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being queer台灣同婚法案

大法官釋憲之後,台灣距離同志婚姻還有幾步?

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釋字748是重要驛站、為「同志們」提供了充足而充滿善意的糧草,但卻絕非最後終點。

端傳媒記者 何欣潔 發自台北

刊登於 2017-05-25

#台灣同婚法案#台灣#LGBTQIA

台灣司法院就「同性婚姻釋憲案」公布裁決。大法官最終認為,台灣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有關機構要在兩年之內修例,讓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登記結婚。
台灣司法院就「同性婚姻釋憲案」公布裁決。大法官最終認為,台灣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有關機構要在兩年之內修例,讓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登記結婚。

2017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與《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此解釋文讓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工作再度往前推進,同性結婚的可能性看來水漲船高,卻又暗藏風險。

究竟在台灣現行憲政體制中,大法官解釋是什麼?引起世界矚目的748號解釋又說了什麼?在未來兩年之內,同志婚姻還需要攀過哪些大山?

中華民國《憲法》最受愛戴的一天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內舉行集會,在聽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後,支持者立刻吶喊歡呼。
2017年5月24日,同性婚姻支持者在台北市內舉行集會,在聽到立法院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後,支持者立刻吶喊歡呼。

台灣在1945年結束日本殖民統治後,被納入中華民國疆域,此時民國的憲政體制早已因國共內戰而扭曲變形,其後漫長的戒嚴、白色恐怖時期,更讓人民與《憲法》的感情無處談起。解嚴後,又遇上「天然獨」思潮崛起,讓這部《憲法》顯得處處不合時宜。此刻,引起年輕族群如此廣泛的熱情,實屬難得。

以「中華民國」為框架的台灣《憲法》,因「大中國」思想內核,近年來本已備受年輕「天然獨」世代冷落,然而,釋字748號在今日正式出爐,作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不可分離的一部份備受肯定,讓不少法界人士戲稱「今天說不定是這部《憲法》來台後,人民憲法感情最高漲的一天!」

在這句笑言背後,實對中華民國、對台灣而言都有深沉的歷史哀傷。

對於多數的第三世界民族國家而言,《憲法》必定是經歷艱苦的流血鬥爭而來,備受國民珍惜。但台灣在1945年結束日本殖民統治後,被納入中華民國疆域,此時民國的憲政體制早已因國共內戰而扭曲變形,其後漫長的戒嚴、白色恐怖時期,更讓人民與《憲法》的感情無處談起。解嚴後,又遇上「天然獨」思潮崛起,讓這部《憲法》顯得處處不合時宜。此刻,引起年輕族群如此廣泛的熱情,實屬難得。

這部未曾與台灣人好好培養感情的《憲法》,受德國威瑪共和憲法影響甚深,帶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大法官制度設計也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類似,採取集中審查制度——法律是否違憲,只能由專屬的法院進行審查,大部份歐陸國家採取此一制度。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由大法官會議所做出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可謂位高權重、責任重大。除了解釋《憲法》,15位大法官甚至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權限。這15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進行任命,並從其中選出司法院正、副院長,每一位人選都必須是資深的法官、檢察官或聲譽隆重的法學菁英,自然不在話下。

而本屆大法官在進行提名資格審查時,即有多位人選對同性婚姻表達開放或支持的立場,院長許宗力更曾公開表示,假設同性戀被證明是病態、不正常的,他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拐彎支持同性婚姻,亦與釋字748號採取的論述思路非常雷同。

由此,釋字748號的論述基礎有二:《憲法》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由《憲法》第7條所保護的性傾向平等。

自由、平等,與「華人傳統家庭倫常」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議民眾聚集約50人到司法院大門口,有示威者拿著「台灣不歡迎同婚」的標語。
2017年5月24日,反同性婚姻的抗議民眾聚集約50人到司法院大門口,有示威者拿著「台灣不歡迎同婚」的標語。

環繞自由、平等兩大核心、以個人為權利主體釋字之外,在強力爭議下,大法官亦嘗試回應「華人傳統家庭倫常」。

首先,大法官指出,台灣無配偶的適婚人民本有結婚自由,要不要結婚、跟誰結婚,都是個人的自主決定。是否能自主決定,攸關國民人格是否能健全發展、人性尊嚴是否能得到維護,所以,是否能自由結婚,乃是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以此基本權利出發,只要即便兩人是相同性別,如果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就應該受到婚姻自由的保障。而在台灣現行《民法》972條規定中,僅以「男女」當事人為主體,未處理同性伴侶議題,大法官認定這顯有瑕疵。

除此之外,「平等」亦是本次大法官解釋的論述核心。雖然按照《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中並未列出「性傾向」做為一種歧視事由,不過在本次釋字中,大法官也清楚認定,這幾種事例「只是舉例」,不在《憲法》條文內的身心障礙、不同性傾向者,也該適用。

環繞自由、平等兩大核心、以個人為權利主體釋字之外,在強力爭議下,大法官亦嘗試回應「華人傳統家庭倫常」。

在解釋文當中,大法官申論「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時「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

除此之外,大法官且不忘再次宣示「(同性婚姻)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這與反同方恐懼的「毀家廢婚」可說大相逕庭,雖仍迴避了同性伴侶「人工生殖」或「收養」的戰場,但可說是張開雙臂、將同志再次納入穩定的婚姻家庭體制。看似一號「重寫」家庭定義的釋字,仍可見倫理秩序、穩定社會磐石的身影。

不過,在同志團體喜出望外、歡欣鼓舞之餘,大法官最後仍謹守權力分立界線,將立法責任還給國會。釋字雖多方肯定同志婚姻的必要性與價值,也畫下兩年的定期失效期限,但「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究竟同志運動是否能夠如願修改《民法》972條、重新定義婚姻?亦或選擇妥協退讓,收下一部被批為「隔離但平等」同性婚姻專法?未來兩年之內,將見分曉。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路,釋字748是重要驛站、為「同志們」提供了充足而充滿善意的糧草,但卻絕非最後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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