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國中生割喉案,未成年犯罪掀社群媒體隱私與人權風暴|Whatsnew

司法制度,包括少事法在內,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壓制「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衝動。
2023年12月25日,新北市某國中發生學生割頸命案,傷者緊急送往亞東醫院急救,最終不治。 網上圖片

台灣新北市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25日發生持刀割喉事件,遭刺的一名男學生現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這起事件發生在25日中午12點左右,該所高中附設國中部的一名女學生,趁中午休息時間到其他班級找同學卻遭到傷者拒絕,雙方發生口角衝突。校方指,在女學生遭拒離開後,找上一名男學生回頭理論進而發生拉扯。過程中,這名男學生持預藏的彈簧刀揮舞,割傷傷者脖子及左胸口,造成傷者大量出血,當場失去生命跡象,校方獲報後立即通報救護車送醫急救。

傷者在經送亞東醫院急救,並在裝上葉克膜及緊急手術後雖一度恢復心跳,但仍於26日晚間因傷勢過重不治。校方及新北市教育局隨後證實傷者死亡。涉案的男、女學生依涉殺人未遂罪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後裁定男學生收容、女學生責付家長。

這起事件發生在大選倒數不到20天,因而也引起三組候選人的前後表態,自然成為三黨以及支持者與媒體陣營間相互攻防的素材。大批反對民進黨的網友到總統蔡英文的臉書洗版批評「國中生被割喉了還在忙選舉」、質疑「社會安全網在哪」?(延伸閱讀:《未來的社會安全網,能否既接住精障者又接住普通人?》)

而由於案發地點位於新北市,作為新北市長的侯友宜自然也成眾矢之的。民進黨競選總部、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接連批評不僅新北市政府不置一詞,侯友宜也未發聲譴責暴力,更提出數據表示,今年到10月為止,新北市查獲涉及刑事案件的青少年嫌疑犯達4481人,甚至比起去年同期增加1123人。

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還引述媒體報導指,涉案少年已是治安列管對象,但新北教育局卻稱未接獲該少年校園生活異常通報,質疑教育局是否確切掌握實際狀況。柯文哲則在臉書發文向學生呼籲,衝動行事不會解決事情,反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他期盼校方儘速啟動輔導機制,幫助師生早日走出陰霾。

在政治的攻防以外,這起事件也在台灣社會餘波盪漾。除了在台灣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經常成為網友出征對象的「廢死聯盟」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存廢也成為輿論場的爭議焦點。

一名自稱家屬的網友在網路論壇 Dcard 稱:「什麼狗屁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就一律刑法處理好嗎?我的外甥的命就這樣沒了,誰能懂我們心理面的痛。不良學生就應該不要讓他們進校園了,希望我外甥的死能廢除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好學生跟壞學生不要同一個環境。」這篇貼文經網友轉發後捲起輿論圈火氣十足。雖然家屬後續刪文,並發文對自己的情緒化行為表示抱歉。他也稱,此前質疑社會安全網怕在大選期間有政治立場,另考量法律規範不得公開當事人前科,所以刪除文章。他還呼籲:「希望家人的死,可以換來少事法的修法。」

少事法早於1962年制定,多次修正後始於1971年正式施行。1997年再次全文修正後,明定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目前適用的對象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今年5月底再度進行修法。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官對端傳媒解釋,少事法是一部為了避免「曝險少年」淪為少年犯、避免少年犯變成成年犯的法律。在台灣,「曝險少年」(過去稱為虞犯少年)指的是: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但尚未達第四級毒品程度,以及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之行為。

這名法官說明,少事法存在目的,一方面是積極導正少年的行為,另一方面則要消極避免刑罰的負面效應。一般刑事司法,只能在犯罪發生之後介入,並以刑罰為主要甚或唯一手段,少事法開啟犯罪發生之前介入的可能,並且主要透過刑罰以外的手段處理。

實務上,少事法是對曝險少年與觸法少年的特別措施與保護程序,又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對於少年刑事案件具有先議權,由少年調查官接手調查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延伸閱讀:《是什麼遮掩了傷口?少年在安置機構遭遇性侵背後》)

實際上,少年法院於調查後,若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少年於事件後審理期間年滿20歲,即應移送予檢察官,縱使不符合該條件,少年法院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認為受刑事處分適當的話,也可以裁定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接受少年法院移送後,就必須開始偵查,若認符合起訴要件且有起訴必要,即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由少年法院審理、論罪科刑。

但在台灣的輿論場上,對於涉案少年之後的司法判決大多投以嘲諷語氣,認為未成年犯罪輕判的結果八九不離十,「何況還會註銷犯罪紀錄」。

法官指出,少事法的收容或感化教育並不是刑罰,所以沒有所謂輕判重判的問題,「刑罰會拘束人身,但不是所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叫作刑罰。」至於註銷前科紀錄,法官指出,此為少事法第83條之1規定,執行完畢或赦免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以及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的規定。他強調,前科塗銷指的是透過一般途徑查不到,「但發生過的事情不可能變成沒發生過。」

