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法务部以“使刑法各罪罚金级距一致”为由,将修正刑法288条“怀胎妇女堕胎者”,与290条“意图营利而犯堕胎者”中的罚金上限,前者由三千元提高到八万元新台币,而后者则由一万五千元提高为50万元。经媒体报导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不只在野小党纷纷谴责法务部大开性别平等的倒车,不少民进党政治人物和党公职也都忍不住表达愤怒。
在民间团体纷纷发表抗议声明,并组织各界连署后,法务部于11月5日表示将撤回堕胎罪修法草案,但同时留下伏笔,新闻稿末尾以“再行研议,以期周延”作结。而这次法务部提出的草案,绝非仅是某些试著为执政党缓颊的政治人物或 KOL 所言:只是修整对齐罚金,无意惩罚女性;这种辩解,是无视过去二十年来,法务部在面对各项人权议题时,习惯性以保守、限缩的解释,且次次于两公约的各项审查中,曲解其一般性建议的“前科”(注1)、始终无视其结论性意见是要求改善台湾目前对女性生育自主保障仍不足的问题,也太过淡化近年来在法务部、卫福部、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机关内,特定保守观点不断试图扭转多项性别平等政策方针,而与政务官、公务人员和民间团体间的各种拔河。
刑法堕胎罪仍存在,女性身体自主权未得到完整保障
表面上看,台湾似乎不像美国,因为“反堕胎”而有大规模的社会对立,但台面下的暗流从未停止,甚至还有基督教政党于2019年发起有台版心跳法案之称的公投案,试图将人工流产限制在怀孕八周内,虽因听证会上的发言让社会瞠目结舌,最后未完成补正程序,被中选会驳回,但随后又发起“六天思考期”的公投案,虽然一样被中选会驳回,但相关团体从未放弃,仍经常穿梭于国会和各部会间进行游说、等待机会。
而此次妇运团体更深一层的愤怒,是早该废除的刑法堕胎罪,法务部却始终延宕不处理,让刑法堕胎罪如同一把利剑,持续悬在女性头上。今年4月,法务部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CEDAW)”第四次国家报告行动回应会议上,还继续宣称“刑法堕胎罪之存在是为了保障胎儿生命权”,且“刑法288条堕胎罪系处罚‘不合法之堕胎’,并非处罚所有堕胎行为,且堕胎罪系保护特定法益”。而这特定法益指的是什么呢?法务部提出的解释是:“非法堕胎有害民族繁衍,对国家未来之竞争力及发展有重大影响,此亦为目前政府之政策系采鼓励生育之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部的一贯立场,并非以女性完整的身体自主权为核心,也就不难理解此次修正草案中,虽处理了两处妇运团体诟病多年、两公约审查也一再要求的条文(注2),却仍以提高“不合法堕胎”的罚金,来回应、安抚反堕胎团体的诉求。
多年来,女性是靠《优生保健法》成为刑法堕胎罪之“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注3),才保障了部份生育自主权,因此,这项权利始终是不完整的。不只堕胎始终未除罪,对已婚女性而言,“配偶同意权”正是导致“不合法堕胎”的主因,仅管生产的身体变化和风险,是由女性独立承担,但家庭观念、文化、不良或家庭暴力下的婚姻关系,都有可能导致怀孕女性无法取得配偶同意。而如今法务部要调整的罚金标的,正是针对此类“不合法堕胎”而来,也突显了仍带有孕育后代是女性天职预设下,《优生保健法》的不足。
“强国强种”思维下诞生的《优生保健法》
曾遇过多位外国友人,不约而同表达过对台湾社会的疑惑:台湾女性在公共领域,远比日韩活跃,即使职场玻璃天花板现象仍显著,但平均而言,就学与就业机会是更加平等的,甚至不乏一肩挑起家庭经济责任的女性。但一涉及婚家恋爱的私领域时,有些地方又比表现的比香港和中国大城市更保守。
