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不承认海外注册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彩虹行动成员、民阵前召集人、社民连成员岑子杰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在高院原讼庭和上诉庭败诉后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在9月5日裁定岑子杰部分胜诉,宣告香港政府未履行“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仍属违宪,命令暂缓两年执行。法庭同时就政府不承认本地及海外同性婚姻,裁定没有违宪。
是次终极上诉,岑子杰由御用大律师Karon Monaghan、资深大律师潘熙及大律师黄宇逸代表。被告人为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马嘉骏及大律师伍俊玮代表。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终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终院非常任法官祈显义(Patrick Keane)审理。
上诉方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违反《基本法》第25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下对平等权利的规定;第二,香港法律不允许同婚,也没有提供任何民事结合等替代途径令同性伴侣受法律承认,有否违反《人权法案》第14条对私生活权利及/或《基本法》第25条及《人权法案》 第22条对平等权利的规定;第三,香港法律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有否违反《基本法》第25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下对平等权利的规定。
对于问题一和三,终审法院法官一致裁定不违宪,并指出《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所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权利只限于异性婚姻,而在香港法例下,上诉人没有法律能力去缔结同性婚姻。
至于问题二,法庭以3比2裁定违宪。李义、霍兆刚及祈显义在判词中指同性伴侣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框架,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性的身分认同”,以免令他们觉得“低人一等”和感到自己“委身稳定的关系”不值得被承认。
《人权法案》 第14条列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应受到侵扰;名誉和信用也不应受到非法破坏。3名法官同意14条所指的私生活权利适用于本案,并因干预受到侵害,这例如同性伴侣在日常私生活上遇到因难、在法律程序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承受压力、不确定性及法律费用等。法庭最终裁定,香港政府没有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法律承认,违反14条下保障权利的规定,属于违宪。
判决并没有就“替代框架”作指示,政府会如何处理仍是未知之数;而律政司未就判决作公开回应。
婚姻平权协会同日召开记者会并发声明,形容判决“对香港整体社会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胜利”、“标志著香港社会为平等的爱和一个更和谐的社会迈进一大步”,又指出香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侣,而是次判决并不会对任何人构成损害。(延伸阅读:《“拗直治疗”在香港:谁造就了同志基督徒的罪与苦?》)
不过,判决没有承认同性婚姻,协会认为仍有不足,同时呼吁政府尽快制定健全制度,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婚姻赋予家庭独特的法律地位及保障伴侣与家庭,而这是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将同性伴侣继续排除于现行婚姻制度外不单有违平等,更有损社会和谐。”
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副教授孙耀东形容,判决对香港和亚洲的LGBTQ社群是重要一步,但对法庭不承认同婚感失望。他提出与其他学者于2023年发表的研究,发现过去10年香港市民对同婚的支持度由38%增至60%,而18至34岁的受访者中,有超过8成人支持同婚。
曾处理同婚案件的大律师马亚山表示,如果政府日后提出替代框架,地位和实质上要等同结婚。他指,不论是民事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若然是比结婚次一等的伴侣结合形式,可能会引起麻烦,异性恋者或问道“为什么同性恋者可以有比结婚次一等的伴侣结合方式,而我不可以?”
而资深大律师、政府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受访时估计,政府要设特别制度处理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议题。但他认为要避免这特别的制度“大开中门”。不过,他同样不认同这次裁决须北京全国人大释法处理。(延伸阅读:《被处分的彩虹:失落的,接力的》)
由首次提出司法覆核至今,案件历时5年。2013年,岑子杰和男友于美国纽约注册结婚,但香港法律不承认海外注册同性婚姻,亦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他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延伸阅读:《爱欲录:前度来为我证婚,一个男同志给我们的恋爱课》)
2020年9月,高院原讼庭判岑子杰败诉,指香港不容许同性婚姻,申请人要法庭视外国注册同婚和异性婚姻完全平等是“过于进取”(too ambitious),又指岑子杰可针对个别政策或法例提出司法覆核。
岑子杰不服上诉,上诉庭在2022年颁令判词,指《基本法》第37条所指婚姻自由只限于异性伴侣,若然认可同婚会违反立法原意。上诉方提出,海外同婚应获承认,令申请人享有和异性伴侣在婚后一样的相关福利,法庭对此不同意,指差别待遇是否构成歧视,需视乎个别情况,亦要平衡申请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岑子杰为初选47人案被告之一 ,被控《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自2021年2月底起还柙至今。他早前承认控罪,正等待不认罪的被告完成审讯后判刑。
香港性小众一直透过司法覆核争取权益。2018年QT案中,入境处终极败诉,随后修订入境政策,在海外注册、有法律效力的同婚或民事结合配偶,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签证来港。2015年,公务员梁镇罡对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与税务局局长提出诉讼,要求政府让他的同性配偶享有公务员亲属福利,并允许二人合并报税等,他在2019年获判胜诉。
现时仍有其他同性权益案件正处于法律程序。这包括“同性配偶申请公屋案”,高院在2020年裁定公屋政策将同性配偶剔除家庭成员之列属违宪,房委会提出上诉,尚待裁决。(延伸阅读:《中学生抵抗校园性别定型,平机会、法庭成为捍卫选择权的新战场》)
另一宗居屋案件,同志伴侣吴翰林与李亦豪购入一个二手居屋单位,但房委会拒绝承认二人海外注册的同婚关系,李亦豪不属于所列明的“家庭成员”,要另补地价才可入住,高院原讼庭在2021年判他们胜诉。房委会上诉尚待裁决,而吴翰林在审讯期间身故,案件现由李亦豪接手。
最後一張配圖下 caption 道「同性夫婦」是否用詞有誤,望改為「同性伴侶」。
昨日聽到這件新聞,我都發覺一個問題:假設二年期限間,政府甚麼替代方案都無做,到時如何處理?很神奇/理所當然,我所接觸的香港媒體,無人明言/提及這件事。
當年W小姐都是這樣,一年寬限,但立法會甚麼都沒做,還好在當年終院有講明如何處理……但現在靠那個被XX的立法會和lady killer,大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