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5年,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9月11日)判刑,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前主席李卓人判囚7年、前副主席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判罰150萬港元,須3個月內繳清。
是日,何俊仁身穿深灰夾克外套和灰色內襯,戴上黑框眼鏡,神情嚴肅。李卓人身穿藍色風衣和白衣,神情較輕鬆;他入庭時向太太點頭,並向家屬席微笑打招呼揮手,家屬揮手回應時遭保安出聲阻止。
鄒幸彤是最後入庭的被告,她身穿軍綠色外套和淺藍色Tee,笑著欲向公眾揮手時被阻止。她被安排坐在被告欄最遠一邊,手裡拿著資料夾、筆和筆記。在記者席看過去,三名懲教人員一度圍住她繞手站著,難以看見她。
法庭早上10時07分左右開始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先簡短提及會押後證物「國殤之柱」的處理,隨即宣判刑期結果,維時約7分鐘便退庭。
宣判時三人表現平靜。散庭時,李卓人先在胸前劃十字手勢,再向公眾席鞠躬。鄒幸彤向公眾席飛吻,並伸直手臂向公眾席露齒而笑,她再舉起雙手後隨即被懲教人員阻止及遮擋。她最後抱住文件離席時,再回頭向公眾家屬席以嘴型告別。幾位家屬親友初時神情憂心,最後亦平靜站立看向眾被告,直至他們離席。
法庭僅用7分鐘宣讀判刑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兩級罰則,「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囚10年,「情節較輕」者囚5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根據判刑理由書新聞摘要(摘要並非判刑理由一部分),法庭提到根據呂世瑜案和馬俊文案的罰則、法律原則和本案證據,指雖然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也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本案屬「情節嚴重」。
原因包括:(1)案發時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2)被告等的活動持續14個月之久;(3)被告等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4)被告等在香港具一定的動員和影響力;(5)被告等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及(6)被告等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聽取求情後,法庭認為三人在控罪期間同為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以7年6個月監禁作各人判刑起點。
何俊仁早前認罪,但因是交付程序和排期後認罪,法庭給予22個月認罪扣減。他「病情已告穩定」,須定時服藥和覆診,但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懲教會給予適當治療和照顧。
由於何和李卓人都曾擔任長達21年的公職,法庭酌情給予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此外,法庭再基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審訊時間,以及審訊有一再延後對被告造成心理壓力,再給予三名被告3個月刑期扣減。
而支聯會的罰則是基於其在控罪期間所舉辦的活動、知名度和動員力,言論和活動在香港的影響力因素等。

案件不設陪審團,由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主控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辯方支聯會由「破產管理署」委派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答辯,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梁麗幗、胡栢昌代表;鄒幸彤自辯。
