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辩:台湾首次对死刑的宪法审查言词辩论实录

根据台湾《宪法诉讼法》规定,经言词辩论后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宣示,必要时得延迟两个月。
2024年4月23日,台北,三十七名死囚认为死刑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召开言词辩论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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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受刑人王信福等37位死囚,主张死刑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保障的平等权、生存权,违反比例原则,声请宪法审查。宪法法庭在今年1月受理,并于4月23日召开台湾史上首次对死刑的宪法审查言词辩论

王信福现年72岁,为台湾最高龄的死囚,因涉入嘉义双警命案于2011年被判处死刑定谳,但监察院、多个人权团体认为是冤案。

王信福透过律师翁国彦在宪法法庭上表示:“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为求其生不可得?为什么我的案件,找不到我的指纹,法院可以一句话这么草率判死刑?想请问大法官,这样是否有违宪还是违反什么?”

王信福也于4月17日写信给救援大队,表示虽然无法到宪法法庭上陈述意见,但他还是想说:“我自幼失学,表达能力不足,尚有案内诸疑问无法一一表述,盼见谅,只是明明不是事实的事却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愿大律师们能予法庭上争得死刑违宪之诉求,求得一线生机再有力争之余地,换得洗刷污名之机会。希望所有大法官能看见。”

在台湾,死刑存废一直是具有高度冲突的公共议题。法务部历次进行的调查中,有达八成的民意“反对废死”。当社会发生重大刑案,死刑更经常成为支持与反对方的论战重点。2010年时任法务部长王清峰因个人宗教信仰拒绝执行死刑引发争议,2012年台南汤姆熊割喉案、2014年的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2016年小灯泡案,以及近年的嘉义台铁刺警案台南杀警案皆多次引爆舆论论战,让废死与反废死持续争议。

从政治角度来看,现任总统蔡英文自2016年上台以来,台湾仅执行两次死刑。台湾前一次执行死刑,已是2020年。当年,因纵火案致6死5伤的翁仁贤被执行枪决。而另一名被执行死刑的是杀妻后掳走女儿并烧炭自尽导致幼女身亡的李宏基。除此之外,台湾虽保有死刑制度,但近四年已无任何死囚执行枪决,过去三年高等法院也无任何死刑定谳案件,被认为处于“实质上废死”的状态。

同时,现任15名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四名由前总统马英九提名的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林俊益八年任期届满下,改由蔡英文任命的朱富美、蔡彩贞、陈忠五、尤伯祥上任,宪法法庭将迈入15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总统任命的时代。其中,至少有包含司法院院长兼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在内的八名大法官具有浓厚的自由派色彩。外界因此解读,此次“生死之辩”不无可能作成“违宪”结论。

除了民众普遍关注外,本次言词辩论的另一争议在于,包含许宗力在内,有七名大法官将于10月底届满卸任,死刑宪法审查预料将是这七名大法官最后几宗的宪法审查案。而候任总统赖清德将于520上任,宪法法庭选择在蔡英文卸任、赖清德上任前开此宪法审查程序,也引起国民党立委的批评。

2024年元旦,总统蔡英文受访时强调台湾并未废除死刑,目前的死刑犯都仍在释宪的法律程序中,相关议题也显示预防犯罪是民众心中最大期待。她表示,“无论谁当总统都不能超越法律,因为台湾是法治国家。”

宪法法庭自2022年1月施行后,审理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等。此次宪法审查将是自2017年3月同性婚姻言词辩论、2020年3月通奸除罪化言词辩论后,另一宗引发台湾社会高度关注的宪法审查案。需注意的是,前两宗释宪申请,最终宪法法庭都是在“逆风”的民意下,做出违宪的决议。

此前,台湾宪法法庭及其前身大法官会议曾在三号解释中指出死刑并不违宪,分别是释字194、释字263号、释字476号。另外,2010年时大法官也曾不受理死刑的释宪案。直到今年宪法法庭受理死刑是否违宪以及有无配套措施等议题的相关释宪。民间团体废死联盟认为,关于死刑合宪的三号解释已过时,“这是台湾死刑制度面临宪法审判的关键时刻”。

