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庭后方的旁听席起身,我走上法官通道,朝法台的方向前进。坐上法台,过去仅能从身后看著被告的背影,如今看清了被告的面容。不仅是视线的转换,也是身份的转变,我不再是法庭的纪录者,而是定人生死的判官。
为让不同生命与社会经验的国民参与审判,并使法庭活动更加透明,台湾将于2023年元旦起,正式施行《国民法官法》。依据规定,国民法官制度初始适用范围为“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之案件”,自2026年起,进一步将所犯本刑最轻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纳入审判。只要国民年满23岁,并在地方法院管辖区连续住满四个月以上,就有资格获选为国民法官。
在国民法官正式上路前两年,台湾各地法院紧锣密鼓展开模拟法庭,将过去定谳的刑事案件加以改编,并邀请国民上场实际操演,希望从中发现问题,进而改善审判流程。
这年,我在3月及12月,分别参与两场位于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的模拟审判。过去,我多次以纪录者身份旁听审判,而这次,我将以国民法官的身份,权衡眼前证据的砝码,及被害者的正义,眼前的天平该如何平衡?
在台湾,作为一名国民法官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台湾的司法审判,自国民党威权统治时代以降,始终无法挥去盘旋上空的阴霾,司法公信力低迷、受媒体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未能适当回应社会期待,司法院因而在2017年提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并于2020年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在历经两年准备后,将于2023年起正式施行。
在法官的组成上,国民法官制度由三名职业法官与六名国民法官组成,适用案件、定罪与量刑也各有规定。简言之,国民法官将由六名国民与三名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由此九人就审理案件论罪量刑。
实际走上法官通道,走道宽度仅能容纳两人并肩同行,走道上站著引导的法院人员与法警,大家静默著,我能清楚听见众人紧张而局促的脚步声,十名国民法官手握著纸笔进入法庭,听著法警高喊“全体起立”,肃穆的气氛使我不禁紧张起来。
坐上法台后,视野可远望过去记者所待的旁听席;法台的高度,使被告必须抬头望向法官,这段凝视的空间,也是生与死的距离。我俯视台下的人们,即便这不是场真实的法庭审判,但却远比法庭剧来得写实。
在3月的模拟审判首日,摆放眼前是一本审前说明,第一页即标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这是句来自美国法学家、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的名言。(注1)
这天一早,法庭内气氛略显热络,我与其他九位国民法官被带往一间称为“评议室”的房间,审判长欧阳仪透过电脑,从十人中随机选出六名国民法官、四名备位法官,她强调,选任后,我们不再使用自己的名字,会以编号作为彼此的称呼。
随后,三名职业法官披上黑蓝相间的法袍,领著十名国民法官离开评议室、进入法庭宣示。我们举起右手,对著国旗及国父遗像宣读誓词:
(前略)⋯⋯当全程参与审判,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且公平诚实执行职务,不为有害司法公正信誉之行为,绝对不会泄漏评议秘密及其他职务上知悉之秘密。
宣读完毕,一行人再度回到评议室,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向我们进行审前说明,以及在终局评议的投票规定,在最终强调投票“票票等值”后,这场模拟审判即将登场。
案件一,吸毒过量致死案
排除所有不可能,只剩一个事实,那就是真相。
这是一起吸毒过量致死案件。
34岁的酒店行政蔡富天,与24岁的酒店小姐张小玲是同居情侣。2021年1月2日早晨,两人在租屋处服用含有PMA、MMA、MDMA等成分的摇头丸与咖啡包助兴,却在傍晚,张小玲出现牙关紧闭、发抖、抽搐等症状,蔡富天见状,立即取用毛巾、牙膏让她咬住,随之用牛奶、蚬精催吐,直到晚间7时,张小玲中毒休克死亡。后来蔡富天的前女友致电要他起床上班,电话中察觉蔡男有异便前往察看,惊见赤身躺卧浴室死亡的张小玲,吓得她赶紧报警。
本案争点在于:蔡富天提供的毒品与张小玲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蔡富天的行为又构成哪些罪刑?
“排除所有不可能,只剩一个事实,那就是真相,”检察官引述福尔摩斯的名言指出,蔡富天与张小玲的死有因果关系,如果蔡男没提供毒品,张小玲就不会死。检察官主张,蔡男毒史达17年,也有戒瘾经验,怎么可能完全没料到,娇小的女友连吃五颗摇头丸不会出事?
