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2024年8月16日,监察委员王美玉、高涌诚召开记者会说明对卢正案的调查并指出“卢正恐遭受冤屈,并非真正犯罪行为人。”
王美玉、高涌诚表示,他们在调阅卢正案司法侦审与执行卷宗时,发现卢正于执行枪决前,执行检察官讯问时,仍坚称系遭冤枉。他们又先后咨询宜兰县政府警察局鉴识科股长蓝锦龙、国立台湾大学心理学系暨研究所副教授赵仪珊、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暨研究所合聘教师、该校昆虫系教授萧旭峰等专家意见,认为卢正案存在三大疑点。
王美玉、高涌诚指出,原确定判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及弃尸时间,明显与科学事实不符;卢正自白的真实性低,错误自白的可能性高;原确定判决认定本案扣案鞋带为凶器,惟据鉴识结果,极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带为凶器之可能性,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犯罪事实显有错误,被告卢正恐遭受冤屈,已于113年6月20日函请法务部转所属研议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
王美玉、高涌诚又指出,有关死刑执行须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但现行实务仅以法务部“函”复高等法院检察署之方式与其他执行命令相较,显然轻率。高涌诚还表示由于死刑争议极大,且冤案不可能永远避免,因此,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同意将相关调查发现及意见转送正在审理死刑释宪案的宪法法庭参考。
自2000年卢正被枪决以来,卢正的姐姐与台湾冤狱平反协会一直积极为卢正争取平反,端传媒曾刊出以下报导,详细讲述在争取平反过程中,平冤协会为卢正搜集到的有利的新证据:
“我们会这样做,其实是傻傻的一股冲劲。我们根本不知道能够做什么,我就跟卢萍两个讨论:弟弟就这样没了,难道就这样结束了吗?等他丧事办完就没了吗?”20多年过去,卢菁谈起弟弟被枪决的那晚仍难捺激动,声音颤抖地回忆她和妹妹是如何鼓起勇气,走上街头替弟弟喊冤。
她们的弟弟是卢正,是判决书中“恶性至深”的绑架杀人犯。但他的案件频遭外界质疑有冤,甚至有法官也打抱不平,感叹卢正是“被司法正义遗忘的人”。
1997年12月18日,台南联华广告公司老板曾重宪接到不明人士的电话:“你太太在我手里,准备五百万⋯⋯”隔天下午,其妻詹春子的遗体在台南县龙崎乡(今台南市龙崎区)的产业道路旁被发现,头部及四肢缠绕著胶带,脖子上有0.4公分的勒痕。警方随即展开大规模侦查,媒体也高度关注此案。
1998年1月16日,被害人夫妇的友人卢正被警方以“协助调查”名义找去,留置31小时后自白认罪。警方在31小时内皆未录音录影,直到卢正自白才开始录影,虽然这点在当时尚未违法(注1),却正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要保障自身权益非常困难。卢正完成自白笔录后,立即被带往犯罪现场模拟,并在1月18日被移送看守所收押,从此正式失去自由。
尽管自白内容与现场模拟有诸多检警亦认为不合理(注2)的环节、案发现场的指纹及毛发等迹证均与他不符(注3),卢正后来更翻供表示他是在警方的威胁利诱、暴力及疲劳讯问下被迫认罪,全案最终仍在2000年以死刑定谳,卢正随即在3个月内遭到枪决。
然而,卢正案争议之大,不仅监察院纠正警方多项违失,多年来也有法律系教授在课堂上放映纪录片供学生探讨。2024年1月18日,即卢正被收押26年后的日子,台湾冤狱平反协会(下称平冤协会)提出三大新证据及一个新事由,向最高检察署声请“争议性死刑确定案件审查”,积极为卢正争取平反。
但事隔已久,此案应如何厘清?平冤协会搜集到哪些有利的新证据?