在宪法法庭列出的争点提纲中,本次言词辩论的争点除死刑是否合宪外,还包括死刑适用的犯罪类型与被告是否有应限缩之处以及死刑应具备配套程序才符合宪法正当程序之要求。

除社会内部外,台湾的死刑存废也一直是欧盟关注的重点。2011年,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一口气批准五名死囚的枪决引来欧盟关切,甚至有媒体报导指有欧洲议员认为台湾此举违反人权,考虑提案取消对台免签证待遇。曾勇夫当时表示,没有得到这方面的讯息。此后,2014与2016年,法务部分别批准五名及六名死囚枪决,皆曾引起欧盟驻台单位表态“反对死刑”。

2024年4月23日,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进入宪法法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2024年4月23日,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进入宪法法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死刑违宪与否,声请人、法务部、专家各自表述

4月23日上午10点,宪法法庭后方已架满一整排摄影机。法警来到走道中间,宏亮地发出“请起立”的指令,全场参与者起身待大法官从法座后方的侧门入座。在大法官入座前,有一分钟供媒体拍摄的时间,时间到、大法官就座,法警再高声喊道“请坐”后,台湾史上第一场由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死刑存废展开的宪法辩论就此拉开序幕。

宪法法庭现任15名大法官中,大法官蔡烱炖曾审理死囚王鸿伟案、蔡彩贞曾参与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顺辩护人,三人均依职权回避,亦即本案共由12名大法官审理。

根据法庭安排,上午10点开庭后先由声请人方诉讼代理人、关系机关法务部代表开场陈述,随后安排六名专家学者、鉴定机关与团体代表发表意见,接著进行交互诘问,由声请人方询问关系机关、专家学者、鉴定机关与团体,再由法务部询问声请人、专家学者、鉴定机关与团体。下午两点半再由12名大法官询答90分钟,最后由声请人、法务部各自以15分钟进行结辩。

声请方由律师李宣毅、李念祖与李剑飞代表发言。三人分别就死刑的存废、目的及大法官如何在民意不支持的情况下审理本案进行论述。李宣毅在简报中展示他儿时与外婆的照片以及外婆遭遇抢劫死亡的资料新闻。他阐述作为一名被害人家属,从想杀害被告转变成不杀的过程。他表示,更希望理解被告为何犯下重罪,理解外婆的死亡。

李念祖列举死刑的违宪理由,包含死刑是一种酷刑、缺乏量刑理由。李剑非则指,反废死者认为死刑在台湾具民意基础,但他以近年的大法官释字为例,无论是同婚立法或通奸除刑罚化,都不是主流民意认可,大法官有带领民众认识宪法的必要。

声请人所提的声请书中则多以死刑侵害人民生命权与人性尊严巨甚,属于对基本权的侵犯为由提出释宪,同时提到死刑从理论到实际适用均违反平等原则,死刑的手段与欲达成的政府目的间违反比例原则,死刑的审判充满“恣意性”等理由要求大法官宣示“死刑违宪”。

鉴定人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鉴定书中亦提到上述内容,同时表示死刑制度是“国家不法行为”,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相悖,且死刑亦无法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深层次的正义与补偿需求,认为应当宣布死刑违宪。代表人权委员会出席的委员高涌诚指,“死刑的吓阻作用缺乏实证支持,且存在无法挽回的冤案风险,监察院多次作出调查报告指死刑案件有瑕疵,如本次声请人王信福案。”

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发言时则坚持“死刑合宪”。郭永发指,释字194、263、476号解释文都认为死刑合宪。再者,台湾近五年共有476件杀人确定案件,仅有1例判决死刑定谳,代表死刑在台湾有其量刑标准,须符合杀人与高度严重暴力犯罪,死刑判决并非恣意。