检方接连说,张小玲单亲、低收入、父亲又欠下债务,只得到酒店工作,“张小玲以为蔡富天可以拉她一把,却是被推入深渊”,检方出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布偶老虎,向法官动之以情,并要求依“转让禁药致死罪”判处蔡富天9年徒刑。
在检察官凌厉的攻势下,五号国民法官问蔡男:“为什么案发时会跟前女友联系?”一号国民法官则问:“为什么与死者在死前争吵?”并质疑蔡男是否为了前女友杀人?
接著,被告律师登场,从被告律师的辩论策略观察,律师团尝试扭转国民法官原先略以倒向检察官的立场。
在检方后登场的,是被告辩护律师。律师对著法官介绍坐在一旁的蔡富天,说道:“这个活生生的人就在各位眼前,他白天休息,晚上在酒店工作,他的身世与张小玲一样悲惨。”律师说,蔡富天母亲早逝、父亲锒铛入狱,祖母年岁已高需要他照顾,蔡男也为了摆脱毒瘾自费戒毒;律师主张,蔡男也吃了同样药量,他发现女友情况不对时也立即催吐,“被告没有杀人意图。”
律师转向国民法官,问道:“依现有证据,我们能证明死者吃了多少药吗?”律师更指出,张小玲身上被验出蔡男身上没有的毒品成分,“死者回家前有无再跟客户吸毒?”在一连串的诘问下,几位国民法官也随之将焦点转向毒品成分上。
随后,法官传唤法医作为专家证人,法医指出,张小玲的死因为急性毒药物中毒,其体内PMA是过往平均中毒死亡药量的数倍。律师问,“如果及早送医是否能救回一命?鉴定报告出现被告体内没有的毒品反应,又是否致命?”法医回答,无法推断能否挽回生命,而死者光是单一毒品就到达致命用量,难以从解剖回答其他问题,需要请毒物专家厘清。
国民法官问法医,“死者生前用药的情况,可否推估用药的时间、花多少时间代谢?”“如果她当天只吃一种毒品,没有其他毒品还会死亡吗?”法医指出,无法从解剖回推这些问题。
下午,双方进行辩论,法官并请被告进行最后陈述。检方表示,被告违反黄金救援30分钟原则,未即时将死者送医急救,且他至今仍未与死者父亲达成和解,请求依转让禁药致死罪判蔡富天9年徒刑。
“蔡富天的家庭有缺憾,没有父母的关爱,他以为吸毒会带给他快乐,想自费戒毒时,却没人继续拉他一把,直到他遇见同样痛恨父亲的张小玲,他们一起交往、用药,在底层互相取暖,却不幸导致女方死亡,”被告辩护律师主张,被告并非罪大恶极,应依过失致死罪从轻量刑。
国民法官们按捺不住内心的困惑,接连对被告提出无数问题:“你的毒品哪来?”“知道嗑药会死吗?”“你说要负责,却又说跟张小玲的死无关?”“为什么与前女友联系?”蔡富天还原当天用药、争执与寻欢的情节,并称,张小玲心情不好就会吸毒,他并未阻止、并跟著一起用药,“我很自责,当天她身旁只有我。”
随后,这天的模拟审判,便在检辩双方的论告中结束。最后蔡富天对著法官哭诉,他真的没想到张小玲会死,“我对不起小玲、小玲爸爸,还有我的阿嬷、姑姑,让他们担心,我愿意接受惩罚。”
翌日,我们随同职业法官进入评议室,按照规定,正式审判之后,评议过程得全程保密不得公开,六名国民法官将会轮流发表意见,接著才是三名职业法官发言。最后,再由九人共同投票、做出论罪与量刑的决定。
依据规定,论罪时,必须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超过六人以上才能达成决议,而量刑只要二分之一,但死刑要达到三分之二门槛;需注意的是,投票均需获至少一名职业法官的票数。
评议会上,法官们针对被告是否成立转让禁药致死罪,以及被告行为是否与张小玲的死亡有关加以讨论。
本业为医师的五号国民法官认为,被告为资深药瘾者,他必定清楚服用过量毒品会致死,他质疑,被告是否有杀人意图,想借此与前女友破镜重圆;最后,他投票给转让禁药致死罪,并主张被告与张女死亡有因果关系。
另名本业为精神科医师的六号国民法官,他以自身过往与用药者互动的经验认为,用药者经常性地说谎、且会合理化自身行为。他主张,如果轻纵被告,出狱后他必定继续吸毒、害人。
相较两名医师的评议,本业为教师的二号国民法官说,从证据来看,无法肯定死者是否在工作期间吸毒,尽管蔡男提供毒品吸食,但难以主张该举导致张小玲死亡。二号国民法官提及,被告也吃了五颗摇头丸,他未有求死意图,既然如此,他认为被告并不清楚对方会因为吃了五颗药丸而死亡。
最后,纵使有国民法官主张本案应为过失致死、而非转让禁药致死,但仍以七票、过半的比例,成立转让禁药致死罪。
在论罪成立后,法官们将就被告刑期加以讨论。
