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最後更新時間:2024年5月30日東八區下午5時
逮捕始自2021年1月6日的「香港民主派47人初選案」,審訊歷時118日,今日(5月30日)對16名不認罪被告作出裁決。早上約10時15分,法庭宣判劉偉聰、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下午2時半,法庭再開庭,律政司馬上指會就被判無罪的劉偉聰、李予信二人提出上訴,並申請撤銷李、劉原來的保釋,表示擔心兩人在保釋期間離開香港。在休庭10分鐘後,法庭決定維持兩人保釋,條件為每月到警署報告一次。隨後,有罪成被告申請保釋等待判刑,不過遭法官駁回,隨即散庭。
案件休庭至6月25日求情,法官稱求情不可超過20分鐘,需於14日內呈交。
去年政府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高院原訴庭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案件,律政司可在法庭作出無罪裁決後,緊接著提出擬上訴。律政司上訴期間,法庭要按《國安法》第42條保釋門檻決定被告須否還押。目前國安案件定罪率為100%,未曾有被告脫罪。
長達337頁的判詞已上載於網絡。上午開庭不足10分鐘就結束。
下午開庭前,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徐子見、馮達浚、梁晃維、李嘉達、伍健偉、胡志偉等人在警員的看守下走到被告席前,期間胡志偉與觀眾席的友人點頭示意,友人們大力揮手,面有慰色。惟審訊不足40分鐘便結束。有市民對於法庭迅速審理感驚訝,有人問道「聽日唔開呀?」,另有人答「6月25號呀!收工喇。」現場保安不斷催趕公眾人士離開。
約4時,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西九龍法院回應判決,他稱法官判詞指出有關罪行嚴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參與和角色,顯示他們是目無法紀,以身試法;今日的裁決是「當頭棒喝,讓他們知道,當時做的事是犯法。」
李桂華表示,經過118日的審訊,希望公眾明白「初選只是一個幌子」,最終目的是令政府癱瘓。「如果當時不是當機立斷,香港可能踏上攬炒十部曲的結果,繼續有很多不同示威、制裁,社會繼續停頓下去。」李桂華說。
有記者提問,如何看參與初選的選民的角色。李桂華表示,初選只不過是案件中「好小部分」,最重要的是涉事人如何合謀想顛覆政權、令政府無法運作。另有記者問及初選案大搜捕中包括涂謹申、鄺俊宇等8名未被起訴和獲准保釋的民主派人士之後的處理,李桂華指案件仍在調查,目前不會發還旅遊證件。
案件經過兩年多的羈押,於2023年2月6日假高等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至開審時,31名被告認罪、16名被告不認罪。16名不認罪被告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其中有6人目前正在還押,包括吳政亨、林卓廷、梁國雄、何桂藍、余慧明、鄒家成。余慧明及鄒家成一度保釋成功,後被撤銷。
不認罪被告中,除楊雪盈、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未有作供,吳政亨及柯耀林未作供但傳召證人作供外,其餘人士均有親身作供。控方則共傳召12位控方證人,其中包括被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此外,辯方代表曾經要求傳召林景楠作供。(延伸閱讀:香港國安最大案:47人案證詞集)
此案是港區國安法下、以被告人數計,規模最大的案件,又稱「47人案」。47名來自香港民主陣營不同光譜的人士,因為在組織和參與了2020年7月的一場民主派內部初選,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若罪成,按港區國安法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負責法官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不設陪審團。
在國安法下,顛覆罪罪成後分為三級罰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庭對不同被告參與程度的宣判,可能會影響他們各自的量刑。
2021年1月6日,香港警隊國安處拘捕多名民主派初選參與者,當時有53人被捕,之後獲准保釋;2021年2月28日,警方要求被捕人士提早報到,之後正式對47人落案起訴,於2021年3月1日開審,從那時開始,超過30名被告(包括已認罪人士)一直被還押,已經在獄超過3年。
劉偉聰、李予信罪名不成立的理據
開庭前,包括胡志偉、 岑敖暉、王百羽、黃之鋒、徐子健等數位認罪被告在第二庭被告欄旁聽場。有頭髮花白、手持拐仗的老人遙遙向被告席揮手示意;有中年市民拿著手機,嘗試逐個對認被告欄中的各人,「王百羽呀佢係!」、「都係之峰個樣最後生」、「最近嗰個係梁晃維」、「哇佢瘦咗好多」。
早上10時11分開庭。法官旋即宣布16名被告中,除了劉偉聰和李予信,其餘14人全數罪成。法官指網上已頒下近400頁判詞,不到10分鐘即宣布休庭。
大量市民感到錯愕,宣判後仍留在庭內不願離去,有市民向被告欄中的各人揮手,有人眼泛淚光。圍聚在正庭外等待的市民相擁、抱頭痛哭。現場保安人員則著市民趕緊離開。
10時36分,被宣判無罪的劉偉聰步出法院外,有數名警員緊隨,他至法院對面馬路外才受訪。他指:「各位,今日我不應該是焦點所在,希望大家繼續關注案裡面其他朋友。如果今日有任何主角,這份判詞才是主角,希望大家去看看法官怎麼處理本案。」對於律政司會否上訴,劉偉聰表示,「下午就能知道。」
