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爭議中撤回提案:刑法墮胎罪未除,台灣女性未完整的生育自主

台灣似乎不像美國,因為「反墮胎」而有大規模的社會對立,但檯面下的暗流從未停止。
2024年11月5日,台北,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灣女人連線主辦「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圖:王正旭Facebook

10月29日,法務部以「使刑法各罪罰金級距一致」為由,將修正刑法288條「懷胎婦女墮胎者」,與290條「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中的罰金上限,前者由三千元提高到八萬元新台幣,而後者則由一萬五千元提高為50萬元。經媒體報導後,引發輿論一片譁然。不只在野小黨紛紛譴責法務部大開性別平等的倒車,不少民進黨政治人物和黨公職也都忍不住表達憤怒。

在民間團體紛紛發表抗議聲明,並組織各界連署後,法務部於11月5日表示將撤回墮胎罪修法草案,但同時留下伏筆,新聞稿末尾以「再行研議,以期周延」作結。而這次法務部提出的草案,絕非僅是某些試著為執政黨緩頰的政治人物或 KOL 所言:只是修整對齊罰金,無意懲罰女性;這種辯解,是無視過去二十年來,法務部在面對各項人權議題時,習慣性以保守、限縮的解釋,且次次於兩公約的各項審查中,曲解其一般性建議的「前科」(註1)、始終無視其結論性意見是要求改善台灣目前對女性生育自主保障仍不足的問題,也太過淡化近年來在法務部、衛福部、各級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機關內,特定保守觀點不斷試圖扭轉多項性別平等政策方針,而與政務官、公務人員和民間團體間的各種拔河。

刑法墮胎罪仍存在,女性身體自主權未得到完整保障

表面上看,台灣似乎不像美國,因為「反墮胎」而有大規模的社會對立,但檯面下的暗流從未停止,甚至還有基督教政黨於2019年發起有台版心跳法案之稱的公投案,試圖將人工流產限制在懷孕八週內,雖因聽證會上的發言讓社會瞠目結舌,最後未完成補正程序,被中選會駁回,但隨後又發起「六天思考期」的公投案,雖然一樣被中選會駁回,但相關團體從未放棄,仍經常穿梭於國會和各部會間進行遊說、等待機會。

而此次婦運團體更深一層的憤怒,是早該廢除的刑法墮胎罪,法務部卻始終延宕不處理,讓刑法墮胎罪如同一把利劍,持續懸在女性頭上。今年4月,法務部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行動回應會議上,還繼續宣稱「刑法墮胎罪之存在是為了保障胎兒生命權」,且「刑法288條墮胎罪係處罰『不合法之墮胎』,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且墮胎罪係保護特定法益」。而這特定法益指的是什麼呢?法務部提出的解釋是:「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對國家未來之競爭力及發展有重大影響,此亦為目前政府之政策係採鼓勵生育之原因」。

由此可見法務部的一貫立場,並非以女性完整的身體自主權為核心,也就不難理解此次修正草案中,雖處理了兩處婦運團體詬病多年、兩公約審查也一再要求的條文(註2),卻仍以提高「不合法墮胎」的罰金,來回應、安撫反墮胎團體的訴求。

多年來,女性是靠《優生保健法》成為刑法墮胎罪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註3),才保障了部份生育自主權,因此,這項權利始終是不完整的。不只墮胎始終未除罪,對已婚女性而言,「配偶同意權」正是導致「不合法墮胎」的主因,僅管生產的身體變化和風險,是由女性獨立承擔,但家庭觀念、文化、不良或家庭暴力下的婚姻關係,都有可能導致懷孕女性無法取得配偶同意。而如今法務部要調整的罰金標的,正是針對此類「不合法墮胎」而來,也突顯了仍帶有孕育後代是女性天職預設下,《優生保健法》的不足。

2024年6月1日,台北一所教堂。攝:陳焯煇/端傳媒

「強國強種」思維下誕生的《優生保健法》

曾遇過多位外國友人,不約而同表達過對台灣社會的疑惑:台灣女性在公共領域,遠比日韓活躍,即使職場玻璃天花板現象仍顯著,但平均而言,就學與就業機會是更加平等的,甚至不乏一肩挑起家庭經濟責任的女性。但一涉及婚家戀愛的私領域時,有些地方又比表現的比香港和中國大城市更保守。

