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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同志吴翰林、Nick Infinger 各自入禀后合并的同志伴侣居住权案、以及吴入禀的遗产继承司法覆核案,终审法院今日(11月26日)颁发判词,裁定早前提出终极上诉的房委会、律政司败诉;同志伴侣一方维持胜诉。
2018年,Nick 与同性伴侣于海外婚后,被房屋署拒绝以家庭单位申请公屋,遂入禀司法覆核。2017年,吴翰林与同性伴侣李亦豪在英国结婚。2019年,吴翰林亦司法覆核指房委会涉性倾向歧视,即在居屋入住安排中,拒绝承认他和李亦豪的海外注册婚姻关系;案件后来与 Nick 的公屋案合并处理。同年,吴再就同志配偶继承遗产等权利入禀高等法院。
三案在高等法院获批胜诉,但政府继续上诉。2023年10月,法院先后驳回两宗上诉。其时吴翰林已逝,其丈夫及官司替代人李亦豪希望官方承认歧视、让诉讼止息,律政司则决定申请上诉至终院。
从三案首次申请司法覆核,一路到终审法院,案件横跨接近7年时间,至今审结。
公屋案申请人 Nick Infinger 在判词颁发后对记者说:“在这么长的时间,很艰难,香港社会也经历了很多改变。我自己争取了同志运动十多年到现在,都叫做有少少成果……都算是给自己一个交代。”
他又指,最重要的是感谢香港各位支持同志的朋友、支持其他平等权利的人士,“希望香港可以变得更加平等、公平。今天法庭的裁决可以说是认同,就算是同性的伴侣也可以相爱,也值得一起居住,这是十分重要的。至于其他权利,我觉得还需要时间去行多几步。”他说。
申请人:“望香港更平等”、“感激法庭肯定你(亡夫)的苦”
被问及判决后会否对其他平权案件更乐观,“其实都乐观的,今次案件和岑子杰案都看到法庭取向是支持同志平权。但你说之后是否可以发展到像台湾、泰国等亚洲国家般认同多一点同性权利、如同性婚姻,我仍然有少少悲观。”Nick 说,住屋权只是其中一个比较窄的范畴,长远而言香港需要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保障同志群体。
前一晚他因紧张而无法入睡,“当初只是在2018年‘话去就去’就做了这一单案件,但到现在,我觉得是给自己交代——终于完了一件事,未来不用太挂住,要为别人或为香港做一些很宏大的事情,可以专注和伴侣拍拖、好好生活。”
近7年的历程中,他提到最大打击是他的第一个律师团队、人权律师韦智达(Michael Vidler)离开香港,“他走的那一刻,我完全不知情,跟大家一样看新闻才知道。今时今日香港不方便讲太多,也有些敏感,但那个冲击对我来说是最深刻的。”
2022年4月,英籍人权律师韦智达连夜离港赴英,被《大公报》指是“黑暴专用律师”,其律师行在6月亦停止执业。
Nick 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继续有同志游行、集会等,我会幕后做义工,或者个人事业上也会做一些相关服务。”他希望与其他同运人士互相学习,“我相信在新世代,大家会有很多不同方式去拓展论述,以前是很多性小众加入同一个大组织,但现在是发展出很多组织,如无性别、跨性别、双性恋、女同性恋。大家继续百花齐放,和而不同继续努力。”
Nick 及后对端传媒表示,对现在处于低潮或困难之中的性小众,他想说:“因为是小众,其实有勇气去做自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低潮时,就请保持住自己内心独特的小火种,有余力时才照亮身边的人也可以呀。当年何韵诗公开出柜感动了我,所以我选择 pay it forward,而今次案件,我不知道呀,或许亦可以令人感受到小小的希望?”
