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香港法庭: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減至5位、47人案毛孟靜及多人出獄等

跨性別人士入稟挑戰入境處更改身份證性別新政策、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等
2025年4月29日,石壁監獄,范國威刑滿出獄,傳媒未能在監獄外採訪,只能在較遠的石壁水塘邊上的羌山道守候。攝:林振東/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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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禮全提早請辭,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減至5位

香港司法機構於4月11日發表聲明,稱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范禮全(Robert French)已於3月底提早請辭,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進一步減至5位。

聲明強調,近期法院人員變動不會影響終院運作,司法機構也會繼續物色本地和海外合適人選出任非常任法官。

范禮全來自澳洲,於1986年獲委任為澳洲聯邦法院法官,2008年獲委任為澳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他於2017年獲任命為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本屆任期原定於2026年5月底才屆滿。

去年4月,范禮全曾就香港海外法官「離職潮」對《悉尼晨鋒報》表示,「現時參與比離開更可取」、「(法官)集體離任會損害法治,也會造成香港跟國際法律思維的脫節」。

如今司法機構確認范禮全提早請辭,范禮全回覆傳媒時形容自己帶着遺憾作出該決定。范禮全強調他依然尊重終審法院和在任海外法官,認同他們的司法誠信和獨立性;另外,就外界有說法稱海外法官是執行國安法律的共謀,他表示反對。

不過,范禮全也指觀察到非常任法官的角色變得越來越「不合時宜」,甚至可以說是只有粉飾作用。他還表示,香港未來可能仍有空間讓海外法官坐在國際商事法庭的審判席上,但未有指明他對海外法官在香港處理其他類型案件的前景之看法。《法庭線》的報道提到,香港司法機構目前不設國際商事法院,而新加坡則設有國際商業法庭(SICC),而范禮全是該法院的其中一位國際法官。

就范禮全請辭,港府發表聲明表達遺憾,並感謝范禮全過去多年的貢獻。聲明特別引述范禮全在其辭呈中表示,他十分尊敬香港特區司法人員及其獨立性和誠信,對跟他們共事感到榮幸。

港府發言人在聲明強調,個別法官的去留不會削弱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基礎,也不會損害港府維護法治的決心,港府會全力支持司法機構繼續委任和保留外籍非常任法官的工作,並且竭盡所能善用普通法制度,以維護香港法治。

2024年4月29日,謝浩霖在灣仔入境處領取已更改性別記項的身份證,結束長達七年的「司法馬拉松」。攝:Tyrone Siu/Reuters/達志影像

跨性別人士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更改身份證性別新政策

終審法院於2023年裁定,入境處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違憲。2024年4月,入境處修訂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但已切除乳房、陰莖等情況下,必須作出法定聲明和符合特定要求,才可以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香港跨性別平權協會主席謝浩霖於4月25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新政策。

謝浩霖是年前終院裁決的勝訴人之一。今次就新政策入稟,入稟狀提到了謝的背景,指他於2016年在英國獲發性別承認證書,確認其性別永久改為男性;他後來在香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但被入境處拒絕。他循法律途徑挑戰入境處的政策,至2023年3月在終院獲判勝訴。

然而,謝獲判勝訴逾一年,入境處仍然未有完成審批其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申請。謝於2024年3月再度入稟司法覆核,質疑處方拖延履行法庭裁決。約一個月後,入境處公布新政策,指未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要證明已完成改變性徵手術(切除乳房,或陰莖和睪丸),並且符合多項要求,包括人事登記處處長信納申請人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在申請日期前至少兩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提交血液報告證明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再由處方根據個案考慮是否批准申請。

入稟狀提到,謝應新政策要求提出申請,已獲發標示為男性的身份證。不過,他今後要持續履行法定聲明要求的四項條件,包括按處方要求在30天內提交血液檢測報告,以證明其荷爾蒙水平符合男性標準;承諾終身接受荷爾蒙治療;同意處方可披露血液檢測報告等資訊予政府其他部門;以及一旦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必須於30天內通知處方。

謝認為,這意味他在香港的男性身份仍未確定,而相關要求等同向他施加「無限期責任」,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的私生活權利。入稟狀指出,政策沒有明文規定或澄清處方何時有酌情權要求提交申請人文件,每次抽查都會嚴重干預申請人的私生活。