鄰近11時,被判無罪的李予信亦步出法院,被大批鏡頭包圍。李予信表示,「多謝大家多年以來的關心,因為律政司表示有可能上訴,我此刻都不能表達太多意見。」李予信稱自己心情平靜,「想和屋企人飲餐茶,我未見到屋企人。」
判詞中,法官接納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的大部分證供,相信他原先並無打算參與初選,亦無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他是在較後期才加入,原不獲公民黨內批准參選,及至2020年6月中,他在運動中被捕後才獲黨批准參與。
另外,法官相信他對公民黨在2020年3月25日召開記者會的準備會議並不知情;同時不知道黨於6月11日以黨名義簽抗爭派發起的《墨落無悔》,因為李當時未正式成為參選人,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內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至於大律師劉偉聰,法官指他參與初選時未提倡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他們就劉是否支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認為有合理懷疑;法官認為不能從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證明劉在國安法後認同案件中的謀劃,亦不肯定劉在任何階段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審訊中曾爭議劉的名字有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劉辯稱他從未簽過,因不想「政治自殺」而未作出澄清。考慮當時政治環境,法官接受其解釋。而facebook專頁或初選論壇上,劉都未提議否決財案,對於劉是否認同「無差別」否決財案存疑。
此外,法官指劉曾提交初選的提名表格,條款列明確認支持和認同協調會議的共識,對於他在庭上稱不知九西參選人達成有捆綁的協議,當選人不一定運用否決權,法官表明不接納,因為劉曾閱讀墨落,肯定知悉初選其中目的是無差別否決財案,迫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這一刻終於來了」。宣判後,26歲的王先生在法庭外佇立,「證實了大家不會再有空間去幻想,終於要面對事實,個紅線就係咁盡。」王先生早上特意從港島來聽審,他形容是次審判有如台灣美麗島大審,是香港史上很重要的一刻。他說自己作為仍未移民的香港人,前來聽審是僅餘可以做的行動,「作為香港人,想令自己記得這一刻。」
他身著印有樂隊My Little Airport歌詞「we have to be very strong if we want to do something very wrong」的T恤。王先生說,除了希望帶出文字的意義外,還因為自己的朋友曾在2019年被捕時穿著同樣的衣服。他認為歌詞代表了一代人的想法和信念,「有啲野覺得值得做,就去做。」
在法院外,黃女士與友人一同在現場觀察,身旁有警員駐守。黃女士是其中一名前區議員被告的相識街坊,今日特來支持。黃女士對判決感到意外,說「個官真係揸得好緊」(法官真的捉得很緊)。她認為初選發生在國安法前,當局追溯指控做法荒謬。「憲法賦予咗佢哋(47人參選)權利架嘛!」
判詞要點
這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第一宗「串謀煽動顛覆國家罪」。
公訴書指,該案16名被告與其他承認控罪的31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的是《港區國安法》第2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根據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控罪中可提取四個關鍵詞:「串謀」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達致「顛覆國家政權罪」。
對於宣判前的控辯雙方關鍵爭議,判詞要點如下。
1、闡釋何為「國家政權」?何為「顛覆」門檻?
該案法律爭議之一,涉及罪行中的「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認為,《國安法》或其他地方均未對「顛覆」和「國家政權」這兩個詞句作出具體定義,故有關罪行有欠肯定。
判詞指,由於《國安法》並未對上述詞語有具體定義,故應按「立法目的」詮釋。法庭引用中文詞典《辭海》的定義詮釋:政權也稱為國家政權,通常指國家權力或體現這種權力的機關。法庭考慮法律文意時採用終審法院訴黎智英一案、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即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香港法例對「國家」「權、權力」的定義和《基本法》第62條形容香港特區政府職能。
綜合以上四項要素,法庭認為,《國安法》第22條保護的「國家政權」指的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
判詞續指,就「顛覆」一詞在制定《國安法》時的社會情況和法庭對「國家政權」的詮釋後,認為《國安法》第22(23)條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強調,有關「干擾、阻擾、破壞」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2、《基本法》第73條下規定的職權,是否構成《國安法》22條中的「非法手段」?
