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5月18、19日完成結案陳詞,控方、第二被告李卓人、第四被告鄒幸彤在開庭前都呈交了書面陳詞,庭上沒有再重複宣讀。早前法庭閱畢各方陳詞後,於上週五向各方提出關注點,法官李運騰在開庭後即要求各方回應。
這些問題包括:1、罪名所涉的國安法第22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推翻」及「破壞」字眼,雙方如何解讀。2、有關域外法權。國安法規定了「煽動」行為要在香港發生,但「煽動」引發的後果是否需要在香港發生,是否必須要是香港人?3、人民是否可以違憲?4、人權問題在煽動罪中作何等考慮等。
控方代表首先陳詞。

控方:「結束」和「推翻」意思
- 推翻、破壞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向法庭展示《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推翻的意思是推倒,打倒原來的政權或社會制度,徹底否定已有的說法,結束的意思是完結、停止進行、不再繼續,破壞是損害,變革或清除,不遵守、違法。
控方認為推翻和結束的意思一樣,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於「推翻國家根本制度、中央政權機關」。
法庭關注「推翻」是否包含武力及威脅使用武力的情況,控方表示,控罪列明「推翻」包含「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是武力手段。
- 域外法權
在鄒幸彤作供期間,法庭問及支聯會是否支援在內地做出招惹刑責的行為,當時律師沈士文亦關注,控方的檢控基礎正在擴大,但可能完全不成立。這點在結案陳詞時將予以釐清。
控方先指,按照控罪,「煽動」需在香港發生,受眾在香港接收、在香港違反法律。而法庭「大膽」假設,「若內地人在香港受煽動,回內地進行字面看來違反了國安法22條的事情……(比如)有人在香港宣揚到中南海放炸彈,有個內地人來了香港、聽到這樣說,被煽惑了,就到中南海放炸彈造成破壞,哪一條可以幫到你?」控方指,據《國安法》第 37 條,若受眾不是香港人,香港沒有管轄權。
但控方提交的證據,包括電視訪問、網上聽證會等,法庭指受眾很可能是香港以外的人。在法庭的多次確認下,控方指控罪侷限在香港:「在香港發出信息,在香港接收,(受眾)主要是香港人」。
不過,控方指煽動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中,不包括實際造成推翻破壞,即「我們只要證明煽惑,受眾做不做都可以成立。」
- 人民是否可以違憲
鄒幸彤在書面陳詞中指,憲法是用以限制公權力、政府機關,不可作用於個人。控方反駁稱人民亦可以違憲,又指違反憲法不是控方檢控基礎,但違反憲法可被視為「非法手段」,因此構成22條的控罪元素。
- 人權
《國安法》中有保護人權的條文,法庭指「想知道如何處理,表達自由和國安法的規範中間的平衡點」。控方回應稱,本案不是純粹講宣揚思想、學術討論,畫線在於被告的言論有沒有叫人去做犯法行為、超越學術討論的界線;又指言論自由、集社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
黎專員指令22條成立需證明被告的「雙重意圖」(double intent),即被告不僅有意圖煽動顛覆,也有意圖煽動人去做顛覆行為:「不僅僅是講到主張、挑起情緒,而是意圖和相信人會去做,而且做的時候帶有實質罪行的含義」。他指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雙重意圖」,就不能定罪,這點上已是保障人權。

辯方律師沈士文:控方循環論證、「一雞兩味」
代表李卓人的沈士文大律師指,控方在本案中有三大問題,控方完全無法證明「毫無疑點」,且舉證不足。
- 結束不等同推翻、口號不針對中共、雙重意圖無法證明
沈律師指,結束是中性詞,結束是無,不包含任何行為、武力;推翻、破壞的主題是摧毀、鉅變,可能牽涉武力。他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對一間反共學校的判決指:推翻有迅速、急遽的意思;單純提倡口號,而沒有具體行動,不構成推翻。
他強調被告主張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針對共產黨,而是專政制度,並重申被告邏輯:五大綱領環環相扣,並且三十年來具有連貫性,首先國內政權要澄清真相,不要堅持426社論;之後釋放民主人士、成立公民社會;之後在成熟的討論下,由國內人士自己決定政制的走向。