另一鉴定人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也认为死刑并不违宪,提出死刑并不必然违反生命权之保障、死刑具有防卫社会安全之目的,不处死刑将严重冲击社会大众对国家刑事司法之信任等理由。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又指根据其统计,被害人家属普遍赞成实施死刑。

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代表、律师陈淑贞转述台南杀警案受害家属的心声,“希望正视被害人及家属的伤痛,废死论述沽名钓誉,只是政治操作”。陈淑贞则强调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同样有人权,应该被重视,并呼吁大法官不要违背广大民意基础。

本次宪法法庭共指定六名专家学者提供意见,其中三名专家在咨询意见中认为死刑制度违宪,另外三名专家学者则认为死刑制度合宪。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颜厥安指出,“死刑是否违宪是国家权力界限的问题。”他认为,死刑的宣告使受刑人成为国家要消除的对象,待执行的死囚人性尊严自定谳之日起消失,这种去人格化的权力为宪法所不容许。同时现行死刑判决要求法院判断的“无教化可能”的宣判均基于非常有限的资讯,这种宣判是宪法所要求的“谨慎诫命”所不允许的。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谢煜伟反对以“人性尊严”作为判断死刑是否合宪的理由。他认为,刑罚正当性仍是“应报”(Retributive Justice),但“死罪”为相对概念,无法证明某一罪行非死不可,因此亦无法证明必须使用死刑来作为最严重犯行的对应刑罚。且死刑的国家权力行使已然抵触“责任原则”的行使,不具有刑罚适格性,有违反宪法明确区隔原则的可能。他强调,“废死不等同于死刑是否违宪”,在宪法法庭上要讨论的是死刑是否违宪。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丞仪先表示,犯罪需要到惩罚,但死刑到底是吓阻还是应报?他认为应报论无法在可确定的认识基础上有效说明死刑是否能达成其预设的目的,难以进一步证明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必要关联,亦即执行死刑确实可以达成该目的,且为最小侵害手段,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因而侵犯生存权、人性尊严与免于酷刑的权利。他要求大法官宣告死刑违宪,由立法机关于一定期间内删除死刑规定,同时尊重立法形成自由,确定最严厉的刑罚。

另外三名专家学者则倾向认定死刑合宪。开南大学法律学系荣誉教授郑善印指出,死刑追求的目的皆合宪,以死刑作为达成目的之手段造成剥夺人民宪法上权利的效果为宪法所容许。他更称,“这37名死刑犯是怕死,而不是遭受冤屈”,且死刑存废不应由大法官决定,应交付全民公投。

而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教授赖拥连则认为,《宪法》第15条并非保障“生命权”,死刑制度是国家通过刑罚对犯罪人进行追诉,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由人民或被害人代行正义,并无违宪问题。他又认为,现行刑事司法判决并不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权益,“法官应当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进行死刑的判决,根据他们的意见撰写判决”。他也认为死刑存废不应交由大法官决定,而是具民意基础的立法机关来立法。他强调,“我虽认为死刑合宪,但我赞成缓死,让立法院进行符合目的的立法。”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许家馨从法历史的出发,认为当代废死思想大多基于基督教废死思想,而缺乏本土视野与对话,一旦宪法法庭宣告死刑违宪,就剥夺立法权审议各种中间立场的可能,因此宪法法庭不应该超越目前有明确法效力的实证法,进行缺乏有效法规范依据的终局价值决断,阻断民主审议与社会对话。他称,“死刑存废是价值选择,难以用辩论决定。酷刑的定义也会视情况有所差别,若是对纳粹份子处以极刑,也许我也会同意并说,请求上天怜悯他的灵魂。”

但是,许家馨表示,他虽认为死刑合宪,但同意不实际执行死刑。

不过,同为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的黄丞仪却指出,想像中的传统中国死刑在执行上有许多的变形,并非具有一致性的刑罚,反而是巩固礼法秩序的工具,而台湾人并非始终都有实施死刑的生活经验。他指出,台湾人接触近代西方式法院及刑法的初体验,就是死刑大量运用在政治反抗案件上,同时,台湾原住民族与中国历史上均有许多废除死刑的思辨与尝试。他还认为,死刑永久剥夺受刑者重新回归政治社群的可能,显示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的完全支配,违背共和国原则,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相违背。