首先,由于案发后,被告主动向警方自首,此符合减刑要件,因此刑度会从3年6月至14年11月计算,由于量刑统计将依序从“最重”的刑度并入“次重”刑度,直到过半门槛。最终本案宣判,被告蔡男需入监服刑6年10个月。
实际上,若我们看回当年的判决结果,原审依转让禁药致死罪判处被告9年刑期,但加入国民法官审理后,刑期降低为6年10月。
同时,本案另有两组国民法官参与审理,这两组国民法官平均年龄为中年,职业遍布上班族及家庭主妇,这两组国民法官一致认为,蔡男提供的摇头丸与张女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被告无法预知张女服用后会死亡,因此各依转让禁药罪及过失致死罪判刑,判处4年4月与4年。
一名担任备位国民法官的年轻住院医师与我分享,他过去只在高中公民课学过法律,也没上过法院,多从法庭剧认识法庭活动。他说,“参与审判的经验像是站在悬崖边缘”,让作为医者的他感同身受。他也观察到,庭上两名具医师背景的国民法官,对于案件带有强烈的见解,他认为,他们以自身专业及经验,做出凌驾于现有证据的判断。他担心,这会在审理过程造成“权威效应”。
本庭的受命法官吴玟儒表示,由于本案为药事法案件,又有两位医师有药事法相关经验,她认为这样透过自身经验形成的权威效应,在正式上路也可能发生;审理过程中,就算不是医师,素人也可能因其生命经验产生权威效应,职业法官必须于审理过程留意、并加以提醒。
案件二,女婴“喂毒”致死案
我一方面怀疑自己量刑会不会对不起被害人,但又担心被告的另名幼子没人照顾,非常煎熬。
在国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前一个月,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举办全台最后一场模拟法庭,本案为2016年间,50岁的男子陈可立与张姓妻子,半夜为两个月大的女婴陈小凡喂奶后,发现女婴失去生命迹象,经紧急送医仍回天乏术。经法医检验,女婴体内验出高浓度的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又称FM2。
经警方调查,父亲陈可立坦言因为女儿哭闹不休,为让她安静睡觉,因而把自己平常吃的安眠药氟硝西泮磨碎,四度掺入奶粉中让女儿喝下。
而本案争点在于:陈可立是否知道氟硝西泮为三级毒品,服用过量可能中毒、死亡?陈可立是否为故意杀人?所犯罪名,为“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死罪”、“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又或是“过失致人于死罪”?
辩护律师主张,陈男与妻子二人与女婴一同挤在一张单人床睡觉,陈男疼爱女儿之心不言而喻。而陈男工作为临时工,即便手头拮据,但依然四处借钱,好让高龄的妻子能够剖腹安全生产。依据陈男的精神鉴定报告指出,陈男患有轻微智能障碍及精神疾病;律师也强调,他还有年迈失智的老母亲,以及一名幼子需扶养。
检察官紧接表示,陈男明知成人只能一次吃两颗氟硝西泮,但却让只有2.7公斤的女婴接连吃下2.25颗的安眠药,等于是80公斤的陈男吃下65颗的安眠药。检方更拿出陈男的保险证明,主张被告因精神障碍共请领60万保险金,证明他智力正常,没有行为能力减损的情形。
这场模拟审判,国民法官的性别比为一比一,职业多为上班族,年龄落于中年年纪区间。
在这场评议中,由于涉及大量法律用语(如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及繁杂的法条内容,最后与预期宣判时间足足晚了五个小时。最终,法官宣判,被告涉犯过失致死罪, 以五票过半判处一年徒刑,并宣告缓刑五年;被告须以保护管束方式强制进行精神治疗。而本案原审则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处4年10月;国民法官审判结果明显“轻判”。
宣判后,一名40多岁的四号国民法官告诉我,平常从事投资工作的他,不曾进到法院,甚至一开始收到法院通知书,还以为自己犯了什么错。他说,作为一名父亲,他可以理解被告的辛苦,“我一方面怀疑自己量刑会不会对不起被害人,但又担心被告的另名幼子没人照顾,非常煎熬。”