我個人其實蠻同意這樣的觀察,台灣的女性權益在公、私領域存在著斷裂的現象,特別是受過高等教育、中產以上的白領女性,甚至對這群女性而言,在私領域退讓、回歸保守家庭分工和角色期待、承擔「第二輪班」,是交換公領域成就必須付出的代價。

於是,台灣一方面可以選出女性的總統、副總統,但她們的未婚未育,仍會成為社會討論的議題,以及政治對手攻擊的焦點。而台灣社會也很習慣女性的部長、民意代表活躍於政壇,但質疑她們是否能兼顧好家庭及對子女教育的聲音也從未消失。

這樣「保守傳統」的社會,雖未有西方國家因基督教文化影響,將之定位成「維護生命權」的戰爭,但也不具有主動支持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土壤。之所以能在近四十年前的1984年就通過《優生保健法》,使人工流產在特定條件下免受刑法墮胎罪追訴,給予女性部份生育自主權的保障,仰賴的是時空背景下,特殊的天時地利人和。

蔣經國主政時期,已從中國的人口過剩危機,意識到必須即早制定相應政策,並包裝為「強國強種」來說服民間支持,從一開始就不是以女性身體自主權為核心。當年「兩個孩子恰恰好」的口號,正反應了《優生保健法》的立意,本質上仍是以女性身體作為人口調控的工具、輔以社會向工商業和都市化轉型的小家庭,達成「高品質人口培育」的目的,也讓母職密集化成為社會主流。當時婦運團體雖知其意圖,卻也不得不接受折衷,然而因多數立法委員為男性,最後法案在通過時,仍被加上「配偶同意權」的父權條款。

隨著社會與政治的逐步開放,婦團自2000年開始,呼籲廢除刑法墮胎罪,和《優生保健法》中不合理的配偶同意權,並希望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改以懷孕個體的身心健康為核心關懷。然而天主教為首的宗教團體也早有準備,趁著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因應將罕見疾病患者納入優保法、需重新修法的契機,開始將反對人工流產的意見檯面化,更於2003年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試圖引進並複製在西方國家的經驗,以保障生命權為由,要求刪除優保法第9條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而此舉等同於關閉除因醫學和性侵懷孕之外,所有人工流產的合法管道。

歷經四年拔河,《優生保健法》的修法因不斷爭議、各方未有共識,在多次流會後,自2007年後就以現況擱置至今。而婦運團體和宗教團體雙方,也因此局勢達成某種恐佈平衡,畢竟爭議過大,哪一方都沒有把握成功進行社會說服和動員,特別對婦運團體來說,「維持現狀」至少能保障目前已有的權益。而宗教團體則以信仰為基礎,從未放棄在各級政府的相關專家學者會議中,試圖在執行面對墮胎進行各種限制,也一直持續遊說官員和立委。婦團除轉向民間進行社會倡議,除希望逐步建立大眾對身體自主權的完整概念,也必須不斷在此類場合,守住目前的防線。

直到同婚立法再次捲動社會聚焦於性別平等的相關議題,生育自主權這題才重新浮上檯面。或許因為這種表面上的「一片祥和」,才造成年輕世代的婦運工作者,在受訪時「不認為台灣有墮胎權爭議」;一方面,婦女新知是台灣老牌指標性婦團,對外發言的代表犯下這種錯誤,實令人難以想像,畢竟兩項公投案並不是太久以前的事,但另一方面,也突顯台灣在特殊時空背景下,完成了不少性別平權的寧靜變革,因此很容易忽略在大眾視線背後湧動的暗流。細數每一次女性權益修法的推進過程,都有著易被遺忘的血淚,才能換來如今眾多「與生俱來」的權利。