李和鄒早前不認罪、被判罪成,何俊仁則在開審時已認罪。截至判刑日,李卓人已就本案還押1442天,何俊仁已還押1301天,鄒幸彤則還押1418天。早前李和何的爭取建議法庭以「情節較輕」的程度輕判(即0-5年內);倘若屬「情節嚴重」類別仍應屬該類別中的最低程度。鄒親自陳情時則表示無罪可悔,如法庭裁定支聯會案情節嚴重,她會視為讚美。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現身席上。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亦坐在律師席。就記者所見,家屬席有曾任國際家務工聯會秘書長、李卓人的太太鄧燕娥,鄒幸彤媽媽,前支聯會常委、天安門母親運動成員劉家儀,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等人。公眾席上,大多為戴上口罩的人士。47人案被告、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以及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亦現身法庭。
李桂華在庭外表示,刑期顯示三人罪責極其嚴重。他點名批評,鄒幸彤「亳無悔意,冥頑不靈」,刑期最高是意料中事。李提及,案件調查期間不斷受外部勢力攻擊,在法庭宣判各被告罪成後,情况變本加厲,他希望外部勢力能尊重香港秉持的法治精神,停止作出無理的攻擊。
「看到法庭今日作出的判刑,蠢蠢欲動的人士應當引以為戒,不要試探我們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他說。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主任伊蓮·皮爾森 Elaine Pearson 認為對和平的天安門燭光晚會組織者施以嚴厲判決,暴露政府對記憶與人民的殘酷和不安。她認為,香港高等法院嚴懲了進行普通民主活動的社運人士,侵犯他們的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家屬感裁決不公,李卓人、鄒幸彤將上訴
判刑後,被告親友於法庭外接受記者訪問。大批警察不斷驅趕家屬親友和記者離開法院外範圍,有記者險些跌倒,場面混亂。
眾人移師到對面的庫務大樓接受訪問。曾任國際家務工聯會秘書長的鄧燕娥、李卓人的太太在庭外訪問一度哽咽,表示對法庭重判憤怒亦傷心:「有什麼好說呢?作為李卓人妻子,今日是很傷心的一日。他已經由2021年4月16日開始坐監,現在還要多坐三年,判這七年實在太重。不過我知道李卓人是心安理得的,但是我們也是無可奈何。」
她認為法官沒有考慮辯方陳詞,判決非常不公,表明一定會就判刑及定罪上訴。「我相信他狀況是可以的,但他不OK,這(結果)不OK。」她希望李卓人「撐住」、「撐到底」。
被問及判決與香港人的關係,鄧燕娥認為很多人會感到震驚及憤怒。 「我們知道數以百萬計市民曾經進入維園,即使沒有入過也是支持入面的燭光。所以這個判決也是對很多人的刑罰,難以接受。」
鄧燕娥認為香港已失去言論自由。她指本案反映就算三人沒有用任何非法手段亦有重罰,此判決就「發聲」下了定義。「我覺得言論自由已經是過去式。」她說。
鄒幸彤媽媽說,想起與女兒很多年前的對話:「終有一天,我要在法庭上,跟他們好好辯一辯。」她語氣堅定,提及某次女兒在法庭激辯後探訪她,鄒幸彤很開心地說:「很爽啊!我終於可以脫下大狀袍(大律師袍),痛痛快快代表自己講真話,原來係咁爽!」
「她不是一個稱職的大狀。她只是一個出色的被告。」鄒媽媽說,鄒幸彤今天終於能完成多年來自己想做的事。「我不知是否應多謝拉她上被告欄的人,真的要多得他們翻開六四的記憶,幫手將六四真相……近年香港發生的事寫入香港法庭的紀錄之中。」
鄒幸彤媽媽紮住一頭長髮馬尾,她指自從女兒開始留長頭髮,她便陪著一同留髮。她最後抱抱鄧、劉兩人,感謝逆風同行的眾人,寄語不要為判決太難過、灰心和內疚,「大家一定要好好生活」。
她以自己身上Tee的手指尾圖案為喻——手指尾舉向天的動作、之所以能高高在上,是因為另外四隻手指——其他大多數沒有企起身。但她認為這個動作「違反自然」、「傷筋骨」,不會維持很久。
前支聯會常委、天安門母親運動成員劉家儀指鄒幸彤將會上訴,並認為:「今日無論判多少,我們也覺得是過重。」

她提及支聯會三十多年來堅持言論自由、五大綱領,她代表被告感謝記者堅持新聞自由、繼續報導;亦代表三人感謝天安門母親至今一把年紀仍堅持真相。她再代表支聯會感謝在香港及海外點起悼念燭光的每一個人,亦相信「香港人爭取自由的靈魂是不會消失」。
「困禁他們7年的軀體,但他們的靈魂是自由的。」她說。對於何俊仁的健康狀況,她指希望懲教有好的安排、尤其是炎熱天氣的降溫處理,這不只是為了何、還有年紀較大的被囚者。
劉家儀又強調法庭只是對「結束一黨專政」作出判決,並無定性悼念六四是犯法,她希望外界不要「上綱上線」。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今早攜同魯迅的著作《吶喊》到場,判刑後他在庭外受訪指,2021年支聯會解散表決當日是魯迅生忌,因此今天攜同魯迅著作來呼應。鄧又提及,魯迅在1927年在香港青年會曾發表名為《無聲的中國》演講,他認為就六四事件,香港曾幾何時是「一個代中國發聲的地方」,現在同樣也要收聲,他對此感到唏噓。
他認為本案的真正罪名是支聯會因為過往的悼念活動,牽涉到香港當下的現實處境,因而遭到「清算」。被問及會否擔心六四歷史文物的去向,「如果被銷燬是可惜,但重點(是)精神,物品已是次要。大家的心,如果繼續合情合理合法去紀念(六四),是更加重要。」
判刑理由:不涉暴力仍屬情節嚴重?