除了鉴定人与专家学者之外,本次共有17个社会团体、政党或个人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其中多数主张死刑违宪。多数意见提到死刑剥夺人性尊严存在的基础,违反“罪刑相当原则”(任何人在且只在自我能力所及范围内负责)与“预防原则”,剥夺人性尊严存在的基础等。

其中,台湾冤案平反协会特别从冤案救援角度提及死刑可能干扰被告陈述的自由意志,侵害被告不自证己罪的权利,且让受判决人无法寻求非常救济,有违宪法对人民诉讼权的保障等问题,认为死刑违宪;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黄克先则从他对死囚所做的田野等角度出发认为,死刑犯犯行背后,是必须被批判而改进的社会制度,司法目前判处死刑的社会意义,是忽略国家功能未彰的事实,违反全面且深层的社会正义;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刘静怡则提及死刑的存在凸显“生命不等值”的立场,违背司法者的“平等保护责任”。

而中国国民党则以立法院党团名义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认为死刑制度合宪。国民党认为,法律适用应当“符合中华民国的文化传统、法律沿革、人民的法情感与惯例”。中华民国法制史上一直保有死刑,大法官会议历来解释均指死刑合宪,主流民意死刑亦历来主张维持死刑,认为释宪者应“维护宪政民主秩序”之原则,维持一贯见解。不过,国民党在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指出死刑应当“存于明文而废于实践”,亦即不实际执行死刑。

此外,宪法法庭所列的提纲中亦包括对得适用死刑之犯罪类型、得适用死刑的刑事被告范围及死刑的配套程序是否合宪的问题。针对前两个问题,多数专家意见、国家人权委员会与法庭之友意见书均主张即使死刑合宪,也应限缩得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同时不应对有“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的行为人判处死刑,仅犯保协会表示应排除绝对不罚之决定,法务部则表示相关条文无违宪疑虑。

就死刑的配套程序是否合宪问题,包括认为死刑合宪的郑善印的咨询意见、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等多个机构均认为应加强其配套措施,包括在侦查阶段引入强制辩护、第三审辩护程序应强制辩护且一律行言词辩论等。

2024年4月23日,台北,司法大厦。摄:陈焯煇/端传媒
2024年4月23日,台北,司法大厦。摄:陈焯煇/端传媒

有关情节重大罪行、共和国、死刑替代方案的论辩

下午两点半继续展开的言词辩论,一开始先出现了小插曲。审判长许宗力开庭首先表示,上午十点,声请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递状声请大法官朱富美回避,但11名大法官评议后认定,朱富美不符合回避事由,也无须回避,裁定驳回。

朱富美先生为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邢泰钊,法务部此次征召最高检检察官林丽莹担任诉讼代理人,邢泰钊并未实际参与宪法法庭诉讼。实际上,该次宪法审查如要做出“违宪”决议,需取得过半的七张票,一旦声请朱富美回避成功,在11名参与宪法法庭审查的大法官中,更仅需取得关键的六票即可做出违宪决议。

在许宗力说明完驳回朱富美的回避声请后,大法官詹森林首先进行询问。

詹森林首先向声请人提问,“假设事实非常明确,证据也非常确凿的杀人案,例如捷运郑捷杀人案、或是小灯泡案,在这样根本不会有误判的可能下,声请人是否认为死刑并不违宪?”詹森林并询问声请人李宣毅律师,“您个人有这么伟大的胸怀,我想很多人都很敬佩,但您能期待所有被害人家属跟你一样吗?”

