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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刑人王信福等37位死囚,主張死刑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平等權、生存權,違反比例原則,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今年1月受理,並於4月23日召開台灣史上首次對死刑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9月20日,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未廢除死刑選項,但在17條判決主文中,大幅提高死刑判決的門檻,墊高的判決門檻無疑達成「實質廢死」。
依據台灣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死刑相關的法律一共有九部、50個條文及64項規定,本次憲法法庭審理的釋憲聲請,即37名死囚判決確定的適用法條,分別為「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第226條之1)、「強盜殺人罪」(332條第1項)、「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
憲法法庭表示,過往大法官會議(編按:憲法法庭前身)分別以釋字第194號(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唯一死刑規定)、釋字第263號(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規定)及釋字第47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審查死刑釋憲,最近一次的死刑釋憲審查,距今也已有25年之久。
依據此次憲法法庭判決,在審查的四個刑法殺人條文中,只要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尚不違反憲法生命權之保障。
本次死刑釋憲判決,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結果。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有五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雖部分合憲,但八門檻提高判死難度
雖然判決主文首先論述了死刑「部分合憲」的理由,但在接下來的判決主文,大法官設下八道門檻,分別是: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需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判決主文無疑強化司法審查及科刑、執行的嚴謹,但對反對者而言,卻也是讓死刑形同虛設,難以執行。
大法官在主文中指死刑合必須在特定要件下才得以成立,包括「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也因此判決強化判處死刑的門檻,
大法官在主文三中宣示,涉犯殺人罪者,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或調查時,應要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陳述意見,憲法法庭要求有關機關應自宣示之日兩年內依據判決意旨修法,但目前已完成的偵查及調查其效力不受影響。
大法官又在主文四宣示,於第三審審判時應該要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欠缺此部分,憲法法庭宣告「立即失效」。
主文五則宣示,第三審審判應經過言詞辯論,現今條文並未明定,違反人民訴訟防禦權,並要求機關在兩年內修法。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在憲法法庭後記者會上進指出,這37位死囚,只有五位有言詞辯論。
大法官又緊接著主文六宣示,科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機關應在兩年內修法;此前已作成的歷審判決,效力不受影響。在台灣,合議庭指的是法官人數在三人以上共同審判案件,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審判,最高法院各庭則由五名法官審判。而此「一致性」判決,意味著合議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那麼便無法判死。楊皓清在記者會上解釋,「一致決」並非在論罪環節,而是在科刑評議時需一致決。
此外,後面的主文又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的被告拉高死刑門檻,只要被告在「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任一階段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情形,便不得科處、執行死刑。
犯罪情節最嚴重亦有多道攔阻索
除設下程序門檻外,憲法法庭判決宣示,死刑終究為極刑,其適用範圍應限於特殊、例外之情形,僅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程序規範及實踐均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且若犯故意殺人罪,應僅限於行為人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情形;反之,若是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既遂,也不算情節最嚴重。至於何謂「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定義,憲法法庭在判決中舉例各犯罪情形。
判決指「犯罪情節最嚴重」包括數個考慮因素。首先,在犯罪動機與目的上,行為人是否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行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來說,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
判決也意味著,目前在囚的37名死刑犯,可依據憲法法庭所揭示的「三故意」(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與「三手法」來重新檢視自己是否達其門檻,爭取重新判決,此後各級法院也須依據大法官訂下的標準審判殺人案件。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認為,縱然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的情形,也不當然適用死刑之規定,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程度、與被害人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才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
判決指出,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的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這種永久隔離的最後手段。
是此,本次死刑釋憲結果,不僅拉高科處死刑所需的程序門檻,且在適用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標準上也設下多道關卡,不僅須在犯罪動機及目的是需符合惡性重大之動機,在犯罪手段亦尚須極端凌虐等殘忍,且犯罪結果也需符合是否殺害多人、及殺害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之受害者之條件。而上述條件僅為大法官的「例示」,而非「列舉」,意味著有在這樣的「標準」下,未來死刑判決只會更加嚴格,且更為少見。
實際上,台灣自2021年起,已維持三年無死刑判決確定與執行死刑的紀錄,現狀為「擱置死刑」。大法官判決如今看來更是在擱置的基礎上再予以冷凍,朝向形式上保留死刑,但實質上難以適用的狀況前進。
而在有八成民意反對廢死的台灣社會,在野黨強烈反彈批判下,憲法法庭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限縮適用範圍」的判決,像是對於不滿廢死聲浪的折衝,也意味著憲法法庭對立法權的尊重,並未侵越立法權之決定。
同時,這也是台灣在國際廢死的期待下,與國內社會要求嚴刑峻罰嚇阻犯罪的高張壓力下,取得一定的平衡,並且在嚇阻犯罪的期待下設下門檻避免濫用死刑的疑慮。
不過,雖然憲法法庭做出「部分合憲且縮限適用範圍」的判決,在12名大法官中另有其他五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尤以在4月23日言詞辯論庭與法務部代表有多次言詞交鋒的詹森林大法官備受關注。此前,詹森林曾於2016年立法院審議大法官提名時主動公開表態贊成「終局廢死」。
詹森林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他認為,在所有刑罰當中,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後救濟手段都無法真正填補損害的刑罰手段,這是死刑無法符合憲法規範的重要理由。
「依本判決理由,人民法感情、歷史及社會脈絡竟然成為支持死刑繼續存在的唯一理由,可以看出死刑在實現其所宣稱規範目的上的貧乏空洞、蒼白無力。」詹森林對本次判決加以批判,並表示憲法法庭唯一的選擇,為堅定表明拒絕死刑的立場,「無論在道德上或價值判斷上,都不容留下任何模糊的空間。」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政黨又如何回應?
