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香港法庭:黎訴《大公》被拒設陪審團、內地生假學歷判囚等|Whatsnew

支聯會煽動案鄒幸彤申請五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遭拒;同志《遺產條例》案港府申請「終極上訴」
2021年3月1日,47人案提堂,大批市民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排隊進庭聽審。攝:陳焯煇/端傳媒

民主派初選47人案:法官定於11月19日判刑

司法機構網頁於10月29日發布信息,指「初選47人案」已定於11月19日早上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由法官作出判刑,預計需時一天。

47名泛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組織或參與「35+ 初選」,事後被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31人認罪)。

立場新聞案:據報林紹桐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

據報道,在「立場新聞案」中被定罪及判囚的《立場新聞》(已停運)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10月已決定提出上訴。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證實已經收到林紹桐存檔於法庭的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

《立場新聞》母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早前被裁定「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官郭偉健於9月26日判刑,鍾沛權被判監禁21個月,林紹桐則被判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

2024年9月26日,「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在區域法院判刑,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即時獲釋。攝:林振東/端傳媒

支聯會煽動案:鄒幸彤申請五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遭法官拒絕

支聯會(已解散)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鄒幸彤早前申請傳召海外證人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

10月28日,高等法院開庭處理,三位法官聽畢陳詞後拒絕批准鄒幸彤的申請,將擇日頒布判決理由。

鄒幸彤早前提出申請,爭議由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44條修改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I 條,新修條例訂明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時,不得批准錄取證人在海外透過視像直播方式提供的證據。鄒幸彤在庭上陳詞時指出,新規定令國安案件與非國安案件存在差別待遇,構成國安案與訟人跟非國安案與訟人在法庭面前的不平等。

據報道,鄒幸彤欲傳召5位海外人士作供,包括美國政治及社會學教授 Larry Diamond、丹麥雕塑家及人權運動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以及三位中國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周鋒鎖及方政。

黎智英控《大公報》誹謗案:法官駁回黎一方設立陪審團的申請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於2020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大公報》發表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聲稱黎智英打算棄保潛逃,文章內容涉及誹謗、有損黎智英的聲譽,尋求法庭頒領禁制《大公報》誹謗及勒令《大公報》道歉及賠償。

黎智英一方申請於審訊中設立陪審團,《大公報》一方反對。至10月10日,法官歐陽桂如頒下判詞,駁回黎一方申請,並且裁定黎一方須向《大公報》一方支付港幣30萬元訟費。

判詞指出,雙方均同意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但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政治人物及政治敏感議題,法庭也不一定要行使在審訊中設立陪審團的酌情權。判詞續指,本案涉及大量文件,除了涉案的新聞報道,還包括黎一方打算呈交的101篇《大公報》報道及《大公報》一方打算呈交的227份文件,法庭必須長時間審視,認為不適宜設立陪審團,並且認為黎一方預計陪審團可用5天完成審訊是「相當樂觀」。

判詞續指,如果不設立陪審團,主審法官可以採納證人書面供詞作主問,相反則必須安排證人出庭作供。就黎一方打算呈交的101篇報道,判詞指主審法官可在審訊前閱讀文章,再考慮雙方陳詞作推論,這樣審訊時間相信會比設有陪審團的短。判詞還指,《大公報》一方的辯解混雜了事實和法律議題,有一定複雜性,不宜交由陪審團處理。

2020年12月31日,黎智英由終審法院還押候審。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週在高等法院獲准保釋,惟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且申請在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攝:陳焯煇/端傳媒

中國籍女子以虛假學歷入讀港大,被判囚17週

中國籍24歲女子吳霖薈被揭發以虛假學歷入讀香港大學金融碩士課程,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之下,於10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交替控罪(《入境條例》下的「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被判監禁17週。扣除已還押時間後,她即日獲得釋放,隨後被遣返中國內地。