检视侦办纪录,缉凶过程难以服人
“詹春子这几天有去找她啦!说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
“1990年代以前的冤案救援难度都很高,这种重大刑案常见的就是错误自白,再来就是现场迹证都不是搜证得很完全、科学鉴定都不是很严谨,法院就判有罪。”平冤协会执行长罗士翔说,“当时的有罪心证也比较宽,这样的有罪判决来到时至今日,就会觉得怎么判得下去?可是展开救援时又发现怎么事证都找不到。”
事证都找不到,是因为有些侦查资料并未移送院检。当刑案侦查终结,对于有犯罪嫌疑者,警方依法必须将侦查资料移送给检察官,以利检方继续侦查、追诉犯罪,而检方起诉时也会再将资料移送给法院,成为所谓的诉讼卷宗,而卷宗的面貌会影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理解。
尽管法律未明定警方应移送“每一份”文件,而且据了解,警方在实务上的确只会交付他们调查后认为跟案件有关的资料,但以卢正案而言,警方的判断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卢正被枪决后,监察院立案展开调查、向承办警局调出许多没有移送的资料,发现其中不乏有助于厘清案情的资讯。
举例而言,凶器是本案一大争点,虽检警和法院都认定卢正是用“鞋带”勒死被害人,但除了法医模棱两可的意见(注4)外,历审卷宗却从未出现严谨的勒痕比对鉴定。然而,实际翻开当年警局没有移送的资料,一份表格白纸黑字地写著:“卢正车上起获之树叶及詹女勒痕与鞋带之比对,已送鉴识组比对中。”
原来警方早在卢正自白后的隔天就开始比对勒痕与鞋带,结果却不见下文,就连这份表格也并未移送检方。“如果比对相符,他怎么可能不拿出来?一定是比对不符嘛!”罗士翔认为,警方先入为主地认定卢正涉案,尽管事证显示并非如此,他们仍不断自圆其说。
继续翻阅监察院调出的警卷,会发现许多照理应该存在的文件仍不见踪影,像是有的地方写著“完成如笔录”,但笔录却付之阙如。换句话说,历审卷宗已经有著种种空缺,让当年的辩护律师和法官错失侦查的全貌,现在即使加上监察院取得的资料,办案的逻辑仍看似断裂。
“他们怀疑非常多人,对非常多人进行程度不一的调查,甚至也监听很多人,可是我们不懂为什么最后会到这个人(卢正)身上,”平冤协会义务律师陈于晴说,“就是突然‘啪!’这个人自白,其他人就再也没有事,就这样走下去。”
摊开警方的侦查资料,可以看到他们在案发后立即调阅多人通联纪录、监听至少十余支电话,也一度查出被害人生前打给丈夫的最后一通电话是来自一名连姓人士的公司,进而认定此人有重大嫌疑而展开监听,但卷宗内并无此人的笔录或调查结论。警方也曾认定一名李姓人士“涉有重嫌”并获准监听,但卷宗内未见相关调查结论。
那么卢正又为何被卷入案件?警方的一份报告指出,他们在1997年12月18日被害人失踪当晚接获报案后,立即对被害人丈夫曾重宪所提供的涉案对象进行监控,其中,“卢正因于12月17日、18日二天其所有 UF–6211 号自小客车停在联华广告公司对面”,在12月19日即遭到跟监。
但细观曾重宪12月18日深夜的报案笔录、19日凌晨的警询笔录,他虽然向警方提供11个人名,里面却没有卢正的名字,也未提及公司前曾出现可疑车辆。直到一个多月后卢正自白,曾重宪及另一位证人张建成才做笔录表示,他们都在案发前目击车牌是 U*-6211 的车辆。然而,两人叙述的情节有明显矛盾,被辩方质疑是事后附会——曾重宪说目击当下不知道是卢正的车,张建成则忆及曾重宪说“那部车子是不是卢正的?卢正的车子怎么会停在我们公司对面?”(注5)
卢正的家属则指控,警方的车辆线索其实是来自台南地检署书记官潘敏捷。她在地方上有“灵媒”的称号,恰好也是卢正念高职时的师母,在此案因协助他制作笔录、违反侦查不公开而引发争议。潘敏捷是否曾透过“通灵”向警方提供车辆线索,如今已无法查考,惟能确定在卢正自白的五天后,警方引述了潘敏捷的说法、以灵异角度劝他招出共犯:“她说:詹春子这几天有去找她啦!说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她是原谅你,真的原谅你,不求什么,只是你另外一个人不讲。”
无论卢正被锁定的依据为何,犯罪现场的迹证皆无法指向卢正。其中,弃尸现场的烟蒂唾液验出来是 B 型血,但从警方调出的户籍资料可知卢正是 O 型血,辩方更主张弃尸地点偏僻荒凉(注6),烟蒂可能是真凶所留,但历审判决皆未对此表示意见。根据2002年监察院调查报告,一审法官李杭伦接受监委约询时说:“因卢正并未提及烟蒂情节,而判决中我亦未提及烟蒂、唾液可作为物证,我认为与案情无关”,但李杭伦未进一步说明何以判断尸体附近的烟蒂与案情无关。
对于现场迹证的争议,监察院认定警方“未加送卢正之血液及唾液检体”是重大违失。罗士翔解释,虽然从户籍资料就能看出血型不符,但如果经由正式比对,“有一个很明确的‘不符’的结论,对卢正来说是有利证据。”
重建犯罪现场,反驳案发过程
“手戴袜子撕扯和缠绕胶带,却没有留下织物纤维?”
