付二讀的方式、將法案交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協商。儘管國親兩黨反對,但政院版草案最終仍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依照民進黨團提議、將法案逕付二讀,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並建議,反同團體力推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比照辦理。
最終,《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於3月15日通過國民黨團逕付二讀的提議,未來將與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由於反同專法內容與政院版草案差距甚遠、交集不多,未來進入院會協商之際,朝野立委如何在保守勢力與進步派立法間取得共識,勢必將引起另一波激烈的政治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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