就此,辯方提出本案另一法律爭議:違反《基本法》73條下的職權,會否構成《國安法》22條中的「非法手段」?
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行使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公共開支的權利;並無提及不能否決議案。就此辯方認為,議員行使否決權——即便是為了實現「五大訴求」——也並非違法;就算議會否決政府預算案,《基本法》也早有解決機制。因此,辯方認為,按照《基本法》規定行使否決權,稱不上是「非法行為」。
控辯就此有三大涉及犯罪「行為」及「意圖」的爭議。最終,判詞認為:對「其他非法手段」的狹義詮釋,違反《國安法》立法目的。
「非法手段」須限於「武力」否?
根據《國安法》第22條,辯方認為,「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判詞指:《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國安法》第22條是訂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例,目的顯然是為防範及制止背後的「禍害」,即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引用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和5月28日通過制定《國安法》的「決定」,認為二者相繼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強調「任何」的字眼,認為:該「説明」和「決定」提及「任何」活動,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即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説法,有違《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也即,法庭認為根據針對禍害的原則,《國安法》第22(23)條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
「非法手段」需限於刑事否?
辯方又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必須為「刑事罪行」。若把「其他非法手段」詮釋為不足以構成完整刑事罪行的行為,會造成《國安法》第22條的範圍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如果把民事過失也包括在內,可能令「其他非法手段」一詞過於廣泛和有欠肯定。
法庭指,依據《國安法》可認為: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的。
法庭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至於非法手段所涵蓋的確切範圍,即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就此事表達肯定意見。在本案中,法庭只需就「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此問題作出決定。
被告需確切知道手段確為非法,否則不知者無罪?
就「非法手段」控方需進行證明,對此控辯雙方無異議。但辯方指,控方必須證明各被告當時知道涉案的手段是非法的。其論據續指,因此辯方可提出真誠但錯誤相信(第一被告戴耀廷提倡的)該等手段屬合法手段,作為其辯解理由。
法庭認為:《國安法》第22條並非絕對責任的罪行,反而是帶有特定意圖的罪行。如果控方未能證明該等雙重意圖,則無法證明有關罪行。
法庭指,經過仔細考慮得出的結論是: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認為,《國安法》第22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議員行使職權,是「非法」嗎?
判詞指出,法庭認為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
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始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職權規定和擁護《基本法》的規定。
判詞強調,「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庭補充,議會特權不適用於本案;再者,《國安法》第62條清楚説明,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國安法》規定。
法庭再總結: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答案為肯定的。
但值得留意的是,在審訊期間,亦有數名被告提出不會無差別否決議案。
3、「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串謀」是否成立?法庭:這或許不是空想。
從一開始,控方力圖證明,47名被告因為參與了協調和初選,因此都參與了「一個串謀」。「串謀」關鍵是實現「35+」和否決財政預算案。
「串謀」指,被告若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35+議席,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予區別地否決,意圖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否則就解散議會及令特首下台。這就構成「濫用否決權」的「非法手段」,目的是引發「前所未有的憲制危機」,達至國安法下顛覆罪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辯方就此提出爭議,指:被告不可能取得35+;即便議席過半,接下來的事情發展也未必全如戴耀廷所想;戴耀廷的想法不代表每個人的想法,每個人的目的也有不同。