此外,少事法第83條規定禁止公開揭示少年個人資訊,台灣亦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則規定,應保障兒童的相關隱私(公約定義的兒童指18歲以下),公約第40條針對觸法兒童也規範有相應的隱私保護。換句話說,包括台灣在內,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的各國,在針對觸法的未成年兒少皆訂有相關規定以保障權益。(延伸閱讀:《兩公約審查,看見台灣「人權立國」的系統失靈》)

但台灣媒體在報導本事件時,引用涉事少男過往因傷害遭收容的紀錄,甚至有承辦員警向媒體對外透露相關案情,例如,少男平常出沒的場所、認識的黑幫份子,以及過去在另所學校的素行紀錄,從媒體報導細節幾乎已可勾勒出少年輪廓。此舉顯然遊走在法規限制的灰色地帶。(延伸閱讀:《媒體獵巫,與官民共犯的集體霸凌》)

不只如此,在這波沸騰的輿論中,有自稱教師的網友在網路論壇 PTT 發文指出案件發生區域,憤怒的網友接連將涉案的少男及少女及其社群媒體的發文截圖公布上網,發文內容更引發民眾另波憤慨情緒。少事法的相關規定也及於網路論壇的言論。

法官指出,網路跟社群媒體既降低言論的成本,也提高濫用言論自由的收益,這不是少事法的課題,而是網際網路治理更一般性的議題。新北地院則不得不於28日兩度聲明警告,「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並指 Dcard、PTT 等社群媒體應下架相關記事及照片,「籲請資通主管機關正視此一問題,以符法治。」衛福部則回應:傳播者可開罰三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棘手的是,顯然多數輿論對這樣的規範並不買單,《聯合報》報導稱新北地院警告社群平台下架照片是「爛官爛法」即可顯見。這樣的衝突,也發生在2020年一起未成年男學生涉嫌性侵女同學的事件上。該性侵案涉案少年因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涉事地方警局依法要求網友討論不得提及涉案少年身份資訊。然而,由於嫌疑人與地方員警有親屬關係,遭網友質疑少年背後勢力雄厚、「水很深」,批評此要求無疑是「包庇、縱容」。

此事件後續延燒,更於2022年地方選舉中成為熱議話題。原名顏翎熹的直播主,受到該事件的影響,將自己改名為「顏色不分藍綠支持性專區顏色田慎節」參選嘉義市議員當選。「田慎節」三字,即為該疑似性侵案涉案少年的姓名讀音,因規定不得提及,所以顏翎熹以音譯方式希望讓人們持續關注該起性犯罪事件。日前,「顏色不分藍綠支持性專區顏色田慎節」在就職滿一年後,已改回原本的名字顏翎熹。

新北國中生割喉案發生迄今,台灣輿論場上大多一面倒地抨擊包括社會安全網、少事法、少年及其社群,不滿的聲浪也譏諷底層邏輯與階級複製,甚至將此單一事件延伸到公校與私校的學生素質優劣的對比。至於少年為何攜帶刀械、家庭是否失功能,以及案發前學校有哪些輔導資源,在火氣十足的網路風氣下幾乎無人提及。(延伸閱讀:《血是怎麼冷卻的:一個隨機殺人犯的世界》)

預料此案若持續延燒,將掀起少事法修法餘波。法官告訴端傳媒,人們對正義的想像,仍脫不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司法制度,包括少事法在內,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壓制這種衝動。」(延伸閱讀:《為了對抗怪物,我們必須變成怪物?》

獨立撰稿人章怡璿對本文亦有貢獻

讀者評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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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跟各位香港網友解釋一下。其實對比於香港,台灣人尊重法治的精神還是不足夠。很多台灣人還是保有殺人償命,重罪犯就是要隔離以免影響正常人生活的樸素情感。
    這件事的爭點就在於很多台灣人認為,有前科的少年犯仍然能帶刀上學,一言不合就殺人,顯見少事法不足以教化,讓少年犯和一般學生一起上課有如不定時炸彈。在嗜血媒體的推波助瀾下,更讓許多台灣人以為進步的法律保障加害者人權就等於增加被害者風險。無法立即修法之餘,上網肉搜霸凌就是最快發洩情緒的方式

  2. @rsk 我其實理解不到台灣人想甚麼,究竟是左膠還是右傾,口口聲聲追求正義卻支持死刑的社會,然後大條道理地網絡公審,誓要把正義進行到底,決意把這個不良少年社會性死亡,連媒體也推波助瀾。
    少年法可能制裁不到一個少年殺人犯,但可能或多或少救回年少無知的年青人,改革修法也好,討論絕對沒問題,但這以牙還牙的輿論方向,真的令人費解,連間接把香港葬送的陳同佳,在香港也沒有得到如此程度的關注。

