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港區國安法第一大案、民主派初選案47名被告首次提堂,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至凌晨1時44分,其中一名被告、前港島區議員楊雪盈不支暈倒,超過13個小時的庭審方吿暫休。
提訊——包括各被告申請保釋——再進行了三個整天,直到3月4日晚上結束,累計歷時約38小時,當日沒有任何被告能夠步出法庭。
此後3年又9個多月,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針對保釋程序的報導限制(9P)下1,那場四日四夜、馬拉松式提堂的細節,一直不能合法地公諸於世。
直到2024年11月19日,初選案一審判刑落幕,47名被告中罪成的45人獲刑4年2個月到10年不等,限制終於失效。
在那場馬拉松式提堂中,律政司團隊由主理檢控2019年反修例運動案件、時任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領軍,多次被裁判官蘇惠德質問,究竟控罪是在吿什麼;辯方一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直指「本案的實質是合理的政治反對與顛覆之間的分野」,大律師鄒幸彤預言「今日或明日(保釋申請)的直接後果可能就是消滅所有反對聲音……也將帶來嚴重的寒蟬效應」,另有多名辯方大律師指控方未有指明關鍵罪行元素「非法手段」是什麼、案情「無細節、無事實、無邏輯」、「大部分指控內容在其發生時根本不違法」……
被告們在提訊後段紛紛解僱律師,親自作出保釋申請,有人力陳自己一生奉獻社會、在2019年擋住試圖闖入立法會的示威者;有人聲淚俱下,願為法官摘星攬月,但求能夠回家和妻兒團聚;也有人堅持站直,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3月4日,裁判官最終批准15人保釋,律政司立即起身要求覆核,全部被告繼續還押。到3月5日,律政司撤回對4名被告的覆核,他們成為案中第一批獲准保釋、自行離開法院的被告。
「我那時就覺得好似平行時空般,我見到、我聽到、我感受到、我經歷到的,是無法同外界講,」當時為一家外國媒體採訪庭審的記者 C 回憶道。
「國安法可以閉門審訊2,不是說『記者不如你勇敢些啦,你勇敢些報保釋內容啦,報出來大家不就知道囉,為什麼你不報啊』——不是這樣的嘛,我會有一個很大的擔憂就是,如果任何人嘗試跨越,不由一個正途,就是不申請 lift bail reporting restriction,然後直接跳到報出來,我會很擔心法庭覺得其實你外面是失控的,那就會運用這個國安法給他們的能力,就是可以閉門審訊,這個是我開始時最大的擔憂。」
此案在首次提訊近兩年後的2023年2月6日開審,2023年12月4日完成結案陳詞,118日審訊,以及之後的宣判、陳情、判刑,全部公開進行。C 最大的擔憂沒有成真,但公開庭審,就實現了司法公開、公義可視(open justice)了嗎?
C 想起「久遠的大學年代」——「我其中一些學法律的課上,我們會去終審法院參觀,有個退休法官會帶我們參觀……他說法庭很歡迎來自傳媒的監察……但來到現在,法庭還歡不歡迎這件事呢?不要說法庭,現在這個政治氣氛,究竟歡不歡迎你作為一個傳媒再監察呢?」
這三年間,香港《蘋果日報》、立場新聞覆滅,數百記者一夕失業離散,傳媒創辦人、總編輯被控以「煽動」、甚至「勾結外國勢力威脅國家安全」,鋃鐺下獄。港府一改過往謙抑,主動出擊,致信撰文反駁評論和報導,保安局長親自領軍「反駁大隊」,強調拘捕和審訊不影響言論和新聞自由,禁忌「紅線」只看意圖是否違法,而違法者並不是從事真正的新聞工作,違法的新聞機構其實是「反政府平台」。與此同時,公民社會崩解,專業團體消失、噤聲、小心翼翼,反對政府、爭取權利的示威遊行絕跡,往日百家爭鳴、眾聲喧嘩的「抗議之都」不再。
三年前的提訊日,法院大樓的記者房滿坑滿谷,櫃子上都蹲著寫稿的人。三年後,和 C 一齊跑完百日大審的同行,環顧寥寥,端傳媒訪問了包括 C 在內的10名、從「公眾席第一排」3檢視這宗國安重案頭炮的司法公開運作,以及作為司法公開關鍵一環的記者們,如何反思自己的作用與失能、限制和突破。
「如果公眾當時就知道……」
因為這個(報導)限制,大家繼續在那個資訊差裏……因為國安法當時是一個很新的東西……如果他們(公眾)知道做這件事會被國安法抓,還會被人告成這樣,這樣的檢控程序——他們是否會做同一件事呢?