對此,法庭觀點如下:
這場「串謀」,初選計劃起點是第一被告戴耀廷的構想「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該想法發表在2019年12月的《蘋果日報》文章《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判詞稱之為「沒爭議的事實」。
呈堂證據顯示,戴耀廷在報章和Facebook發表多篇文章宣傳「35+」計劃和行使否決權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的想法。
法庭認為,在2020年3月和4月,「35+」的終極目的和目標已經非常清晰:「第一被告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和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在審訊過程中,初選協調會議和機制協議、初選記者會、《墨落無悔》聲明、抗爭派記者會等被控方作為證據。數名不認罪被告在作供時,對各議題有不同說法。
法庭指,看到協調會議形成的四項協議中沒有「否決」事項。然而,法庭認為,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會議結束後,「運用否決權是絕大多數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法庭又指,《墨落無悔》聲明,源於對不要求簽署聲明的不滿,聲明中可見「共同綱領」乃一眾候選人的合作基礎。法庭續指,初選後的記者會中,第一被告曾說明,「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中達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後來抗爭派更聲明,會「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
判詞指,若「35+」順利進行,控方的串謀指控,即通過否決權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和下台,便會被推進。隨著抗議升級,五大訴求的內容曾有過變化,最後一條訴求從要求行政長官下台變為要求雙普選,但法庭認為,要求行政長官下台的訴求一直存在,只是名目不同。
判詞指出,第一被告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法庭毫無疑問肯定他所指的,是《基本法》第50至52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而法庭肯定,第一被告已對參加協調會議的人士,解釋了他的步驟和追求的結果。
最終,關於「一個串謀」的指控,法庭結論是,「這或許並非是一個空想」。在此基礎上,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會受到嚴重阻礙,「政府和特首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對香港造成憲制危機。
法庭回到上述1、2法律觀點,總結認為: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該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這等行為。
以下內容的更新時間:2024年5月30日東八區上午11時20分
開庭現場
47人案判決備受矚目。第一日判決日早上,警方在法院外採取嚴格戒備。法院正門外的行人通道上設置了比過往更多的鐵馬,記者主要被限制在兩個專門區域。西九龍法院外沿途街口有警車和便衣駐守,法院內外均有大量身著防刺背心的警員看守。
端傳媒記者在現場觀察,早上8時,法院外已有約百名人士排隊等候聽審,一條細長的人龍排到英華街綜合調解事務處後。根據《法庭線》《集誌社》報導,有些人士自昨日起自帶摺凳、乾糧連夜排隊,另有人則稱不知道今日為何案件;有旁聽過多次的市民稱,認出有排隊人士為排隊黨,後者此前亦有來過現場佔位。
30多歲的趙先生昨晚12點已經來到法院外排隊,他身穿風衣,臉上戴著黑色口罩,仍蓋不住臉上的疲態。他向端傳媒表示,2021年47人案落案起訴時,已經開始關注此案。「要比佢哋(他們)知道,庭內庭外都仲有好多人支持緊佢哋。」
對於有61萬人在初選投票,趙生反問政府為何不也起訴那61萬人?他還表示,若政府認為事件違法,為何當初又會容許事件發生。「法院前的正義女神,以前代表公平公正,現在就是甚麼都睇唔到,因為國安法已經指定了法官。」他嘆道。
30多歲的小靈從昨晚11點便到法院外排隊,他自帶露營椅、乾糧和零食,在法院外形成一面另類的風景。小靈表示,自己此行的目的是為了支持被告朋友。雖然他近來都有和朋友保持正常聯繫,但仍想親身到現場支持。只因整件事「好荒唐、好荒謬。」
早上9時許,不認罪被告劉偉聰抵達法院外。他身著一身深藍條文西裝、打著粉色領帶。對於記者「今日心情如何」的提問,劉偉聰用精神的聲音回答,「後會有期,後會有期,多謝大家。」被告彭卓棋身穿黑色西裝,他已剪短頭髮,以平頭現身。被告楊雪盈身穿一身白裙在九時半抵達法院,面帶微笑。彭、楊二人短暫在媒體區前停留、拍照,沒有發言。
獲得保釋的被告李予信今日身著黃藍色主調的襯衫來到法庭,他在29日晚於Facebook發文,「我之後有可能失去自由,有可能以後將不可在這裡當社工或在其他專業崗位上發揮,也有可能失去在世界舞台上代表香港跳舞的機會。不過我更在意的是,無論結果為何,保持香港人生活方式的正當性,其實早已每天不斷地面對著最嚴峻的挑戰。」
另一不認罪被告鄒家成正還押,他的社交媒體今早更新,指「由於我決定不認罪、經歷抗辯,再到今日面對判決,我都抱著既不期盼也不氣餒的心態。未來難以預測,生命充斥著無數不可控的因素,唯一引領著我的,是信念和原則。於一個當下做最正確和最無悔的決定,而我完成了。」