根據判刑理由書,支聯會和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即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
法庭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而受審。他們被定罪和判刑純然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法庭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李卓人和何俊仁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曾提到,在現時的社會實況以及被告的主觀狀態下,兩人均不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任何威脅。他指本案罪行的等級應屬「情節較輕」,因為不涉及煽動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他又指,本案煽動行為導致他人實施實質罪行的可能性極低,因為「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存在已久,但受眾沒有作出任何威脅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行為。此外,被告沒有煽動他人採取任何具體、經過計劃的行動;「結束一黨專政」只是空洞的主張;《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刑罰具參考價值。
辯方律師亦提到,控方最後無法證明「受禁行為(二)」(「推翻『中央政權機關』」)。而本案為首案裁定違反《憲法》的行為構成《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屬新的觀點,被告等並非明知而為之;被告等在控罪時段以前的言行只是背景;及被告等在煽動過程中所展現的周密性、技巧及投入程度低。《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氣氛已經與2019年及2020年初不可同日而語,支聯會也相對沉寂,最後解散。
法庭指根據呂世瑜案,法庭會作出的量刑考慮包括:(a)在適用的量刑幅度內確定起點;(b)根據相關的加刑和減刑因素從起點進行調整,並須在適用的量刑幅度內釐定暫定刑期。本案中,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的減刑因素並不適用——被告可因自動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指並沒忽略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導致任何實際的妨害。再者,本庭沒有忽略「支聯會」的所言所行都是公開的。

然而,法庭仍然判處案件為「情節嚴重」的原因如下:
一、案發時《國安法》已落實,仍有部分港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也不願意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
二、被告等言行和作為並非單一事件,長達14個月之久;並持續多次作出犯罪行為;
三、案發期間,被告等透過多種活動和媒體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行,尤其是網上社交平台,其受眾可以無限次反覆瀏覽和轉載,增加案情嚴重性;
四、「支聯會」紮根香港超過30年,三人均為社會知名人士,為市民所熟悉,在香港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
五、被告等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及
六、被告等即使相信「結束一黨專政」此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在《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
法庭不接受被告等指因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經考量所有因素,法庭以7年半監禁作為三名被告的共同判刑起點。
對於支聯會的判罰,法庭指《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法人團體被告的支付能力也是相關因素,但並不具決定性,即使被告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款額仍需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具備一定阻嚇力。

減刑考慮:何認罪減22個月,及其餘減刑理由
判刑理由書提及眾被告的背景及減刑考慮。
支聯會於1989年5月21日成立,約有200多個成員團體。它設有常務委員會,自1989年開始至2021年共32屆。2021年10月26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李卓人在香港出生,現年69歲,已婚。他於1975年入讀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1978年大學畢業後便投身工運和關心中國民主的工作。法庭提到他自1990年代起參與職工盟、成立工黨;1995年至2016年他擔任立法局及立法會議員共21年;並自1989年起一直擔任支聯會董事。控罪期間,他是支聯會的董事和主席。