香港現任首席大法官張舉能,在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時,曾在亞洲電視對通訊事務管理局(CACV258/2012)一案的判詞中,列出「司法公開」(open justice)的十大原則。
張官寫到,首先也至為重要的是,「公義不僅要達至,且其達至要明顯並確實地被看見」,司法公開可以防止法庭的不當行為、維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促進證據的呈現、減少對司法的無理批評、讓與訟方公平公開申辯、保障公眾和傳媒索取和傳播有關知識(knowledge)的權利。
因此,任何對公開司法的限制都代表著對上述重要權益的減損,對限制的論證必須考量和平衡所有相關權益和自由,而公開報導所可能帶來的尷尬、不便、經濟或名譽損失、甚或與訟方自己同意私下進行程序,都不能自動成為限制司法公開的理由。
同時,張官也指出,司法公開縱使重要,也只是一個手段,終極的目的是要讓與訟各方得到公義,因此司法公開可能受到某些必要的限制,包括司法公開是否影響了公義的達至,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中提到的一些原因,如「民主社會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或與訟方的私人生活權益所需」。當一定的限制是必須時,法庭可以考慮多種形式的限制,如針對公開程序的報導限制,而非一刀切的全面禁制。
讓C焦慮的保釋程序報導限制只是頭盤。
「我本來不知道原來 committal 又會有一個限制……因為這個限制,大家繼續在那個資訊差裏……因為國安法當時是一個很新的東西……如果他們(公眾)知道做這件事會被國安法抓,還會被人告成這樣,這樣的檢控程序——如果他們有這個資訊,他們是否會做同一件事呢?」
2021年3月和5月首兩次提堂之後,初選案在2021年7月開始首次交付程序(committal)。
所謂交付程序,就是將嚴重的刑事案件從較低級的裁判法院,交付到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判決和判刑。檢控官要向裁判官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指控表面證據成立;而被告和辯方可以在交付程序中要求就案件展開「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挑戰指控。交付程序也要求被告給出初步的答辯意向,即擬認罪或不認罪,認罪的被告會被交付去接受判刑,不認罪的被告則會被交付去接受審訊。
由於高等法院處理嚴重的刑事檢控時,一般會引入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為了避免影響陪審團、保障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利益,交付程序也受到報導限制,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7A 條。87A 的限制與保釋程序報導限制類似,一個顯著的不同之處在於,保釋報導限制的移除,條件是「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需要」,但 87A 下的第(2)條訂明,如果被告人申請移除報導限制,裁判官「shall / 須」命令限制不適用。
白紙黑字的規定,在現實法庭中並不會順理成章地生效。
從2021年7月8日,到2022年7月6日,整整一年的時間,初選案進行了6次交付程序、其中一名被告吳政亨進行了初級偵訊、有至少兩次移除 87A 限制的申請。辯方多次要求控方說明「顛覆」究竟在吿什麼、要求控方交出更多案情細節(particulars),大量的控方文件製作和翻譯滯後,無法如期提供……如是種種,公眾當時所能得到的報導,往往只是簡單到,今日又進行了一些法律程序,結果是再押後,庭上的爭議和披露一概受限欠奉。
「如果去探討 open justice 這個主題的話,2021年3月到2022年8月,這單案件在黑暗中進行是極大損害公眾利益,」從初選案第一日進入法庭,跟到最後一日的本地傳媒記者 E 說。
「客觀上看,如果你看6次交付的新聞,其實是沒有分別的,但庭上發生的事是很多很多,但由於 9P 同 87A 的限制,記者基本上沒辦法報導」,「無論這些被告認罪不認罪,本身都應該是社會頭等大事、是大新聞,但無論控方怎樣押後拖延程序,或者辯方怎樣決定認罪不認罪,公眾都是一無所知。」
黑暗在2022年8月打開了缺口——另一宗國安法大案、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被告之一鄒幸彤,將她受到的 87A 限制帶上了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並得勝,初選案連帶得益,獲准解除 87A 限制。
整個聆訊在這一年多兩年之中、在黑暗進行,令社會關注同時亦會慢慢消散……作為一個記者,我應該中立,但是我見到會覺得唏噓,關注的情況慢慢完全不同了。
法庭記者 E
和大部分同行一樣,限制解除的時候,E 將一直積攢的法庭紀錄從頭整理、報導,「但很明顯,那天,就算我寫了三四篇報導出街,都是做不到很多人關注或者很多人理會。」
E 還記得,首次提堂的時候,法庭不夠大,「大家都在延伸庭坐,對住一個小小的顯示屏看,逐個逐個認人,甚至部分律師都坐不到(正庭)。庭裏面實實在在發生什麼事,大家只能隔著屏幕看。但與此同時,仍然有成千上百市民在法院外面徹夜等,他們漫無目的地等,只能透過報導知道發生什麼事,甚至會激昂叫口號、唱歌,這個在國安法實施之後已經很少見的事,很難得、很少還可以見到這麼多人聚集支持被告。」
「由這個客觀環境見到,這件案極受市民關注,但是去到22年6月最後一次交付,或者甚至去到23年2月開審的時候,已經再沒有這樣的場面出現過了……整個聆訊在這一年多兩年之中、在黑暗進行,令社會關注同時亦會慢慢消散,是很明顯效果(可以)見到。作為一個記者,我應該中立,但是我見到會覺得唏噓,關注的情況慢慢完全不同了。」
無聲、無畫、無限打字、無人想看?