「如果用這個背景,我們就會明白,結束一黨專政要 end 的東西,跟這個黨的領導是沒關係的。」他重申「一黨專政」並非支聯會首次提出,而是中共領導人,而按照毛澤東的說法,任何黨都不應該專政。
法庭指,支聯會的受眾可能會相信「專政」是針對中共。沈律師引用證人岑麗芳的證詞,指證人已闡明她所認知的「五大綱領」的焦點是「民主」:「就算在相對可能性下,未必所有人都這樣理解,但也沒有證據顯示支聯會幹事的說法是被所有人誤解。」
由此,沈律師指雙重意圖無法證明:燭光晚會中每一個歷史人物的發言都以「民主」為目標,證人也表明關注點在「民主」,控方之前並沒有就這點盤問、也沒有相反證據。「支聯會和這麼多人士,是不是講的是真的呢?如果可能是真的,就算只是講雙重意圖,本案已經不成立。」
他指控方認為這三十多年都是共產黨執政,因此支聯會「當然是」針對中共,但控方「不明白」,支聯會的理論是定位作國內爭取民主人士的支援角色,直至國內的公民社會有一個選擇,「這正正是美國法院所講,推動一個理念、教育」。
- 控方沒有提出任何一個「非法手段」
沈大律師指,控方論證上的一個重大缺失在於,沒有提出任何一個行為,能證明支聯會叫市民採取「非法手段」;不僅開案陳詞和審訊證據中沒有,相反證據顯示,在結束一黨專政的三個做法中(黨內改革、武力推翻、民主運動),支聯會清楚表明走第三條路(民主運動)。
他反向論證,如果支聯會真的有提出任何一個實際的非法行為,那恰恰說明「支聯會真的是很失敗。因為每年六四集會的人數、祈禱、遊行(可以見到),經過三十年後香港沒有任何一件事是根據支聯會的推動去實行和打倒那個目的的」。
當然,證明煽動罪不需要證明真的發生了一個後果,「但法庭不會覺得很奇怪嗎,如果控方有證據,支聯會也在做,(但)三十年來,沒有一個人、一件事,是朝向那個行動的。」
法官黎婉姬問,「例如香港獨立?」沈大律師利落回應,「那不能入支聯會數」。
沈大律師指控方原先的提法是,因為沒有一個合法手段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所以任何達到目標的方法是非法的,但控方在審訊中又否認了主張支聯會「掛羊頭賣狗肉」。「控方不能一方面說不是在說掛羊頭賣狗肉,一方面說他們在用這些說法煽動憎恨共產黨」。
他進一步表述,按照控方的邏輯:顛覆是一個目標,違反憲法,國安法22條要求證明,被告煽動人們用非法手段達到這個目標,但控方所說的非法手段又是違反憲法——「這個理論,粗略地講,是一雞兩味」,即指控支聯會「違反憲法」就能說目標和手段都有問題,「我們問那到底是什麼手段呢?……控方說來說去,就是不可以破壞共產黨的領導。這就是一雞兩吃,是不可以一箭雙鵰的」。
他在及後的陳詞中再總結,控方在循環論證,並且憲法中沒有任何字眼說市民不可以用什麼手段達成任何一個目標。控方不能用憲法的內容去證明目標和非法手段。「這個題目驗證了……案情是堆砌出來的」,沈律師說。

- 人權
沈大律師進一步延伸到人權保障,指在本案子中,若要保障人權,法庭要把握的線在於每一個控方需證明無疑點的環節。他指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中,類似罪名的成立需由「武力」達至目標,而國安法22條已經較為寬鬆,列出「非法手段」,但沒有定義。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控方純粹依賴『其他非法手段』,而法庭在保證人權、政治議題上自由發聲的權利,(那麼)控方鋪陳的案情是不可能成立的。」
他在最後的補充中亦指出,控方在審訊過程中出現臨時增加控罪元素的情況,如開案陳詞第一天才提出「共謀者原則」,到結案陳詞第一天才提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另外他指控方出現改口,如原本22條第2款和第1款需同時成立,但現在欲將第2款(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單獨檢控。
法庭亦關注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權機關之間的關係該如何詮釋,法官李運騰指,在憲法中做過詞語檢索(word search),僅在憲法序言和第一條中找到字眼。沈律師指,根據憲法字眼,就算共產黨不處於領導地位,中央政權機關仍然是可以運作的。

鄒幸彤籲法律肩負應有的責任:主權在民,還是權力在共產黨?
