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晚間九點,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出現一篇貼文、名為「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在短短三分半的影片中,蘇貞昌從「黑人被歧視」的角度出發,強調人們因不了解同性戀而害怕、因害怕而排斥,但科學已經證明同性戀是天生、不可能因教導使異性戀成為同性戀;蘇貞昌並說,行政院若不提出專法、立法院未在今年5月24日前通過草案,同性伴侶即可依現行民法規定以婚姻做為登記,盼社會各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是同一國」,應包容接受彼此的不同、和善對待彼此。
蘇貞昌的發言,宣示了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工程正式進入倒數計時階段。在未來兩個月內,《端傳媒》將於4月24日、5月24日各推出一波同志婚姻專題報導。而距離同婚通過倒數兩個月的今日,我們將回顧台灣同志婚姻立法過程,照見這過程中的角力拉扯。同志婚姻的立法過程,無疑是一個經典案例,揭示了台灣法律制度在面對社會重大爭議時,如何並容各種異聲,最終形成法律,改變社會體制。
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昨日、今日、未來
由於憲法為台灣法律最高位階,民法屬「法律」層次、位階低於憲法,而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職權所做出的「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對全國機關與人民都有拘束力,因此,一旦立法院未在大法官釋憲規定的兩年內制定/修正相關法律,今年5月24日後,同性伴侶即可依照現有登記制度合法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個出乎意料之外的草案名稱,受到群眾的熱烈支持。蘇貞昌貼文一出,在短時間內獲得近九萬按讚數、上萬次分享,觀賞人次更是高達一四七萬人次。
台灣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為名的法律,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此次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台灣首部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但該法法律位階等同於一般法律。
會有此一法案名稱,是因為當初挺同、反同團體對草案名稱各有堅持,府院高層與幕僚對此頭痛不已,甚至曾列表請民進黨立委私下針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同性配偶」等法案名稱進行「假投票」,結果竟是「同性伴侶」支持度最高。法案的最終名稱主要來自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她在2月底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上向政院高層提出建議,經府院幕僚研商後定案。
儘管反同陣營對此仍強力批判,稱政院版草案將同性伴侶在結婚的規定上,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的作法,明顯違背愛家公投去年底通過的700萬民意,但包含挺同陣營在內,對此部草案的內容都給予肯定,強調行政院沒有採用反同方建議的「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顯示行政院努力想要提出一部符合釋字748號的法案,來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事實上,行政院公布草案名稱前,還特地找了執政黨約40名立委做「行前溝通」,包含黨內一直以來力挺修民法的段宜康、尤美女,對這個草案名稱也未提出反對意見,原先在黨內難以凝聚共識的同婚議題,當天會議僅召開半小時就散會,力主修民法的尤美女還在臉書轉貼蘇貞昌的貼文,強調政院「盡了最大的努力提出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權利的法案,雖然仍有未盡之處,但行政院在各方壓力下打開空間的努力值得肯定」。
行政院以跳脫傳統框架的方式命名草案,成功讓外界將討論轉移到草案的實質內容。儘管挺同團體在政院提出草案後,仍發出聲明,點出政院版草案未臻完備的部分,但並未加以抨擊,反倒對行政院多所肯定,顯見此草案內容足以讓原先力主修民法的組織/立委,接受此為一「暫時性的里程碑」。
台灣同性婚姻釋憲案,始於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祈家威。1986年,祈家威與男性伴侶到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自此展開與公家機關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歷程。祈家威先後曾向立法院、法務部、內政部提出登記結婚的要求,不過都一一遭到拒絕,立法院更以正式公文回應指出,「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拒絕祈家威;法務部則在1994年發布17359號函釋指出,認定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儘管現行民法第980條關於婚姻章的規定,並未明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也未提及禁止同性婚姻的說法,但在上個世紀,這些法務部函釋與司法實務判決案例,卻實質造就同性伴侶無法結婚的困境。