换言之,迹证比对没有做足,可能对被告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卢正家属2019年依法声请重做DNA鉴定,更因为证物及检体已不复存而遭到驳回。为了检验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平冤协会只能另谋他法,转而委托宜兰县警察局鉴识科股长蓝锦龙进行“犯罪现场重建”。
蓝锦龙以目前能取得的所有办案资料为基础,包括现场勘查笔记、侦讯笔录及逐字稿、现场模拟录影带、法医解剖报告与照片等,并附上亲自做的实验纪录,共提出四百多页的“犯罪现场重建鉴定报告”,指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证充满矛盾。
其中,蓝锦龙为厘清被害人是否遭鞋带勒毙,找来六位自愿受试的警专特考班学员用手臂做实验,测量10秒到3分钟不等的勒痕,分析被害人颈部勒痕型态如何与鞋带不符。他也做实验指出,卢正不可能手戴袜子撕扯和缠绕胶带,却没有在胶带上留下织物纤维,胶带的切口更不会平平整整⋯⋯。
“平冤(协会)在仰赖这些专家之前,有时候也会做自己的模拟看看⋯⋯可是要有这种综效的观察,然后不遗漏跟物证有关的事证,可能还是要有一些鉴识眼光。”罗士翔认为蓝锦龙的报告极具价值。诚然,蓝锦龙参与过数百件死亡案件现场勘查,而在台南归仁双尸命案中,正是因为检方嘱托他现场重建并据此声请再审,才让蹲了18年冤狱的谢志宏获得平反。台中后丰大桥案改判无罪,也是因为法院采信他的鉴定意见。
鉴定卢正心理,翻供事出有因
“所有的苦我都会自己提(担)起来。”
但卢正案若要翻案,恐怕不能单靠现场重建。卢正的自白是原审判决的核心,尽管平冤协会认定是错误自白,但究竟要怎么说服法院,无辜的人会伪称自己是犯人,叙述自己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卢正又为何过那么久才翻供?
这案子不是我做的,我没勒死她⋯⋯警方说要拿一笔钱给我家人,使我家人生活过得好一点。所以我才莫名其妙地承认⋯⋯后来发觉被骗,且让家人更痛苦。
——1998.03.05卢正,台南地检署第五次侦讯笔录
卢正于1998年1月17日自白、3月5日翻供,从此一路喊冤。他自述受到利诱、暴力对待及疲劳侦讯,但他不像已经平反的谢志宏,在警询笔录做完的当日下午,遇到检察官就马上翻供。他也不像十三姨KTV杀人案的受冤者郑性泽有明显伤势,并且在现场模拟时就翻供。何况绑架杀人是重罪,真的有人会答应拿钱顶罪吗?
“一般理性的人会觉得太怪了吧,怎么会做这个决定!可是考量到他的认知能力是逐渐崩溃的状态下,不能说不可能。”平冤协会副执行长柯昀青以日本冤案“足利事件”举例,说明虚伪自白往往不是瞬间的决定,当事人也许接收到警方的不实资讯,例如“配合一下就很快出去了”,或误以为还有其他人会被扯进来,再加上数十个小时的疲劳讯问,做出外界不能理解的判断也不足为奇。
足利事件是轰动日本的重大冤案,受冤者菅家利和被控性侵及杀害儿童,遭关押17年半后因DNA再鉴定而平反。值得注意的是,他当初在被迫自白后,迟迟过了一年多、在第六次审判庭才翻供。
“那时我深深相信,只有这样做才是唯一解脱的方法。”菅家在《冤罪:一个冤案被告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控诉》书中回忆,“一旦做了假的供述,就停不下来了。”警方在他认罪后就收敛凶暴的态度,让他必须继续编造细节以维持和平,在现场模拟时讲不出具体位置,便随口胡诌或附和警察的问话。
菅家也表示,当案件展开审理,他因为害怕刑警去旁听,在法庭上仍无法说出真话,“同时,我想法官应该能识破我说的并不是实话,并且能还我清白。”
当然,菅家毕竟不是卢正,只能作为臆测卢正心理的参考。“这其实也是这个案件很困难的地方,因为当事人已经不在了,”陈于晴说,“很难重建他走进去(警局)的那一刻心里面在想什么,然后那么多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事?”