鄒幸彤手托兩大疊文件走進法庭,騰不出手如常示意聽眾席。
她首先指這宗案件很奇怪:「被告完全擁抱被控方指稱為犯罪的行為」。她指這件案的的核心,在於法律是否當真保障中共永久執政、當真禁止人民推動民主轉型。要實際地問,被告要結束的是什麼狀態,而憲法要確立的是什麼制度。
「結束一黨專政,本身的意思就是結束權力不受限制的狀態,這個目標,根本就是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的最大理由,也是世上所有法庭應該肩負的責任。」
- 憲法是人類社會為結束專政而發展的工具
她提出,可以稱為憲法的文件,存在的意義是規範權力的運作,其對象是權力,而非普通人;憲法同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非但不可能有內在矛盾,根本是共生的關係,除非說中國憲法不是真正的憲法,而是徒有虛名。
她提出案件的第二個「奇怪地方」:控方一方面指責被告形容國家是專政政權是錯的、抹黑,另一方面在努力證明憲法要確立的就是一黨專政的體制,反爾是辯方一直向法庭申訴,法庭有空間用符合民主法治的原則理解憲法,而不是像控方一樣詮釋為一黨專政的保護傘。
法庭指,當下憲法字眼寫明中共「領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鄒幸彤同意,但重點在於「領導和權力不是同一件事,領導不是全面執政權」……「推到最盡只是君主立憲一樣的領導」。法庭問她的理解是否是象徵式權力、沒有實權領導,鄒幸彤同意。

- 引韓國全斗煥判決:主權在民、民主法治
鄒幸彤表示,她在結案陳詞中提交了韓國審判全斗煥的案例,「就是在處理憲政上和現實政治出現落差時,法庭如何自處的問題」。
當日恰逢韓國光州518民主運動46週年。她指在韓國經歷民主轉型後,軍人總統全斗煥受到審判,韓國最高法院指,即便當時軍政府修改了憲法,但憲法作為憲法,不論經過多少次修改,依然保障自由民主作為最根本的法律秩序。
法庭指自己不熟悉韓國憲法。
鄒幸彤繼續,指韓國憲法有民主在民的法律原則。她指回到本,大哉問是「中國憲法的核心理念是什麼,主權在民、民主法治,還是專政統治權力在於共產黨?」法庭指,假設國家根本制度有幾個要件,控方亦只是依賴其中一個檢控被告違法,鄒幸彤回應:「我們沒有違反,甚至在主張其他的制度理念和原則。」
她指,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不可能違憲,違憲的是將專政嘗試合法化的權力。如果憲法核心是要確立中共統治一切,本案才有審下去的必要。
- 集中談三點罪行元素
在法律論證上,鄒幸彤主要談了控方的三個問題:推翻、破壞;手段;自然同合理效果。
她指「推翻」是「好徹㡳、好劇烈的改變」,是近乎一次性發生變化,不可用於形容長期、漸進製造有利條件。「破壞」的重點在行為性質上,比推翻更多惡意、不合情理,做的人沒有權力去做的意思。
她認為,被告30多年來的長期工作是滴水穿石,不可稱作推翻。關鍵在於,憲法要保障的是主權在民,還是最高權力在共產黨。如果是前者,「人民無論想怎樣改,換誰做領導,都只是改變而不是推翻」,如果是後者,「人民當然可以借用外力推翻一個共產黨領導的制度。」
陳仲衡法官提出,如果批評的目的是要結束中共領導地位?鄒幸彤指不能混淆犯罪意圖和行為,公民審視、問責政府,是公民權利。
在證明「非法手段」方面,她指控方只是提出被告沒有做什麼,而沒有證據證明做了哪些非法手段。指控方要證明的,和能證明的之間,「隔了一個大西洋」。
她指出控方的五大邏輯謬誤:
1、不能夠用「沒做什麼」證明「做了什麼」,且「沒做什麼」舉證不足;
2、假設有多個達到目標的手段,控方說a是合法,不代表不完全符合a就是非法;
3、控方不能空泛說「不合法」,比如抗爭不合法,那抗爭如何違反憲法,才是控方需要證明的問題;