2024年4月30日,美國佛羅裡達州,一間提供墮胎護理的診所。攝:Joe Raedle/Getty Images

法務部不是「生育率拯救部」,應以法論法

相對西方多數國家因基督教文化而反墮胎,台灣深受華人文化影響,生育首要的目的是傳宗接代,以生育男丁為目的,是倫理關係的一環,透過具親緣的身體建立起社會關係結構,因此,不在婚姻關係內,或不屬於正妻的孩子,是不會被期待、甚至可以不用出生的;再加上習於各種戰亂、天災,家庭內的人口控制,在非常時期也關係著生存,因此社會觀感對這件事本身,並未存有額外的道德批判,過去也並未以「生命權」vs.「自主權」的框架來看待。

但台灣的法體系和立法過程,仍深受德國與美國影響,大批法律人從兩國留學歸來,自然的也把因基督教信仰背景發展出的「生命權」vs.「自主權」的爭議帶了回來,延襲其認為從自然法而來,以「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的道德準則,主張盡可能限縮懷孕者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

然而,台灣刑法「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保障的對象是自然人,以2009年高等法院針對醫事案件上訴之判決明確指出,自然人指的是「按人之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無論民刑事法律體系,均係以胎兒自母體產出,並開始以肺部獨立呼吸之時,作為人之生命開始時點,意即皆係以獨立呼吸說為判斷標準,準此,倘胎兒於未獨立呼吸之前即已死亡,自不得謂其已出生。」

即使往後再退一步,如德國法通說認為,刑法上自然人的始期應從分娩開始;近代亦有法學意見認為,因醫學進步,應以是否具「獨立存活能力」為界。美國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均將合法期限畫在懷孕24週之前,也是折衷採取了醫學上胎兒是否具備離開母體獨立存活的能力為判定標準。

以台灣為例,由刑法對自然人的定義,再加上「獨立存活能力」的兩階段的把關,是有其道理的,否則即使是意外或不明原因流產,也將涉及過失殺人,而任何意外或自殘的傷害,因損及活體細胞,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台灣採懷孕24週前合法,雖然已算是較寬鬆的週數,很多國家都規定必須在12週以下。然而,週數的限制,對女性行使生育自主權,始終是個障礙。首先,合法不代表醫療院所都願意承接,有不少診所會直接在櫃台貼出不做人工流產的聲明,有些雖然沒有明說,但掛號後仍會被委婉拒絕,這也導致願意收治的院所非常難掛到號。

而並非每個女性都有穩定的月經週期,加上現代都會生活的飲食和壓力,經期紊亂已是不少年輕女性生活中的常態,導致發現懷孕時,常常已超過12週了(編按:孕期是從最後一次月經的第一天起算);再加上檢查、確認和思考的時間,還必須安排時間請假前往,且在期限內找到院所或醫生並掛上號,而上述的醫療和移動成本,對偏遠地區、貧困階級和不易請假的勞動者,也更不利。

這些因素攤開,正是某些宗教團體倡議的「冷靜期、思考期」之所以讓人憤怒的原因,因其本質是在拖延時間。有些院所為避免因配偶同意權發生爭議,還會要求配偶親自到場簽同意書,處於弱勢地位、有家暴困擾,或夫家不讓人工流產的女性,更容易求助無門,然而她們也是容易因被迫生育,而陷入更深困境的群體。

綜上所述之背景,就不難理解法務部多年來在面對關於是否修法,以及 CEDAW 審查會議時的說詞,會被婦運團體認為是「睜眼說瞎話」了。

2023年5月24日,台北,一名女生在當代藝術展內看展覽。攝:陳焯煇/端傳媒

反墮胎倡議的在地化

自以天主教團體將「生命權」vs.「自主權」這套框架引進台灣,期間也歷經了數次在地化。輔仁大學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正是相關論述的主要生產機構,例如著重將馬爾薩斯(Thomas Malthus)的人口與發展論、優生學等,重新詮釋為一種過度被誇大濫用、自私的不道德意識型態,改以現代生存和醫療資源充足等,試圖解構華人社會過去並未對生育控制有罪惡感的集體認知。

而西方論戰中,「自主權」是圍繞著女性能否擁有掌握自己身體的權利為核心展開,但在台灣,「自主權」目前只在性行為的同意權上,開始獲得普遍被肯定與接受,但對習於從人際關係網絡來定位自我的華人社會,「生育自主」所牽涉的並非只有個人意志,還包括個人所處的社會關係中,各方在此事中的利益與話語權。