一名年长的五号国民法官则说,他一开始不清楚国民法官是什么,直到收到通知、他上网查询才知道。在这场模拟审判中,他认为评议时间虽然很长,但审判长对案件详尽地介绍,也很公正;但他也希望,量刑可以交由职业法官执行,对国民来说,审理时间短促、又不具法律专业,做出的量刑对双方都不公平。
也有一名国民法官担忧,除了法条的艰涩难解外,作为人母的她,也希望国家能够提供托育服务,才能让国民法官安心参与审判。
即便这场模拟法庭是我参与过耗时最长的案件,本场次的专家评论员则指出,这场模拟审判十分接近正式上路后的场景,也就是在评议阶段逐条、逐项仔细讨论。他指出,日本裁判员制度,平均评议时间为900分钟(16小时),虽然所需时间较长,但必须让国民法官畅所欲言。
从数据来看,这一系列的国民法官模拟审判,统计评议时间平均约为四小时,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评议时间,2021年统计为一案为836(13.9小时)分钟,审理则为693分钟(11.6小时)。
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松本芳希表示,日本裁判员制度施行后,截至2017年10月底为止,裁判员审判案件平均时长为7.6天,平均开庭次数为4.4次。实际审判要兼顾充分调查证据与评议讨论,也要减轻国民负担,将成未来最大挑战。
社会重判呼声高,模拟案件却轻判?
实际参与审判后,国民法官从中获知许多从媒体上无法得知的资讯,并影响量刑决定;决定他人的生命需要谨慎为之,多数国民法官并不倾向剥夺他人生命。
多年来,台湾社会一旦发生媒体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要求法院“重判”的声浪不绝于耳,甚至“唯一死刑”的意见,也常见于公众舆论中。
然而,不只记者参与的两场模拟审判,判决结果都比原审轻判,反而不见原先社会所期待的“重判”结果,司法院刑事厅法官文家倩亲身参与多场模拟法庭,她认为,会有这样的落差,在于民众有无“亲身参与”的经验。
文家倩说,民众大多从媒体接收到片面的案件资讯,如弑母案,多数民众人神共愤、高呼判死,但实际参与审判后,从中获知许多从媒体上无法得知的资讯,并影响量刑决定。她也说,曾有国民法官无法判被告死刑的原因,在于不想“断人香火”,多数国民法官认为,决定他人的生命需要谨慎为之,并不倾向剥夺他人生命。
不过,刑事厅法官陈思帆则有不同见解。
陈思帆提醒,模拟案件与原审绝对不同,因案件已经改编,无法完全比拟,而模拟案件刑度较原审低,是因为并非所有证据都呈现在国民法官面前;此外,审案时间较少,未能经过充分讨论,也是原因之一。
陈思帆提及,曾有一起案件,有四名国民法官一开始就表达“判死”的立场,但原审并未判死,检方也未求处死刑。会有这样的现象,陈思帆分析,可能是在评议时,流程上先询问国民法官是否要判死,却未先详细说明判死需要审视两公约等原则,导致国民法官一开始未能从轻审酌,也不清楚有其他刑度选项。在经过说明后,原先要判死的国民法官,将本案改判有期徒刑。
因此,在评议过程中,法官如何引导讨论需审慎进行,他强调,量刑工具是为让国民法官在“公平性”与“妥适性”中取得平衡,但如果国民法官过度追求一致性,虽达到法律的稳定性,但却失去了国民法官制度想达成的多元意见。
从国民法官生命经验看见多元意见
“你当时身上有多少钱?”“300元。”“你有吃东西吗?”“有,去小吃店吃了一盘沙鱼烟,再喝一瓶大瓶的高粱酒。”“不可能!一盘沙鱼烟至少要100元,你剩200元买不起大瓶高粱酒!”
陈思帆指出,在法律上,认为“犯罪事实”需要建构在“构成要件”上,如杀人罪的事实,就是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另一个人的死亡,不仅主观上要认定行为与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则要行为与行为的结果都实现,职业法官必须紧扣著人事时地物等要点。然而,国民法官则更在意行为的细节与动机,这便是法律人的训练与一般国民的差别。
此外,量刑上也须考量手段、动机、行为造成结果的严重性,并将犯后态度、是否赔偿被害人等因素纳入综合考量。陈思帆指出,过去一起杀人案件的模拟审判,法官提醒被告已向被害人道歉并和解,可考虑从轻量刑、或缓刑宣告,但国民法官显然并不认同,质疑“为什么杀人可以赔钱了事?”
