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晚间九点,行政院长苏贞昌脸书出现一篇贴文、名为“走向一个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国家”。在短短三分半的影片中,苏贞昌从“黑人被歧视”的角度出发,强调人们因不了解同性恋而害怕、因害怕而排斥,但科学已经证明同性恋是天生、不可能因教导使异性恋成为同性恋;苏贞昌并说,行政院若不提出专法、立法院未在今年5月24日前通过草案,同性伴侣即可依现行民法规定以婚姻做为登记,盼社会各界,无论是同性恋或异性恋,“都是同一国”,应包容接受彼此的不同、和善对待彼此。
苏贞昌的发言,宣示了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工程正式进入倒数计时阶段。在未来两个月内,《端传媒》将于4月24日、5月24日各推出一波同志婚姻专题报导。而距离同婚通过倒数两个月的今日,我们将回顾台湾同志婚姻立法过程,照见这过程中的角力拉扯。同志婚姻的立法过程,无疑是一个经典案例,揭示了台湾法律制度在面对社会重大争议时,如何并容各种异声,最终形成法律,改变社会体制。
台湾同志婚姻合法化:昨日、今日、未来
由于宪法为台湾法律最高位阶,民法属“法律”层次、位阶低于宪法,而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行使解释宪法职权所做出的“大法官释宪”效力等同宪法,对全国机关与人民都有拘束力,因此,一旦立法院未在大法官释宪规定的两年内制定/修正相关法律,今年5月24日后,同性伴侣即可依照现有登记制度合法结婚。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这个出乎意料之外的草案名称,受到群众的热烈支持。苏贞昌贴文一出,在短时间内获得近九万按赞数、上万次分享,观赏人次更是高达一四七万人次。
台湾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为名的法律,最为人所熟知的是《两公约施行法》(《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此次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是台湾首部以大法官释宪为名的施行法,但该法法律位阶等同于一般法律。
会有此一法案名称,是因为当初挺同、反同团体对草案名称各有坚持,府院高层与幕僚对此头痛不已,甚至曾列表请民进党立委私下针对“同性婚姻”、“同性伴侣”、“同性配偶”等法案名称进行“假投票”,结果竟是“同性伴侣”支持度最高。法案的最终名称主要来自民进党立委管碧玲,她在2月底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上向政院高层提出建议,经府院幕僚研商后定案。
尽管反同阵营对此仍强力批判,称政院版草案将同性伴侣在结婚的规定上,准用“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的作法,明显违背爱家公投去年底通过的700万民意,但包含挺同阵营在内,对此部草案的内容都给予肯定,强调行政院没有采用反同方建议的“同性伴侣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显示行政院努力想要提出一部符合释字748号的法案,来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事实上,行政院公布草案名称前,还特地找了执政党约40名立委做“行前沟通”,包含党内一直以来力挺修民法的段宜康、尤美女,对这个草案名称也未提出反对意见,原先在党内难以凝聚共识的同婚议题,当天会议仅召开半小时就散会,力主修民法的尤美女还在脸书转贴苏贞昌的贴文,强调政院“尽了最大的努力提出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权利的法案,虽然仍有未尽之处,但行政院在各方压力下打开空间的努力值得肯定”。
行政院以跳脱传统框架的方式命名草案,成功让外界将讨论转移到草案的实质内容。尽管挺同团体在政院提出草案后,仍发出声明,点出政院版草案未臻完备的部分,但并未加以抨击,反倒对行政院多所肯定,显见此草案内容足以让原先力主修民法的组织/立委,接受此为一“暂时性的里程碑”。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始于第一位公开出柜的男同志祈家威。1986年,祈家威与男性伴侣到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公证结婚遭拒,自此展开与公家机关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历程。祈家威先后曾向立法院、法务部、内政部提出登记结婚的要求,不过都一一遭到拒绝,立法院更以正式公文回应指出,“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拒绝祈家威;法务部则在1994年发布17359号函释指出,认定我国民法对于婚姻之定义系采“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
尽管现行民法第980条关于婚姻章的规定,并未明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之结合,也未提及禁止同性婚姻的说法,但在上个世纪,这些法务部函释与司法实务判决案例,却实质造就同性伴侣无法结婚的困境。