很寫實的情況就是,一個記者,血肉之軀,是沒有辦法一字一句抄下全部東西的。
法庭記者 E
2022年8月,在鄒幸彤成功推翻 87A 後,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旋即運用港區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要求初選案不設陪審團,但政府並沒有進一步要求審訊閉門進行。
審訊也移師香港最大的法庭、西九龍法院三號庭進行,那裡可以同時容納50名被告,過百名的律師、記者、家屬和公眾人士;而且每次開庭,與三號法庭位於同一樓層的另外兩個法庭、以及樓層公眾區域,都會被用作延伸庭,提供正庭直播,記者也可以在較低樓層、安檢區以外的記者房觀看直播。
此外,司法機構對於入庭傳媒登記整體維持了寬鬆的政策,香港並無法定的記者和傳媒認證制度,只要記者能夠出示任職機構證明,一般都能夠入庭聽審。
受訪的記者們普遍認為,就公開審訊而言,司法機構的確做到司法公開,也有人對傳媒進入維持寬鬆的門檻特別表示肯定。但大審場域大開,沒有報導限制,將公開的庭審向公眾傳達、具象、解釋的鏖戰,這才真正開始。
「很寫實的情況就是,一個記者,血肉之軀,是沒有辦法一字一句抄下全部東西的,」E 說。
香港的法庭不允許錄音,從上午10點開庭,到下午4、5點散庭,扣除午餐時間,記者一般都在不間歇地打字,記錄庭上各方所講的一字一句。而且初選案以英文為審訊語言、廣東話為作供語言,聽、打、譯、寫,118日,沒有一日可以鬆懈。
E 說:「一單普通審訊,4點半完,我最遲6點都可以成稿,但這單案的資訊量大到不得了,除了要對內容,一早要追進度,不斷更新報導,我做到夜晚八九點是平均收工時間,甚至十點十一點都有。資訊量是極大,已經沒什麼可取捨,除了無謂的技術內容同程序爭議,所有東西都值得交代出來給讀者知道。」
但任職電視台的 A 每日就是在取捨,因為「正常一隻法庭報導是兩分鐘」,而且除了不允許錄音,香港的法庭也不允許攝影、錄影,也不允許當庭畫速寫。
初期攝影記者們還可以爬上收押所附近的山頭,遠遠地拍攝眾被告從監獄中被帶出、上囚車的樣子,但這個「漏洞」也早在2021年被政府堵塞了。文字新聞因此沒有現場相片可配,電視新聞全靠記者站在法院外轉述,初選案正審的每一篇報導,被告們都是沒有面孔的人,法庭也是沒有聲音和影像的空間。
A說:「用什麼取捨——電視台難免就是 soundbite,例如證人作供的時候,他們的用字或句子,你會 quote 他們……有些是你覺得很沉悶,或者對觀眾好像 too much information、他們不需要知得那麼 detail,那我們可能就要認同要丟掉;或者有些庭上觀察,比如公眾反應、被告反應、或者證人被告法官之間的互動,電視台就真的沒有空間去寫,尤其是沒有畫面的時候。」
一開始抓人的時候,大家想像是美麗島大審,但它不是,它就是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國安法案件,一部分人選擇玩這個遊戲,像在以前、很法律地玩這個遊戲……
法庭記者 B
但網絡給了媒體無限的空間,實際上也有專做法庭新聞的網絡媒體就審訊進行文字直播,這是否就能突破?
任職另一網媒的 B 說,這樣龐大、漫長、複雜、政治運動司法處理的審訊,「你沒有理由中間重新解釋究竟哪份文件、究竟是什麼條款、這個是什麼東西,你不會重新解釋,要一直有跟的人才會明白,如果(一個讀者)沒有跟,有可能就會不知道在發生什麼事、不知道在爭拗什麼。」
無限的網絡空間,和有限的讀者注意力和理解力,讓 B 日常陷入「記錄與報導」之間的兩難,他笑言自己「預備好這些東西沒有人想看」。
「一開始抓人的時候,大家想像是美麗島大審4,但它不是,它就是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國安法案件,一部分人選擇玩這個遊戲,像在以前、很法律地玩這個遊戲,然後你(被告)就去說這個是無關的、或者想怎麼打你的案情,證據上講得出你不是串謀參與者……你(讀者)都可以關注為什麼他們選擇這個策略,某程度上都是國安法令他們要這樣做,但那相對是沒那麼重要,我可以接受沒有那麼多人關注或者留意。」
「這個罪,連跟我媽都說不明白」
一個這麼長的時間裏,等開審的時候,其實大家對這件事完全沒有概念,並且黑暗了很久、靜了很久,而那些人當時是在坐牢。
法庭記者 F
對於為一家本地紙媒跑法庭新聞的 F 來講,47名被告中,有16人願意如 B 所言「很法律地玩這個遊戲」,正正是這次大審得以公開的關鍵,「如果真係要講能見度或開放度……如果沒人不認罪,這一切就會更難被知道,這個情況比較恐怖囉」。
「因為刑事制度裏……審訊開始之後其他人、公眾才會知道檢控基礎是什麼,但是一個這麼長的時間裏,等開審的時候,其實大家對這件事完全沒有概念,並且黑暗了很久、靜了很久,而那些人當時是在坐牢。我反而覺得 timeline 上,之前那段時間過得很黑洞。」
在 F 的觀察中,初選案的檢控基礎,是移動的——「如果沒記錯,第一次提堂的時候,他甚至是說,unlawful means(非法手段)是有 threat of force(威脅使用暴力),其實是去到(開審)真 plea(答辯)的時候才將它變成了 other unlawful means(其他非法手段)、沒有了威脅暴力。他一開始還有講什麼四大戰線……後來發覺根本不是每個人都有國際線的東西,他就收收收收收,收到最後原來係 veto(否決)。」
在初選案剛啟動、警方準備的 Allegation(指控),乃至到2022年5月,讓各被告作出答辯意向的控方 Summary of Facts(案情撮要)中,控罪都包括「threat of force」(威脅使用武力)。但在初選案開審當日,被告之一何桂藍指出,控方的開案陳詞中,對一眾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控,沒有了「威脅使用武力」一項。
控罪中的關鍵元素「國家政權」,在最初警方的文件中被翻譯成「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到了控方文件中才變成了「the body of power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控方案情撮要中,「四大戰線」(The “battlefronts”)是整個串謀的一部分。當時控方指,為了達成串謀的目的,眾被告在「所謂民主的偽裝下(under the guise of democracy)」,宣揚他們的顛覆性政治計劃(subversive political agenda)」,他們將自己的各種說詞和行為與下列互相勾連的主題聯繫在一起,這些主題也被稱為「戰線」,包括「立法會戰線」、「國際戰線」、「街頭戰線」和「工會戰線」。