  3. 其實我想問:為何大部台灣人支持死刑?一方面,講殺人償命,即是「信任」司法制度,不然如何「如何合理/正義」償命。另一方面,又講恐龍法官,即是話台灣人就「不信任」司法制度。這不矛盾嗎?為何不怕法官殺錯死人?為何敢給予殺人的權力給予法官?
    經歷過白色恐怖,給予國家殺人的法律,多麼可怕……這個,台灣人應該能理解吧?少事法雖不完美,但多少補救了死刑問題。台灣要改革少事法,我覺得起碼都處理好死刑問題,不然愈改愈麻煩。
    還好香港無死刑(港英德政),我肯定不信任香港的法官……還好暫時還未有政治死刑犯(以後難說,國安法可以送中)。

  4. @blm 那一句我是引用@madlex的原句,不是說我認同這個說法。
    在我看來,這幾百年間社會與科技的急速發展,「所謂基本的價值判斷與常識」往往跟不上人類對於世界最新的認知。對於罪犯的放逐,隔離。上世紀的台灣早就做過,不就是一清專案把幫派大佬都關到綠島去嗎。後來養的蠱大家都知道。至於標籤公開罪犯身分,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先秦就在用黥刑,直到光緒年間才廢除。難道大清朝也是被左膠入侵?😅

  5. @EricChan 誰的「基本價值判斷和常識」更基本更平常?😂
    抹煞10個加害者的未來,或者直接死刑,那才還受害人一個公道,殺人填命可能就是某些人的基本價值判斷和常識。

  6. @madlex 「放棄基本的價值判斷與常識,即可顯得自己高明,這是一種傲慢。」 只是堅持自己所謂的「基本價值常識」,不去思考理解為什麼其他學者專家會有不同的觀點,何嘗不是另一種傲慢,更是一種反智😅

  7. 我不太掌握台灣少年法細節,但台灣人似乎很不滿對那少年判決,既然法律不能制裁他,那麼讓他社會性死亡,不可放過他,我有沒有理解錯?
    這是一件不幸的事,即使廢除少年法,又或者實行隔離政策,把社會邊緣人隔離處理,類似的事件我相信依然會發生,這是社會問題。可以透過政策或教育改善,但並不能杜絕,不幸的事依然會發生。
    欺凌、性侵、壓迫,我相信現在的成年人,在少年時期大多都經歷過或做過,只是慶幸沒有發展成不幸事件,又可能受害人在多年後亦走不出陰霾,選擇了結生命,這又算不算間接謀殺?我鼓勵曾經做過這些事的人,可以自己去探究一下,包括那些你曾經情感傷害過他/她。
    我的看法是,如果過重罪行,例如殺人、嚴重傷人等,要移交一般法律處理,其實修法就可以,有必要使用社群媒體去社會性謀殺一個人?

  8. @madlex 最搞笑的是明明而家破壞規則自我滿足的就是那群無視兒少法,洩露兇手個人信息,通過辱罵加害者,辱罵法官自我滿足的鄉民🤣。右膠顛倒是非,委過於人的特質在你身上表露無遺。

  9. @madlex 呢啲咁複雜嘅話題已經超越左你能力範圍嘅啦,唔好出來獻醜啦好嗎😅 你不如研究下點解你地班共和黨同匈牙利歐爾班之流右膠要阻止援助烏克蘭先啦。

  10. 北海道旭川欺凌凍死事件之中,教職員亦基於類似邏輯講出“相比一個人的被害者的未來,十個人的加害者的未來更加重要”之類荒唐觀點。放棄基本的價值判斷與常識,即可顯得自己高明,這是一種傲慢。與那些破壞規則為了自我滿足的少年犯們並無不同。

  11. 文中提到少事法的目的,想知道到底台灣社會能否達到目的,如果不行的話問題可以怎麼改進。少年調查官的角色是重要的,提出的報告建言書是否完備與實際,但是問題是,給多少時間去完成這樣的報告、從事人數、後續追蹤、團隊分工⋯是不是跟社會安全網一樣問題,工作超載人力不足呢?這樣的話,可以請問政府的改善方式?民眾可以如何監督改進呢?

  12. 「不良學生就應該不要讓他們進校園了,希望我外甥的死能廢除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好學生跟壞學生不要同一個環境。」
    這種將所謂「不良學生」放逐出社會只會「養蠱」,造成當年「一清專案」的效果。 兒少法要保護青少年不是單純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權,還有避免罪案發生的原因的目的。

  13. 其實少事法對於於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效。司法部和學界有做過研究和評估嗎?🤔

  14. 讀完心情複雜。感謝端完整的事件報導及脈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