1998年,祈家威申请登记结婚遭拒后提起司法诉讼但败诉;2000年,祈家威首次就同性婚姻声请释宪,但隔年大法官以该项声请并未具体指明现行法令牴触宪法之处,从程序上驳回祈家威的声请。2013年,祈家威赴台北市万华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再度遭拒,他再次向行政单位提起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皆以该案不符“民法”对婚姻的定义为由判其败诉定谳,祈家威于是在2015年再度向司法院提出释宪申请书。
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该项声请,并于同年3月24日召开宪法法庭,同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有违宪之虞,要求立法机关须于两年内修正,若超过两年未修正,同性伴侣则可直接依民法规定登记结婚。自此同性婚姻争取合法化的路程往前迈出一大步,也让台湾有机会成为全亚洲首个同婚合法化的国家。
反同势力反扑
尽管大法官释宪提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础,却未明定立法形式,解释文中也仅表示“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台湾社会舆论自此陷入“民法派”与“专法派”之争,也引发反同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弹。同婚团体主张,大法官释宪文已认定“限制同性结婚”违宪,等同排除“同性伴侣法”等专法或专章的可能,呼吁蔡政府应及早落实释宪结果、修改民法;反同团体则指控大法官不公正、任意解释宪法,主张此次释宪案无效,并宣称将向监察院提出弹劾大法官、再度声请释宪等方式,阻挡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下一代幸福联盟为首的反同团体随后在2018年九合一选举合并举行的公投中,提出三项反同公投,其中包含下一代幸福联盟总召游信义提出“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提出“国中小不应实施同志教育”、“以专法保障同性伴侣而不修改民法定义的婚姻形式”等公投案,先后都获得超过六百万的同意票数。其中,“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的公投案,更是囊括765万同意票、72.48%得票率,相较挺同团体提出的“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国中小性别平等教育明订入法”,仅有三百多万的同意票,此反同公投被反同团体视为一大胜利,同时积极向立法院展开推动“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游说。
反同公投案通过后,另立专法势在必行,民法派的倡议团体退而求其次,主张草案需以“婚姻”概念提出;反同团体则宣称,民法规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结合,尽管另立专法,同性婚的形式也需以“伴侣”、“家属”的概念提出,不能牵涉到婚姻。依照公投法规定,公投案通过后,行政院应在公投案通过的三个月内、也就是二月底提出相关法案,送交立法院审议,挺同、反同团体自此展开草案名称的争夺战。最终行政院抛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企图跳脱双方阵营对法案名称的泥淖,院会并于2月21日拍板通过,同婚专法历时数十年,总算送入立法院展开审议。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共有27条条文,并直接明订法案施行日期自今年5月24日开始。全文通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字眼穿插,并以“双方当事人”作为称谓,避开“夫妻”等敏感字眼。
法案实质内容采“准用民法”而非“适用民法”,意即在性质不相牴触的范围内,同性婚姻将采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草案第3条规定,未满18岁不得成立同性婚姻关系。另外在财产、继承与医疗权上,同性伴侣同样准用《民法》第2章第4节的夫妻财产制、以及《民法》继承编关于配偶的规定,双方得合并报税。草案第22条明定,双方当事人互相有抚养义务,也有维持亲密性及排他性义务。草案第17条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之一发生外遇或重婚等情况,另一方得向法院请求终止同性婚姻关系。
针对民间争论不休的同性伴侣收养议题,政院版草案第20条明定,同性伴侣准用《民法》有关继亲收养的规定,意即同性伴侣一旦结婚,其中一方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但并未触及共同领养、跨国婚姻与人工生殖等议题。
行政院抛出同婚专法后,虽在名称上避开双方阵营对“婚姻”的争议,且草案内容以中性的“双方当事人”取代“夫妻”等指涉性名称,但因政院版法条内容准用民法、以婚姻概念实质确保同性伴侣权益,这让原先已备好“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反同保守势力无法接受,发起爱家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联盟频频游说朝野各党派保守立委,盼反同立委能在审议过程中,代为提案。