我个人其实蛮同意这样的观察,台湾的女性权益在公、私领域存在著断裂的现象,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中产以上的白领女性,甚至对这群女性而言,在私领域退让、回归保守家庭分工和角色期待、承担“第二轮班”,是交换公领域成就必须付出的代价。
于是,台湾一方面可以选出女性的总统、副总统,但她们的未婚未育,仍会成为社会讨论的议题,以及政治对手攻击的焦点。而台湾社会也很习惯女性的部长、民意代表活跃于政坛,但质疑她们是否能兼顾好家庭及对子女教育的声音也从未消失。
这样“保守传统”的社会,虽未有西方国家因基督教文化影响,将之定位成“维护生命权”的战争,但也不具有主动支持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土壤。之所以能在近四十年前的1984年就通过《优生保健法》,使人工流产在特定条件下免受刑法堕胎罪追诉,给予女性部份生育自主权的保障,仰赖的是时空背景下,特殊的天时地利人和。
蒋经国主政时期,已从中国的人口过剩危机,意识到必须即早制定相应政策,并包装为“强国强种”来说服民间支持,从一开始就不是以女性身体自主权为核心。当年“两个孩子恰恰好”的口号,正反应了《优生保健法》的立意,本质上仍是以女性身体作为人口调控的工具、辅以社会向工商业和都市化转型的小家庭,达成“高品质人口培育”的目的,也让母职密集化成为社会主流。当时妇运团体虽知其意图,却也不得不接受折衷,然而因多数立法委员为男性,最后法案在通过时,仍被加上“配偶同意权”的父权条款。
随著社会与政治的逐步开放,妇团自2000年开始,呼吁废除刑法堕胎罪,和《优生保健法》中不合理的配偶同意权,并希望更名为《生育保健法》,改以怀孕个体的身心健康为核心关怀。然而天主教为首的宗教团体也早有准备,趁著卫生署(卫福部前身)因应将罕见疾病患者纳入优保法、需重新修法的契机,开始将反对人工流产的意见台面化,更于2003年组成“尊重生命全民运动大联盟”,试图引进并复制在西方国家的经验,以保障生命权为由,要求删除优保法第9条第6款“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而此举等同于关闭除因医学和性侵怀孕之外,所有人工流产的合法管道。
历经四年拔河,《优生保健法》的修法因不断争议、各方未有共识,在多次流会后,自2007年后就以现况搁置至今。而妇运团体和宗教团体双方,也因此局势达成某种恐布平衡,毕竟争议过大,哪一方都没有把握成功进行社会说服和动员,特别对妇运团体来说,“维持现状”至少能保障目前已有的权益。而宗教团体则以信仰为基础,从未放弃在各级政府的相关专家学者会议中,试图在执行面对堕胎进行各种限制,也一直持续游说官员和立委。妇团除转向民间进行社会倡议,除希望逐步建立大众对身体自主权的完整概念,也必须不断在此类场合,守住目前的防线。
直到同婚立法再次卷动社会聚焦于性别平等的相关议题,生育自主权这题才重新浮上台面。或许因为这种表面上的“一片祥和”,才造成年轻世代的妇运工作者,在受访时“不认为台湾有堕胎权争议”;一方面,妇女新知是台湾老牌指标性妇团,对外发言的代表犯下这种错误,实令人难以想像,毕竟两项公投案并不是太久以前的事,但另一方面,也突显台湾在特殊时空背景下,完成了不少性别平权的宁静变革,因此很容易忽略在大众视线背后涌动的暗流。细数每一次女性权益修法的推进过程,都有著易被遗忘的血泪,才能换来如今众多“与生俱来”的权利。
法务部不是“生育率拯救部”,应以法论法
相对西方多数国家因基督教文化而反堕胎,台湾深受华人文化影响,生育首要的目的是传宗接代,以生育男丁为目的,是伦理关系的一环,透过具亲缘的身体建立起社会关系结构,因此,不在婚姻关系内,或不属于正妻的孩子,是不会被期待、甚至可以不用出生的;再加上习于各种战乱、天灾,家庭内的人口控制,在非常时期也关系著生存,因此社会观感对这件事本身,并未存有额外的道德批判,过去也并未以“生命权”vs.“自主权”的框架来看待。
但台湾的法体系和立法过程,仍深受德国与美国影响,大批法律人从两国留学归来,自然的也把因基督教信仰背景发展出的“生命权”vs.“自主权”的争议带了回来,延袭其认为从自然法而来,以“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准则,主张尽可能限缩怀孕者选择人工流产的权利。
