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首5人求情,戴耀廷主張刑期2年,從犯證人爭減刑40-55% | Whatsnew

法庭指「35+」為《星球大戰》的「白兵」,要找出背後「黑武士」;拒納戴在《國安法》實施後「角色輕微」。
2021年3月2日,戴耀廷由懲教人員押送離開荔枝角收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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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中,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於6月25日開始分批求情。首批為法庭所指的「組織者」,包括認罪的戴耀廷、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經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原訂三日、最終於兩日內(25、26日)完成。

戴耀廷代表律師是資深大狀黃繼明,區諾軒、鍾錦麟代表律師為謝偉俊律師行的陳慕賢,趙家賢由大律師利琛代表,吳政亨則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

這是三年多來戴耀廷首次露面。首日,戴首先進入被告席,坐在被告欄中央,被三名懲教職員看守。他身穿黑色西裝外套,面露微笑朝公眾席點頭、揮手,精神不俗,開庭前起身與律師團隊交談。區諾軒穿黑色運動外套,目光停留在公眾席,偶爾露齒一笑。趙家賢則消瘦不少,直望前方。區、趙、鍾列於被告欄右邊,各被兩名懲教署職員看守。吳政亨則坐在左側,對公眾席微笑。

首五人的訂罪級別成為焦點。《國安法》第 22 條訂明三級刑罰:「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庭上,戴耀廷方提出兩年刑期,爭議自己在國安法後「角色輕微」,且是「真誠地錯信初選合法」;三名從犯證人以向控方提供協助或中途退出「35+」等為由,要求減刑 40% 至 55%;吳政亨則主張自己屬最低級別的「其他參加者」。

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劉慧卿、吳靄儀、政治漫畫家尊子等,在開庭首日循公眾途徑旁聽。第二日,同案被告譚凱邦、劉頴匡、鄒家成亦列席正庭被告欄旁聽。

控方陳詞引中國刑法 辯方反對指做法「危險」

求情第一日,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於陳詞開首聲明,本案的唯一詮釋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行的罰則,串謀罪行的刑罰應和實質罪行一致 (in line)。法官李運騰指出這是一個可能的詮釋,但不是唯一。萬又指,鑑於對社會影響重大,亦應有具阻嚇性的刑罰。

控方亦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及105條(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第103條是中國第一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條例,而105條則與國安法第22條相似,同樣提到「首要分子」的概念,提議法官參考。

2020年7月1日香港,一艘貨船在維港經過,並貼上標語慶賀國安法。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0年7月1日香港,一艘貨船在維港經過,並貼上標語慶賀國安法。攝:陳焯煇/端傳媒

李則指,根據「呂世瑜案」終院判決,香港法庭不可參考一般內地刑法,問控方引用內地條例是否「走後門」。萬指,不認為屬於「走後門」,重申需要審視「立法原意」,又指兩者使用相同術語及同一套立法。李又指,國安法銜接香港和內地法律,若兩地刑罰不同,會否奇怪。萬重申,故認為需要參考內地法律。

辯方於第二日提出反對,指香港仍在行一國兩制,即使《港區國安法》銜接內地法律,也只應引入個別國安概念。認為控方引用內地一般刑法,做法「危險」,等於引入內地量刑法則。

控方拒指明各被告所屬級別 僅指戴為「首要分子」

法官向控方提問,即使同一罪名,會否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而歸類為不同刑罰級別。控方同意,並列出法官應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扮演的角色、被告的行為、其行為的後果、可能的風險、當時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當陳慶偉要求控方表明各被告的刑法級別時,控方拒絕,指直接闡述控方取態「不太恰當」。陳追問控方,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舉例「若戴被裁屬第三級,你一定上訴」,再要求控方形容,何種罪行屬「首要分子」級別。控方即聲明,認為戴屬「首要分子」。

休庭後,控方回應對三級刑罰的定義:第一級(首要分子)為參與、組織、主導計劃的被告,同時亦可考慮被告如何令計劃更成熟等;第二級(積極參與者)為扮演主動角色,積極參與的被告;第三級(其他參與者)即不屬第一和第二級的被告。控方認為,組織者為計劃的「幕後主腦」,因此無法接受「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他比喻組織者為聘用殺手的僱主,「沒有主腦,就不會有暗殺,就是如此簡單」。

控方亦引述《國安法》第33條,認為兩名從犯證人出庭作證,符合第三部分「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可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戴於國安法後「沒有角色」 屬其他參與者

戴的代表律師黃繼明陳詞,首先提出戴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後扣減一年,最終刑期應為兩年。黃形容人們或會覺得2年的刑期建議「太有野心、太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這是考慮過法律原則、事實、和戴的個人情況所得出的結論。

黃主張本案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串謀罪的定罪,而不使用《國安法》的三級刑罰。他續指串謀罪不受最低刑期限制:在1983年前,串謀罪不設最低刑期,1996年後由普通法罪行列入法例成為現行159C後,雖有調高最高刑期,但仍不設最低刑期。因此反對控方所指「立法原意已預視並接受未來案件設最低刑期」。

2020年7月11日,戴耀廷在記者會上反駁政府指初選違法,堅稱初選完全合法。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0年7月11日,戴耀廷在記者會上反駁政府指初選違法,堅稱初選完全合法。攝:林振東/端傳媒

黃陳述,戴於《國安法》生效前已在籌備初選,當時並不違法,法庭不應追溯當時戴擔任的領導角色。而戴在7月16日於社交平台內亦宣布「休息」,後來的行動與戴無關,應被視作第三級「其他參與者」。