因此,「生命權」則更常被「母性」、「天職」、「責任」所取代,畢竟,我們活在一個崇敬、歌頌母愛的犧牲與偉大的文化下,一個女性若認為自己的需求或身心健康,應高過無自主能力的胎兒,她在道德上必然就是有缺陷的、低下的、甚至不該被允許的,由此來瓦解婦女主張生育自主權的正當性。

至於1980年代在台灣一度流行的「嬰靈說」,其社會效應更多著眼於對女性身體的控制,主要是為恐嚇女性不要有性行為,因為「一時貪玩會付出慘痛代價」,焦點反而不在「生命權」,特別在成為特定人士斂財的工具後,「胎兒」的權利是可以透過花錢消災、讓其好好投胎來解決的。

近年,因為對抗「女權」的男權運動、反政確、反左膠 Woke 蔚為熱潮,關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的倡議,也常被貶抑為是女性「只想享樂、不想承擔責任的藉口」,不僅與保守宗教團體一拍即合,也加倍放大了以「責任說」,來瓦解個人主體意志和權利行使的效應。

反墮胎運動主力團體們,隨著經驗累積,手法和論述也越來越精緻,比如近年常看到以「維護婦女健康」為由,表面上宣稱符合 CEDAW 精神,卻是變相限制女性取得相關藥物和醫療協助、或為其設下更多阻礙,例如以避免女性身心受創為由要求第三方介入評估、拉長思考期、禁止跨州取得藥物或尋求醫療協助,或是拒絕更新醫療機構的執照、要求相關醫護人員必須上網公開身份,造成其因擔心受到人身威脅而放棄執行相關醫療行為,後來更針對願意承接的院所的設備和人力配置,刻意開出不合理的高標,讓其因資格不符,而被列為「不安全」,無法繼續開藥或執行手術。

這次法務部的解釋,也有樣學樣,說主要目的是懲罰以此營利或進行不合法醫療行為的機構和醫護人員,然而這等於變相增加醫護人員的風險,甚至是讓醫護人員必須承擔查核已婚婦女的配偶或未成年女性的監護人的同意書是否為真的責任,否則等於執行了不合法的人工流產。從近年各國的正反兩方於政治上交手的經驗也可觀察到,這類以維護女性健康為潛台詞,或者直接以保護女性為由設下的制度性障礙,國家體制往往不查,甚至是願意主動共謀。

任何一份理性的、能拿的出數據的研究,都告訴我們,降低非預期懷孕最好的方案,是充足、誠實的性教育,而提升生育率的方式,則是改變父權文化,而非以母職綁架女性;在公共政策層面,加強教育、醫療、托幼、住房等基礎建設,也比一邊濫發生育獎金、一邊以提高罰金恐嚇女性、試圖限縮女性生育自主,要來得有效。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近半個世紀前有關女性墮胎合憲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攝:Anna Moneymaker/Getty Images

當世界極化,但左右卻無法再區分人們對不同議題的選擇

人類的歷史並非直線前進,過去這十年,世界局勢的飛速變化,更證明了這一點。2022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自1973年起保障懷孕者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後,一度有高達16個州禁止女性在孕期任何階段進行人工流產,其中還有八個州是即使因性侵或亂倫懷孕,都不可以實施人工流產。

但早在這份被很多女性視為意識啟蒙的判決被推翻前,波蘭憲法法庭還於2020年裁決,即使因胎兒缺陷而實施人工流產,也是違法的;匈牙利的女性的墮胎權也一度遭到限縮。即使在相關藥物和手術合法的國家,也仍有許多限制,包括必須通過諮詢或是冷靜期,而在過去以天主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許多診所和醫師均表明為信仰之故,不做相關處置,讓女性難以取得所須的醫療協助。

在這種進三退二的歷史時刻,也有法國不分左右翼,共同肯認女性本應享有對自己身體的主權,決定將墮胎權入憲,而愛爾蘭在歷經多年的倡議、社會撕裂和對話後,透過公投確保了女性的此項權益。這次美國大選,也有十個州舉行了公投,但只有亞利桑納州和密蘇里州成功推翻墮胎禁令,目前仍有11個州有相當嚴格的墮胎禁令。