声请人诉讼代理人李念祖律师回复,大法官的问题必须回到“何谓情节重大罪行”,怎么定义是个问题,但情节重大罪行是否处死刑则是另个问题。李念祖以1998年罗马规约举例,指该规约也没有规定情节最重大的罪行要处死刑,“甚至罗马规约所列举的四大重大犯罪,情况还比郑捷的犯罪严重得多”;他也说,1966年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做出相关表述。

李念祖进而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论述。他指无知之幕最后要去订定社会共识,但他不知道有几个社会在无知之幕中,会产生一个共识是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大家都得死”,他说,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还是要每一个人都同意,而非多数决。

律师李宣毅援引鉴定人许家馨研究员的“共和国”理论表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作为一个群体,我们如何看待‘被害’这件事”。他说,对多数被害者而言,面对重大犯罪通常是第一次经历,这是前所未有的初次经验。但对国家来说,我们的国家已经经历了许多重大犯罪,我们有了丰富的经验,“在重视被害者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回顾,在面对众多重大犯罪时,我们究竟学到了什么。”

李宣毅认为,当讨论国家的刑罚权时,无疑应该听取被害者的意见,但社会还需要讨论,国家应该使用什么样的刑罚,以便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他还说,目前司法运作已经取得了很多进展,例如已经存在的诉讼参与、告诉和代理机制,但这样的思考仍然非常单一,“我们总是假设被害人应该得到什么,应该如何满足他们的需求。”

“当我们与被害人讨论他们需要什么时,他们可能只是接受了我们提供的选项。”李宣毅质疑,这真的是被害者所想要的吗?他指,在考虑被害者的需求时不应只考虑行刑或诉讼制度,而应考虑他们如何掌控自己生活的决定权,他们的人生故事应如何发展。

李宣毅继续说,国家提供了死刑这一选项,便怠慢了对被害者更深层次的思考,不再积极为他们防御可能的创伤,不去积极寻找帮助他们真正恢复生活方向的方法,“因为死刑让政府的压力得以卸除。”他说,社会必须明白,被害者家族若深思熟虑,可能会发现他们爱的人的生命与加害者的生命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之后,詹森林又询问法务部,该部2002年12月曾对外表示,如果有替代刑罚,那么赞成废死的民意至少有30%、40%、甚至51.8%,但法务部为什么到今日似乎并无积极作为?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回应,法务部认为死刑存废跟死刑有无违宪是两件事,法务部认为死刑并不违宪,但死刑存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事情。她说,所谓的讨论,就是要跟社会大众做沟通和讨论,以法务部立场来说,只要可以凝聚民意共识,消减民众疑虑,并有合理替代方案下,那就可以讨论死刑存废问题。

简美慧说,2005年《刑法》总则修正时,提高了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这和减少死刑使用是有关的,过去无期徒刑可能关15年就出来,当有死刑与无期徒刑可以选择时,法官也许比较不会选择判无期徒刑,但当假释门槛提高后,就给法官多一个选择,她认为法务部做了许多努力,并无立法怠惰问题。

“替代方案我们有持续在做,持续地在这个委托研究当中。”简美慧强调,法务部有持续进行民调了解时代演进,替代方案除了民众可以接受外,它也必须合法合宪。

司长郭永发也回应,司法院释字第194号,263号以及473号均认定死刑规定合宪,目前民调在支持死刑上也占了八成以上。郭永发引述鉴定人赖拥连的意见书表示,从2012到2023年受访民众有62.7%不赞成废除死刑,但有配套措施下愿意考虑废死有23.1%,非常赞成或基本赞成废死的仅14%,“支持废死与反废死的比例差距非常大。”

郭永发另引意见书指,从2019到2023年5月,涉及强盗、掳人勒赎、强制性交等杀人罪的476件杀人案件,仅有一件被判决死刑定谳,他认为法院审判程序非常严谨,“以社会法秩序现状来看,死刑应该合宪。”

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补充提及,死刑所涉及的人性尊严跟酷刑的定义,不管是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或是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他们认为在解释人性尊严或在解释酷刑时,必须要依照当时一般社会的认识跟价值判断,她更指在释字476号还有其他解释上,也特别提及必须注意到人民的法律情感。她还引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鲍威尔的话,提醒宪法法庭不要对立法速度感到不耐烦。

死刑违宪“逆风”、大法官有无民意基础?

