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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於4月8日公布。
福建是繼上海之後中國大陸第二個針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保法》」)出台配套地方法規的省級行政區。此前,福建最早在1993年制定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之後還作過一次修正。
福建省人大官方說明稱,「實施辦法」與新修訂的《婦保法》在內容上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同時有必要將本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體現地方特色,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推動本省婦女事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起草堅持適度保護、可操作性等原則,「發揮地方立法靈活性大、針對性強的優勢」。(延伸閱讀:《習近平調整婦聯地位,提出「防範婦女領域風險」》)
福建《條例》的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其將對女性「抽象」的法律支持落到實處。
比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正職領導」。這一規定並不見於《婦保法》和上海的同樣《條例》,可以說是直面了女性官員在官場中常常作為副職「點綴」的現實。
福建《條例》甚至「隔空回應」了許多民間女權倡議。
比如,針對公共場所性騷擾,上海《條例》規定「地鐵、公交、車站、機場、輪渡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對性騷擾的防範和干預機制,但此處未列出餐廳、商場等處所。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期間時值「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發生不久,上海反家暴志願者小組曾公開倡議商場、餐廳也應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但上海《條例》並未吸收這一建議。(延伸閱讀:《唐山事件後,她們的恐懼與憤怒》)
福建的《條例》則在相關條目中更全面地列入了「公共交通、娛樂場所、商場」。(延伸閱讀:《大陸《反家暴法》四年,女性為何還是維權的犧牲者》)
此次福建《條例》還首次針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增加生育保險規定,要求「積極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前,無論是《婦保法》還是上海《條例》制定過程中,都有中國女權團體提出非企業職工也應平等領取生育保險金,然而相關建議沒有被吸納。
此外,福建《條例》還推動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提供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服務,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其還頗為新穎地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在制定「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時,要「充分聽取女性勞動者意見,應當考慮女性勞動者生理特點」。
福建的《條例》還獲得了《人民日報》的讚揚。其報道指《條例》「從福建婦女權益保障的難點問題、薄弱環節、空白區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條款,對婦女群衆『急難愁盼』問題作出制度回應,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體系。」報道也指出了婦女保障條例背後的初衷——「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延伸閱讀:《三孩放開之後:關於性別、勞動力,與養老的問題答案在哪?》
而《條例》的第45條規定也引起了網上的「男女不平等」議論,尤其是引發了一些男性的反彈。
該條規定: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而半年前公布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中,相關條款內容顯示主體為「夫妻一方」。
「福建立法規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隨後登上微博熱搜。一些網友質疑,地方立法只允許婦女「單方」查詢配偶財產,而不支持夫妻互查,有違「男女平等」。還有博主提出福建立法涉嫌違反上位法,計劃在6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前向全國人大提出審查建議,此舉還得到了微博上以大漢民族主義和反對少數民族權益而著稱的專欄作家梅新育的呼應。
對此,4月1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紅星新聞」採訪時稱,《條例》作為婦女權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條的規定是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並未否定男性的權利,不違背法律公平原則」。福建省人大此前對《條例(草案)》的說明亦指出,相關條款強調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以及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細化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
在肯定福建《條例》保障婦女權益之外,多家官媒評論文章反而強調要賦予男性同等的權利。上海澎湃新聞發布社論稱,「希望『她權利』只是一個開始,男方的調(查取)證權也儘快落地,從地方立法上升為全國立法」;河南廣播電視台的「大象評論」稱,「合理的規章,是支持雙方權益,而不是偏向一方……男方的權益不應視而不見。」(延伸閱讀:《簡中互聯網上的激進男權:孫吧人,是什麼人?》)
早在202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保法》」)全面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類似爭議便已出現。一些男性網友抨擊部分條款旨在維護「女性特權」,號召男性參與提交立法意見。或許是受到輿論影響,原本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國家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在二審稿中刪除。
事實上,「暫行特別措施」來自聯合國《消歧公約》的創設,為彌補歷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婦女的從屬地位,加快實現男女在事實上的平等,在一定時期內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包括對婦女的優待不得被視為歧視。(延伸閱讀:《割禮與 me too,我們離性別暴力有多遠?專訪聯合國婦女署副執行主任普里》)
許多網友指出,福建之所以對「妻子查詢配偶財產」作出細化規定,可能是因為福建地區「全職太太」較多,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較大,男方婚內出軌後容易隱匿、轉移財產。不過,福建並這一做法並不是中國首例。公開資料顯示,山東濟南市和廣東江門市分別在2011年、2012年曾發布過類似規定,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可依法查詢另一方財產。
而2022年11月通過的《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上海《條例》」),僅在《婦保法》相關條款(「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補充了一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王逸芸此前在接受浙江日報集團「潮新聞」採訪時指,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夫妻雙方均可行使「查賬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前提條件是必須進入訴訟程序,比如涉及離婚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但在未能提供初步線索的情況下,相關申請往往不被法院採納。
王逸芸認為,「查賬」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信息,不存在侵害他人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保護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免受財產隱匿、轉移等不公正行為的侵害。她更關心福建《條例》如何具體實施落地,是否仍需法院立案受理文件作為申請前置條件等。
此外,也有福建本地網友擔心,《條例》中一些條款仍然難以落實。比如,新就業形態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目前仍然存在分歧,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生育保險的認定也是難點。而《條例》雖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包括採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工作方式,但「職工與單位協商」的方式顯然談不上政策「剛性」,還有可能導致僱主的反向用工歧視。
有在进步就好
“財產查詢權” 同時賦予夫妻雙方我覺得沒什麼問題。總不能說查詢妻子財產損害婦女權益吧?😅不過這也有可能是故意吸引火力和討論的特定爭議點?實則是希望減少其他條例的阻力?🤔
不管怎麼說,女性的權益保障進了一步,看看日後會如何實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