像这类的想法落差,的确在案件审理中冲撞了职业法官的既有思维,但陈思帆认为,案件审理既希望可以维持一制性,但在个案中又希望呈现出独特性,这也是加入国民法官后的发现——使职业法官进而留意到过去未曾注意到的细节。
文家倩的模拟审判经验,也说明了国民法官的生命经验,如何让判决更细腻。
她所承审的一起“弑母案”,是一名60多岁的儿子杀害80多岁的母亲,为“老老照护”的杀害案。审理过程,国民法官问被告:“你多久送母亲就诊”、“住家离医院多远”、“家里有房贷吗?谁付钱?”这些细节看似与杀人案无关,但从中也描绘出儿子在照护、及精神上的压力与负担,进而厘清动机本身。最后,这起案件判处18年刑期,并未如社会期待判死;国民法官所留意到的日常互动,不仅丰富了案件细节,也使判决更为细腻。
另个杀人案的模拟审判,也呈现国民法官丰富的生命经验如何发现真实。
在这起杀人案中,被告抗辩他喝下一大瓶高粱酒、导致自身失去责任能力,因此,本案的争点在于:被告有无因酒醉而丧失责任能力,此将影响到如何决定量刑。
国民法官问:“你当时身上有多少钱?”被告:“300元。”国民法官再问:“你有吃东西吗?”被告答:“有,去小吃店吃了一盘沙鱼烟,再喝一瓶大瓶的高粱酒。”国民法官听闻后立即反驳:“不可能!一盘沙鱼烟至少要100元,你剩200元买不起大瓶高粱酒!”
文家倩说,国民法官多元殊异的生活经验,可以触及职业法官较少涉猎的领域。她也提醒,国民法官的想法多元,但在审理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平衡、公平与妥适性,这些都需要职业法官在审理过程不断提醒。
国民法官的天平考验
只要你依法判决,你就对得起良心。
论罪量刑的艰难,困扰著模拟法庭上的国民法官,这样的压力,更可能会在制度上路后,成为无法忽视的现象。
文家倩说,有一位本业是医师的国民法官,审理过程因为压力过大而想请辞。“一个人的判断将对另一个人产生巨大影响,”文家倩说,未来因为压力过大而请辞国民法官的状况,应该不在少数——职业法官都必须经历无数次的训练才能适应,但人民一辈子可能就只参与过一次国民法官。
而当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犯罪,或是当精神鉴定报告直指被告行为时无责任能力,国民法官必须做成无罪判决——尽管它违背了自身的法律情感。文家倩建议,只要你依法判决,你就对得起良心。但也凸显出,“人生有多难,量刑就有多难”的不变道理。
此外,多所被指出的担忧是审理过程中的“权威效应”,是否影响判决的公平性。权威效应指的是,一个人如果地位崇高、受到社会景仰,那么他所说的话就具有份量,并容易使人相信其正确性。
不过,对律师林俊宏而言,他不认为我们需要对此过度担心。
林俊宏认为,审判过程必然发生权威效应,无论专业人士的发言是否影响他人判断,三名职业法官的存在,已是无法忽视的存在,“法官发言的份量,必定比国民法官高;何况法官也会有主观的想法与情感,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林俊宏建议,由于评议过程必须全程保密,但也可能让其中的错误、及刻板印象难以被发现。他以美国陪审团制为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辩方可以声请访谈陪审团,并声请传唤陪审员到庭。他说,美国曾有一起案件,便是一名陪审员对墨西哥裔的被告发表歧视性的言论,最后该起判决遭最高法院撤销。
回到台湾,林俊宏认为法院可以在评议时完整纪录房间内的过程,并经去识别化处理后,让检辩了解评议内容,进而有机会挑战评议是否妥适。
文家倩认为,审判长在评议过程中,必须指挥协助成员的多元讨论,像是审判长要注意到哪些国民法官发言次数少,适时引导他发言,也要兼顾少数意见,给予充分发言讨论的机会。她提醒,一旦团体出现强势发言者的时候,审判长也可让强势方稍后发言,先聆听少数意见者的看法。
依据规定,评议过程由国民法官先发表意见,最后才由职业法官发言。 此外,在国民法官选任阶段,如发现有怀抱强烈敌意、及极端意见的国民法官,致无法沟通状态,可于选任程序予以排除。而若进到审理程序才发现,亦可解任,以维持审判公正性。
相较权威效应的影响,林俊宏担忧的是,由于国民法官案件酬金少、负荷大,将大幅降低辩护人透过法扶来接案的意愿。