法务部的立场不难理解,在这场言词辩论前,16日法务部已透过新闻稿表达七点声明表达反对废死,内容指死刑是重大争议问题,应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

法务部在言词辩论时表示,基于司法自制原则,死刑存废应由行政或立法机关形成决定。且在社会未有高度共识下贸然宣告死刑违宪,可能引发社会对立及冲突,更逾越权力分立界线,呼吁宪法法庭应将解释后果评估纳入考量。

上午的言词辩论中,法务部又提到死刑在台湾是严重分歧的议题,而宪法法庭面临所谓“抗多数困境”——欠缺直接民主正当性的司法,却要审查应经民主程序的政治或社会价值。法务部更说,不可否认宪法价值应随时代演进,释宪者被赋予特别的宪法解释权,也具有续造宪法的任务,但即便如此,也不应“高于”宪法 。

不过,早于2016年以大法官被提名人身份于国会接受同意权审查时,詹森林已公开表态过赞成“终局废死”。换言之,对立场鲜明的詹森林来说,法务部的诉讼策略他并不买单。

詹森林在第二度询问法务部时指出,他不对有人形容大法官作解释要像“领导管弦乐队时背对民意”这点评论。但法务部多次诉诸民意,大法官过去却多次明显地“逆风”,做出同性婚姻、通奸除罪化、以及有责配偶得请求裁判离婚等三号解释。他为此调阅资料看到,法务部曾在这三号释宪案的言词辩论庭上,主张大法官应该要尊重立法形成自由,不应作为违宪决议。

他向法务部发问:“在上开解释或判决之后,法务部是否持续认为这些解释或判决,依旧与民意不符而未进行修法?”他指,同性婚姻、通奸除罪化并非如此,质疑法务部为何要在死刑案上诉诸民意,希望宪法法庭要让步?

詹森林继续说,若照法务部主张的权力分立,宪法法庭不应侵越立法权决定,但难道大法官不能在跟民意有冲突之下,对民众阐释宪法价值或宪法教育吗?“难道一定得和民意妥协、依循民意,反而舍弃大法官认为的宪法价值?”

在言词辩论中,颜厥安认为,大法官是由多数民意选出的总统提名,并由最高民意机关国会同意所担任,意即大法官实际上具有双重“间接”的民意基础,他不认为由大法官作出“死刑存废”决议有不适当的问题,“说大法官没民意基础很奇怪。”颜厥安也指,实际上法务部长并未经过国会同意,不见得比大法官有民意基础。颜厥安又表示,本案只是讨论国家权力是否能膨胀到这种地步的问题,没有强烈限制、跨越到立法权的核心领域。

詹森林在提问时也指,一般法院法官无民意基础,“现在大法官宣判死刑违宪至少无害,法官宣告一个被吿死刑则是绝对是有害。”他问法务部,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官何以得宣告死刑?检察官于二、三审判决时,因法官认定有教化可能不判处死刑,是否会因为民意强烈要求而坚决提起上诉或非常上诉?他并要求法务部说明这样的案件有多少件。

郭永发回应,他不认为同性婚姻、通奸除罪化以及死刑存废可以相比较,一个涉及个人自由、一个涉及侵害配偶权,“这些跟死刑是完全不同的议题。”他论述,死刑涉及重大的公共政策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不能与同婚和通奸除罪化相比较。

林丽莹补充说明,从全球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政治部门在决定废死前已达成共识。“死刑的废除通常需要政治部门的共识,然后由宪法审查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她又举例指出,欧洲各国也是先在政治部门已经达成共识,才签署废除死刑的公约。林丽莹主张,在死刑此一问题上,民意和政治共识是非常重要的,宪法解释机关需要在此基础上行使其职权。

