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定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财产查询权”引部分男性反弹|Whatsnew

《条例》还罕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
2023年11月15日,北京,一名妇女在十字路口从摊贩那里购买食物。摄:Kevin Frayer/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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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于4月8日公布。

福建是继上海之后中国大陆第二个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出台配套地方法规的省级行政区。此前,福建最早在1993年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之后还作过一次修正。

福建省人大官方说明称,“实施办法”与新修订的《妇保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有必要将本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起草坚持适度保护、可操作性等原则,“发挥地方立法灵活性大、针对性强的优势”。(延伸阅读:《习近平调整妇联地位,提出“防范妇女领域风险”》)

福建《条例》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其将对女性“抽象”的法律支持落到实处。

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这一规定并不见于《妇保法》和上海的同样《条例》,可以说是直面了女性官员在官场中常常作为副职“点缀”的现实。

福建《条例》甚至“隔空回应”了许多民间女权倡议。

比如,针对公共场所性骚扰,上海《条例》规定“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但此处未列出餐厅、商场等处所。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时值“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不久,上海反家暴志愿者小组曾公开倡议商场、餐厅也应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但上海《条例》并未吸收这一建议。(延伸阅读:《唐山事件后,她们的恐惧与愤怒》)

福建的《条例》则在相关条目中更全面地列入了“公共交通、娱乐场所、商场”。(延伸阅读:《大陆《反家暴法》四年,女性为何还是维权的牺牲者》)

此次福建《条例》还首次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增加生育保险规定,要求“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前,无论是《妇保法》还是上海《条例》制定过程中,都有中国女权团体提出非企业职工也应平等领取生育保险金,然而相关建议没有被吸纳。

此外,福建《条例》还推动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服务,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其还颇为新颖地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福建的《条例》还获得了《人民日报》的赞扬。其报道指《条例》“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报道也指出了妇女保障条例背后的初衷——“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延伸阅读:《三孩放开之后:关于性别、劳动力,与养老的问题答案在哪?

2023年5月20日,一对新婚夫妇在中国福建省泉州婚姻登记中心拿著结婚证书摆拍。摄:Xie Mingfei/VCG via Getty Images
2023年5月20日,一对新婚夫妇在中国福建省泉州婚姻登记中心拿著结婚证书摆拍。摄:Xie Mingfei/VCG via Getty Images

而《条例》的第45条规定也引起了网上的“男女不平等”议论,尤其是引发了一些男性的反弹。

该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而半年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内容显示主体为“夫妻一方”。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随后登上微博热搜。一些网友质疑,地方立法只允许妇女“单方”查询配偶财产,而不支持夫妻互查,有违“男女平等”。还有博主提出福建立法涉嫌违反上位法,计划在6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前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此举还得到了微博上以大汉民族主义和反对少数民族权益而著称的专栏作家梅新育的呼应。

对此,4月1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红星新闻”采访时称,《条例》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条的规定是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福建省人大此前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亦指出,相关条款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细化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

在肯定福建《条例》保障妇女权益之外,多家官媒评论文章反而强调要赋予男性同等的权利。上海澎湃新闻发布社论称,“希望‘她权利’只是一个开始,男方的调(查取)证权也尽快落地,从地方立法上升为全国立法”;河南广播电视台的“大象评论”称,“合理的规章,是支持双方权益,而不是偏向一方……男方的权益不应视而不见。”(延伸阅读:《简中互联网上的激进男权:孙吧人,是什么人?》)

早在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全面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类似争议便已出现。一些男性网友抨击部分条款旨在维护“女性特权”,号召男性参与提交立法意见。或许是受到舆论影响,原本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国家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在二审稿中删除。

事实上,“暂行特别措施”来自联合国《消歧公约》的创设,为弥补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妇女的从属地位,加快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对妇女的优待不得被视为歧视。(延伸阅读:《割礼与 me too,我们离性别暴力有多远?专访联合国妇女署副执行主任普里》)

许多网友指出,福建之所以对“妻子查询配偶财产”作出细化规定,可能是因为福建地区“全职太太”较多,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男方婚内出轨后容易隐匿、转移财产。不过,福建并这一做法并不是中国首例。公开资料显示,山东济南市和广东江门市分别在2011年、2012年曾发布过类似规定,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可依法查询另一方财产。

而2022年11月通过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仅在《妇保法》相关条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补充了一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此前在接受浙江日报集团“潮新闻”采访时指,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夫妻双方均可行使“查账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比如涉及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但在未能提供初步线索的情况下,相关申请往往不被法院采纳。

王逸芸认为,“查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不存在侵害他人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免受财产隐匿、转移等不公正行为的侵害。她更关心福建《条例》如何具体实施落地,是否仍需法院立案受理文件作为申请前置条件等。

此外,也有福建本地网友担心,《条例》中一些条款仍然难以落实。比如,新就业形态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仍然存在分歧,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生育保险的认定也是难点。而《条例》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包括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但“职工与单位协商”的方式显然谈不上政策“刚性”,还有可能导致雇主的反向用工歧视。

读者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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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在进步就好

  2. “財產查詢權” 同時賦予夫妻雙方我覺得沒什麼問題。總不能說查詢妻子財產損害婦女權益吧?😅不過這也有可能是故意吸引火力和討論的特定爭議點?實則是希望減少其他條例的阻力?🤔

  3. 不管怎麼說,女性的權益保障進了一步,看看日後會如何實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