在反同团体挟带公投700万民意强力游说下,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沈智慧两人领衔共同提案,在三月初提出由国民党立委黄昭顺等19位跨党派立委共同连署的反同专法草案,名称仿效政院版、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为名。提案宗旨开宗明义就说,“考量同性两人共同生活与异性婚姻间,于自然面存在事物本质之重大差异,且异性婚姻法制于我国已行之有年,依此建构所衍生之社会秩序不应轻率撼动......本法以民法亲属篇之既有价值决定为基础,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
法案通篇以“共同生活之家属”称呼同性伴侣,刻意避开“配偶”、“伴侣”等字眼,诸多规定虽仍“准用民法”,但法条特地将相同性别两人因永久共同生活的家属身分界定为“非属婚姻”;提案说明中更援引“民法”第1123条说明,“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强调立法者衡量相关社会价值,将相同性别两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形式,以“家属关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侣权益。
《公投第12案施行法》第12条明定,要成立同性家属关系的相同性别两人须年满20岁,取得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后,得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草案也规定,近亲间禁止成为同性家属,已有同性家属或异性配偶者,不得再与他人成立同性家属关系;同性家属间互相负有照顾义务;在医疗、财产与遗产分配上,同性家属互为医疗代理人,以书面户约提供之财产为双方共有;此外,草案第13条提到,若有一方同性家属欲终止双方关系,只要具备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即“得随时终止同性家属关系”。至于婚生子女收养、共同领养、跨国婚姻等议题则未在草案中出现。
时代力量提出首部以“婚姻”为名的同婚专法
除政院版与反同团体提出的专法外,时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在政院版草案曝光后,也曾提案连署“同性婚姻平等保障法”,是首部将婚姻直接入法案名称的同婚专法,内容并触及政院版未处理的人工生殖。草案明定,经另一方同意后,开放同性配偶在国内施行人工生殖,子女并视为婚生子女。不过,草案中仍以“双方”、“配偶”、“同性婚姻者”称呼当事人,并未提及“夫妻”等称谓。
根据林昶佐提出的版本,除明订相同性别之两人可依民法之规定订婚与结婚,其婚姻缔结后之效力与民法婚姻相同外,草案也规定同性婚姻者经另一方同意后,得进行人工生殖,相关规范准用《人工生殖法》,受胎所生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草案第七条并触及同性婚姻的跨国伴侣,内容明定“同性婚姻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非中华民国国民或非台湾地区人民,其婚姻之成立,得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举行地法”,也就是说,若法案通过,未来我国同婚伴侣,若另一半不是本国人、或双方皆非中华民国国民,都能在我国取得合法的婚姻契约关系。
特别的是,草案第4条也纳入“反歧视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及同婚子女之身份,以区别、排斥、限制之方式,给予差别待遇。
虽然该草案在承受保守势力巨大压力下完成连署,但林昶佐说,在与挺同团体数度沟通后,将不会正式将草案提出,以避免激化双方立场。
未来两个月,立院将成双方攻防战场
为缩短同婚法案审查时程,民进党在政院版草案送入院会时便主张以迳付二读的方式、将法案交由立法院长苏嘉全召集协商。尽管国亲两党反对,但政院版草案最终仍在民进党人数优势下,依照民进党团提议、将法案迳付二读,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并建议,反同团体力推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比照办理。
最终,《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于3月15日通过国民党团迳付二读的提议,未来将与政院版草案并案协商。由于反同专法内容与政院版草案差距甚远、交集不多,未来进入院会协商之际,朝野立委如何在保守势力与进步派立法间取得共识,势必将引起另一波激烈的政治攻防。
我觉得逻辑条理清晰比较重要,多元的观点我接受起来没有问题,但逻辑错误一大堆、前言不搭后语的文字就像 spaghetti code 会有点 get on my nerves.
首先你援引释宪文说明选择具体以何种形式立法不涉及歧视,这里有个诉诸权威的问题。释宪原文里有“...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那么婚姻关系是否必须是个“永久结合关系”?同性婚姻为了保障永久性不应该允许离婚吗?另一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过“隔离但平等”符合美国宪法的裁决,大法官不认为“隔离但平等”是歧视是否说明“隔离但平等”确实不涉及种族歧视?
所以如果“大法官说不歧视就是不歧视”能够总结你所说的重点的话,那我就当你什么有用的都没说过好了。
