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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同志吳翰林、Nick Infinger 各自入稟後合併的同志伴侶居住權案、以及吳入稟的遺產繼承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今日(11月26日)頒發判詞,裁定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的房委會、律政司敗訴;同志伴侶一方維持勝訴。
2018年,Nick 與同性伴侶於海外婚後,被房屋署拒絕以家庭單位申請公屋,遂入稟司法覆核。2017年,吳翰林與同性伴侶李亦豪在英國結婚。2019年,吳翰林亦司法覆核指房委會涉性傾向歧視,即在居屋入住安排中,拒絕承認他和李亦豪的海外註冊婚姻關係;案件後來與 Nick 的公屋案合併處理。同年,吳再就同志配偶繼承遺產等權利入稟高等法院。
三案在高等法院獲批勝訴,但政府繼續上訴。2023年10月,法院先後駁回兩宗上訴。其時吳翰林已逝,其丈夫及官司替代人李亦豪希望官方承認歧視、讓訴訟止息,律政司則決定申請上訴至終院。
從三案首次申請司法覆核,一路到終審法院,案件橫跨接近7年時間,至今審結。
公屋案申請人 Nick Infinger 在判詞頒發後對記者說:「在這麼長的時間,很艱難,香港社會也經歷了很多改變。我自己爭取了同志運動十多年到現在,都叫做有少少成果……都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
他又指,最重要的是感謝香港各位支持同志的朋友、支持其他平等權利的人士,「希望香港可以變得更加平等、公平。今天法庭的裁決可以說是認同,就算是同性的伴侶也可以相愛,也值得一起居住,這是十分重要的。至於其他權利,我覺得還需要時間去行多幾步。」他說。
申請人:「望香港更平等」、「感激法庭肯定你(亡夫)的苦」
被問及判決後會否對其他平權案件更樂觀,「其實都樂觀的,今次案件和岑子杰案都看到法庭取向是支持同志平權。但你說之後是否可以發展到像台灣、泰國等亞洲國家般認同多一點同性權利、如同性婚姻,我仍然有少少悲觀。」Nick 說,住屋權只是其中一個比較窄的範疇,長遠而言香港需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志群體。
前一晚他因緊張而無法入睡,「當初只是在2018年『話去就去』就做了這一單案件,但到現在,我覺得是給自己交代——終於完了一件事,未來不用太掛住,要為別人或為香港做一些很宏大的事情,可以專注和伴侶拍拖、好好生活。」
近7年的歷程中,他提到最大打擊是他的第一個律師團隊、人權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離開香港,「他走的那一刻,我完全不知情,跟大家一樣看新聞才知道。今時今日香港不方便講太多,也有些敏感,但那個衝擊對我來說是最深刻的。」
2022年4月,英籍人權律師韋智達連夜離港赴英,被《大公報》指是「黑暴專用律師」,其律師行在6月亦停止執業。
Nick 說,「如果將來還有機會繼續有同志遊行、集會等,我會幕後做義工,或者個人事業上也會做一些相關服務。」他希望與其他同運人士互相學習,「我相信在新世代,大家會有很多不同方式去拓展論述,以前是很多性小眾加入同一個大組織,但現在是發展出很多組織,如無性別、跨性別、雙性戀、女同性戀。大家繼續百花齊放,和而不同繼續努力。」
Nick 及後對端傳媒表示,對現在處於低潮或困難之中的性小眾,他想說:「因為是小眾,其實有勇氣去做自己,已經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低潮時,就請保持住自己內心獨特的小火種,有餘力時才照亮身邊的人也可以呀。當年何韻詩公開出櫃感動了我,所以我選擇 pay it forward,而今次案件,我不知道呀,或許亦可以令人感受到小小的希望?」
他續道:「不開心要找同聲同氣的人傾談,又或者打去同志熱線都可以呀。」
另一案件原申請人吳翰林已逝,其丈夫李亦豪今日未有現身法庭。他在判詞頒佈後於社交媒體上發布帖文,分享吳翰林的悼念影片,並向他發信寫道:
「翰林:
2019年,你提出司法覆核,原意是為了保護我,好讓我們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們自己的家裡,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親,還要流離失所。
5年多後的今天,你不在了。過往的日子,我活在傷痛中,但我沒有放棄過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繼續努力經營我們的案件,努力捍衛我們由始至終都是一家人的事實。
沒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論調總是好像變得更加殘忍,令我感到更加難受。
走到今天,2024 年11月26日,我們的案件終於劃上句號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希望你還可以聽到大家對你的肯定。
希望我沒有辜負了你的心血。
貓貓同我一直在等與你同聚的一天。
常念
未亡人
李亦豪」
終院就三案一致判同志一方維持勝訴
是次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就同性伴侶居住資助房屋案,房委會提出《基本法》36條是在憲制層面上鞏固1997年前的社會福利權利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25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的平等條文之上;它保障了異性夫婦在1997之前在公屋和居屋政策下所單獨享有的申請權利,而若允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提出申請,該等權利將會被削弱。