就大法官是否应当审议死刑的合宪性问题,犯保协会与法务部均认为,死刑制度的实施属立法形成自由,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拥有的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的形成空间与裁夺余地,又指废除死刑必须具有社会共识。而谢煜伟则强调,宪法解释不应将死刑制度合宪或违宪下的替代方案及其社会前提、民意趋向列入是否应宣告违宪的具体判断中,释宪者不能因为寻觅替代方案无果而对现存的违宪状态视而不见。

在法庭之友中,台湾人权促进会与刘静怡均主张宪法法庭有义务介入。台权会认为,死刑之存废不单只是立法政策问题,倘若立法裁量逾越宪法之界线,宪法法庭当然应该宣称系争立法违宪。而刘静怡则强调,由于代议民主先天上具有难以公平分配资源及忽视弱势基本权利保障的缺失,司法权应以“违逆主流民意”为己任,以发挥其保障于代议民主程序中屈居少数或弱势者的功能。

在大法官询答阶段,12名大法官中有六位提问,包括二度询答的詹森林,以及朱富美、蔡宗珍、谢铭洋、黄瑞明、黄昭元等。另六名大法官并未发言。

朱富美针对《刑法》中的叛乱、外患及《陆海空军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询答,将死刑是否合宪的议题,进一步与战时或军事罪的刑罚加以比较。

蔡宗珍接续询答,她向专家学者及声请人代表提问,国家权力的绝对界线是否为宪法保留事项,以及如果此次宪法法庭决议死刑违宪,过去作出的宪法合宪解释该如何评价?

谢铭洋也提问法务部,《刑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如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罚或得减轻其刑。他询问法务部,依据鉴定人颜厥安教授的意见书,本次声请释宪的37位死刑犯,全部案件都未经严谨量刑鉴定程序,他要求法务部提供这37件案中,在侦查阶段有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的案件资料,以了解法务部处理死刑案件时的严谨程度。

黄瑞明接著询问声请人,他说,声请人律师在辩护状写到,对犯罪被害人家属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死刑,死刑无法满足被害人家属的真实需求,应该重视事前的社会政策面的犯罪预防与事后刑事程序中的修复式司法,他问:“两位律师是否知道你们的当事人在修复式司法这方面有过什么样的努力?”黄瑞明也问: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指出有90%被害人家属反对死刑,从修复式司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如何回应?

最后一名询答的大法官黄昭元也点名法务部,他以释字194号、263号、和476号解释说明,第194号和476号解释都涉及毒品罪而非杀人罪;第263号解释则是关于盗匪条例的掳人勒赎,同样未涉及杀人罪。黄昭元说,从整体来看,过去三号解释中死刑适用于非杀人罪,甚至有两号解释涉及的是“唯一死刑”,就死刑适用范围,法务部是是否认为仍属于立法政策,而非宪法审查可介入?

黄昭元问:“与死刑相关的这三号解释,不管是适用范围、或是唯一死刑的法律效果,法务部是否认为继续维持该解释,或同意也有变更的必要?”

2024年4月23日,台北,三十七名死囚认为死刑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召开言词辩论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2024年4月23日,台北,三十七名死囚认为死刑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召开言词辩论庭。摄:陈焯煇/端传媒

政党、旁听民众怎么看?

在这场死刑是否违宪的言词辩论中,开放的32席旁听席座无虚席,一眼望去,多数为年轻面孔。在大法官下庭后,端传媒向参与旁听的民众询问,几名年轻的旁听者为大学法律系学生,他们告诉端传媒,他们是为了这场言词辩论特地翘课前来。

一名吴姓男同学对端传媒说,在这场辩论中,屏除掉个人对“死刑存废”、“死刑是否违宪”的偏好,他对于声请人诉讼策略印象深刻,不管是诉诸情感、或是以数据论证法务部多次的废死民调变化等,又或是对于冤狱、错判的提醒,让人感受到诉讼策略明确,以缜密的司法系统都有出错的可能,提醒死刑之不可逆。