在憲法法庭做出判決後,37名死囚聲請人,只要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如經最高法院認有理由,則會撤銷改判。
從判決內容來看,憲法法庭認為1999年修正公布的刑法348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不問犯罪情節是否達嚴重程度而採「唯一死刑」違憲。雖該條已非現行法律,但遭此條規定判決死刑的黃春棋、陳憶隆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聲明,檢察總長將依職權為黃春棋及陳憶隆兩位死囚提出非常上訴。
黃春棋及陳憶隆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陳二人於2000年4月死刑定讞,迄今24年仍尚未執行,為「待決」最久的死囚。
此外,根據判決意旨,37名死囚中犯下殺害母親、婆婆及丈夫三人的林于如、因賭債糾紛槍殺二人的沈歧武,以及在卡拉 OK 犯下縱火案釀五死的林旺仁,有機會因心智缺陷等原因而不得執行死刑,同時三人亦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對憲法法庭的判決,台灣三主要政黨反應不一,執政的民進黨回應尊重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合憲性判決。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回應,總統賴清德尊重憲法法庭對死刑制度合憲性的判決結果,也期待相關部門依判決意旨修正配套法規,以符合程序正義、人權價值,讓法制度更加完善。
最大的在野黨國民黨則表示對釋憲結果表達遺憾,批評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並稱民進黨會「以分階段的方式,不顧民意反對,逐步推進廢除死刑」。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表示,死刑雖然合憲而留在白紙黑字的法條上,但是將來個案要判死層層路障,困難重重。他另質疑總統賴清德,剛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們,多人表態支持廢死,是否表示連這一個為死刑設下重重路障的判決都不願意尊重,將來還打算翻案。
民眾黨黨團則回應,憲法法庭判決實質提高了死刑門檻,並指追求人權同時,法制矯正等不該偏廢,將要求刑事司法體系針對本次判決結果研擬配套措施,以回應民意。
民團遺憾憲法法庭未打破仇恨循環
在憲法法庭判決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多個民間團體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濟南教會召開記者會,共同表態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
廢死聯盟表示,不少民間團體期許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角色,若宣示死刑違憲,將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打破仇恨循環,開啟療癒創傷可能;但很遺憾憲法法庭未這樣做。
廢死聯盟主張,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社會大眾想像地嚴謹,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包括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以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等問題,憲法法庭已在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肯認以上制度均違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憲法法庭判決雖對死刑定讞的實體條件進行限縮,但台灣仍有37名死刑定讞個案,廢死聯盟指出,這些個案大部分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未必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且個案均涉及上述程序不正義的問題,呼籲法務部不應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部分,協助37名個案提救濟,若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副執行長柯昀青表示,遺憾死刑制度持續存在台灣,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司法體系未來將更謹慎調查刑案事證,但此見解無視過去國內外研究及經驗,「冤案是司法體系下的系統性錯誤,並非一個執法單位特別慎重就能避免。」
她也指出,台灣已有七名冤獄平反者,包含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等人來不及搶救,生命權即被公權力剝奪。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這些數字代表我們是會犯錯、也已經犯錯的國家」,死刑是奪取人民生命的刑罰,若誤判對人民的傷害將無法彌補。
最後,廢死聯盟呼籲政府與民間持續進行社會對話,釋憲並非終局,台灣仍有許多現存的困難和未來的新議題需要探討、有新的挑戰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國家也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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