何俊仁在香港出生,現年74歲,已婚。他在1971年至1975年間就讀香港大學法律系,並於1977年取得事務律師的執業資格,後來成為一間律師行的合夥人。何曾於2017年確診肺癌,同年切除部分肺部組織,須定期覆診及服藥。法庭提到他在1994年加入民主黨,曾任主席;自1989年起是支聯會董事,期間曾擔任主席等不同職位。控罪期間,他是支聯會董事和副主席。何在1995年至2016年這21年間擔任立法局及立法會議員,出任不同法定機構的公職。
鄒幸彤在香港出生,現年41歲,未婚,是一位大律師。她自小學時期、90年代初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集會,並在2010年大學畢業,後來曾任職支聯會職員約半年,其後留下做義工。她自2014年起擔任支聯會常委和董事,2015年成為副主席,直至支聯會解散。
理由書提到,鄒幸彤拒絕將她的陳詞稱為「求情」,她堅持自己沒有犯罪,所以無法從罪犯的角度分析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或「情節嚴重」的類別。她指她的言行是基於其民主信念,旨在追尋理想及做對香港有益的事,並無任何不良動機。「因此,她不認為自己有做錯,亦不感到後悔。她更表示在往後的日子,仍會一如既往地堅守自己的信念。」另外法庭指出,她曾強調支聯會和她的所言所行一直都是公開行事,並無掩飾。
法庭指不會視三人的刑事紀錄為加刑因素。
法庭提到,何俊仁於開審當日正式認罪,但由於是在交付程序及排期之後才認罪,不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全額認罪扣減,故此給予22個月減刑。
法庭提到HKSAR v Yeung Suet-ying Clarisse and Ors 一案(47人案上訴案),認為被告之前因其社區服務而可能獲得的任何刑期扣減,可能因其屢次犯法而被抵消。李卓人和何俊仁曾擔任公職長達21年,公共服務是積極良好品格的重要表現;雖然法庭不會視被告刑事紀錄為加刑因素,但他們也不是初犯。法庭權衡各樣因素之後,認為可以酌情給予李卓人和何俊仁各3個月的扣減。
對於支聯會,法庭指辯方資料顯示其現存於銀行和破產管理署的現金約有103萬港元,並擁有一個約值580萬港元的物業;但未能提供負債數目。代表律師林芷瑩提到辯方於審訊時同意大量控方的案情及證據,大幅節省審訊時間和公帑,並請求法庭考慮審訊延期對被告等的影響。
法庭認為,支聯會在控罪期間透過其舉辦的活動、刊物、網上平台、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等,不斷鼓吹其「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因其知名度和動員力,其言論和活動在香港有廣泛的影響力;合適罰款為150萬港元,「雖然林資深大律師已經盡力為支聯會求情,但本庭認為沒有其他可以減刑的理由」。
案件原定於2025年5月6日開審,後來延後至2026年1月22日開審,法庭提到辯方節省審訊時間、延後開審等情況額外給予三人各3個月的扣減。

法庭押後處理「國殤之柱」,六四證物或將被沒收
值得注意的是,支聯會案中被當局沒收的六四證物的去向。
庭上,法官李運騰簡短提及除「國殤之柱」的其他證物已處理。就「國殤之柱」,他指各方對物品事主是誰、如何處理物件有所分歧,將押後處理,並或可由他們其中一名法官審理。他特別提到鄒幸彤需要再向法庭解釋,她目前以什麼身份來爭辯「國殤之柱」的處理,「你本身不是物主,物件的處理方法和你沒有什麼關係。」鄒聞言點頭。
判刑前,鄒幸彤的個人網誌特別提及本案中六四證物的處理。「沒想到,反而是這個毫不起眼的程序上,當局的意圖才真正原形畢露了。」
她指證物處理是普通行政程序,審訊完便歸還、存檔、沒收;若和犯罪相關的物品當然不會歸還,但她認為不應順便沒收私人財物。她指法庭強調了悼念六四並不犯法,而且犯罪行為只限於2020年7月之後的行為,但控方並沒嘗試分辨哪些證物與控罪相關,只是全部要求沒收。
她列出了沒收清單:大量六四相關、歷史相關、政治人權相關書籍及詩集,也有文物及逾期刊物如北京市公安局當年扣押李卓人款項的單據;六四和民運的影音記錄,例如 「六四受難者家屬證辭」、「天安門母親之路」;及各種雜物如掛畫、風箏。
其中也包括最受關注、由丹麥雕塑家高志活創作的「國殤之柱」。被告求情當天(8月28日),鄒幸彤反對控方沒收「國殤之柱」,控方則指稱國殤之柱是犯案工具。而高志活亦於同日去信香港大學、高等法院、律政司,申明自己是「國殤之柱」的創作者和擁有者,要求歸還。他強調「國殤之柱」「絕非違禁品或違法物品,絕不涉及任何犯罪活動」。
鄒幸彤在網誌中問道:「法庭和控方都很着重說他們不是針對六四,那麼沒收大量有關六四的紀錄、書籍、物品等的理據何在?」

她猜測文物以後可能會被銷燬,憂慮支聯會多年來收集的歷史紀錄永遠消失:「單是想像那千多本書都得付諸一炬,想像那些絶版的孤本,血淚寫成的證據都將消失,想像着民主女神像再一次被推倒軋碎,想像着『民主人權法治』被活埋的樣子,就不由得感到內心一痛。」
「然而,努力記住我們失去了什麼,將來才有可能把它們找回來吧。那就讓這張『沒收清單』,成為新的、不能被消滅的歷史記錄吧。」她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