为了找出强而有力的解释,平冤协会委托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赵仪珊分析卢正的自白真实性,以及形成错误自白的可能因素。赵仪珊是台湾罕有的司法心理学专家,在卢正案的“供述鉴定报告”中,首先介绍错误自白研究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及科学依据,再巨细靡遗地分析21份警询、检方及法院讯问、现场模拟逐字稿及影音等纪录,说明卢正的自白为何欠缺真实性。
赵仪珊发现,卢正的人格特质倾向服从权威来脱离困境,且疲劳讯问、无关人士的引导都让错误自白的风险变得更高。在供述鉴定报告中,她也引述国外研究指出,“无辜”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因子,因为被告可能相信司法会还他清白而过度配合询问,反而让警察误解或利用被告的供述。
在卢正案中,她更发现检警的问话都以有罪为导向,在物证尚未检验的情况下,就重复问卢正怎么勒死被害人,尽管卢正一度提供不在场证明,检察官只是反过来指控他的家人一定会为了卢正说谎。赵仪珊在报告中表示,“如果我们把卢正的话全部拿掉、只看讯问者所说的话,就会发现讯问者像是尝试去证明一个卢正有罪的假设,而非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
赵仪珊也特别说明警询与检方侦讯之间有高度关联,因为检察官是以警询内容为基础,在侦讯过程中不断提醒卢正对警方讲过的事,这可能会让他感到压力、被迫维持错误自白,加上头几次检警侦讯和现场模拟非常密集,恐怕造成滚雪球效应。
那么卢正为什么翻供?赵仪珊根据家书和侦讯纪录推论,除了察觉认罪已无意义,卢正或许是终于听到检方提及被害人身上没有他的指纹、被害人丈夫听到的勒赎电话也不是他的声音(注7),才渐渐生出信心喊冤。她也分析,卢正在认罪时几乎都是简短和不确定的陈述,在说明未涉案时提供的资讯则较为丰富、详细且肯定,更没有试图隐藏或排斥证据,反而希望检方调查他的不在场证明。
最后,针对法院引用卢正在看守所寄给二姐卢萍的信来佐证卢正有罪,赵仪珊认为,信中写的“我自己做错了我不孝,所有的苦我都会自己提(担)起来”未必在讲杀人,可能在讲认罪;正如他另一封写给大姐卢菁的信提到,“我当时是想著,如果我一个人受苦,不会让家人受到迫害,那我就一个人承受了⋯⋯”
关于卢正的自白争议,陈于晴认为,刑求在实务上很难证明,但若被告这样反映,法院该做的不只是查验伤势,“而是要意识到当事人提这个东西,是在对自己的自白真实性做挣扎,你应该要更谨慎去对待这个自白。”她也指出,除了刑求以外还有一些不正讯问方式,警方不见得意识到那些手段是错的,“必须透过教育,让他们知道较安全、合理的讯问方式。”
法医昆虫学实验,推翻死亡及弃尸时间
“假使死者已被弃尸那么久,理应会有丽蝇抵达、产卵。”
除了现场重建与供述鉴定报告,平冤协会也委托台大昆虫系教授萧旭峰及学生庄子平、张光维以猪只做实验,借由尸体的“昆虫相”等情状来验证判决认定的死亡及弃尸时间。
法医昆虫学主要是利用环境中喜好尸体的昆虫来判断PMI(死后间隔时间)。本案案发虽然距今约莫25年,但在这25年间,昆虫等生物特性并未出现大幅变化,故依然得以用以协助厘清事件的来龙去脉。
——猪只模拟试验结果初步报告
这份报告指出,法医昆虫学研究多以猪只来模拟人类尸体,因此实验团队也运用猪只来模拟判决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方式、处理手法及弃尸地点,并还原相似的气温、日出日落时间,进而比对猪尸与被害人遗体的状态是否相符。
实验团队发现,猪尸上采集到明显的丽蝇卵块,这是一种通常会在几分钟至几小时之内就在尸体上产卵的昆虫,但在此案中,“弃尸现场搜证画面以及相验照片内都没有观察到疑似昆虫卵块,假使死者已被弃尸于该位置长达约一天且经过完整白天时间,理应会有丽蝇抵达并进行产卵。”