1998年,祈家威申請登記結婚遭拒後提起司法訴訟但敗訴;2000年,祈家威首次就同性婚姻聲請釋憲,但隔年大法官以該項聲請並未具體指明現行法令牴觸憲法之處,從程序上駁回祈家威的聲請。2013年,祈家威赴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再度遭拒,他再次向行政單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皆以該案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祈家威於是在2015年再度向司法院提出釋憲申請書。
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並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同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有違憲之虞,要求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正,若超過兩年未修正,同性伴侶則可直接依民法規定登記結婚。自此同性婚姻爭取合法化的路程往前邁出一大步,也讓台灣有機會成為全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反同勢力反撲
儘管大法官釋憲提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礎,卻未明定立法形式,解釋文中也僅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台灣社會輿論自此陷入「民法派」與「專法派」之爭,也引發反同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彈。同婚團體主張,大法官釋憲文已認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等同排除「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或專章的可能,呼籲蔡政府應及早落實釋憲結果、修改民法;反同團體則指控大法官不公正、任意解釋憲法,主張此次釋憲案無效,並宣稱將向監察院提出彈劾大法官、再度聲請釋憲等方式,阻擋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下一代幸福聯盟為首的反同團體隨後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的公投中,提出三項反同公投,其中包含下一代幸福聯盟總召游信義提出「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國中小不應實施同志教育」、「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而不修改民法定義的婚姻形式」等公投案,先後都獲得超過六百萬的同意票數。其中,「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的公投案,更是囊括765萬同意票、72.48%得票率,相較挺同團體提出的「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明訂入法」,僅有三百多萬的同意票,此反同公投被反同團體視為一大勝利,同時積極向立法院展開推動「同性共同生活法」的立法遊說。
反同公投案通過後,另立專法勢在必行,民法派的倡議團體退而求其次,主張草案需以「婚姻」概念提出;反同團體則宣稱,民法規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結合,儘管另立專法,同性婚的形式也需以「伴侶」、「家屬」的概念提出,不能牽涉到婚姻。依照公投法規定,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應在公投案通過的三個月內、也就是二月底提出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挺同、反同團體自此展開草案名稱的爭奪戰。最終行政院拋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企圖跳脫雙方陣營對法案名稱的泥淖,院會並於2月21日拍板通過,同婚專法歷時數十年,總算送入立法院展開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共有27條條文,並直接明訂法案施行日期自今年5月24日開始。全文通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字眼穿插,並以「雙方當事人」作為稱謂,避開「夫妻」等敏感字眼。
法案實質內容採「準用民法」而非「適用民法」,意即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同性婚姻將採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草案第3條規定,未滿18歲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另外在財產、繼承與醫療權上,同性伴侶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雙方得合併報稅。草案第22條明定,雙方當事人互相有撫養義務,也有維持親密性及排他性義務。草案第17條規定,若雙方當事人之一發生外遇或重婚等情況,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同性婚姻關係。
針對民間爭論不休的同性伴侶收養議題,政院版草案第20條明定,同性伴侶準用《民法》有關繼親收養的規定,意即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並未觸及共同領養、跨國婚姻與人工生殖等議題。