另一名杨姓男同学观察,这场辩论不光只是宪法法庭中两造对于死刑存废的主张,由于宪法法庭在每一起宪法审查案都会采取网路直播的方式,他认为,无论是声请人、或是关系机关的法务部,都在透过各自的擅长说服己方的支持者。不过他也提及,他感觉双方交锋的过程中,虽看似互有往来,但实质交锋的内容听下来并不多,更多的是各自阐述己方立场,以及不断强化论点而已。

还有一名郑姓女同学说,辩论中她感觉到各方都努力尝试连结到国际,这样的国际化也显现在两公约审查、以及死刑是否适用违宪审查的方式。她说,此次担任鉴定人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鉴定报告中提及台湾过往威权统治历史,也指出死刑作为威权统治合法的政治工具,并举例他国经验指出从独裁进入民主化,废除死刑往往作为告别威权独裁的象征,“但在言词辩论,人权会屡屡提及国际做法、国际对台湾的期许,这样连结国际的作法也许可以获得更大的认同。”她解释,实际上讲到威权独裁的过往,往往牵涉到人们对政党与意识形态的分配,连结国际可以降低这样的意识形态落差。

而在法庭之外,国民党立委王鸿薇批评,目前15位大法官,有九人态度都倾向支持废死,她举例大法官黄昭元、谢铭洋、陈忠五都曾参与“暂停执行死刑”的连署;尤伯祥曾表示“赞成逐步朝向废死前进。”黄瑞铭说死刑只是“满足民众廉价的慰藉”、许宗力则明确表达“死刑有可能违宪”的立场。其他如蔡烱墩、詹森林、许志雄等人都曾说出挺废死的言论。同党立委游颢说,即使扣掉三位回避的大法官,12人中还是有七人持废死立场。

国民党立院党团的代理人立委翁晓玲透过脸书强调,台湾屡屡发生凶残杀人案,法务部却不执行,实质废死作为已引发民怨,她认为死刑制度存废应该由立院修法,大法官不应扩权宣布死刑违宪。

作为执政的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在言词辩论前于脸书发文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尊重宪法法庭之审理,立法者或造法者也应自省,法律应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不可无视民意、更不应该以菁英思维专断主张。

柯建铭表示,民进党立院党团将持续与社会对话以凝聚共识,并努力防止冤案,并积极检视、加强、明确化死刑的审核机制、执行标准,也会一并检视现行法律中以死刑为最高法定刑者之规范妥适性。

根据台湾《宪法诉讼法》规定,经言词辩论后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宣示,必要时得延迟两个月。若大法官宣示死刑违宪,目前37例死刑案件将被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假若死刑并不违宪,但判决程序等规定违宪,则会发回重审,但这些案件还是可能获判死刑。但若死刑以及所有法规流程都合宪,目前的所有案件将进入待执行死刑的状态。

讀者評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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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用:“黄瑞明也问: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指出有90%被害人家属反对死刑,从修复式司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如何回应?”
    请问文章接近尾声处这里的“有90%被害人家属反对死刑”是否是编者笔误/口误的纪录?搜索了一下发现很多其他媒体声称超过9成被害人家属“反对废死”,能否说明一下,或是我理解错误了?

  2. 整理這場言詞辯論不容易!看台灣媒體似乎沒有提到詹森林以外幾位大法官的發問,最多看到另一位朱富美大法官的問題。謝謝端列出其他大法官的提問,也列名有發言跟沒發言的大法官。感謝端記者。

  3. 五個小時的言詞辯論,感謝端的紀錄!

  4. 很有時代意義的法治事件

  5. 感謝端傳媒完整的紀錄。死刑問題在台灣是高度敏感的問題。這場辯論是第一次正反兩方在憲法的高度充分表述立場,之後大法官作的結論將會引發的政治效應也會很巨大。相信民進黨政府自己也很擔心

  6. 雖然民意對死刑的風向很明確,但能開啟這樣的對話對社會很重要。感謝端的文字記錄,這樣的紀錄以及思辨會流傳10年20年。

  7. 感谢记者的整理,是很重要的辩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