由于被害人遗体是在下午4点被发现,而白天又是丽蝇极为活跃的时段,他们进一步推论死亡及弃尸时间与遗体被发现的时间非常接近。再加上猪尸的尸斑、尸僵皆与被害人遗体的情况不符(注8),种种迹象都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并非原判决认定的1997年12月18日晚间(注9),而是次日。而罗士翔指出,假如行凶时间实为12月19日,便可明确排除卢正涉案的可能,因为根据监察院调查,卢正那天已受到警方跟监。
未直接声请再审,期待检察体系能带头自省
“有很多可疑人物,由检方发动救济更能追缉真凶。”
2021年起,平冤协会除了陆续搜集到前述三份报告,更发现替卢正制作自白笔录的员警林正斌因此案遭记两支申诫,原因是他在侦讯时“未严格管制门禁、任令不相关人员出入”(注10)。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5款,参与调查犯罪的警察等人员,若因该案件违法失职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得声请再审”(注11)。
至此,平冤协会共掌握四项有力事证,但2024年01月18日,他们并未直奔法院为卢正案声请再审,而是来到最高检察署声请“争议性死刑确定案件审查”。罗士翔解释,这个看似迂回的策略有多重意义,首先是要监督这个细节不明、从2016年设立以来仍未受理任何案件(注12)而遭受批评的审查机制,其次也呼吁检察体系自省——若认同此案有疑,应由检方替卢正提起再审(注13)。
柯昀青则说,检察官的调查权、机动性都胜过法院,由检方发动救济将有较大的机会追缉真凶,“现在看案件(卷宗)就会觉得有些东西有查,但不知道查去哪里⋯⋯比如说有很多很多可疑人物,现在要去把这个人找过来,我们做不到,但检察官指挥警察就有机会找到这个人。”
冤案没有时效,争取死后平反
不需要“跟时间赛跑”,仍感受到巨大的责任。
面对充满违失、疑点重重的案件,有权力的机关会不会自省还有待观察,但确定的是,没有权力的人长期活在自责里。
“我们家属做错,没有搜集到(证据)。重点是我们没有搜集到,错过太多机会了。我如果那时候懂,像你们懂法律一点,我就不会那么笨、任人家摆布⋯⋯”卢正的大姐卢菁在弟弟死后,曾偕同妹妹卢萍冲到法务部抗议,更每周都去立法院前静坐和发传单长达两年。明明是外界眼中的悍将,卢菁如今受访时却流著眼泪责怪自己,甚至怀疑“是不是我们太胆小了?”言谈间充斥著帮不上弟弟的无力感。
不过,尽管自觉渺小,她仍不想放弃,“很多人都说‘你们放下了,不要再这样子了。’但是我们觉得说,他死得不清不白,为什么要放下?”卢菁压抑著伤痛,协助平冤协会救援卢正案,“我每次翻他东西,我很难过。但是(平冤协会)执行长又有新的消息、新的证据、新的方式的时候,我想说去翻那些资料没有关系,翻过来看看能不能找到新的东西。”她一面痛哭,一面奋力地讲下去,“我觉得还有机会,一定还有机会。”
假如卢正案未来重启再审,将是继江国庆案后又一桩“死后再审”(注14)的案例。罗士翔说,这提醒著大家冤案没有时效——假如判决有误,国家永远都要面对。他也透露,即使卢正案与那些被告还在狱中的死刑案件不同,救援此案不需要“跟时间赛跑”,平冤团队仍感受到巨大的责任:
“人死不能复生,不管案子怎么进展他都无法重返社会。这件事情是一定的沉重,也相对带给所有参与成员一定的使命感,我们很希望卢正的家人、卢正的姐姐有生之年可以看到卢正无罪。如果不是卢正的姐姐坚信卢正清白,我们今天也不会有机会来讨论卢正案——他带来沉重,也带来使命。”
注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0-1、100-2条,讯问被告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应连续全程录影。这两条法规在1997年12月19日修订,却恰好在卢正到案7天后(1998.01.23)才生效。
注2:卢正模拟勒杀过程时(1998.01.18深夜–01.19凌晨),警方不断质疑其手法并加以指点。检察官曲鸿煜也曾在讯问时(1998.02.06)质疑凶器不可能是卢正供称的鞋带,“长度、坚韧度什么都不够,形状也跟这个勒痕不一样。”检警也都曾要求卢正供出共犯,认为此案不可能是一人所为。