他续道:“不开心要找同声同气的人倾谈,又或者打去同志热线都可以呀。”
另一案件原申请人吴翰林已逝,其丈夫李亦豪今日未有现身法庭。他在判词颁布后于社交媒体上发布帖文,分享吴翰林的悼念影片,并向他发信写道:
“翰林:
2019年,你提出司法覆核,原意是为了保护我,好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们自己的家里,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亲,还要流离失所。
5年多后的今天,你不在了。过往的日子,我活在伤痛中,但我没有放弃过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继续努力经营我们的案件,努力捍卫我们由始至终都是一家人的事实。
没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论调总是好像变得更加残忍,令我感到更加难受。
走到今天,2024 年11月26日,我们的案件终于划上句号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希望你还可以听到大家对你的肯定。
希望我没有辜负了你的心血。
猫猫同我一直在等与你同聚的一天。
常念
未亡人
李亦豪”
终院就三案一致判同志一方维持胜诉
是次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处理。
就同性伴侣居住资助房屋案,房委会提出《基本法》36条是在宪制层面上巩固1997年前的社会福利权利的特定条文,凌驾于《基本法》25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的平等条文之上;它保障了异性夫妇在1997之前在公屋和居屋政策下所单独享有的申请权利,而若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申请,该等权利将会被削弱。
终审法院拒接纳相关论点,裁定是次上诉并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的权利,异性夫妇亦从没有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居屋的权利——他们的申请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的申请一样,在队伍中轮候。
法庭亦拒接纳房委会提出的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不具“可比性”,因为后者才有生育能力,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的论点。
法庭认为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而其政策本身亦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有计划生育、有能力生育而有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法庭又认为房委会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或研究,指明放宽政策对供求问题和异性夫妇、伴侣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无法裁定房委会的政策是否对于促进“家庭目的”是合理和有必要性。亦因此,法庭无法得出结论裁定受质疑的政策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与排除海外结婚同性伴侣于公屋或居屋之外所带给他们的困难,两者之间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
因此,法庭一致裁定政府败诉,同志一方维持胜诉。
就遗产继承案,终院裁定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关系,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两者是合适的比较对象。
法庭拒接纳律政司所提出的相反论点,并指出原因有三:
一、法院认为律政司提出两者差别在于只有异性婚姻受宪法保障,属循环论证。
二、《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与其他婚姻条例的定义有别,拒接纳律政司指“有效婚姻”要与其他婚姻相关法例保持一致性。
三、相关条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拒接纳律政司指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的论点。
法庭又指,海外已婚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的可比性须交由法庭定夺,而非立法或政策选择。
对于律政司提出,差别对待的合法目的是为在涉及婚姻的法例框架下的“有效婚姻”的定义保持一致性,法庭认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涵盖范围扩大至香港不承认的海外婚姻,可见“有效婚姻”一词没有一致定义。
法院认为,律政司提出的合法目的不成立,申请人质疑的差别对待与据称的合法目的没有合理关连。因此,终院一致驳回律政司上诉,同志一方维持胜诉。
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时限剩余约一年
终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就岑子杰的司法覆核案,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积极义务,为同性伴侣确立替代途径,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亦未有给予同性伴侣适当权利。
终院于同年10月27日颁令,要求政府两年内确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使其伴侣关系能获法律承认。
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副教授孙耀东教授指,相信案件的判决表明政府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对同性伴侣在不同生活领域的差别待遇是合理的。“现在是政府就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全面框架提供更多细节的时候。”
香港婚姻平权协会指欢迎相关判决, “三宗案件的判决都清楚表明,任何性倾向人士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及尊重。 本会希望这些判决能让李亦豪先生感到一丝安慰,并让他的已故丈夫吴翰林先生得以安息。 历史告诉我们,差别待遇只会引来更多的歧视。本会希望政府把握法庭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尽快将不同性倾向伴侣纳入现行婚姻制度中。 ”
“唯有不论性别的婚姻制度才能完全终止对不同性倾向伴侣的歧视。让不同性倾向伴侣在法律的保障下,过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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