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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受刑人王信福等37位死囚,主张死刑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保障的平等权、生存权,违反比例原则,声请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在今年1月受理,并于4月23日召开台湾史上首次对死刑的宪法审查言词辩论。 9月20日,宪法法庭做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虽未废除死刑选项,但在17条判决主文中,大幅提高死刑判决的门槛,垫高的判决门槛无疑达成“实质废死”。
依据台湾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死刑相关的法律一共有九部、50个条文及64项规定,本次宪法法庭审理的释宪声请,即37名死囚判决确定的适用法条,分别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71条第1项)、“强制性交故意杀人罪”(第226条之1)、“强盗杀人罪”(332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
宪法法庭表示,过往大法官会议(编按:宪法法庭前身)分别以释字第194号(肃清烟毒条例贩卖毒品处唯一死刑规定)、释字第263号(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唯一死刑规定)及释字第476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死刑、无期徒刑规定)审查死刑释宪,最近一次的死刑释宪审查,距今也已有25年之久。
依据此次宪法法庭判决,在审查的四个刑法杀人条文中,只要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尚不违反宪法生命权之保障。
本次死刑释宪判决,由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宣示判决结果。 判决由大法官黄昭元主笔,有五份部分不同意见书,分别由大法官詹森林、吕太郎、杨惠钦、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虽部分合宪,但八门槛提高判死难度
虽然判决主文首先论述了死刑“部分合宪”的理由,但在接下来的判决主文,大法官设下八道门槛,分别是:侦讯时应强制辩护、第三审应强制辩护、第三审要经言词辩论、合议庭法官需一致决被告行为时、审判时、或执行时有精神障碍、心智缺陷不得科处或执行死刑。 判决主文无疑强化司法审查及科刑、执行的严谨,但对反对者而言,却也是让死刑形同虚设,难以执行。
大法官在主文中指死刑合必须在特定要件下才得以成立,包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最严重”、“程序符合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等,也因此判决强化判处死刑的门槛,
大法官在主文三中宣示,涉犯杀人罪者,在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或调查时,应要有辩护人在场并得为陈述意见,宪法法庭要求有关机关应自宣示之日两年内依据判决意旨修法,但目前已完成的侦查及调查其效力不受影响。
大法官又在主文四宣示,于第三审审判时应该要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以保障被告的防御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欠缺此部分,宪法法庭宣告“立即失效”。
主文五则宣示,第三审审判应经过言词辩论,现今条文并未明定,违反人民诉讼防御权,并要求机关在两年内修法。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在宪法法庭后记者会上进指出,这37位死囚,只有五位有言词辩论。
大法官又紧接着主文六宣示,科处死刑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机关应在两年内修法; 此前已作成的历审判决,效力不受影响。 在台湾,合议庭指的是法官人数在三人以上共同审判案件,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审判,最高法院各庭则由五名法官审判。 而此“一致性”意味着合议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那么便无法判死。 杨皓清在记者会上解释,“一致决”并非在论罪环节,而是在科刑评议时需一致决。
此外,后面的主文又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导致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著降低的被告拉高死刑门槛,只要被告在“行为时”、“审判时”、“执行时”任一阶段符合刑法第19条第2项的情形,便不得科处、执行死刑。
犯罪情节最严重亦有多道拦阻索
除设下程序门槛外,宪法法庭判决宣示,死刑终究为极刑,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特殊、例外之情形,仅适用于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且程序规范及实践均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者。 且若犯故意杀人罪,应仅限于行为人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情形;反之,若是基于未必故意而杀人既遂,也不算情节最严重。 至于何谓“犯罪情节最严重”的定义,宪法法庭在判决中举例各犯罪情形。
判决指“犯罪情节最严重”包括数个考虑因素。 首先,在犯罪动机与目的上,行为人是否出于预谋之蓄意连续杀人或恣意无差别杀人等恶行重大之动机。 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参与程度来说,行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学制品、毒药等;是否对被害人施加明显不人道、有辱人格、极端凌虐之残忍手段。 就犯罪结果而言,行为人是否杀害多人,是否残忍杀害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之儿童、老年人、怀孕者、身心障碍者等。
判决也意味着,目前在囚的37名死刑犯,可依据宪法法庭所揭示的“三故意”(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与“三手法”来重新检视自己是否达其门槛,争取重新判决,此后各级法院也须依据大法官订下的标准审判杀人案件。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认为,纵然是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的情形,也不当然适用死刑之规定,须由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险或损害、行为人违反义务程度、与被害人关系等犯罪情状,进一步确认被告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伦理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或犯罪手段为特别残酷, 或犯罪结果具严重破坏及危害性者,才为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形。
判决指出,至于就个案犯罪情节确属最严重的情形,法院于个案量刑时,仍须进一步衡酌与行为人相关之一般情状,以判断被告是否有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的高度危险,且无更生教化、再社会化的可能,致须采取宣告死刑这种永久隔离的最后手段。
是此,本次死刑释宪结果,不仅拉高科处死刑所需的程序门槛,且在适用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标准上也设下多道关卡,不仅须在犯罪动机及目的是需符合恶性重大之动机,在犯罪手段亦尚须极端凌虐等残忍,且犯罪结果也需符合是否杀害多人、及杀害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之受害者之条件。 而上述条件仅为大法官的“例示”,而非“列举”,意味着有在这样的“标准”下,未来死刑判决只会更加严格,且更为少见。
实际上,台湾自2021年起,已维持三年无死刑判决确定与执行死刑的纪录,现状为“搁置死刑”。大法官判决如今看来更是在搁置的基础上再予以冷冻,朝向形式上保留死刑,但实质上难以适用的状况前进。
而在有八成民意反对废死的台湾社会,在野党强烈反弹批判下,宪法法庭做出“合宪性解释但限缩适用范围”的判决,像是对于不满废死声浪的折冲,也意味着宪法法庭对立法权的尊重,并未侵越立法权之决定。
同时,这也是台湾在国际废死的期待下,与国内社会要求严刑峻罚吓阻犯罪的高张压力下,取得一定的平衡,并且在吓阻犯罪的期待下设下门槛避免滥用死刑的疑虑。
不过,虽然宪法法庭做出“部分合宪且缩限适用范围”的判决,在12名大法官中另有其他五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其中,尤以在4月23日言词辩论庭与法务部代表有多次言词交锋的詹森林大法官备受关注。 此前,詹森林曾于2016年立法院审议大法官提名时主动公开表态赞成“终局废死”。
詹森林在部分不同意见书指出,“选择死刑作为刑罚,仅仅是恐惧、复仇与泄愤,而非实现正义。 ”他认为,在所有刑罚当中,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后救济手段都无法真正填补损害的刑罚手段,这是死刑无法符合宪法规范的重要理由。
“依本判决理由,人民法感情、历史及社会脉络竟然成为支持死刑继续存在的唯一理由,可以看出死刑在实现其所宣称规范目的上的贫乏空洞、苍白无力。 ”詹森林对本次判决加以批判,并表示宪法法庭唯一的选择,为坚定表明拒绝死刑的立场,“无论在道德上或价值判断上,都不容留下任何模糊的空间。 ”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政党又如何回应?