到了控方正式開案和結案的時候,關於整個串謀的論述,再沒有出現戰線的部分,但有關戰線的說法,仍然散落在受審被告的個人案情之中。
整個控罪和定罪的關鍵——「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作為「非法手段」——也並非從一開始就清晰可見。
最終,法庭判定,所謂「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要是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甚至不一定要是刑事行為,這樣判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強化維護國家安全、防止顛覆行為的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而為了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和公共開支議案,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的行為。
F 說:「我覺得很困難就是,讀者不是很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什麼」。
「我覺得很多人(對案件的理解)停留在『搞選舉都犯法』這個位置。他選了一個比較複雜的東西去檢控,令人理解他作為一個政治檢控的時候比較困難……他不確切是因為你講了一些會被視為激進的東西而要入你罪,而是你們在計劃一個你當選之後會實行的計劃,而這件事是激進,我覺得……這件事要講清楚給大家聽是有點困難。」
有其他受訪記者說「很難解釋為什麼全部一齊否決,是一個政治手段,一個政治籌碼,是行政、立法機關的一個博弈狀態,然後就變了犯法」,甚或「我同我媽解釋什麼是無差別否決,可能都要用10分鐘,解釋完她都未必記得住」。
我覺得很困難就是,讀者不是很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什麼。
法庭記者 F
三官代替陪審團,不一樣的審訊生態
除了控罪本身,F 和其他受訪記者一樣,對於無陪審團審訊下、三名國安法官在庭審中的表現,感到「與別不同」。
F 印象深刻的,一次是本身是大律師的被告劉偉聰在作供的時候,引述另一被告何啟明作供時說的「我哋都唔知咁大鑊㗎嘛」(我們都不知道會這麼嚴重的嘛),盤問的主控周天行馬上回了一句「now you know」(現在你知道了),劉偉聰立即反問「pardon me?」(你說什麼?),周天行再說「now you know」,張力升騰惹來法官陳慶偉介入制止,拖長聲音說:「Thank you, next please!」另一次則是被告、原公民黨成員鄭達鴻說自己早有打算,當選之後必要時不跟黨的立場投票、甚至退黨時,法官陳慶偉問他是否打算做「black sheep of the party」(黨的害群之馬)。
F 說,「至少我之前看,就算是一些重的刑事罪行的被告站上證人台的時候,我都不會見到一些這麼 spell out (明確)的……可能我見識少啦,可能有性罪行那些(審訊)(法官)會在判刑的時候批評他,給予他負面評價,但自辯的時候就已經提出這些 in the name of 邏輯挑戰的負面評價,是比較少。」
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審訊局面、不同的審訊生態,這個生態同平時一些高等法院刑事審訊很不同。
受訪法庭記者
香港《法官行為指引》第27條寫道,「法官應以禮待人……以令人反感的言語評論訴訟人或證人,及表現毫無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公正的觀感」。
香港的《檢控守則》在「引言」中開宗明義,「檢控人員的責任,是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被起訴的人有權受到尊重和公平對待,故即使是罪行的疑犯或被告的利益,檢控人員亦必須一絲不苟地予以維護。檢控人員公正,審訊始能公平。」
在審訊中,各方的言行——尤其是檢控和法官——不只是觀感的問題,尤其是在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審訊中。
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什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給予有關證供多少比重」。
但在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審訊中,三個指定法官包攬了全部的裁斷權力,這個權力直接決定著法庭對民主派初選是怎麼一回事的定論, 更決定著47名被告的罪責、刑罰和很長的一段人生。而那些讓記者們印象深刻的觀感,往往就出現在法官們介入作供與盤問、直接與證人甚至控方辯方律師交鋒的時候。
香港政府多次捍衛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制度,在2022年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香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審議結論時,政府聲明講到:「行政長官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於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在指定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
有受訪記者關注「如果有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很多文件不會這麼早階段就拿出來,但是那些官一早已經看完了整個審訊文件夾,他已經有了一個全局觀」,「法官會不時強調他們是專業法官,就算預先看了文件都沒問題」。
