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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最大案、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於去年11月判囚4年2個月到10年不等。當中13位被告就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聆訊今日(7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審期預計為10日。
提出上訴的被告在原審皆被視為「積極參加者」,當中12位為不認罪被告,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彭卓棋、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和梁國雄。他們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6年6個月至7月9個月不等。其餘一位上訴人為認罪的黃子悅,她被判囚4年5個月,就刑罰提出上訴。
譚得志原本提出刑罰上訴,但律政司近日回覆傳媒查詢,指他已撤銷上訴,他在原審認罪並被判囚4年5個月。
另外,對於脫罪的劉偉聰和李予信,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提出上訴,上訴庭一併處理。

劉偉聰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
聆訊早上10時許開始,一眾被告步入犯人欄。梁國雄向公眾席上的妻子陳寶瑩揮手、做心形手勢和派飛吻;黃碧雲一頭灰髮、身型清瘦,微笑點頭;余慧明和何桂藍不時跟對方傾談,面露笑容,也望向公眾席。
甫開庭,彭卓棋代表律師表示他撤銷上訴,他隨即離席。
法庭首先處理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提及劉偉聰在2020年3月參加了九龍西的首次協調會議,收到和閱讀有關文件,亦提交了初選的提名表格。另外,劉偉聰曾閱讀其他候選人,例如岑子杰的參選宣言,因而認為他知悉「35+」的目標之一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周天行續道,劉參加初選,在落敗後於 Facebook 發表帖文,指自己對結果沒遺憾,並願意跟從協調會議日後的安排等;而參加初選的按金收據列明,如候選人違反共識,將不獲發還按金,劉亦有支付按金,周天行認為他的「overall conduct」均與「35+」謀劃一致(consistent),又指原審庭過度強調劉沒有簽署《墨落無悔》。他認為《墨落》在謀劃上為額外機制(additional mechanism),有否簽署只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有其他「壓倒性」的證據顯示劉有參與謀劃。
原審裁決指出,劉參與初選時未提倡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法庭就劉是否支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認為有合理懷疑;法官認為不能從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證明劉在國安法後認同案件中的謀劃,亦不肯定劉在任何階段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雖然劉的名字出現在《墨落》,但劉稱他從未簽過,因不想「政治自殺」而未作出澄清。原審法官考慮當時政治環境,接受其解釋。而 Facebook 專頁或初選論壇上,劉都沒有提議否決預算案,對於劉是否認同「無差別」否決存疑。
不過,原審法官指劉曾提交初選的提名表格,條款列明確認支持和認同協調會議的共識,而他曾閱讀《墨落》。對於他在庭上稱不知道九龍西參選人達成捆綁協議,當選人不一定運用否決權,法官表明不接納。
對於律政司今日的上訴陳詞,劉偉聰在庭上表示已向法官遞交書面陳詞,又重申自己未曾主張「五大訴求」、要求行政長官下台,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庭批准劉繼續保釋,將押後頒布判詞。

權力制衡、「unlawful means」
就其他被告的定罪及或刑罰上訴,數位代表律師進行聯合陳詞。代表黃碧雲、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初選參選人提出以否決財預算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不涉及非法行為,亦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控方在原審指出,案中的「串謀」是指,被告若取得過半議席,將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意圖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否則就解散議會及令特首下台。這就構成「濫用否決權」的「非法手段」,目的是引發「前所未有的憲制危機」,達至國安法下顛覆罪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但沈士文認為,憲法授權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亦可以按《基本法》解散立法會;如新一批議員堅持否決同一預算案,特首便須要下台,這些條文實現行政和立法機關權力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亦是解決特首和立法會之間嚴重糾紛的方法,後果列明於《基本法》上。他說,議員以行動引發這些法律訂明的後果(prescribed consequence),實際上是依從法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沈士文又引用控方指,議員只可以考慮預算案的內容投票,而為了政治主張、訴求或其他內容以外之事投票,則被視為「濫用權力」。若然控方的理論成立,他指如特首和其他議員因為外來考慮(extraneous consideration)否決一個議案,亦會被視為濫用權力,違反《基本法》第73條。
他又提及,特首和立法會擁護《基本法》,而「五大訴求」中的爭取雙普選亦是《基本法》所列明的目標之一,指條列並無優次之分。另外基於「不干預」(non-intervention)原則,沈士文指司法機關不應干預政治事宜,而議員就議案投票亦毋須解釋原因。
除了初選是否構成濫權外,眾代表律師亦對「非法手段」作詮譯。原審裁決指出,「其他非法手段」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不過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認為,「非法手段」應為「刑事罪行」。他舉例「非法集結」、「非法行為」、「非法性交」等,指「非法」在香港法律中有「刑事」的意思。
代表何啟明和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以及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亦發表補充陳詞,律政司明日將作回應。

「47人案是社會的集體創傷」
47名被告因組織或參與2020年7月的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名不認罪,最終僅兩人脫罪。
從2021年1月6日的大抓捕、首次提堂、判刑至上訴聆訊,案件已處理逾4年。去年11月刑期揭盅,被視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判囚10年,其餘三位「首要分子」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其餘人士被視為「積極參與者」,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其中認罪被告的刑期較短,在4年2個月到5年7個月不等,不認罪被告在6年6個月到7年9個月不等。
今日上訴庭開審前夕,法庭一帶警方佈防重重,多位軍裝警員駐守。不少公眾人士排隊領取籌號進場,但人潮較去年判刑日少。同案被告包括早前刑滿獲釋的王百羽、大律師吳靄儀、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前社民連成員曾建成到場,多國領事館代表也進庭旁聽。
同案獲判無罪的李予信亦有到場。他說到庭聽審是日常之事,沒有轟烈的原因,「如果你關心某些案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的話,你也應該要來」。
李予信形容47人案是社會的「集體創傷」––社會感受到壓力和壓抑、個體基於不確定性而壓抑真實的情感、想法和身份等,但這些創傷一直未好好被處理。「我們覺得很多事發生、很不可抗力,就很無能為力,就這樣算。我很想和大家一起 go through 這個療癒的過程。」
「我們怎樣去面對創傷、怎樣在創傷之後更好成長,是我很關心的問題。很想知道去到上訴的階段後,會有甚麼判斷呢?法庭會怎樣看這單案件?」這些是李予信面對創傷的重要一環,讓他明白世界正發生的事。他又說,「我的出現如果可以和大家面對這個創傷的話,都是應該要做的。」
「法律制度是要公開、透明、明確,而且響應到社會的需要。如果未能夠很全面地做到,大眾會有種集體的無力感,這其實都是社會問題,所以我很想去呈現,這單案件不是個人刑責的問題。」李予信說,「未完的,一直以來都是 ongoing、對社會的一個 damage。」
他們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6年6個月至7月9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