入稟狀還爭議,每個人的荷爾蒙水平受身體狀況、年齡等影響,例如順性別女性停經後的女性荷爾蒙水平較一般女性低,因此處方要求申請人證明其荷爾蒙水平處於特定標準,跟申請人是否維持已轉變之性別無關。

入稟狀指出,香港現時欠缺承認跨性別人士重置性別的承認制度,跨性別人士在申請社會福利、面對性罪行、進入單一性別處所等多方面均遇到困難,而且無法逐一通過司法覆核解決,有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47人案: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及范國威刑滿出獄

「泛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承認「串謀顛覆罪」的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及范國威於4月29日刑滿出獄。

案中共45人承認控罪或被判罪成,其中毛孟靜等四人選擇認罪,各被判監禁4年2個月。29日清晨,四人分別自羅湖懲教所、赤柱監獄及石壁監獄獲釋。據現場媒體報道,當時有多輛以黑布遮擋車窗的車輛駛離上述監獄,惟傳媒未能拍攝到四人是否乘坐這些車輛離開,直至在場警員宣稱四人均已乘車離去。

《明報》記者到毛孟靜住所採訪,毛的丈夫 Philip Bowring 在住所門外接待記者,指毛正在休息,其精神狀況良好,預料會留港一段時間以重新適應生活,7月或到英國探望外孫。《明報》記者也在范國威住所採訪到范,范感謝港人和傳媒關心,稱十分掛念家人,目前要跟家人和親戚團聚。

2020年12月28日,林卓廷在東區裁判法院外向媒體揮手致意。攝:Isaac Wong/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披露廉政公署(ICAC)調查警司游乃強一案,終審法院於4月1日宣布裁決——5名法官以3比2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的「披露受查人罪」定罪及監禁4個月的判刑。

根據判詞,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引述判例,指貪污罪行難以偵查,維持保密、避免打草驚蛇對調查來說至關重要,而「披露受查人罪」的目的是要保障調查機密和效能,防止受查人潛逃、捏造證據、阻撓調查等,同時保障受查人的聲譽。李義認為,應該維護廉署調查保密的立法原意,即披露任何廉署進行中的調查都屬於干犯相關罪行。

李義認為,若披露「第II部罪行」(貪污等等)才算干犯相關罪行,將會妨礙維護廉署調查的立法原意;相反,若採納他的詮釋,將能應對「點頭」、「貶眼」等隱晦的通風報信行為,而這類行為都足以損害廉署調查。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李義的意見,指條文用語不是採納廣義詮釋的障礙,而所有原則都是協助法庭得出最符合立法情境的詮釋,以及實現立法原意的工具。

常任法官霍兆剛持相反意見,指不認同立法目的支持李義的詮釋,並指即使以目的為本的釋義方式解讀條文,法院都不能賦予條文字眼不能承載的含意。他指出,廉署有責任調查和檢控的罪行很多,當中不少是貪污以外的其他罪行,控罪條文沒有包含這些罪行,反映立法目的並非要維護廉署的所有調查。他認為,若從犯罪意圖區分出犯罪行為,是不真誠和牽強的。

常任法官林文瀚也不同意李義的觀點,指條文清晰地限於禁止披露就「第II部罪行」進行的調查,在李義提及的通風報信情況之下,應由控方負起舉證涉案披露如何符合條文所指的責任。

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在判詞提到,他閱讀4位法官的判詞後,認同李義和張舉能的看法。他認為,李義提到的通風報信行為若然不受禁,可能令人覺得廉署調查所受到的保護是脆弱的。他認為,李義和張舉能對條文的解讀方式能夠確立和保護控罪作為重要公共政策,而非削弱和限制控罪的保障。

警司陸振中襲擊及危駕罪成,非禮脫罪

警司陸振中被指在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期間,於2022年6月在同僚飯局上非禮一名女下屬,以及於同年7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和危險駕駛,合共涉及7項罪名,他全部否認。4月1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宜裁定他3項非禮、2項襲擊罪名不成立,另外1項襲擊及1項危駕罪名成立,押後至7月3日判刑,期間陸獲准保釋。