行政院拋出同婚專法後,雖在名稱上避開雙方陣營對「婚姻」的爭議,且草案內容以中性的「雙方當事人」取代「夫妻」等指涉性名稱,但因政院版法條內容準用民法、以婚姻概念實質確保同性伴侶權益,這讓原先已備好「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反同保守勢力無法接受,發起愛家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頻頻遊說朝野各黨派保守立委,盼反同立委能在審議過程中,代為提案。
在反同團體挾帶公投700萬民意強力遊說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兩人領銜共同提案,在三月初提出由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19位跨黨派立委共同連署的反同專法草案,名稱仿效政院版、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為名。提案宗旨開宗明義就說,「考量同性兩人共同生活與異性婚姻間,於自然面存在事物本質之重大差異,且異性婚姻法制於我國已行之有年,依此建構所衍生之社會秩序不應輕率撼動……本法以民法親屬篇之既有價值決定為基礎,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
法案通篇以「共同生活之家屬」稱呼同性伴侶,刻意避開「配偶」、「伴侶」等字眼,諸多規定雖仍「準用民法」,但法條特地將相同性別兩人因永久共同生活的家屬身分界定為「非屬婚姻」;提案說明中更援引「民法」第1123條說明,「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強調立法者衡量相關社會價值,將相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形式,以「家屬關係」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公投第12案施行法》第12條明定,要成立同性家屬關係的相同性別兩人須年滿20歲,取得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後,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草案也規定,近親間禁止成為同性家屬,已有同性家屬或異性配偶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同性家屬間互相負有照顧義務;在醫療、財產與遺產分配上,同性家屬互為醫療代理人,以書面戶約提供之財產為雙方共有;此外,草案第13條提到,若有一方同性家屬欲終止雙方關係,只要具備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得隨時終止同性家屬關係」。至於婚生子女收養、共同領養、跨國婚姻等議題則未在草案中出現。
時代力量提出首部以「婚姻」為名的同婚專法
除政院版與反同團體提出的專法外,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在政院版草案曝光後,也曾提案連署「同性婚姻平等保障法」,是首部將婚姻直接入法案名稱的同婚專法,內容並觸及政院版未處理的人工生殖。草案明定,經另一方同意後,開放同性配偶在國內施行人工生殖,子女並視為婚生子女。不過,草案中仍以「雙方」、「配偶」、「同性婚姻者」稱呼當事人,並未提及「夫妻」等稱謂。
根據林昶佐提出的版本,除明訂相同性別之兩人可依民法之規定訂婚與結婚,其婚姻締結後之效力與民法婚姻相同外,草案也規定同性婚姻者經另一方同意後,得進行人工生殖,相關規範準用《人工生殖法》,受胎所生子女也視為婚生子女;草案第七條並觸及同性婚姻的跨國伴侶,內容明定「同性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非中華民國國民或非臺灣地區人民,其婚姻之成立,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也就是說,若法案通過,未來我國同婚伴侶,若另一半不是本國人、或雙方皆非中華民國國民,都能在我國取得合法的婚姻契約關係。
特別的是,草案第4條也納入「反歧視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及同婚子女之身份,以區別、排斥、限制之方式,給予差別待遇。
雖然該草案在承受保守勢力巨大壓力下完成連署,但林昶佐說,在與挺同團體數度溝通後,將不會正式將草案提出,以避免激化雙方立場。
未來兩個月,立院將成雙方攻防戰場
為縮短同婚法案審查時程,民進黨在政院版草案送入院會時便主張以逕付二讀的方式、將法案交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協商。儘管國親兩黨反對,但政院版草案最終仍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依照民進黨團提議、將法案逕付二讀,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並建議,反同團體力推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比照辦理。
最終,《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於3月15日通過國民黨團逕付二讀的提議,未來將與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由於反同專法內容與政院版草案差距甚遠、交集不多,未來進入院會協商之際,朝野立委如何在保守勢力與進步派立法間取得共識,勢必將引起另一波激烈的政治攻防。
我觉得逻辑条理清晰比较重要,多元的观点我接受起来没有问题,但逻辑错误一大堆、前言不搭后语的文字就像 spaghetti code 会有点 get on my nerves.
首先你援引释宪文说明选择具体以何种形式立法不涉及歧视,这里有个诉诸权威的问题。释宪原文里有“…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那么婚姻关系是否必须是个“永久结合关系”?同性婚姻为了保障永久性不应该允许离婚吗?另一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过“隔离但平等”符合美国宪法的裁决,大法官不认为“隔离但平等”是歧视是否说明“隔离但平等”确实不涉及种族歧视?