而台灣的宗教團體也從未放棄要改變優保法修法方向的企圖,畢竟從同婚公投的經驗,台灣社會的弱點已經很明顯,再加上在全球生育率榜單上長年敬陪末座,高齡化、高撫養比,經濟發展上面臨缺工,戰爭威脅下又沒有足夠年輕人口支撐國家競爭力,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隨時可能重新成為戰場。

過去在美國,墮胎權長期被視為「左派的議題」,然而例來的民調都證明,美國支持墮胎權的選民始終穩定高於六成,包括共和黨選民中,特別是女性選民對墮胎權,都有超越黨派的支持。即使這次特朗普贏下的州,支持墮胎權一方贏得公投的也佔多數;然而下一個挑戰,將是同婚是否也將被最高法院推翻、回到各州去決定。

我們不該怠惰延用過去左派右派的框架,甚至這也並非是保守派與自由派之爭。在台灣,我們普遍支持全民健保、公費營養午餐這種在美國會被當成極左的政策,但支持民進黨的選民當中,也有反同婚、反墮胎的。而支持右翼國族理念的,卻也有站出來力挺多元性別和女性權益的。

我們必須正視的是,為什麼在衰退、不安的大環境氛圍裡,這類有著保守外衣的訴求,特別能夠引起人們的共鳴?為什麼與性和身體的議題,總能訴諸與責任、道德相連的價值體系,為徬徨的人們提供嚮往的穩定與安全感?多元與平等真的反人性嗎?無法訴諸人們的情感經驗和道德感,或是提供價值感和希望嗎?還是過往在大環境有利的順風局勢下,很少去從這個角度思考如何與人溝通呢?未來我們還有自說自話、嫌棄都是另一邊選民自私、愚蠢、短視、歧視的餘裕嗎?

回看多元平等的倡議,最興盛時,正好也是得益於冷戰結束、多數國家嘗到全球化下經濟成長的果實之際,人們相信努力就能翻身、對未來充滿希望,自然有餘裕去成為更好的自己、寬大的對待他人。

當經濟下行,很多人過得並不好,連努力維持理智的人們也對未來感到不安時,同理他者的空間也會變小,也會更在意自己的付出,是否用在具有同樣價值觀、願意以互助作為回報的人身上。當人被生活壓的喘不過氣的時候,即使並不認同政客的解釋、相信自己是被另一群人所害,也很難主動去在意別人的人權和平等。

或許,是時候拋棄已僵化的左、右派的定義,積極去處理以金融和新科技投資主導的生產方式變革下,貧富不均、產業的公正轉型,發展新的論述和社會連結,以人為核心,試著找到能夠黏合破碎的資訊途徑,讓分離和割裂的柱狀社會(Pillarisation,註4),重新找回可以相互理解、合作的可能性。

註1:CEDAW 涉及女性墮胎權第24號一般性建議:政府有義務從性別觀點看待婦女保健政策;確保女性在相關政策的參與;去除女性獲得質量均等之保健服務之阻礙;提供保健服務時應保障女性的自主權、隱私權、保密權、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保健工作者的教育訓練應納入性別敏感度課程等,且應「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

註2:刑法288條第3項規定「不罰」之適用範圍,由現行「有罪但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並刪除292條「宣傳墮胎罪」。

註3: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已經符合了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特定事由,可認定其行為不具違法性,不得予以處罰,如「正當防衛」就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優生保健法》為刑法第21條所規定之「依法令之行為」,因此滿足優保法規定範圍內之人工流產行為,不以現存之刑法墮胎罪處罰。

註4:指一個社會以不同語言、宗教、種族或政治意識形態等,垂直分為若干柱狀集團的現象。在同一個意識形態圈層中,人們會產生自己的柱狀生活集團,集團內、外成員少有互動的情況,在一個柱狀社會中,儘管生活在同一個地方,但每一群體卻可能有著與他人截然不同的生活經驗和價值觀,甚至有自己的報紙、電視、政黨、學校、醫院、興趣群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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