平等还是歧视的判断本身就是依赖于社会历史背景,以及判断者在保守/进步政治维度上坐标的。相对保守的司法分支和相对激进的同运团体在另立专法这种保障同婚的方式是否涉及歧视上观点不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不能双方观点相悖因此而说同运团体观点不自洽。站在平权团体的立场上,没有法律保障相对于立专法歧视性更强,立专法相对于同性婚姻写入民法歧视性更强,在目前的情况下选择立专法完全可以说是对与社会现状的妥协,在无法一次性达到最平等的方案前,暂时选择歧视性较小的方案,也并不与同运团体追求婚姻平等的动机与目标相悖。先通过妥协性法案再逐步追求平权的先例很多,即使现状是无法一步到位,但性平团体依旧可以以同性婚姻入民法为目标继续组织长期的平权运动。
是「祁家威」吧?不是「祈」,謝謝。
為凸顯荒謬之處,在表述上比較沒那麼死板地歡樂,很抱歉因此讓spectrin沉溺於字句當中而沒掌握到重點,這是我的疏忽 。
其實我要講的重點,大法官的釋憲原文就已經有了很清楚的說明。" 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請注意,引述中括號內文字亦是釋憲原文。
所以大法官釋憲根本就已經明白告訴我們,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不管我們是要修正婚姻章,或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或制定特別法,這些法律手段都是可以採用的。部分挺同運者你完全可以就專法實際的法條內容來檢討這裡不足、那裡不好,或是批評這裡有歧視嫌疑、那裡有不公平嫌疑。但你不應該主張另立專章或制訂特別法,這個專章、專法的形式本身就是一種歧視,而唯有採用民法的形式才不是歧視。如果那些立法形式本身就是歧視,大法官就不會放由立法機關任選其一或交由公投決定了。
"好了吧,現在公投結果確定要走專法一途,那想請問當初狂喊"專法就是歧視"的朋友們,依照當初你們對專法的唯一詮釋與理解,未來當專法施行之後,選擇接受專法保障的同時,是否意謂著你們正無時無刻歧視著自己? 抑或其他人將來依據法律,"應該"選擇歧視你們呢? "
按照字面的表达的意思,你原本想说的应该是,追求平权的人如果接受了(他们认为是)歧视性的法律,那么他们就相当于歧视自己,或者支持他人对自己的歧视。投票权禁制法失效后,少数族裔接受了依人头税或读写测试限制投票权的法律,在这种歧视性的法律下获得投票权并不能说他们是在歧视自己,也不能说这是在支持歧视性的法律。同理同运人士即使认为专法为歧视,但通过专法缔结同行婚姻,也不能说他们是在支持歧视性的法律。这和法律是否是实质上存在歧视问题无关的。你之后提出的困境意思已经发生变化了。请保持前后一致性。
另外法律是否产生歧视效果,和法律实质内容有关不代表与法律层次属性无关。
另,如果你想证伪”专法既是歧视“,那么就不可以”假设存在没有歧视完全平权的专法“。这应该是个基本的逻辑问题。
從美國當年各洲的人頭稅也很清楚地可以看到,這些為了排除某類人有選舉權因而帶有歧視效果的都不是什麼專法或特別法,就是普通稅法增修條文。這就很明確地告訴我們,是否會產生歧視效果,跟法條的層次或屬性沒關係,而是跟法律所制訂的實質內容有關。如果我們假設今天為同志平權所設立的專法,其"實質內容"對於同志的保障和權益能做到與民法一樣,甚至因為量身打造的緣故而做到比民法更週到、更完備,沒有不公平或產生任何歧視,為了討論方便,假設今天這法案真的已經100分完美好了,這樣一部同志平權專法,還會僅僅只因為它是"專法",而被視為歧視嗎? 對於堅持"專法本身就等於歧視"的人而言,他要嘛必須堅持這一部已經完美100分(表示完全沒有歧視)的法就是有歧視,要嘛他就必須捨棄他一開始的預設。因此,要嘛他會矛盾,要嘛她一開始的預設是錯的。spectrin例子中的那些人,所遇到的並不是這樣的困境,他們也不會遇到,他們所處理爭取的是實質上所遭遇的不公平歧視。
美国曾经也有使用人头税和读写测试来限制少数族裔行使投票权的时候。如果有少数族裔的人认为这种限制是歧视,那么这些人坚持投票,或者帮助他人通过读写测试、获得投票权是否算是自我歧视或者鼓励他人歧视自身的“猪队友”?
"專法就等於歧視",這口號許多同運人士在公投前喊得震天炸響,把專法和歧視牢牢綁在一起,也把支持同志平權但支持另立專法的人視為異冦。其實大法官釋憲原文已經說得很清楚,"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這已明白點出,法的制定型式與一個人對同志要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根本是兩碼事。好了吧,現在公投結果確定要走專法一途,那想請問當初狂喊"專法就是歧視"的朋友們,依照當初你們對專法的唯一詮釋與理解,未來當專法施行之後,選擇接受專法保障的同時,是否意謂著你們正無時無刻歧視著自己? 抑或其他人將來依據法律,"應該"選擇歧視你們呢? 世界上比豬隊友還可怕的大概只有豬自己了... !
希望中国七千万同性恋可以因此为民主化贡献更多的力量
很悲觀,但還是希望社會能對不同的聲音多包容
「最終行政院拋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企圖跳脫雙方陣營對法案名稱的泥淖,院會並於2月21日拍板通過,同婚專法歷時數十年,總算送入立法院展開審議。」
同婚立法至少鄭麗君上一屆立委時期就有在提案,尤版民法草案跟其他版本也是已經過了委員會初審等階段,只是無法排進二三讀。而專法這個用詞在句中反而看來像是比民法修正案更進步的立法方式,這樣的敘述似乎有點忽略立法院進步委員或遊說團體先前的努力?
记者:中国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总理:允许,在台湾省
——全场响起雷鸣般的掌声!都为总理的智慧惊叹!
台湾加油!
还是很感动
错词:「造就」的感情色彩是褒义,因此「造就同性伴侣无法结婚的困境」为错误用法。
来源:《国语活用辞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