國際政黨和輿論十分關注這次具有標誌性的案件。包括英國、加拿大、美國、日本和歐盟等領事館都有派員到場聽審;紐約時報、CNN、BBC、美國之音、法新社等等多間國際媒體也有來到現場報道。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今日亦有到場。進入法院前,劉慧卿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很傷心,裡面的人很多已經關押了三年。」劉慧卿表示,她不僅是來支持該案,也是來支持香港的制度,「香港有自由、法治、安全,有一國兩制,香港應該返返去很安全的情況,香港已有《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基本法》。」
劉還表示,自己希望媒體也可以自由採訪報導,而不是被監禁,「 我們香港人可以有示威、媒體、信仰、藝術各方面的自由,這是我們要爭取和支持的,今日希望法庭可以向全世界發出訊息,香港可以邁向像以前一樣自由安全的城市。」
根據《文匯報》報導,今早9時,包括被告梁國雄太太、社民連成員陳寶瑩和曾健成、黃浩銘、周嘉發、余偉彬在法院外抗議時,被警方以「行為不檢」拘捕。
案情焦點:「五大訴求」、「攬炒」
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在審訊中成為焦點,一個是「五大訴求」,另一個是「攬炒」。
2019年的示威運動最早由香港政府推動《逃犯條例》修訂、允許數種刑事罪行的嫌疑人被移送大陸審理而引發,因此被稱為反修例運動。在2019年上半年多次大規模和平遊行示威之後,港府續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條例,推進修例,引發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首次包圍立法會,以圖阻止恢復二讀,港府以防暴警出動催淚彈等多種鎮暴武器驅散,並宣佈當日示威為「暴動」。
由此示威日漸升級,示威者提出「五大訴求」:第一、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撤回暴動定性;第三、撤銷對示威者的控罪;第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隊濫暴濫權;第五、立即實行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雙普選」。
控方認定,要政府實現「五大訴求」和要求政府瀆職無異,因此政府不可能滿足「五大訴求」也因為眾被告明知如此,所以他們是決心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但有被告抗辯,爭取「五大訴求」沒有問題,政府也可以做到,以「五大訴求」為標準判斷是贊成還是否決預算案,並不違法。
另一個概念是「攬炒」,控方將「攬炒」翻譯為 mutual destruction,即同歸於盡、雙輸的局面,並以戴耀廷發表的《攬炒十部曲》為基準解釋這個概念,指根據戴的「十部曲」計劃,攬炒是一個「邪惡計劃」,目的就是要讓香港陷入憲制危機、刺激香港和北京當局鐵腕鎮壓、香港出現流血事件、從而讓國際社會圍堵制裁香港。但有被告抗辯,稱「攬炒」是示威者不怕犧牲自我的精神,是要提高政權打壓的代價,從而讓政權重新回到談判桌與示威者談判。
民主派初選案是國安法時代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其被告涵蓋民主陣營由傳統溫和到本土激進的光譜。2020年7月的民主派初選,兩個投票日共有超過61萬名香港選民參與投票,此案也因此被普遍視為國安法對香港民主和政治反對派的審判。
在2020年7月11、12日初選投票日之後不久的7月底,港府就以新冠疫情為由,宣佈推遲立法會選舉至少一年,民主派候選人,無論有無參與初選,實際上都沒有參加到正式的立法會選舉。
在實施國安法的同時,北京和香港當局也在落實北京提出的「愛國者治港」原則,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決議和香港本地修訂法例的方式,強化公職人員——包括議員、區議員、公務員——宣誓效忠的要求,並修改立法會和區議會的組成。在初選案審訊完結之際,立法會和區議會中都已經沒有往昔的反對派。
47人案被告名單:
47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希望 端傳媒找法律學者分析「47人案」判詞。
前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資深憲法專家戴大為(Michael Davis):「在民主選舉的制度下,候選人贏得足夠的票數,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之後,在憲法容許的框架內,與政府進行各種博弈其實是平常不過的事。香港憲法容許立法會議員阻擋政府通過預算案,亦容許如果預算案不通過,便舉行新一輪選舉。 」
資料來源:rfa (2024/05/30)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k-court-international-05302024102148.html
再詳盡的判詞只是在演繹,合理化三個字:莫須有
荒謬。
就算否決了財政預算案,香港特首也不會辭職,政府也不會停擺。
@小梦梦 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嘛,已经定了罪,然后找理由判你
有無高人可以解答幾點?
1. 我一直不太明白,被告們承諾否決財政預算案,是為了迫港府接受五大訴求。這已經為接納財政預算案提出了條件。法院可以指出這些條件不合理/不合法,但這也算「無差別否決」嗎?
2. 即使港府不接受五大訴求,結果預算案被否決,也僅代表要重新大選。如果預算案在選後再度被否決,則特首要辭職。這…不完全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可以發生的事?「政府和特首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為甚麼是憲制危機?這看上去算是政府和特首遇到危機,多於制度遇上危機。
講粗鄙些,就係法官在鳩噏——研究那群扑街的400頁判詞係浪費時間,越聽新聞越令人扯火。
香港都搞成这个样子还想骗台湾?开玩笑!
惡法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