案情指,被告吳霖薈為中國內地居民,來港升學除了要向院校遞交申請,還要向入境事務處遞交「來港就讀申請表」。申請表附件包括過往學歷、專業資格證明書佐證,而且申請人必須簽署,以聲明資料正確、完備和真實,以及知悉明知而故意提交失實資料屬違法行為。

案情續指,被告申請入學時遞交證明書,宣稱自己於2020年獲頒美國康乃爾大學數學系學士,其後獲港大有條件取錄,入讀港大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的金融碩士課程。2024年3月,港大接獲針對虛假學歷的投訴,內部調查獲康乃爾大學回覆指被告不曾入讀,揭發被告涉嫌虛報學歷,因此報警。同年6月,被告經羅湖離開香港時被扣查,被告回應查問時承認來港前就讀於上海杉達學院,其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原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方改控《盗竊罪條例》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並加控《入境條例》下的「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作為交替控罪。

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之下,辯方作出求情,內容主要引述被告親母及繼父的求情信,指被告為獨生女,在中國內地大學取得好成績,惟父母望其成材,安排中介機構辦理被告赴港升學,因此被告算不上是主動犯案。被告父母均對「搵咗咁樣嘅中介(找到如此的中介)」感到內疚,而被告也自知犯下「彌天大罪」。辯方指被告還押期間已嘗鐵窗滋味,日後也未必可再入境香港,請求裁判官判處可以即時獲釋的刑期。

裁判官曾宗堯判刑時指出,本案控罪嚴重,為了向大眾發放不能以為可以嘗試瞞天過海的訊息,判處被告監禁是無可避免。裁判官以監禁27週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以減刑至18週,再因其個人背景減刑至17週,扣除還押時間後即時釋放被告。

《遺產條例》、房屋政策排除同性配偶,港府分別申請「終極上訴」

一名男同志(男同性戀)因擔心在未有訂立遺囑之下離世,在英國結婚的丈夫將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獲判勝訴。港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10月8日聆訊,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擇日頒下判詞。

政府一方陳詞:根據家事法和財產繼承法,同性伴侶有別於異性婚姻伴侶,前者毋須遵守「生前贍養責任」、即毋須在財政上支援伴侶,因此《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並無不當。政府一方還指出,同性伴侶可以在生前隨時訂立遺囑,不論是對同性伴侶、還是對一般人而言,這都是處理遺產的首選方案。

此外,政府一方提到,政府當局正就「岑子杰案」研究設立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現時不宜「斬件式」更改婚姻定義,以免產生混亂。

答辯方反駁,指海外異性婚姻毋須證明要守「生前贍養責任」,也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保障,而且政府不應假定同性婚姻伴侶之間沒有道義責任。答辯方又指出,現時香港大部分人生前均沒有訂立遺囑,即使立下遺囑,遺囑也可以因不同原因而無效,政府一方的相關理據是轉移視線。

2024年10月4日,香港男同志吳翰林、Nick Infinger 各自入稟後合併的同志配偶居住權案在終審法院開審。早上,代表其亡夫吳翰林、居屋案答辯人李亦豪身穿白襯衣,步入法庭旁聽。攝:林振東/端傳媒

關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將同志配偶納入保障可能會更改婚姻定義,答辯方指出條例排除同性配偶跟維持婚姻定義並無合理關連,現行條例也保障海外一夫多妻、兄弟姊妹等關係,也進一步削弱政府一方的相關立場。就政府一方稱當局正就「岑子杰案」研究替代框架,答辯方質疑終院就該案作出判決已經一年,當局尚未公布任何具體進展,也不清楚機制會重新審視哪些條例。

另一方面,兩名同志因房委會拒絕承認他們的家庭成員身份,分別未能申請公屋和入住居屋,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獲判勝訴。港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再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於10月4日聽畢雙方陳詞,將擇日頒下判詞。

房委會一方陳詞,現行政策排除同性配偶,令異性配偶可以獨享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達到了「家庭目的」,原因是異性配偶可以「自然生育」,能夠應對人口老化的挑戰。答辯方反駁,指相關政策與「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例如異性配偶也有可能不生育,同性配偶也能以不同形式生育。答辯方進一步指出,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可以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房委會不應該把同性配偶排除於政策之外。