4、假設這一刻沒有任何「合法手段」可以達到目標,一個更大的可能是,沒有「任何手段」可以達到那個目標,不論非法還是合法;
5、單靠修憲不見得能結束一黨專政,就算在當前憲法上剔除「中國共產黨領導」,專政體制仍然會運作。
「沒有合法手段不等於有非法手段,可以是沒有手段存在;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根本不能靠修憲完成。」
至於普通人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她指憲法規範公權力、而非直接限制個人行為;在法律體系中,憲法亦是「上位法」,上位法的原則指示,需要通過具體立法才能作用在普通人身上,它既不會直接成為「下位法」的內容,也不能在缺乏具體法律的情況下作用於個體。
此外,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結束中共領導,含有顛覆國家政權之意。對此,鄒幸彤也作出回應。
她指控方將一句話本身的含義,和那句話在某個場合出現有什麼效果,混為一談。比如憲法稱支持民族鬥爭,「單看這個字面可以支持藏獨,難道可以說憲法煽動西藏獨立武裝叛亂嗎?」她指支聯會擺街站呼籲市民去六四集會,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效果,自然合理效果是叫人集會,不會因為有口號,就說效果是從「叫人集會」,變成「去做一件不知道是什麼但違反憲法且能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
「用這六個字定義被告在這麼多場合的自然及合理效果,這種做法本身是不合理的做法。」
而「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存在了三十多年,被大規模接收,歷史上產生了怎樣的「自然合理效果」?鄒幸彤指,「最直接受這句話煽動的人,就是支聯會自己,加入的人會認同、參加活動,努力付諸實行」。
她提出,「政府」本身是「被害妄想症的高發團體」,總想在公民行動中看到對威脅,政府也往往有動機消滅公民行動於萌芽狀態。從尊重人權的角度,法庭應警惕政府對於言論作出的過度詮釋。
- 本案核心: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
最後鄒提出,本案核心是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被要求禁止、懲罰的,就是社會和法律本來應該鼓勵的,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她說:「我們不會任由權力去定義我們的對錯,共產黨領導不了我們的良知,我們要結束xx,要民主轉型,無論控方用多難聽的語言描述,我們的立場不會變。」
她指這宗案件與其說是對被告的挑戰,不如說是對法律的審判:「當專政真實存在,法律早晚要面對站在哪一邊,法庭現在就被人逼到一個牆角。希望法庭作出正確的選擇,守著法律的尊嚴和底線」。

支聯會代表律師:控方舉證不足
最後,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就「公司法人責任」進行補充,指若法庭認為李、鄒的口供是真,或可能為真,控方就無法證明兩人的控罪。若兩人無罪,則支聯會無罪。
法官李運騰確認她的意思:主導意志如果沒有犯罪意圖,支聯會也不會有這樣的意圖和相信。
林續指,本案中,控方依賴的證據缺乏具體行為,「被告到底出了什麼刊物、或做了什麼叫人顛覆國家?」「我聽了這麼久都沒有聽到。」
本案預計在7月中至7月底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