然而,台湾刑法“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保障的对象是自然人,以2009年高等法院针对医事案件上诉之判决明确指出,自然人指的是“按人之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民刑事法律体系,均系以胎儿自母体产出,并开始以肺部独立呼吸之时,作为人之生命开始时点,意即皆系以独立呼吸说为判断标准,准此,倘胎儿于未独立呼吸之前即已死亡,自不得谓其已出生。”
即使往后再退一步,如德国法通说认为,刑法上自然人的始期应从分娩开始;近代亦有法学意见认为,因医学进步,应以是否具“独立存活能力”为界。美国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台湾的《优生保健法》均将合法期限画在怀孕24周之前,也是折衷采取了医学上胎儿是否具备离开母体独立存活的能力为判定标准。
以台湾为例,由刑法对自然人的定义,再加上“独立存活能力”的两阶段的把关,是有其道理的,否则即使是意外或不明原因流产,也将涉及过失杀人,而任何意外或自残的伤害,因损及活体细胞,是否也该以杀人未遂罪论处?
台湾采怀孕24周前合法,虽然已算是较宽松的周数,很多国家都规定必须在12周以下。然而,周数的限制,对女性行使生育自主权,始终是个障碍。首先,合法不代表医疗院所都愿意承接,有不少诊所会直接在柜台贴出不做人工流产的声明,有些虽然没有明说,但挂号后仍会被委婉拒绝,这也导致愿意收治的院所非常难挂到号。
而并非每个女性都有稳定的月经周期,加上现代都会生活的饮食和压力,经期紊乱已是不少年轻女性生活中的常态,导致发现怀孕时,常常已超过12周了(编按:孕期是从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起算);再加上检查、确认和思考的时间,还必须安排时间请假前往,且在期限内找到院所或医生并挂上号,而上述的医疗和移动成本,对偏远地区、贫困阶级和不易请假的劳动者,也更不利。
这些因素摊开,正是某些宗教团体倡议的“冷静期、思考期”之所以让人愤怒的原因,因其本质是在拖延时间。有些院所为避免因配偶同意权发生争议,还会要求配偶亲自到场签同意书,处于弱势地位、有家暴困扰,或夫家不让人工流产的女性,更容易求助无门,然而她们也是容易因被迫生育,而陷入更深困境的群体。
综上所述之背景,就不难理解法务部多年来在面对关于是否修法,以及 CEDAW 审查会议时的说词,会被妇运团体认为是“睁眼说瞎话”了。
反堕胎倡议的在地化
自以天主教团体将“生命权”vs.“自主权”这套框架引进台湾,期间也历经了数次在地化。辅仁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正是相关论述的主要生产机构,例如著重将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的人口与发展论、优生学等,重新诠释为一种过度被夸大滥用、自私的不道德意识型态,改以现代生存和医疗资源充足等,试图解构华人社会过去并未对生育控制有罪恶感的集体认知。
而西方论战中,“自主权”是围绕著女性能否拥有掌握自己身体的权利为核心展开,但在台湾,“自主权”目前只在性行为的同意权上,开始获得普遍被肯定与接受,但对习于从人际关系网络来定位自我的华人社会,“生育自主”所牵涉的并非只有个人意志,还包括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各方在此事中的利益与话语权。
因此,“生命权”则更常被“母性”、“天职”、“责任”所取代,毕竟,我们活在一个崇敬、歌颂母爱的牺牲与伟大的文化下,一个女性若认为自己的需求或身心健康,应高过无自主能力的胎儿,她在道德上必然就是有缺陷的、低下的、甚至不该被允许的,由此来瓦解妇女主张生育自主权的正当性。