另有受訪記者觀察,「舉證階段,每個證人主問開始不久,法官已經接手自己處理主問盤問覆問」,同時「官本身能不能用到陪審團的社會經驗去處理事實爭議,真的令人很有保留,最直接最簡單例子就是社交媒體……社交媒體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甚至這單案被告在初選中的宣傳,社交媒體是很重要的途徑,但……他們的判斷有多準確?」
法官們在言談間表露的政治認知——無論是對初選本身的政治脈絡,還是一般的政治常識——也普遍地讓受訪記者困惑法官們如何理解初選的歷史和社會脈絡。
兩個最常被受訪記者提到的例子,一是2023年3月,第二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區諾軒作供期間,法官陳慶偉提出「大殺傷力武器這個字,我想是在伊拉克衝突中首次聽到,是美國人用來入侵伊拉克,用來推翻當地政府的,所以當戴耀廷講到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的時候,你的理解是什麼?」區諾軒當時回答,「我沒有想到之前那些法官閣下剛剛講的歷史背景, 我會視之為他對《基本法》權力的論述框架,framing,他對於使用這種權力的一種包裝。」
最終在判詞第185段中,法官們寫道,「只否決一次預算案的話,第一被告在這個計劃中的最終目標和目的都不能被達成,也難言是一個大殺傷力武器。當第一被告提到否決預算案這個概念的時候,我們認為他無疑是在指《基本法》第51和52條中的整體否決權以及它們所能夠帶來的果效,也就是解散立法會和行政長官辭職。」
另一個是被告何桂藍作供時,講到「我同意形容中共是極權是一個客觀描述」、「香港人不要這種制度」,法官陳慶偉介入,問何的代表律師 Trevor Beel 何謂「極權」,Beel 答「一黨專政」,陳官追問「日本是否極權?日本只有一個政黨?俄羅斯又是不是?俄羅斯都有議會。」然後用「我不想辯論」中斷討論。
在判詞中,法官們形容何桂藍是「抱持最激進的政治觀點的參與者之一」,「她就是想推翻香港現有的政治體制和反對一國兩制的原則」,「我們認為,毫無疑問,她想減損的不只是政府的職能,也是政府的合法性」。
有受訪記者總結,「當法官暫代陪審團處理事實裁斷……加上可以用一些含糊的國安法條文,去法律技術化處理一些政治爭議的時候……就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審訊局面、不同的審訊生態,這個生態同平時一些高等法院刑事審訊很不同。」
「我在促成禁忌,我也在促成討論」
陳文敏上電台,那寫還是不寫?……陳文敏是一個這麼有分量的法律學者……但這樣都可以說,「我們先hold住」,這樣的情況下還做什麼專題?
受訪法庭記者
「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究竟是否「非法」、檢控基礎和敘事的挪移、法官庭上的整體角色和表現等等,這些對於公眾理解庭審和司法都屬重要的觀察和角度,受訪的記者們鮮有將其叢整、擴展成分析性報導。
「要分析多一些,就要找人講,沒人講就沒人講,或者,會被視為敏感,我懷疑這個可能性應該再大一些,」F 用「被動」來形容自己的狀態——「因為如果一涉及到一些,想講檢控策略的變更,或者作出這樣的指稱,好像都覺得要慎之再慎。」
這也是受訪的記者們在嘗試向公眾解析案件時普遍面對的困境,且不說司法程序進行中不宜評論,就算是判決下達,要在本地要找到專家學者具名評論,尤其是作出有批評性的評論,殊為不易,要找身在海外的學者,則顧慮重重。要找什麼人評論、誰的評論先行、不同評論比例怎麼分配,還受到傳媒機構內部約制和審查。久而久之,未必需要上級明令禁訪或者禁寫,在時間、版位、關注有限的情況下,本身要追足每日審訊的記者,已無餘力或心氣,提出拆稿做分析性報導。
縫隙不是沒有,初選案判決之後數日,身在海外的法律學者陳文敏在《商業電台》的節目上就判決作出評論,提問「是否意味連《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國安法》?」當評論進入大氣電波,本地傳媒慣常會有「炒台」的操作,將評論轉寫成當日的新聞,或加入當日關聯報導中。
但有受訪者說,「陳文敏上電台,那寫還是不寫?還是你硬找另一邊的聲音,硬湊成一個故事去寫?陳文敏是一個這麼有分量的法律學者,他講的意見是一些至少我不會從湯家驊5口中聽到的東西,但這樣都可以說,『我們先hold住』,這樣的情況下還做什麼專題?」
也有受訪者說自己根本連找陳文敏評論都沒有提出,因為「我不覺得這件事可行」,「張達明6已經是極限啦我想」,歸根究底是因為「由我入行開始,一入就是這間公司,就很清楚,從我同事、舊同事之間得到的信息就是,不可能寫開明的報導,只能夠寫非政治的報導,如果政治報導就一定是跟公司立場去寫,客觀探討一些爭議是不可能」,結果就是「大家都不能夠在聆訊內容以外達成什麼共識,我的工作就只是乖乖寫好聆訊。這個是雙方角力的結果。」
以前,很老實講,不會想這麼多,(現在)可以說將記者 code of ethics 提到最高的狀態。
法庭記者 D
任職網媒、年資比 F 稍深一些的 D 說,自己對著判詞不斷問「為什麼?」,但許多他心目中的問題——比如「普通法和國安法 work in tandem(協同)的意思是否哪樣有利就哪樣」、「裁決是否跟普通法原則的無罪推定去進行」、「一個制衡權力給了議會,濫用界線在哪裡?」等等——是「不適合」寫成分析報導,因為「我都是選最安全的寫法,不會有一天突然之間保安局局長要點名我的文章或者我的標題」。
D 說,「我想現在所有行家都是在 facilitate(促成)禁忌,本身這個就是寒蟬效應,寒蟬已經出現了……你要不斷自我審查,審查字眼準確性、審查我寫這個角度是不是真的不會被人反駁到、是不是唯一可能是這樣寫,會不會有相反意思出現。以前,很老實講,不會想這麼多,(現在)可以說將記者 code of ethics 提到最高的狀態。」
但 D 認為記者仍然可以在材料取捨、文章鋪排、開題角度上下功夫,而讀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
「真正監督的是輿論、公眾,」D說。「我的 lead、開什麼題,就是我去 facilitate、主導討論方向,或者討論什麼東西,但是那個東西對還是錯、好笑不好笑、官講得對或錯,都不是我去判斷。(我)從來都不覺得媒體是監督角色,就算我揭露了什麼什麼,我告訴你有這樣的事,我不是告訴你對錯……最後覺得對或錯的是公眾。」
記者還在報導,但報導裏還有幾成記者
所有苦苦支撐住的媒體都希望生存,必然要做 risk management(風險管理),這個過程隱去了多少東西呢,多少故事的可能性是被斃掉了?