在宪法法庭做出判决后,37名死囚声请人,只要在符合判决意旨下,即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也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如经最高法院认有理由,则会撤销改判。
从判决内容来看,宪法法庭认为1999年修正公布的刑法348条第1项故意杀人罪,不问犯罪情节是否达严重程度而采“唯一死刑”违宪。 虽该条已非现行法律,但遭此条规定判决死刑的黄春棋、陈忆隆可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检察署声明,检察总长将依职权为黄春棋及陈忆隆两位死囚提出非常上诉。
黄春棋及陈忆隆于1995年犯下绑架黄姓建商撕票勒赎案,同案被告徐自强获再审无罪确定;黄、陈二人于2000年4月死刑定谳,迄今24年仍尚未执行,为“待决”久的死囚。
此外,根据判决意旨,37名死囚中犯下杀害母亲、婆婆及丈夫三人的林于如、因赌债纠纷枪杀二人的沈歧武,以及在卡拉OK犯下纵火案酿五死的林旺仁,有机会因心智缺陷等原因而不得执行死刑,同时三人亦可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对宪法法庭的判决,台湾三主要政党反应不一,执政的民进党回应尊重宪法法庭针对死刑制度合宪性判决。 总统府发言人郭雅慧回应,总统赖清德尊重宪法法庭对死刑制度合宪性的判决结果,也期待相关部门依判决意旨修正配套法规,以符合程序正义、人权价值,让法制度更加完善。
最大的在野党国民党则表示对释宪结果表达遗憾,批评释宪结果几乎宣示实质废死,并称民进党会“以分阶段的方式,不顾民意反对,逐步推进废除死刑”。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也表示,死刑虽然合宪而留在白纸黑字的法条上,但是将来个案要判死层层路障,困难重重。 他另质疑总统赖清德,刚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们,多人表态支持废死,是否表示连这一个为死刑设下重重路障的判决都不愿意尊重,将来还打算翻案。
民众党党团则回应,宪法法庭判决实质提高了死刑门槛,并指追求人权同时,法制矫正等不该偏废,将要求刑事司法体系针对本次判决结果研拟配套措施,以回应民意。
民团遗憾宪法法庭未打破仇恨循环
在宪法法庭判决后,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国际特赦组织台湾分会等多个民间团体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济南教会召开记者会,共同表态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
废死联盟表示,不少民间团体期许宪法法庭坚守人权捍卫者角色,若宣示死刑违宪,将引领台湾社会超越复仇、打破仇恨循环,开启疗愈创伤可能; 但很遗憾宪法法庭未这样做。
废死联盟主张,从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可以看出,死刑制度并不如社会大众想象地严谨,现行制度有诸多缺失,包括没有全程的强制辩护、(2012年以前)第三审没有言词辩论、判决没有一致决以及精神障碍被告并未排除死刑的适用等问题,宪法法庭已在宪判字第8号判决中肯认以上制度均违反被告的诉讼防御权及正当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宪法法庭判决虽对死刑定谳的实体条件进行限缩,但台湾仍有37名死刑定谳个案,废死联盟指出,这些个案大部分非直接故意或预谋,未必符合“情节最严重之罪行”,且个案均涉及上述程序不正义的问题,呼吁法务部不应执行死刑,检察总长应就不符合宪法判决意旨部分,协助37名个案提救济, 若没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处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公政公约第36号一般性意见书关于“情节最严重之罪行”。
台湾冤狱平反协会副执行长柯昀青表示,遗憾死刑制度持续存在台湾,宪法法庭在判决中指出司法体系未来将更谨慎调查刑案事证,但此见解无视过去岛内外研究及经验,“冤案是司法体系下的系统性错误,并非一个执法单位特别慎重就能避免。 ”
她也指出,台湾已有七名冤狱平反者,包含苏建和案三人(徐自强、郑性泽及谢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国庆、卢正、杜氏兄弟等人来不及抢救,生命权即被公权力剥夺。 目前37个定谳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顺的冤案尚待平反,“这些数字代表我们是会犯错、也已经犯错的国家”,死刑是夺取人民生命的刑罚,若误判对人民的伤害将无法弥补。
最后,废死联盟呼吁政府与民间持续进行社会对话,释宪并非终局,台湾仍有许多现存的困难和未来的新议题需要探讨、有新的挑战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国家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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