至于1980年代在台湾一度流行的“婴灵说”,其社会效应更多著眼于对女性身体的控制,主要是为恐吓女性不要有性行为,因为“一时贪玩会付出惨痛代价”,焦点反而不在“生命权”,特别在成为特定人士敛财的工具后,“胎儿”的权利是可以透过花钱消灾、让其好好投胎来解决的。
近年,因为对抗“女权”的男权运动、反政确、反左胶 Woke 蔚为热潮,关于女性的身体自主权的倡议,也常被贬抑为是女性“只想享乐、不想承担责任的借口”,不仅与保守宗教团体一拍即合,也加倍放大了以“责任说”,来瓦解个人主体意志和权利行使的效应。
反堕胎运动主力团体们,随著经验累积,手法和论述也越来越精致,比如近年常看到以“维护妇女健康”为由,表面上宣称符合 CEDAW 精神,却是变相限制女性取得相关药物和医疗协助、或为其设下更多阻碍,例如以避免女性身心受创为由要求第三方介入评估、拉长思考期、禁止跨州取得药物或寻求医疗协助,或是拒绝更新医疗机构的执照、要求相关医护人员必须上网公开身份,造成其因担心受到人身威胁而放弃执行相关医疗行为,后来更针对愿意承接的院所的设备和人力配置,刻意开出不合理的高标,让其因资格不符,而被列为“不安全”,无法继续开药或执行手术。
这次法务部的解释,也有样学样,说主要目的是惩罚以此营利或进行不合法医疗行为的机构和医护人员,然而这等于变相增加医护人员的风险,甚至是让医护人员必须承担查核已婚妇女的配偶或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人的同意书是否为真的责任,否则等于执行了不合法的人工流产。从近年各国的正反两方于政治上交手的经验也可观察到,这类以维护女性健康为潜台词,或者直接以保护女性为由设下的制度性障碍,国家体制往往不查,甚至是愿意主动共谋。
任何一份理性的、能拿的出数据的研究,都告诉我们,降低非预期怀孕最好的方案,是充足、诚实的性教育,而提升生育率的方式,则是改变父权文化,而非以母职绑架女性;在公共政策层面,加强教育、医疗、托幼、住房等基础建设,也比一边滥发生育奖金、一边以提高罚金恐吓女性、试图限缩女性生育自主,要来得有效。
当世界极化,但左右却无法再区分人们对不同议题的选择
人类的历史并非直线前进,过去这十年,世界局势的飞速变化,更证明了这一点。202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自1973年起保障怀孕者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后,一度有高达16个州禁止女性在孕期任何阶段进行人工流产,其中还有八个州是即使因性侵或乱伦怀孕,都不可以实施人工流产。
但早在这份被很多女性视为意识启蒙的判决被推翻前,波兰宪法法庭还于2020年裁决,即使因胎儿缺陷而实施人工流产,也是违法的;匈牙利的女性的堕胎权也一度遭到限缩。即使在相关药物和手术合法的国家,也仍有许多限制,包括必须通过咨询或是冷静期,而在过去以天主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许多诊所和医师均表明为信仰之故,不做相关处置,让女性难以取得所须的医疗协助。
在这种进三退二的历史时刻,也有法国不分左右翼,共同肯认女性本应享有对自己身体的主权,决定将堕胎权入宪,而爱尔兰在历经多年的倡议、社会撕裂和对话后,透过公投确保了女性的此项权益。这次美国大选,也有十个州举行了公投,但只有亚利桑纳州和密苏里州成功推翻堕胎禁令,目前仍有11个州有相当严格的堕胎禁令。
而台湾的宗教团体也从未放弃要改变优保法修法方向的企图,毕竟从同婚公投的经验,台湾社会的弱点已经很明显,再加上在全球生育率榜单上长年敬陪末座,高龄化、高抚养比,经济发展上面临缺工,战争威胁下又没有足够年轻人口支撑国家竞争力,女性的身体自主权,随时可能重新成为战场。
过去在美国,堕胎权长期被视为“左派的议题”,然而例来的民调都证明,美国支持堕胎权的选民始终稳定高于六成,包括共和党选民中,特别是女性选民对堕胎权,都有超越党派的支持。即使这次特朗普赢下的州,支持堕胎权一方赢得公投的也占多数;然而下一个挑战,将是同婚是否也将被最高法院推翻、回到各州去决定。