終審法院拒接納相關論點,裁定是次上訴並不涉及損害異性夫婦的權利,異性夫婦亦從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居屋的權利——他們的申請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的申請一樣,在隊伍中輪候。
法庭亦拒接納房委會提出的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不具「可比性」,因為後者才有生育能力,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的論點。
法庭認為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而其政策本身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有計劃生育、有能力生育而有區別對待。
另一方面,法庭又認為房委會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或研究,指明放寬政策對供求問題和異性夫婦、伴侶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無法裁定房委會的政策是否對於促進「家庭目的」是合理和有必要性。亦因此,法庭無法得出結論裁定受質疑的政策所帶來的社會效益,與排除海外結婚同性伴侶於公屋或居屋之外所帶給他們的困難,兩者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
因此,法庭一致裁定政府敗訴,同志一方維持勝訴。
就遺產繼承案,終院裁定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關係,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兩者是合適的比較對象。
法庭拒接納律政司所提出的相反論點,並指出原因有三:
一、法院認為律政司提出兩者差別在於只有異性婚姻受憲法保障,屬循環論證。
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條例的定義有別,拒接納律政司指「有效婚姻」要與其他婚姻相關法例保持一致性。
三、相關條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拒接納律政司指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於生前彼此供養的論點。
法庭又指,海外已婚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的可比性須交由法庭定奪,而非立法或政策選擇。
對於律政司提出,差別對待的合法目的是為在涉及婚姻的法例框架下的「有效婚姻」的定義保持一致性,法庭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香港不承認的海外婚姻,可見「有效婚姻」一詞沒有一致定義。
法院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合法目的不成立,申請人質疑的差別對待與據稱的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因此,終院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同志一方維持勝訴。
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時限剩餘約一年
終審法院於2023年9月5日就岑子杰的司法覆核案,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確立替代途徑,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亦未有給予同性伴侶適當權利。
終院於同年10月27日頒令,要求政府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使其伴侶關係能獲法律承認。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教授指,相信案件的判決表明政府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令人信服的論據,證明對同性伴侶在不同生活領域的差別待遇是合理的。「現在是政府就保護同性伴侶權利的全面框架提供更多細節的時候。」
香港婚姻平權協會指歡迎相關判決, 「三宗案件的判決都清楚表明,任何性傾向人士都應受到法律保護及尊重。 本會希望這些判決能讓李亦豪先生感到一絲安慰,並讓他的已故丈夫吳翰林先生得以安息。 歷史告訴我們,差別待遇只會引來更多的歧視。本會希望政府把握法庭這些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盡快將不同性傾向伴侶納入現行婚姻制度中。 」
「唯有不論性別的婚姻制度才能完全終止對不同性傾向伴侶的歧視。讓不同性傾向伴侶在法律的保障下,過有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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