所以如果“大法官说不歧视就是不歧视”能够总结你所说的重点的话,那我就当你什么有用的都没说过好了。
平等还是歧视的判断本身就是依赖于社会历史背景,以及判断者在保守/进步政治维度上坐标的。相对保守的司法分支和相对激进的同运团体在另立专法这种保障同婚的方式是否涉及歧视上观点不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不能双方观点相悖因此而说同运团体观点不自洽。站在平权团体的立场上,没有法律保障相对于立专法歧视性更强,立专法相对于同性婚姻写入民法歧视性更强,在目前的情况下选择立专法完全可以说是对与社会现状的妥协,在无法一次性达到最平等的方案前,暂时选择歧视性较小的方案,也并不与同运团体追求婚姻平等的动机与目标相悖。先通过妥协性法案再逐步追求平权的先例很多,即使现状是无法一步到位,但性平团体依旧可以以同性婚姻入民法为目标继续组织长期的平权运动。
是「祁家威」吧?不是「祈」,謝謝。
為凸顯荒謬之處,在表述上比較沒那麼死板地歡樂,很抱歉因此讓spectrin沉溺於字句當中而沒掌握到重點,這是我的疏忽 。
其實我要講的重點,大法官的釋憲原文就已經有了很清楚的說明。” 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請注意,引述中括號內文字亦是釋憲原文。
所以大法官釋憲根本就已經明白告訴我們,要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不管我們是要修正婚姻章,或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或制定特別法,這些法律手段都是可以採用的。部分挺同運者你完全可以就專法實際的法條內容來檢討這裡不足、那裡不好,或是批評這裡有歧視嫌疑、那裡有不公平嫌疑。但你不應該主張另立專章或制訂特別法,這個專章、專法的形式本身就是一種歧視,而唯有採用民法的形式才不是歧視。如果那些立法形式本身就是歧視,大法官就不會放由立法機關任選其一或交由公投決定了。
“好了吧,現在公投結果確定要走專法一途,那想請問當初狂喊”專法就是歧視”的朋友們,依照當初你們對專法的唯一詮釋與理解,未來當專法施行之後,選擇接受專法保障的同時,是否意謂著你們正無時無刻歧視著自己? 抑或其他人將來依據法律,”應該”選擇歧視你們呢? ”
按照字面的表达的意思,你原本想说的应该是,追求平权的人如果接受了(他们认为是)歧视性的法律,那么他们就相当于歧视自己,或者支持他人对自己的歧视。投票权禁制法失效后,少数族裔接受了依人头税或读写测试限制投票权的法律,在这种歧视性的法律下获得投票权并不能说他们是在歧视自己,也不能说这是在支持歧视性的法律。同理同运人士即使认为专法为歧视,但通过专法缔结同行婚姻,也不能说他们是在支持歧视性的法律。这和法律是否是实质上存在歧视问题无关的。你之后提出的困境意思已经发生变化了。请保持前后一致性。
另外法律是否产生歧视效果,和法律实质内容有关不代表与法律层次属性无关。
另,如果你想证伪”专法既是歧视“,那么就不可以”假设存在没有歧视完全平权的专法“。这应该是个基本的逻辑问题。
從美國當年各洲的人頭稅也很清楚地可以看到,這些為了排除某類人有選舉權因而帶有歧視效果的都不是什麼專法或特別法,就是普通稅法增修條文。這就很明確地告訴我們,是否會產生歧視效果,跟法條的層次或屬性沒關係,而是跟法律所制訂的實質內容有關。如果我們假設今天為同志平權所設立的專法,其”實質內容”對於同志的保障和權益能做到與民法一樣,甚至因為量身打造的緣故而做到比民法更週到、更完備,沒有不公平或產生任何歧視,為了討論方便,假設今天這法案真的已經100分完美好了,這樣一部同志平權專法,還會僅僅只因為它是”專法”,而被視為歧視嗎? 對於堅持”專法本身就等於歧視”的人而言,他要嘛必須堅持這一部已經完美100分(表示完全沒有歧視)的法就是有歧視,要嘛他就必須捨棄他一開始的預設。因此,要嘛他會矛盾,要嘛她一開始的預設是錯的。spectrin例子中的那些人,所遇到的並不是這樣的困境,他們也不會遇到,他們所處理爭取的是實質上所遭遇的不公平歧視。
美国曾经也有使用人头税和读写测试来限制少数族裔行使投票权的时候。如果有少数族裔的人认为这种限制是歧视,那么这些人坚持投票,或者帮助他人通过读写测试、获得投票权是否算是自我歧视或者鼓励他人歧视自身的“猪队友”?
“專法就等於歧視”,這口號許多同運人士在公投前喊得震天炸響,把專法和歧視牢牢綁在一起,也把支持同志平權但支持另立專法的人視為異冦。其實大法官釋憲原文已經說得很清楚,”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這已明白點出,法的制定型式與一個人對同志要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根本是兩碼事。好了吧,現在公投結果確定要走專法一途,那想請問當初狂喊”專法就是歧視”的朋友們,依照當初你們對專法的唯一詮釋與理解,未來當專法施行之後,選擇接受專法保障的同時,是否意謂著你們正無時無刻歧視著自己? 抑或其他人將來依據法律,”應該”選擇歧視你們呢? 世界上比豬隊友還可怕的大概只有豬自己了… !
希望中国七千万同性恋可以因此为民主化贡献更多的力量
很悲觀,但還是希望社會能對不同的聲音多包容
「最終行政院拋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企圖跳脫雙方陣營對法案名稱的泥淖,院會並於2月21日拍板通過,同婚專法歷時數十年,總算送入立法院展開審議。」
同婚立法至少鄭麗君上一屆立委時期就有在提案,尤版民法草案跟其他版本也是已經過了委員會初審等階段,只是無法排進二三讀。而專法這個用詞在句中反而看來像是比民法修正案更進步的立法方式,這樣的敘述似乎有點忽略立法院進步委員或遊說團體先前的努力?
记者:中国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总理:允许,在台湾省
——全场响起雷鸣般的掌声!都为总理的智慧惊叹!
台湾加油!
还是很感动
错词:「造就」的感情色彩是褒义,因此「造就同性伴侣无法结婚的困境」为错误用法。
来源:《国语活用辞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