我们不该怠惰延用过去左派右派的框架,甚至这也并非是保守派与自由派之争。在台湾,我们普遍支持全民健保、公费营养午餐这种在美国会被当成极左的政策,但支持民进党的选民当中,也有反同婚、反堕胎的。而支持右翼国族理念的,却也有站出来力挺多元性别和女性权益的。
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为什么在衰退、不安的大环境氛围里,这类有著保守外衣的诉求,特别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为什么与性和身体的议题,总能诉诸与责任、道德相连的价值体系,为徬徨的人们提供向往的稳定与安全感?多元与平等真的反人性吗?无法诉诸人们的情感经验和道德感,或是提供价值感和希望吗?还是过往在大环境有利的顺风局势下,很少去从这个角度思考如何与人沟通呢?未来我们还有自说自话、嫌弃都是另一边选民自私、愚蠢、短视、歧视的余裕吗?
回看多元平等的倡议,最兴盛时,正好也是得益于冷战结束、多数国家尝到全球化下经济成长的果实之际,人们相信努力就能翻身、对未来充满希望,自然有余裕去成为更好的自己、宽大的对待他人。
当经济下行,很多人过得并不好,连努力维持理智的人们也对未来感到不安时,同理他者的空间也会变小,也会更在意自己的付出,是否用在具有同样价值观、愿意以互助作为回报的人身上。当人被生活压的喘不过气的时候,即使并不认同政客的解释、相信自己是被另一群人所害,也很难主动去在意别人的人权和平等。
或许,是时候抛弃已僵化的左、右派的定义,积极去处理以金融和新科技投资主导的生产方式变革下,贫富不均、产业的公正转型,发展新的论述和社会连结,以人为核心,试著找到能够黏合破碎的资讯途径,让分离和割裂的柱状社会(Pillarisation,注4),重新找回可以相互理解、合作的可能性。
注1:CEDAW 涉及女性堕胎权第24号一般性建议:政府有义务从性别观点看待妇女保健政策;确保女性在相关政策的参与;去除女性获得质量均等之保健服务之阻碍;提供保健服务时应保障女性的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保健工作者的教育训练应纳入性别敏感度课程等,且应“尽可能修订视堕胎为犯罪的法律,以撤销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措施”。
注2:刑法288条第3项规定“不罚”之适用范围,由现行“有罪但免除其刑”,修正为“不罚”,并删除292条“宣传堕胎罪”。
注3: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符合了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特定事由,可认定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得予以处罚,如“正当防卫”就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优生保健法》为刑法第21条所规定之“依法令之行为”,因此满足优保法规定范围内之人工流产行为,不以现存之刑法堕胎罪处罚。
注4:指一个社会以不同语言、宗教、种族或政治意识形态等,垂直分为若干柱状集团的现象。在同一个意识形态圈层中,人们会产生自己的柱状生活集团,集团内、外成员少有互动的情况,在一个柱状社会中,尽管生活在同一个地方,但每一群体却可能有著与他人截然不同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甚至有自己的报纸、电视、政党、学校、医院、兴趣群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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