法庭記者 G
分析、評論、批判的空間收緊,如果尚且可以靠完備的紀錄、仔細的整合來稍稍對沖,對於什麼材料屬於「可以公開」、什麼人屬於「可以訪問」的邊界壓縮,則造成了當時只道是平常、現在平常都沒有的報導空白。
不少受訪記者表示,在報導呈堂文件和證據的時候,謹守著「庭上有讀出的部分才寫」的原則,鮮有越界披露,也不會輕易超越庭上所用的言詞。
即使文件已經呈堂,即「法官/法庭已經見過」,但由於沒有被任何一方在庭審期間宣之於口,記者們也不敢多寫。又如控方匿名證人 X 呈堂的新界西協調會錄影片段,記者們一般稱之為「檯底片」,並描述畫面如何傾斜和不斷抖動,但不會稱之為「偷拍片」。
D 認為,在字眼的選擇上,「以前的法庭新聞可能你會簡化事件……現在我會很小心寫。如果『換句話説』有0.0001%可能錯,我會不寫」,而呈堂文件的缺位則可能讓公眾無法理解部分判決理由,也讓庭上各方的不同說法沒有得到均衡完整的呈現。
「我會不會被人問我怎麼拿到(審訊文件)呢?我拿到的途徑有沒有機會連累其他人呢?……」
法庭記者 D
一個例子是判詞有關吳政亨的部分,第601段,列出了至少9點吳政亨與戴耀廷之間的直接溝通內容,是法庭論證吳政亨罪責的重要證據。但吳政亨在審訊過程中沒有作供,他的法律代表傳召的辯方證人在作供時也沒有講到這些溝通。
「如果只是聽審,你是不知道判詞裏面講的那幾樣東西是哪裡來的……那公眾怎樣知道他究竟跟戴耀廷講了什麼呢?基於什麼他同戴耀廷有合謀呢?」D 說。「那這些東西就是那些在審訊文件冊裏面,審訊中沒有帶出來,理論上記者我覺得是多少責任,去拿到這些東西,然後令全局更加完整,或者把一些沒聽到的東西拿出來,讓大家知道多些。」
以前,找到這些文件、並作出補充報導,對 D 而言是自然而然的事,但現在考慮多了,「我會不會被人問我怎麼拿到呢?我拿到的途徑有沒有機會連累其他人呢?……如果中間內容提到任何口號、是現在這一刻的香港可能會被視為『煽動』的,我煞有介事拿出來,所謂引用別人的文件,我有沒有機會(被指)煽動呢?」
自肅不止於文件,即便是對數百日來,在庭上朝夕相對的人,D也管住了自己——「以前一定會接觸到被告,小休時會聊天,向律師團隊拿下料啦,這單案完全沒有。」
「兩個原因,第一就是,被告本身有保釋條件……這個保釋條件就正正令到我不想瓜田李下,所以我沒有去找他們談……我目測這單案,九成行家都沒有去做這件事,我自己都不會做。」
「第二個原因就是不想給控方有什麼口實,即使我沒有違反保釋條件,但如果他見到我同他們出去吃午飯,那不知哪來的媒體拍張照,他可以作很多文章,我不想連累了他們,當然要顧及公司啦……甚至律師團隊都比以前避忌了傳媒很多,(2019年)社運前同律師的交流會多些,不會去到『不好啦,不能講呀』、『你都知道我不能講的啦』……現在是不用他們這樣講,我們都會知道他們會這樣講。」
「審訊的寫法就只剩下庭上講的東西,沒有了記者才做得到的部分。」D 說。
這讓曾經最喜歡「捐窿捐罅」7、做完庭審之後「追尾」寫人物和議題報導的 G 非常苦惱——「我覺得我都有被囚禁的感覺,你每天就是回去那個記者室,聽著那些很差的音響,抄抄抄,你不覺得自己是一個記者,某程度上,你只是一個謄寫的機器,然後砌一些文章出來」。
如果可以天馬行空的話,G 說他最想「這47個人,因為面目模糊嘛,我想有一個報導真的是在法庭之外的,關於他們的,他們的想法……對於他們要坐的刑期最真誠的想法,我可以每一個都寫出來。這種做法以前是有的,是很簡單的一個願望,是基本的東西」。
你每天就是回去那個記者室,聽著那些很差的音響,抄抄抄,你不覺得自己是一個記者,某程度上,你只是一個謄寫的機器,然後砌一些文章出來。
法庭記者 G
但現在,G 認為傳媒的第四權面對其他公權力時,「權力太不均等,你很多恐懼」。