注3:刑事警察局鉴定报告(1998.01.21):胶带上的三枚指纹属于被害人;安全帽、公共电话上的指纹未与特定对象相符;现场4根烟蒂经吸收抑制法检测,1根测出是B型血,另外3根因DNA量微无法测出结果;被害人身上的毛发因为DNA裂解无法鉴定。
注4:关于本案凶器,高检署法医中心解剖报告指出,“推估致伤物为直径0.4公分之单股索状物”。审理过程中,法院函询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鞋带能不能作为凶器,该所回答(1998.09.03)0.8公分的鞋带拉紧后是0.4公分,有可能作为凶器,但电话线亦有可能。
注5:曾重宪在警询笔录(1998.01.20)中表示,他在案发前连续两日(1997.12.17–12.18)都看到U*–6211车辆停在公司对面,当时没看清英文第二码,也不知是卢正的车,但因为车牌与股东张建成的旧车很像,故叫他一起看。张建成(1998.01.20)则忆及曾重宪说,“那部车子是不是卢正的?卢正的车子怎么会停在我们公司对面?”
注6:经查,最早发现被害人遗体而报案的林姓农夫表示,弃尸地点位于产业道路旁、“山崖下的15公尺处”,且该地只有两户人家居住,平时只有他们会进出(1997.12.19警询笔录)。刑案现场平面图及其他资料亦显示该地确实偏僻荒凉。
注7:检察官曲鸿煜(1998.02.06)在讯问卢正时说:“你为什么用胶带捆绑她又能够不留下指纹?”“你后来打那一通勒赎的电话 是谁打的⋯⋯不是你的声音,你的声音的话曾重宪听得出来的⋯⋯跟你的声音也完全不一样”。
注8:被害人遗体情状是参照警方留下的现场勘查笔记及影像。
注9:虽然判决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约为1997.12.18晚上6点、弃尸时间约为晚上8点,但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当年的认定其实非常宽松,只说死亡时间介于1997.12.18下午5点多–1997.12.19.下午4点,也表示若有死亡当时的尸斑、尸僵等情形,可较精确研判死亡时间。法医研究所提供给法院的附件更提到,法医昆虫学“往往可准确推估死后期间”。
注10:在台南第五分局因卢正案遭监察院纠正办案违失的隔年,警政署发函给监察院说明后续处置。〈对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属第五分局侦办被告卢正掳人勒赎案检讨改进报吿书〉(2003.06.19):“该局以承办人员侦讯时未严格管制门禁,任令不相关人员出入,显有不当,予刑事组长李进义记过壹次、侦查员林正斌申诫贰次处份。”林正斌是在卢正笔录上签名的员警,不过,另一位签名的员警吴铭祥与在场陪同的吕寅梁并未受到同等处分。
注11:林正斌的违法失职是否“足以影响原判决”,在法律上仍有争执空间,而平冤协会主张,若当年的员警依法承办此案,卢正应不致做出被视为定罪关键的错误自白,因此林正斌的申诫应可作为再审事由。
注12:依照“最高检察署办理争议性死刑确定案件审查作业要点”,若检察总长认为有必要,应召开审查会来厘清死刑案件的争议,但截至2024年1月,台湾未有任何案件成功召开审查会。
注13: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都是台湾现行的非常救济管道,然而只有再审是针对原判决事实的救济,对厘清有冤无冤最有利。据了解,平冤协会虽不排斥由检察总长为卢正案提起非常上诉,但他们最期待的发展是由台南高分检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再审。
注14:江国庆案的定罪和平反都是经由军事审判,假设卢正案未来开启再审且获判无罪,有望成为普通审理程序下第一桩“死后再审无罪”的案件。
這就是我反對「死刑」的理由。
建議大家閱讀《我在關塔那摩的日子》(Guantanamo Diary)。
早期台灣警察檢調缺乏無罪推定、科學鑑識、司法人權觀念,造成許多冤案。希望一一都能沉冤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