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陸配李貞秀於台灣立法院宣誓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成為《兩岸條例》實施以來首位具中國大陸配偶身分的立法委員。面對《國籍法》規定須放棄中國國籍的問題,李貞秀表示,她曾返回出生地申請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並強調自己「從出生至今,沒有一天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唯一持有的護照是中華民國護照。
依據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兩年條款」,不分區立委僅履任一半任期,二年後即辭職,讓排名靠後的人士也可以出任立委獲得歷練。李貞秀與王安祥、洪毓祥、蔡春綢、陳清龍、邱慧洳共六人於3日遞補上任,並於立法院宣誓就職。民眾黨原有八名不分區立委中,僅陳昭姿、劉書彬留任;包含黨主席黃國昌在內,2024年2月上任的六名立委黃珊珊、黃國昌、麥玉珍、林國成、林憶君、張啟楷,皆已於1月31日辭去立委職務。

陸配參政的法律框架與先例
李貞秀1973年出生於中國湖南省,20歲時因婚姻來台,迄今逾30年,育有5名子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她曾在鴻海等企業任職,2020年加入民眾黨,2023年參與不分區立委海選,排入名單第15名。據BBC報導,李貞秀在向民眾黨遞交爭取提名的隔天,便與台灣丈夫辦理離婚,理由是不願家人被捲入政治風波。
李貞秀在上任前,已因陸配身分引發社會關注。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屆期未完成者,應予免職。
2025年8月,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富里鄉公所解除職務,成為全台首位因國籍問題被解職的陸配村里長。

在台灣,原中國大陸人士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十年之規定;當選後就職前,亦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規定。內政部重申,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鄧萬華雖曾向富里鄉公所提交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但未被內政部認定等同「放棄國籍」的證明文件。
在民眾黨兩年條款執行下,外界關注排名第15名的李貞秀能否順利遞補上任。此前,內政部多次表示,李貞秀應於就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將喪失國籍證明繳交立法院;如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並於2月2日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的國會辦公室。內政部指出,因民眾黨對外表示李貞秀已向中國大陸申請放棄國籍,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同日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並強調《國籍法》條文明確,立法委員也應遵守相關規定。
在鄧萬華及李貞秀事件中,爭議核心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否等同於《國籍法》中的「外國國籍」。原籍中國大陸的陸配,只要符合《兩岸條例》規定即可合法登記參選;然而當選後就職時,卻須回歸《國籍法》規定,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換言之,《兩岸條例》在參選階段並未要求放棄國籍,《國籍法》卻在當選後才介入要求,形成「參選合法、就職卡關」的困境。

李貞秀回應:曾赴大陸申請放棄國籍遭拒
面對國籍爭議,李貞秀3日完成報到程序後對媒體表示,自己雖不在台灣出生,但在台灣居住超過30年,落地生根、生兒育女並納稅,五個孩子都是台灣人。她強調自己是對著中華民國憲法宣誓的立法委員,「唯一效忠中華民國」;若兩岸發生衝突,效忠對象絕對是中華民國。她也認同中華民國立委必須維持單一國籍,即中華民國國籍。
李貞秀還說,自己「從出生到今天,沒有一天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唯一持有的護照就是中華民國護照。不過,她受訪時一度口誤說成「我唯一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經旁人提醒後立即更正致歉。
依據現行規定,原中國大陸人士欲放棄原國籍,須回原籍地辦理。李貞秀對媒體展示相關機票與文件,證明她為配合規定曾飛往中國大陸嘗試放棄國籍,「我進出大陸使用台胞證,這點與一般國人無異。」
然而,中國大陸法律規定須定居「外國」才能申請放棄國籍,但台灣不被北京當局視為「國家」;而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大陸地區亦非「外國」。陸配因此陷入「台灣政府要求放棄、中國政府不給放棄」的死結。
李貞秀指出,她先後前往出生地「衡南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衡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放棄國籍,但均遭拒絕受理。她稱,無論縣公安還是市公安,對方不受理的理由都是「台灣不是外國,所以不能辦理放棄國籍」,甚至連收件都拒絕。她表示曾請對方提供收件證明再行審查,對方直言「不可能」,更反問:「你要放棄什麼?台灣又不是外國,怎麼能辦?」
李貞秀引述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的說法,「過去經驗跟相關的紀錄,還沒有人可以放棄,沒有半個。」由於中國大陸公安局不受理,她表示已簽署相關文件,將把這些證明大陸不受理的文件轉交內政部,「請內政部自己去溝通看看。」
對此,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提供情報的義務。倘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國籍,將面臨法律義務上的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除維護國家利益外,亦在保護民選公職者免於面臨此類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能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違反該條規定,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不符規定,立法院應予以解職。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也可能採取「軟抵制」。據媒體引述官員說法,若認定其就職無效,行政首長可不答詢,引發王鴻薇批評,指拒絕備詢完全違法——質詢是立委的權力與義務,備詢則是行政院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的體現,行政院無權選擇不接受質詢或不回答。

政治與法律的後續角力
即便在法律上,李貞秀面臨被解職的風險,但在政治實務上,一年期限屆滿後她能否繼續擔任本屆立委,取決於在野藍白聯盟的態度。
此前,內政部已於1月28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立法院須依職責進行調查,如查明不符規定,可能由正副院長、黨團或個別委員提案進行解職處分,再經院會表決通過後做成決議,通知中選會。然而,本屆政府朝小野大,藍白在野聯盟擁有過半席次;若藍白聯盟從技術上拖延調查,或期限屆滿後不排入議程、不提案、不處理,將形成法律上必須解職、實務上卻無法執行的僵局。
對執政黨而言,亦可能採取訴訟途徑,主張李貞秀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請求中選會撤銷當選或確認當選無效,交由法院審理。一旦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應予解職,中選會公告後,立法院僅剩執行空間,藍白多數也難以阻擋。此外,聲請釋憲亦為可能路徑;如憲法法庭做出明確解釋,要求立法院履行解職義務,在野陣營的政治成本將大幅上升。
對於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的立場,黨主席黃國昌表示,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權力之間彼此監督制衡,法律解釋權絕非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上。
針對鄧萬華、李貞秀等陸配參政權爭議,內政部已於2025年11月底公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新增規定: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中,須「具結」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相關規定最快在2026年地方選舉就可適用。此意味著,未來若仍保有中國戶籍或護照,將無法在登記階段通過具結,要參選就必須先解決國籍與戶籍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規定,該法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修訂以完備法制。因此立法院並無職權予以干涉或阻擋。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於3日下午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國籍法》並非針對陸配,而是對所有中華民國國民一視同仁;若僅對陸配設有不同規定,反而對其他國民不公平。他指出,陸配無法放棄國籍的阻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非中華民國政府。
對於李貞秀已嘗試放棄國籍但未能成功,《國籍法》該如何認定?邱垂正回應,陸委會曾向內政部反映陸配可能面臨「放棄困難」的問題,但內政部認為所有人都須遵守《國籍法》,維持單一效忠原則,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的認定與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