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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多個歷史性裁決,分別會造成哪些影響?|Whatsnew

「解釋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當仁不讓的職責和權力」,這一經典判詞從未如今日一般惹人非議。

2023年1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外。攝:Andrew Harnik/AP/達志影像

2023年1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外。攝:Andrew Harnik/AP/達志影像

端傳媒記者 洛松齊

刊登於 2024-07-14

#司法#墮胎權#美國最高法院#拜登#保守主義#特朗普#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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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如此深遠地改變美國,還是禾倫法院(Warren Court,台譯華倫)時期。由厄爾·禾倫(Earl Warren)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自由派多數,用一系列裁決大大擴增了公民權利、公民自由、司法權力以及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

時間過去55年,美國彷彿在見證另一個禾倫法院的來臨,只不過是完全不同的方向。

6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三項重要裁決,其中最受人關注的是 Fischer v United States 一案的裁決。

該案的裁決涉及到一個細枝末節的技術性問題。此前起訴2021年1月6日衝入國會大廈的 Joseph W. Fischer 時,檢方援引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台譯沙賓法案)中第1512(c)(2) 條中提到的「妨礙官方程序」(obstruction of an official proceeding)。Fischer v United States 案則有關「妨礙官方程序」是否可以涵蓋 Fischer 的行為,而最高法院多數派的意見是「不可以」。

由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台譯羅伯茲)領銜的多數意見指出,「為了證明第1512(c)(2)條的違法行為,政府必須證明被告損害了在官方程序中使用的記錄、文件、物品,或者如我們之前解釋的,其他用於該程序的東西,或試圖這樣做」。大部分媒體指該裁決將顯著提高起訴1月6日參與者的難度。

不過,考慮到該法案本來是用以懲罰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做出銷毀證據的行為,以及多數1月6日國會山事件的參與者本身就被控多項罪名,這一裁決的影響力顯然沒有最高法院同一天公布的 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和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兩案的裁決大。

最高法院在同一份裁決中合併兩案進行裁決,該份裁決以6:3推翻了此前的重要先例「切弗倫原則」(the Chevron doctrine)。1984年,在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一案中,最高法院高舉司法謙讓(judicial deference)原則,降低各項管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密度,從而提出了著名的切弗倫原則。當時的判詞指出,「有時,立法機構就特定問題的授權是隱性的而不是明確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得以自己對法律規定的解釋來取代機構管理人員所做的合理解釋。」

切弗倫原則要求法院在審查行政機構對法律解釋的時候進行兩階段審查,首先法院需要評估法律是否含糊不清——如果法律含糊不清,那麼需要評估行政機構提出的法律解釋是否「合理」。只有在行政機構的法律解釋不合理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對法律進行自己的解釋。

本次裁決中,再度由羅伯茨領銜的多數意見指出,「法院在決定一個機構是否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事時,必須行使獨立判斷⋯⋯不能僅僅因為法規模棱兩可,就聽從機構對法律的解釋。」這項裁決推翻了切弗倫原則,形容其「嚴重錯誤」的同時,指出聯邦法院而非行政機構應該對所有聯邦政策擁有最終解釋權,而原本這些政策將由行政機構的專家來解釋。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凱特·肖(Kate Shaw)在一篇文章中批評: 「在一個沒有切弗倫(原則)的世界裡,法院依賴的將不是專業知識,而是它看中的任何工具或意識形態同路人提交的法庭之友書狀中出現的任何證據來源。」

時間來到7月1日,法院再度公布數項重要裁決。

2021年1月6日,美國華盛頓國會大廈,前總統特朗普支持者與警察爆發衝突。攝:Julio Cortez/AP/達志影像
2021年1月6日,美國華盛頓國會大廈,前總統特朗普支持者與警察爆發衝突。攝:Julio Cortez/AP/達志影像

在備受關注 Trump v. the United States 一案的裁決中,最高法院的多數派前所未有地提出一種內容廣泛的「總統豁免權」理論。

繼續由羅伯茨領銜的多數意見將總統的權力劃分為三個類型,當總統行使憲法第二條規定的職責時,總統的豁免權是絕對的,無論他們選擇如何行使權力,「國會不能採取行動,法院也不能審查」;對於不屬於憲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官方行為」,總統「至少享有推定豁免權」,檢察官只有在證明起訴不會對「行政部門的權力和職能造成侵犯的危險」的情況下才能推翻推定豁免權;最後,只有這些行為之外的行為才不享有豁免權。