陳仲衡反對戴於《國安法》生效後「沒有角色」,反問辯方,若戴屬「其他參與者」,本案還有誰屬「首要分子」及「積極參與者」,陳慶偉聞言發笑。黃指,被告的罪行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停止」籌備。陳慶偉打斷發言,指不僅沒有停止,而且「繼續」。

黃指出戴「沒有參與非法行為,亦無法控制會參與的人」,戴沒有從中獲利,與控方所謂僱用殺手的例子不同。陳打斷黃發言,提醒黃不要忘記戴在7月6日及9日的初選記者會中發表「初選不違國安法」的言論。黃回應,當時戴以法律學者、而非領導者的身份發言。

法官拒納戴在《國安法》生效後「角色輕微」

求情進入第二日,戴代表律師續指,他認同戴「有角色」,但對「主腦」說法有保留。辯方重提法庭不應追溯《國安法》前的行為。陳仲衡舉例,假設3名法官一年前協議、籌備打劫銀行,事前的籌備是否與判刑無關?辯方反駁,謀殺、打劫從來不合法,但初選計劃是七一後才突然「不合法」(unlawful)。

李官質疑,戴8月仍問「民主動力」資助 100 萬元作民意調查,統一勝選者行動。辯方回應戴即使不想做,也不能辜負眾人期望;他也不能直接全身而退,仍須處理後續事宜。辯方重申,被裁定違法的是下一步的「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但戴在立法會沒有席位,也無法控制其他人。

三名法官退席商議後,沒有接納戴在七一前的行為與罪責無關、在七一後角色輕微的觀點。

隨後,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首席講師張達明讚揚戴對法律界貢獻良多,曾獲授榮譽勳章,推動基本法及人權教育,追求法治、雙普選。「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創堂牧師蘇穎智則指,戴對教會作貢獻,又經常關注警方與學生的衝突。

戴亦親撰求情信。辯方強調非暴力手段是戴「非常堅定、堅定、堅定」的畢生信念,並認為「攬炒十部曲」只是戴提出的「博奕論」(game theory),並不代表他「提倡」(advocate)暴動,而戴只參與了整個理論的一小部分。

辯方亦引述行會成員葉劉淑儀、湯家樺、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陳弘毅等人就初選及「35+」計劃發言,當時他們指「可能」違反國安法,但無肯定答案,因此戴是「真誠但錯誤相信」初選合法。

戴耀廷求情完畢後,申請不在餘下的求情日出庭,獲批。離場時,戴神色平靜,向旁聽席揮手。

2020年7月11日,區諾軒在當天的初選記者會上示範投票過程。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0年7月11日,區諾軒在當天的初選記者會上示範投票過程。攝:林振東/端傳媒

3名從犯證人最終要求減刑40%-55% 不等

區諾軒要求刑期減半。辯方指,中聯辦譴責初選後,區與當局幾名人士對話,決定在 7 月 15 日宣佈退出,並遊說趙家賢、戴耀廷停手;加上他擔任從犯證人,有助推進案件,符合第33條的「自動中斷犯罪」、「揭發罪行」減刑因素。

法官數度詢問,若辯方爭取區屬「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即提供重大協助的污點證人),可獲減三分二刑期;代表律師多次重申未收到相關指示,區則雙手高舉交叉及搖頭。有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區諾軒達到「超級金手指」程度,但其供詞有助建立案情。散庭前,辯方確認不爭取區屬「超級金手指」,只減刑 50%,但歡迎法庭扣減更多。

鍾錦麟一方則稱,他已盡所能提供資訊,要求扣減一半刑期。陳慶偉指,其證詞不及區的有用。代表律師解釋,因為鍾錦麟在串謀中的參與有限。

趙家賢律師在書面陳辭中,指趙盡所能提供協助,爭取屬「超級金手指」,扣減三分二刑期。李官質疑,「超級金手指」須承受人身風險。律師繼而改為要求扣減40%至55%刑期,指法庭可歸納趙為「積極參與者」中的較高量刑點,再進行減刑。

辯方亦重提2019年11月趙在新城市廣場遭咬下耳朵,指「温和民主派」如趙,也在2019年受到如此創傷。李官明言,此事無助於減刑。

散庭前,法官強調證人減刑須視乎證供有用程度,而非是否盡力提供協助。

吳政亨:一直是「局外人」,不提倡無差別否決

吳政亨方主張自己應屬「其他參與者」,從頭到尾是個人行事。吳親撰求情信,由代表律師讀出。讀信時,吳大部分時間垂頭,不時閉目。

信中,吳憶述自己13歲移居澳洲,長大後投身金融業,成長中很少就政策表達強烈意見;但一直秉持自由民主、權力制衡原則,深信「文明、民主的過程」可排解分歧,因此對初選非常熱心。

他自稱在政治世界是「無名小卒」(nobody),認為投票是選民的權利、義務,而增加初選成功的機會是他的權利、甚至責任,因而發起「三投三不投」宣傳。

吳稱自己沒有參加「35+」計劃,也非候選人,是「局外人」,對被指為「組織者」感詫異。他形容自己與戴的關係更像「遊說團體和決策者」,而他的遊說常被忽視;亦稱自己從未主張候選人要承諾「無差別否決」。

李官指吳「至少知悉」串謀,法官陳慶偉則提及,吳曾花鉅額在《蘋果日報》登頭版廣告宣傳初選,李官認為反映吳想確保「35+」成功。辯方回應,廣告內容未提及無差別否決,僅呼籲市民在初選投票。

(下一輪求情在7月2日,涉袁嘉蔚、梁晃雄、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祺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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