「當記者要有這麼多考慮的時候,而你充當公眾的眼睛去監察整件事的時候,你多了這麼多完全同新聞考慮無關的東西……你令公眾沒辦法看到某些東西,這樣已經不是 open justice……所有苦苦支撐住的媒體都希望生存,必然要做 risk management(風險管理),這個過程隱去了多少東西呢,多少故事的可能性是被斃掉了?」
消失的空間偶爾重現,我在法庭守株待兔
(首次提堂)那天你都還見到一些真實的情感、真實的情況、那種絕望你都還見到,現在它被人熨得貼貼服服,好似一件白恤衫。
法庭記者 G
初選首次提堂那天,G 還是法庭新聞的新人,「我現在回想覺得很混亂,當時覺得好像很正常」,「總之很多事情、好像不斷放煙花那樣發生,不停疲勞轟炸,但你全程 engage,整間記者房都是人……完了,有結果了,下到停車場,然後有人嚎哭,那天的感覺是,法庭本身金玉其外那個東西,完全裂開了」。
「到現在這個審訊的時候,事情變得很 tidy,很整潔,很佮佮冚8,好像一件熨得很好的恤衫,沒有皺紋。但這令人更加絕望,反而(首次提堂)那天你都還見到一些真實的情感、真實的情況、那種絕望你都還見到,現在它被人熨得貼貼服服,好似一件白恤衫」,「他們出到來,你很用力觀察,沒東西了,你硬寫,大家都知大家某程度上是在硬寫,硬寫都沒東西寫,他笑一下、皺一下眉,代表什麼呢?」
就連主審法官陳慶偉都在庭審上直言,法庭不是尋找真相的地方,那麼記者留在法庭,是在找什麼?
G 說:「你見到那個交鋒,你知他們不是要打自己無罪,某程度他們想找一個方法說出自己的想法……那些官某程度被他們帶進了討論裏面,他們那一刻都脫離了法庭的脈絡……討論其他國家有沒有民主、民主的型態、戴教授是一個怎樣的人,那些東西對於我來講是最 entertaining,也最 meaningful,我也花很多筆墨去嘗試呈現那種交鋒。」
另一位提到這種表達和交鋒的受訪記者,視之為一種重現和提醒——「一個公眾層面已經完全死寂的討論,突然間,過了三四年,突然播回當時的片段,有人講回當時的東西,雖然已經是不可能再發生的事,但令你記起來,再思考……這件事曾經發生過,也都有些人沒有忘記……而可以在庭上這麼公開地再討論,在一個已經沒有討論這些東西一兩年的空間來講,都是很重要的事。」
始終人不是機器,肯定會有缺口或者破綻,所以要等那些時刻出現,有點像守株待兔的感覺,但也不能不去現場等那一刻。
法庭記者 K
和 G 年資相若的 K 覺得,有一段時間,他在法庭上看見了另外一種在法庭之外已幾近殆盡的空間——「庭上每次見到被告會有很多支持的聲音、喊口號的聲音、聊天、做手勢,記者見到通常都會寫,某程度上顯示到一個被告有人支持,或者他們在建立一個互動的空間」。
但後來,旁聽人士因為拍掌、說話甚至衣著口罩被檢控,法官在庭上嚴令不得打擾,再加上大批徹夜排隊、往往盡佔主審法庭位置的「排隊黨」的出現,讓 K 覺得,那種空間被「割裂」了,「現場很難帶到一個公眾的視角」。
K 知道,自己在法庭看見的,主要就是政府想給自己看見的東西,「國安案上,至少政權方面,他們很想要一個認受性,所以才這麼著意要循一個相對正式的渠道,在法庭,經過審訊,給很多人旁聽,讓你報導……」
但 K 認為自己的存在——即便成為一個「打字機器」——也是有用處,「無論它出來的效果是怎樣,至少你有些第一身的效果在裏面……始終人不是機器,肯定會有缺口或者破綻,所以要等那些時刻出現,有點像守株待兔的感覺,但也不能不去現場等那一刻。」
受訪記者中年資最淺的 H 覺得,自己在初選案中的工作讓他想起台灣。
「台灣有人權博物館,有網站記錄白色恐怖的人的資料,很多人年紀、職業、或者犯什麼罪、判詞撮要都寫出來,可能日後我們做的事會有用,可以公開地、誠實坦白地講回之前發生什麼事,用回我們的資料,可能現在的人未必想看……美麗島這樣,如果那時(台灣)的人個個都不做、不想理,如果這樣的心態,今天未必有這麼完整的東西可以參照。」
1360日後,和日後
我覺得我之前所累積的經驗、磨練、歷練,都是為了我可以在這件案上施展渾身解數去應用出來、盡量處理這個報導。過程中我沒有辜負自己過去幾年的努力,可不可以這樣講?