看上去,羅伯茨撰寫的判詞是同義反覆:總統可以做總統可以做的事情,但判詞的模糊語言實際上意味著「總統在橢圓形辦公室內所做的任何決定」都幾乎不受任何部門挑戰。法律媒體 Ball and Strike 主編 Jay Willis 諷刺到,「理查德·尼克遜(Richard Nixon,台譯尼克森)的名言——『總統做了就不違法』——變成了憲法的鐵律」。而三位自由派大法官聯署的反對意見書說得稍微客氣一點,「在每一次使用官方權力時,總統現在都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國王」。

2024年7月1日,美國華盛頓,最高法院審理Trump v. the United States 一案,有市民在法院外示威。攝:Francis Chung/POLITICO via AP Images/達志影像
2024年7月1日,美國華盛頓,最高法院審理Trump v. the United States 一案,有市民在法院外示威。攝:Francis Chung/POLITICO via AP Images/達志影像

由於 Trump 案的震撼,許多人因此忽視了同日的另外一份判詞。在 Corner Post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一案的判詞中,由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領銜的多數意見再度延續 Loper Bright 一案判詞的精神,裁定「訴訟時效只有在原告擁有完整的當前訴因時才開始計算」,實質上掏空了美國《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規定的訴訟時效。

6月28日還公布了 Grants Pass v. Johnson 一案的裁決。這一裁決中,保守派大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台譯戈蘇奇)的意見,反映出其言辭的前後不一。在該案中,由戈薩奇領銜的多數意見裁定,對在公共場所露營的人(大部分是無家可歸者)處以罰款和監禁不構成憲法第八修正案中所禁止的「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他的理由是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是懲罰的方法,而不是可以懲罰的行為。

這一分析與華倫法院時期通過的重要先例 Robinson v. California 一案判詞截然相反,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曾裁定第八修正案禁止將某種身分定為刑事犯罪。而戈薩奇的意見對待它的態度也十分輕巧,他一方面小心翼翼宣稱自己未曾推翻該先例,一方面又宣稱 Robinson 一案「極不尋常」,「與修正案的條款、原意和我們的先例都不相稱」,所以在本案中不適用。

當然,戈薩奇在判詞中多次提到自己對無家可歸者深感同情,但他認為憲法中沒有賦予法官處理無家可歸者的權力。 Jay WIllis 對此批評:「文本主義是一種選擇,憲法中沒有任何規定迫使 Grants Pass 案出現這樣的結果,只有六位共和黨大法官有權做出這樣的判決。」而就在同一天,戈薩奇加入了認為最高法院擁有最終決定權的 Loper Bright 一案的多數意見,度過一個週末後,他又聯署讓總統變成「國王」的 Trump 案多數意見。

許多意見認為,自詡謙遜的保守派大法官實際上正在最高法院選擇性利用所有他們宣稱的司法理念推進自己的政治議程,而對另外一些與他們所宣稱的司法理念相違背的裁決視而不見。Jay Willis 說:「當法官有機會推進保守派議程時,戈薩奇就會迫不及待地加入。當法官有權力保護無家可歸者的權利時,他卻迅速擺脫責任。」

1803年,時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紹爾(John Marshall)在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的判詞中前所未有地宣稱「解釋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當仁不讓的職責和權力」。這一判詞樹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國三權分立體制下的權威,這一句名言也因此在美國乃至全世界的法學院憲法課程上被反復傳頌。

而芝加哥大學國家民意調查中心6月27日的民意調查顯示,如今只有16%的美國成年人對最高法院充滿信心,而這一數據自去年以來都徘徊在低位。

19世紀的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is Henri C M Clerel Tocqueville)在《民主在美國》中說,「如果人民忽視或蔑視法律,大法官則無能為力。」在最高法院的信任度前所未有的低落之時,「解釋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當仁不讓的職責和權力」這句名言從未如今日一般惹人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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