法官判刑時指出,不接納陸振中的證供誠實可靠。其中,法官根據陸對非禮控罪事主 X 的多項舉動,認為陸對事主超越正常上司和下屬關係,可見陸對事主有愛慕之心。

此外,法官根據飯局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陸抽煙,推翻其自稱不煙不酒的證供。片段又見陸三次陪同事主到洗手間,共計停留約30分鐘,事主如廁期間,陸曾打開男廁旁、充當儲物室的殘廁,也令法官認為陸正在尋找空間與事主獨處。不過,法官指事主 X 作供時提及「如自己有勇氣已在殘廁內反抗」,反映事主可能在殘廁內沒有反抗,或令陸有所誤解、以為事主同意其行為,令控罪存在明顯疑點。

就3項襲擊控罪,法官裁定其中1項陸襲擊男下屬的控罪成立,但認為未有構成事主嚴重受傷,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外2項襲擊罪則不成立。就危駕罪,法官指陸在身體狀況明顯不適宜之下駕車,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輛相撞、逆線行車、沒有確保車門關上,行為明顯遠遜於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裁定其罪成。

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被判囚12個月

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於2024年3月至11月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發布涉及「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等煽動性陳述、相片、圖片或影片的合共145則帖文,4月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12個月。

據控方案情形容,周發布帖文的字眼分別涉及引起國家憎恨或藐視,針對港府、官員及所推行政策,以及煽惑他人不守法,包括宣揚革命、造反和「台獨」等。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在涉案社交平台上發文時均使用真名,沒有隱藏身份,出於他並不知道相關行為觸犯法例。辯方提到,涉案的145則帖文當中,扣除重覆內容後只有80多則,而約37%帖文完全沒有人回應,也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到煽動。

不過,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涉及大量的謾罵、抹黑,而且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另有語帶挑釁地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以至轉載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照片,涉及煽動分裂國家,以至用革命、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實現相關主張。就辯方指帖文引起的關注度不高,官指互聯網是「無疆界的國度」,傳播力極高,加上周的帳戶公開讓公眾人士隨意瀏覽,因此認定瀏覽人數絕對不只有作出回應的網民。

官還指出,若有證據顯示有人受涉案帖文煽動將成為加刑因素,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到煽動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考慮案情、犯案手法等情況,官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周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處周入獄12個月。

22歲男子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被控「新煽動罪」

一名22歲男子被指在社交平台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4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陳浩騫(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X 和 Instagram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 / 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方在庭上提到,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其他刊物,可能考慮其他控罪。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6月12日再訊,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接納。此外,蘇惠德拒絕辯方的保釋申請,被告還押。

2019年7月22日,元朗站襲擊事件後,南邊圍的圍村外結集了大批白衣人。攝:林振東/端傳媒

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王志榮重審被判罪名成立,判囚7年

4月3日,「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原本脫罪的「白衣人」王志榮在區域法院面對重審,最終被判「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成為第13名罪成的白衣人。8日,區院法官葉佐文判處王志榮監禁7年。

王志榮是首宗「白衣人案」的8名被告之一,法官原審時認為涉案片段中的犯案男子之面容跟王不完全相像。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2024年8月撤銷王的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上訴庭指出,原審應該考慮時間、地點、距離、衣著、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的脗合程度,以及其中純屬巧合的機率,再判斷片中犯案男子是否王;上訴庭指出,原審「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裁決有悖常理。

法官葉佐文公布重審裁決時指出,控方在原審階段建議法庭將影片中戴上口罩的犯案男子之頭部上半部份,跟王志榮在警方拘捕程序系統中相片的形象作出比對,因此他未有考慮王的整體頭部外觀。案件發還重審後,他發現影片中犯案男子有一段時間沒有戴着口罩,可以用作跟王的形象作比對。

根據影象作重新比對之下,法官發現犯案男子由「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在閘機外向閘內人士揮動上臂,向閘內的人投擲「保衛元朗保護家園」的白色發包膠牌擲和其他物件,並且拿着一個垃圾桶圍邊從上而下追打數人,又持藤條向車廂指罵,其後離開元朗站。

法官根據衣著、外觀,以至出現位置和時間,裁定片中犯案男子為同一人;再將片中犯案男子和王志榮作比對,包括重新審視犯案男子脫下口罩時的外貌,認為犯案男子與王「非常相似」。

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王志榮重審被判罪名成立,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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