從2021年3月1日,到2024年11月19日,1360日的歷程,香港國安法第一大案初審終於落下帷幕,記者們最大的共同體感就是「攰」9、「好攰」同「好撚攰」。
有人開始激烈反思「法庭新聞有險可守」,有人說自己如果要再吃下另一單百日大審必然會精神錯亂,有人想做做其他領域的新聞或者新聞之外的領域,有人覺得一切才剛剛開始。
在告一段落的關口,他們說:
「我會覺得頗捨不得這件事。捨不得是,可以預見很多人應該之後一定不會再見了……感覺好像有種連結,因為你天天都見到他們……用捨不得來形容是不是有點奇怪?不是很捨不得一個朋友,而是,你會預見到將來的香港會怎樣,他們是可能有能力改變一些事情的人,但他們不能出來處理這件事。」
「我覺得我之前所累積的經驗、磨練、歷練,都是為了我可以在這件案上施展渾身解數去應用出來、盡量處理這個報導。過程中我沒有辜負自己過去幾年的努力,可不可以這樣講?事後我沒有特別大的感受,我覺得這件案對我的影響,就是對社會的影響。」
「撇除47人案,還有好多好多其他案件,無論政治案、死因庭、其他社會案,都仍然在發生,還是回歸初衷,就是這個地方是在呈現社會面貌,我想大家會注意到一些大家以前忽略了的東西,或者會希望可以在這些審訊裡面有個討論,怎樣可以令社會進步……如果我的工作能夠協助多一些人了解法庭審訊這些複雜的東西,甚至令大家對這些東西感興趣,我都覺得我都盡到自己責任,我都覺得是值得的。」
「庭上見到被告……審訊一開始有幾個說不關(自己)事,到中途有人說,其實我這麼想我不覺得有問題……他們在這個處境下都可以為當日的自己辯護,承認這個就是我做的事,然後解釋理據……看著他們做這件事,是一個對自己的提醒……其實這個時候,你都依然可以選擇你生活的方式。」
「當我同一些非記者的朋友講我繼續做的時候,他們用一種近乎憐憫的目光望著我……當他們講他們的工作時,是一份工作,當我講我的工作時,好像我在經歷一場困難,一場疫症……我不想我的工作這麼有意義,我不想有人走過來跟我講『靠你啦』『撐住』『幸好還有你們』,我好怕聽到這些,我就是想世界沒了我沒什麼不行。」
「我覺得都要有個認知,就是這件事會造成一些 psychological trauma……旁觀他人的痛苦……你作為記者要很專業、很冷靜、很中立……但無論你承受程度多大,eventually 你都要 recognise,未必到一個 trauma,但對你的心理影響是有的。」
如果我選擇留在香港,其中一個原因一定是有些東西我還想知道、還想做、還想看……
「我是一個記者,怎麼說呢,唉,現在在做的有沒有用,或者你還可以做多些什麼,這些是沒有答案的,那唯一的方法就是繼續嘗試……(有人說)『香港已死』,『法治已死』,死死死死死,那怎樣呢?死完都要重生吧?死完都要繼續生活下去……我覺得不是道德感召,也不是責任,是怎樣面對日常。」
「我都有遇到這樣的時間,不想理、什麼都很沒意義、不知道自己在這裡做什麼、不如打份工算了,那我為什麼不移民?我在這裡做什麼?如果我選擇留在香港,其中一個原因一定是有些東西我還想知道、還想做、還想看……我覺得現在還在寫的行家都多少是在推這個限制,你重新摸索著你可以寫什麼、不可以寫什麼。」
「大家要的不是庭上報導,大家要的是庭外的報導……但你人不在的時候,又有些事做不到。如果你距離法庭太遠,又不是那麼容易獲得答案。我覺得這個東西要出力一些。」
「不甘心。」
(為保護受訪者,文中受訪者名稱皆為化名,且性別標記中立。)
註釋:
-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保釋法律程序最基本資訊(如被告姓名、被控罪行、法庭及法官姓名、大律師及律師姓名、保釋結果等)以外的任何資訊,違法發布可致第5級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
- 港區國安法第41條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 在香港的法庭中,公眾席的頭一兩排一般預留為傳媒席。
- 197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以台灣《美麗島》雜誌社成員為核心的黨外運動人士,在高雄組織遊行及演講,途中爆發警民衝突,事後政府大舉逮捕黨外人士。1980年3月18日,被警總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的黃信介、施明德等8人,在軍事法庭接受為期9日的大審,最終8人全部被判有罪,施明德被判無期徒刑,其餘7人被處以12年到14年有期徒刑。在國際壓力下,這場大審公開進行,審訊過程、被告爭辯等,都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重要養分。
- 資深大律師,前立法會法律界議員,現任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曾經是民主派第二大政黨公民黨的創黨成員,2015年因「在政治立場上,我更希望公民黨能成為與中央建立關係較為正面的首個民主黨派」但「黨與我創黨之理念已偏離太遠」而辭任議員並退出公民黨,之後湯致力於建立中間路線政團,立場也漸趨親建制,2017年開始進入相當於特首內閣的行政會議。2024年,有數名前領袖和成員捲入初選案的公民黨,正式解散。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曾和戴耀廷在法學院是同班同學。
- 廣東話,有找遍各種門路、翻遍每個角落的意思。
- 廣東話,有嚴絲合縫之意
- 廣東話,累、疲勞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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