輕度智障女子被謀殺案:道士謀殺及非禮罪成,被判囚終身

2019年9月,21歲輕度智障女子吳恩宇被發現倒斃於西貢龍尾村一間村屋,事後自稱中醫及道士的男子張子材(現年54歲)被控「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俗稱「非禮罪」)及「謀殺罪」,死者母親吳馬如賡(現年57歲)被控「協助和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但陪審團早前裁定他們全部罪成;10月18日,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依例判處張子材終身監禁,判處吳馬如賡監禁10年。10月25日,兩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指,張子材於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期間的某日,在西貢龍尾村猥褻侵犯吳恩宇,並於9月2日在香港謀殺吳恩宇。吳馬如賡則於2019年8月某日在香港協助和教唆張子材猥褻侵犯吳恩宇。

案件由法官杜麗冰審理,陪審團由6女1男組成。10月15日,陪審團商議5個小時後,一致裁定張子材非禮罪及謀殺罪成,吳馬如賡協助及教唆非禮罪成。

代表張子材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在庭上指張是註冊中醫,本案雖然涉及誤導行為,但源於張的「真誠信念」,不涉及帶有惡意的性滿足。法官杜麗冰反駁,指陪審團已經裁定張罪成,反問一名年逾50的註冊中醫向事主做出這樣的行為「怎算是沒有惡意」。

代表吳馬如賡的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請求法庭考慮吳馬在案中角色「minor(輕微)」,法官杜麗冰反問:「minor?(輕微)As a mother?(作為母親)」,並指出用於性侵死者的假陽具由吳馬與張子材一同購買,吳馬在死者遭性侵時高呼痛苦但無動於衷。

法官判刑前指本案案情令人心碎,故此儘管法庭一般不會這樣做,但仍然希望先提一下死者吳恩宇的背景。法官引述觀塘展亮技能發展中心張姓輔導員的書面供詞,提到張姓輔導員於2014年首次與吳見面,知悉吳為輕度智障和患有聽寫障礙,形容吳性格乖巧、表現良好,於2016年報讀為期兩年的商業及零售全日制課程,學習電腦應用、禮物包裝、店舖清潔等。張姓輔導員後來成為吳的班主任,對吳有更深入了解,看到吳整潔衛生、懂得自理,包括自行用膳、如廁、轉課室上課等,更能按老師指示保管出席簿,顯示她有責任心。張姓輔導員還指出,吳雖然性格有些內向,但與班上3至4個女同學友好;吳從來不發脾氣,即使知道自己做錯也只會自己不開心。張姓輔導員提到,校方於2017年7月接獲吳母申請為吳退學,吳最終未能完成課程。

法官隨後判刑,指本案是她任法官以來見過最惡劣的非禮案情之一,提到死者在涉案單位內無助,被張及其「弟子」包圍,張利用死者較低的智力,聲稱用假陽具插入死者下體是道教儀式,行為惡毒、殘忍、不道德和不人道。法官續指,本案無求情因素,為了反映社會對本案罪行的厭惡,決定判以非禮罪的最高刑期,即監禁10年。就張的謀殺罪,法官指依例唯一判刑是終身監禁,與非禮罪同期執行。

就吳馬如賡的協助及教唆非禮罪,法官稱其行為比張子材嚴重,指出吳馬身為死者母親,知悉死者智障、沒有抵抗能力,依然容許死者被虐待。法官提到,吳馬甚至親身參與惡行,不僅與張一同購買假陽具,更在張作出非禮行為、聽到女兒高呼痛苦時,在門外袖手旁觀,不僅違反對死者的照顧責任,更極度違反身為母親對女兒的誠信。法官續指,吳馬的刑責與張無異,本案無求情因素,即使法庭甚少判處最高刑罰,但本案性質極度嚴重,因此判以教唆非禮罪的最高刑罰,即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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