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彩虹行動成員、民陣前召集人、社民連成員岑子杰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後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在9月5日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宣告香港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仍屬違憲,命令暫緩兩年執行。法庭同時就政府不承認本地及海外同性婚姻,裁定沒有違憲。
是次終極上訴,岑子杰由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被告人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Patrick Keane)審理。
上訴方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對平等權利的規定;第二,香港法律不允許同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民事結合等替代途徑令同性伴侶受法律承認,有否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對私生活權利及/或《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 第22條對平等權利的規定;第三,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下對平等權利的規定。
對於問題一和三,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不違憲,並指出《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權利只限於異性婚姻,而在香港法例下,上訴人沒有法律能力去締結同性婚姻。
至於問題二,法庭以3比2裁定違憲。李義、霍兆剛及祈顯義在判詞中指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框架,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低人一等」和感到自己「委身穩定的關係」不值得被承認。
《人權法案》 第14條列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應受到侵擾;名譽和信用也不應受到非法破壞。3名法官同意14條所指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並因干預受到侵害,這例如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上遇到因難、在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承受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等。法庭最終裁定,香港政府沒有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14條下保障權利的規定,屬於違憲。
判決並沒有就「替代框架」作指示,政府會如何處理仍是未知之數;而律政司未就判決作公開回應。
婚姻平權協會同日召開記者會並發聲明,形容判決「對香港整體社會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勝利」、「標誌著香港社會為平等的愛和一個更和諧的社會邁進一大步」,又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而是次判決並不會對任何人構成損害。(延伸閱讀:《「拗直治療」在香港:誰造就了同志基督徒的罪與苦?》)
不過,判決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協會認為仍有不足,同時呼籲政府盡快制定健全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婚姻賦予家庭獨特的法律地位及保障伴侶與家庭,而這是其他制度無法比擬的。將同性伴侶繼續排除於現行婚姻制度外不單有違平等,更有損社會和諧。」
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形容,判決對香港和亞洲的LGBTQ社群是重要一步,但對法庭不承認同婚感失望。他提出與其他學者於2023年發表的研究,發現過去10年香港市民對同婚的支持度由38%增至60%,而18至34歲的受訪者中,有超過8成人支持同婚。
曾處理同婚案件的大律師馬亞山表示,如果政府日後提出替代框架,地位和實質上要等同結婚。他指,不論是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若然是比結婚次一等的伴侶結合形式,可能會引起麻煩,異性戀者或問道「為什麼同性戀者可以有比結婚次一等的伴侶結合方式,而我不可以?」
而資深大律師、政府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受訪時估計,政府要設特別制度處理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議題。但他認為要避免這特別的制度「大開中門」。不過,他同樣不認同這次裁決須北京全國人大釋法處理。(延伸閱讀:《被處分的彩虹:失落的,接力的》)
由首次提出司法覆核至今,案件歷時5年。2013年,岑子杰和男友於美國紐約註冊結婚,但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亦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他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延伸閱讀:《愛慾錄:前度來為我證婚,一個男同志給我們的戀愛課》)
2020年9月,高院原訟庭判岑子杰敗訴,指香港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法庭視外國註冊同婚和異性婚姻完全平等是「過於進取」(too ambitious),又指岑子杰可針對個別政策或法例提出司法覆核。
岑子杰不服上訴,上訴庭在2022年頒令判詞,指《基本法》第37條所指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伴侶,若然認可同婚會違反立法原意。上訴方提出,海外同婚應獲承認,令申請人享有和異性伴侶在婚後一樣的相關福利,法庭對此不同意,指差別待遇是否構成歧視,需視乎個別情況,亦要平衡申請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
岑子杰為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 ,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自2021年2月底起還柙至今。他早前承認控罪,正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完成審訊後判刑。
香港性小眾一直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權益。2018年QT案中,入境處終極敗訴,隨後修訂入境政策,在海外註冊、有法律效力的同婚或民事結合配偶,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簽證來港。2015年,公務員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與稅務局局長提出訴訟,要求政府讓他的同性配偶享有公務員親屬福利,並允許二人合併報稅等,他在2019年獲判勝訴。
現時仍有其他同性權益案件正處於法律程序。這包括「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高院在2020年裁定公屋政策將同性配偶剔除家庭成員之列屬違憲,房委會提出上訴,尚待裁決。(延伸閱讀:《中學生抵抗校園性別定型,平機會、法庭成為捍衛選擇權的新戰場》)
另一宗居屋案件,同志伴侶吳翰林與李亦豪購入一個二手居屋單位,但房委會拒絕承認二人海外註冊的同婚關係,李亦豪不屬於所列明的「家庭成員」,要另補地價才可入住,高院原訟庭在2021年判他們勝訴。房委會上訴尚待裁決,而吳翰林在審訊期間身故,案件現由李亦豪接手。
最後一張配圖下 caption 道「同性夫婦」是否用詞有誤,望改為「同性伴侶」。
昨日聽到這件新聞,我都發覺一個問題:假設二年期限間,政府甚麼替代方案都無做,到時如何處理?很神奇/理所當然,我所接觸的香港媒體,無人明言/提及這件事。
當年W小姐都是這樣,一年寬限,但立法會甚麼都沒做,還好在當年終院有講明如何處理……但現在靠那個被XX的立法會和lady killer,大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