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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鄭爽「陰陽合同」事件,很容易落入一個窠臼:一切不過是皆為利往。
也只是前些日子的事。4月26日,鄭爽前男友張恆曝光鄭爽簽約拍攝《倩女幽魂》片酬高達1.6億、以「陰陽合同」及公司等方式避稅高達5000多萬等一系列問題,一時民憤四起。網路上罵聲一片:鄭爽何德何能可以拿如此片酬?同業中人也恨聲一片,想來不少人頓時起了抽刀之心。
「陰陽合同」是限薪令的產物,限薪令始自2017年,經過范冰冰事件,更是被以《通知》的形式規定了下來,行業通行的規則是,演員單集不超百萬,總數不超五千萬,超過怎麼辦?就像賣房子會有「茶水費」一樣,演員也有了「陰陽合同」,既符合了行規,也能避一大筆税,只是富貴險中求,這次挑戰的是法律。
之於鄭爽,有人出錢,坦然受之,配不配那是出資人考慮的問題,為了利益鋌而走險,避稅逃稅能用便用。之於同行,也能理解,以公司的形式避稅,本屬合理,但保不齊鬧大了輿論,變換了政策,把所有人都推進坑裏。至於民眾的激怒,你辛苦打工數十載,不及人家一天的酬勞,再看看其水準之下的專業能力,佛大概都能有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