司法院规定,法扶律师接任国民法官案件一审为75,000元,且为分阶段给付,比起一般法扶案件一案三万元看起来相对高出不少,但由于国民法官案件都是重罪,要到看守所律见当事人、声请证据调查,行政作业与事前准备工作加上密集开庭,几乎不可能承接其他案件,对律师来说缺乏诱因,对小型事务所来说,也更为吃紧;即便接案了,接案律师也可能未必愿意百分之百全心投入。
林俊宏建议,面对国民法官案件中的弱势当事人,应提高扶助律师接案诱因,另增加法扶专职律师员额,解决酬金过低问题,或仿效美国成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都是可考量的作法。
冰上的人与落水的人
我们的一生同样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层下极冷,若不幸落水,很快就会丧生。有时冰层无法承载某些人的重量,于是冰破人落海,我感兴趣的就是这一刻。如果幸运的话,事过境迁,我们依然继续跳舞。如果幸运的话。
审判终有宣判的时刻,模拟审判亦同。
评议结束,判决宣判落幕,但对国民法官制度的担忧,将持续啮咬著国民。
国民法官小廖惴惴不安地告诉我,“专业人士的权威效应、我们的主观情感,会不会影响最后判决⋯⋯外界真的不知道评议室发生什么事,会不会到头来变成另外九只恐龙(法官)而已?”
另一名本业为教师的国民法官坦言,自己过去常认为法官是恐龙,“参与了模拟审判,才发现原来自己才是恐龙。”坚持无罪推定及罪疑为轻的他,判决结果显然不符合社会重判的期待,“我困惑了,到底谁才是恐龙⋯⋯?”
对“恐龙”的恐惧,来自判决是否不符社会期待的担忧;但回到司法审判,最终问题还是,我们该如何面对身处眼前的罪犯?
德国知名辩护律师的费迪南・冯・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在《罪行》一书中提及,“很少有人在早上起床的时候说:‘好,我今天要犯罪!’但是,每个人都可能犯下罪行。”
书中那段知名的描述也指出,“我们的一生同样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层下极冷,若不幸落水,很快就会丧生。有时冰层无法承载某些人的重量,于是冰破人落海,我感兴趣的就是这一刻。如果幸运的话,事过境迁,我们依然继续跳舞。如果幸运的话。”
我们都是在冰上跳舞的人,我们也都在同一块冰上跳舞。只是,有时因为一些理由,负荷著我们的冰块并未破裂让我们掉落,但有些人却因此坠落。
杀人犯、毒贩的故事,是他们的故事,但其实与我们没有多大的差别。当人们审理著一起起的案件,我们该漠然地看著他们求救,或是细细探究落水的位置、及冰破的理由,在冰上的我们,如何审视破冰落水的这群人——
这些将由国民法官来回答。
注1:在《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霍姆斯原话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为人深觉的时代需求、主流的道德与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明言或不自觉,甚至,就连法官跟他们的同胞们所共享的偏见,在决定应据以支配人们的规则时,比起三段论法,都更加举足轻重。”
樓上是不是講錯了?香港陪審團制度、無罪推定原則和罪刑法定主義,都比台灣走得長走得遠。這個議題真不需要把中國和香港放在一起
很喜歡這篇文章。與中國和香港欠缺對司法公正認可的態度下,台灣真的前進了不少。個人認為,參審制能夠盤問控辯雙方,對審訊的作用巨大。
「最終,法官宣判,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 以五票過半判處一年徒刑,並宣告緩刑五年;原告須以保護管束方式強制進行精神治療。」
最後一句原告應為被告。
謝謝讀者指出,現已修正,再次感謝提醒。
“林俊宏认为,审判过程必然发生权威效应,无论专业人士的发言是否影响他人判断,三名国民法官的存在,已是无法忽视的存在...”
此处的“国民法官”,是不是笔误?根据上下文我的理解为此处应是职业法官。
謝謝讀者指出,此處確實為「職業法官」為對,現已勘誤,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