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就2020年民主派初選案,對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告作出判刑。眾被告判囚10年至4年2個月不等。
這是2020年6月30日,由北京制定的《港區國安法》在香港頒布實施以來,高院原訟庭第一次就「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判刑,判刑無指引可依、無先例可循,而罪行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
以下兩組互動圖表列出案中全部47名被告在案件內外的一些關鍵特點,包括他們在公民社會和政界的身份、在初選中的角色、在審訊和陳情中所採取的立場、與案情有關的主要政治聯繫等,讓讀者可以從不同角度嘗試觀察和理解判刑的結果。
本案的控罪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串謀」是普通法罪行,「顛覆國家政權」是《港區國安法》罪行,根據《港區國安法》,顛覆罪罪犯可按罪責輕重分為三類,「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終身監禁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的」,處三年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監禁。而「串謀」的最高刑罰,可達實體罪的最高刑罰。
因此,顛覆罪的三級判刑是否適用於本案曾是陳情期間的一大爭議點。
在11月19日頒下的判刑理由書中,三名法官裁定,由於本案的所有被告面對的只是一項串謀控罪,顛覆罪的三級判刑,雖然有參考價值,但不應該被嚴格適用。理由是顛覆罪並沒有訂明「串謀顛覆」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判刑,而串謀罪只訂明最高刑罰——而非最低刑罰——可看齊實體罪行,而大部分的辯方律師都同意,法庭可以參考顛覆罪的三個分級,根據各被告的角色和案情,確定他們的量刑起點。
分析判刑結果可見,刑期起點共分為五層:最高為180個月(15年),為被定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適用;同屬組織者的鍾錦麟適用次一級的起點,為144個月(12年)。
三名《墨落無悔》聲明起草人鄒家成、張可森、梁晃維,公民黨時任黨魁楊岳橋,刑期起點第三高,為96個月(8年);被控方指控為「組織者」、但法庭認為屬於「積極參與者」的「三投三不投」運動發起人吳政亨,刑期起點為90個月(7年半)。其餘被告,均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刑期起點均為84個月(7年)。
減刑因素主要有四大類:第一類是及早認罪。根據香港普通刑事法律,認罪的被告,根據其認罪的遲早,最多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大部分認罪的被告——包括戴耀廷——都得到了全部三分之一扣減;伍健偉和林景楠屬於開審前認罪的被告,他們獲得的扣減相比其他認罪被告較少。
第二類是為警方和控方提供協助。根據《國安法》第33條,擔任控方證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有機會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包括認罪扣減在内,擔任控方證人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因為協助當局,而得到了總共45%到50%的扣減,同樣擔任控方證人的林景楠,卻因為他的口供對案件「幾無用處」,而沒有得到任何這方面扣減。
第三類是「誤信初選計劃合法」,一般能得到3個月扣減,但法官們明確表示不接受曾接受專業法學訓練的戴耀廷和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適用於此類扣減。
第四類是過往的公共服務記錄,一般有2個月到3個月扣減,但有定罪判刑記錄的被告,往往被視為已經用過其過往服務來減刑,因此在本案中不能重複使用。
刑期扣減的中位數為31個月,平均約為27.5個月。
最終判刑,「首要分子」中,只有戴耀廷達到該級被告的最低10年刑期,區、趙、鍾分別獲刑81個月、84個月和73個月,均低於首級被告的最低10年刑期。
總刑期第二高的是首先提出發起《墨落無悔》聲明的鄒家成,他沒有認罪,最終只有3個月的、對法律無知的扣減,屬於扣減最少的被告之一,最終刑期93個月,相較之下,選擇認罪的另外兩名發起人張可森、梁晃維,則最終獲刑59個月。
總刑期第三高的是沒有認罪的吳政亨,為87個月。沒有認罪也沒有求情的何桂藍沒有任何扣減,總刑期84個月,與趙家賢並列第四,甚至高於區諾軒。刑期起點第三高之一的楊岳橋,在認罪和配合警方扣減,以及過往公共服務扣減之後,總刑期降至61個月。
總刑期的中位數是59個月,平均數約為65.5個月。
在判刑理由書中,法官們還回應了其他辯方律師提出、但法庭不接受的減刑因素。
一個是初選計劃的不可能性。法官們認為,初選計劃是否可以被實現並非法庭要猜測的因素,法官們肯定的是,案發時所有被告都竭盡全力希望令計劃成功。「若非因為新冠疫情導致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推遲,我們認為,有關計劃並非注定失敗。初選在(2020年)7月11、12日舉行的時候,完全沒有人提過初選不過是一場學術演練、計劃無法實現。61萬普通市民也不這樣認為。」
二是顛覆罪下四種情況中、本案所屬第三種「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較前兩種輕。「同樣的刑罰無差別地適用於國安法22條下的所有分項」,「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許多因素:謀劃的程度、使用的方式方法、攻擊的次數和程度、參與的人數、可能產生的傷害、實際的結果和影響。這必須是一個考慮了所有因素之後的全面評估。」
「如果計劃被實施到最後一步,其將會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嚴重程度不亞於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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