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7名非白衣人暴动罪成,官质疑林卓廷到场为“抽政治油水”
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肆意袭击市民事件”中,立法会时任民主派议员林卓廷等7名“非白衣人”被控在元朗站大堂参与暴动,至12月12日被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在庭上指出,他在判词罗列了不少事发片段截图,另因林卓廷的身份而特别将其证词编成一个附件。法官随后读出案件背景,指2019年7月21日当天,香港有地方发生示威游行和暴乱,本案不能抽空单独处理,而要依2019年大环境来看。法官续指,控方立场是元朗站大堂闸机内的人士有一场暴动,闸外人士则有另一场暴动,而本案7名被告并非在现场被捕的。
法官指出,林卓廷一方指林当晚是在站内监察,防止罪案发生,其他被告则自称当时是路经元朗站,射水、掷樽等是使用合理武力及意图自卫,或是协助制止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是行使公民拘捕权。法官认为闸内人士暴动并非事前预计筹划的,事件的偶然性包括林卓廷等人分别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和搜证,但因双方对峙、对骂和冲击而使暴动必然发生。
在审讯过程中,辩方提出,当任何人真诚相信面对威胁时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自卫、保护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作出公民拘捕,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不应在于被告自身,而在于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涉及这四项权利的情况。不过,法官在判词反驳辩方的主张,直指辩方说法是“匪夷所思,歪论遍地”。法官指在社会动荡、两方不同政见或动机的人群对峙时,若以自卫和保护他人、防止罪案或制止破坏社会安宁等“歪论”便合理化市民使用武力,“岂不是鼓励民众武斗”。
法官续指,他绝对相信是首先有闸外白衣人的非法集结,继而暴动。法官形容:“白衣人的暴动继续燃烧,而闸内人群开首是有所被动,但也作出了集体动作。(两方)互相对峙,继而有些人按捺不住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两个台风在元朗站形成而互相激化。”
法官还指,“721事件”最为人熟知的是白衣人在元朗站的暴动,以及媒体传播的白衣人似乎无差别殴打车厢内乘客的情况。法官认为,车厢内的集体殴打的确令大众哗然,但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案审讯的复杂性,以及混淆了谁是谁非。法官形容“721事件”可以简单分为“上集”和“下集”,上集在大堂发生,下集则在月台发生。
法官形容,本案的发生“是事件的偶然,却是历史的必然”。他还指,控辩双方同意元朗站有一群白衣人暴动,问题是有否出现另一场暴动,如确定有另一场暴动,法庭便要考量各被告有否参与。
关于首被告林卓廷,法官引述林供称自己曾在冲突现场做协调和监察,认为议员身份对调停冲突有很大帮助,相信能以沟通缓和形势,并且认为自己可以在两边不同政见市民之间起缓和作用,呼吁不要有过激行为。不过,法官指林的政治立场和角色在香港社会上广为人知,质疑林过度高估自己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角色,而且认为林在案发现场的表现“正朝着相反方向行事”。
法官表示,林当日未到达元朗之前在Facebook发出三则帖文,而法官相信林与两名助手前往元朗的目的是对白衣人的行为搜集证据,以借执法机构之手向白衣人、包括乡事派人士下手,打击对方。法官认为林的帖文渲染有黑社会介入元朗事件,帖文在动荡大环境下产生了“磁石效应”,会吸引政治立场相近的、或者参与港岛区游行的人到元朗。
法官认为,林到达元朗站后着助手以手机直播,质疑他若要记录事情大可以用录像拍摄,叫助手直播之目的“明显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头”,冀增加自己的政治气势。法官认定,基于当时的政治氛围及林广为人知的政治立场,其直播会产生“乘数效应”和“磁力效应”,大大增加前往元朗的人。
法官续指,林在闸机内着人“不要退、顶住”,明显是要增加闸内人群的声势。就林供称对白衣人喊“不要走”是对白衣人说反话,法官不认同,认定林的目的是挑拨白衣人的对质情绪和煽风点火。
法官最终裁定,林毋庸置疑是非法集结人群的一员,有其角色和动作,并且将直播作为行事的记录,目的是增加知名度。法官也不信纳林是以“独立监察人”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不相信他是冲突的调停者。法官认定,林“根本是连同闸内人士和闸外白衣人对着干”,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黎智英继续作供,自言《国安法》实施后没有再请求制裁
壹传媒(已停运)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的三间公司分别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12月审讯继续由黎智英作供。
在第104日审讯中,黎智英在辩方提问之下确认自己曾经撰写一封“狱中信”,打算一旦入狱就通过《华尔街日报》刊出,但最后打消念头。
庭上展示了《华尔街日报》编辑Bill McGurn向黎发出的讯息,讯息附上了黎所撰“狱中信”的内容,提到“当你阅读这篇文章时,意味我已经入狱,而这是由中共的司法所赐(⋯)我已经年老了,发生甚么事都不重要,未来属于年轻人(⋯)但“北京主人”决心让他们永远无法感受自由(⋯)香港人没有试图推翻北京政府,他们只希望不要被打扰,像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一样地生活,通过贸易、投资和技术为中国作出贡献。毋庸置疑,毁掉一切的是北京。”
黎在庭上表示,当时预计自己将会入狱,原本打算入狱后告知公众一些事情,但后来主动要求不要发表文章,文章最终也没有发表。黎还强调,文章并非要呼吁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
黎回应提问时还确认,自己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已经很小心,因为认为《港区国安法》条文严苛和模糊,因此法例实施后没有再请求制裁,认为“这样等同自杀”。黎还提到,如果自己当时愿意,可以有其他方法离开香港,包括违法的方式,但他从来不想这样做。
在第108日审讯中,辩方围绕黎智英于2020年7月份发出或转发的一些Twitter帖文提问。黎发出的其中一则帖文,附上了《苹果日报》有关英国政府为港人推出 BNO 签证“救生艇政策”的报道,帖文称:“这是逼切和必要的。我们的年轻人是我们争取自由运动的脊梁。他们处于最危险的境况。”
黎在庭上解释,“自由运动”是指年轻示威者和年轻人参与的运动。法官杜丽冰追问黎指的“自由”是甚么,黎回答:“中国侵犯我们的自由,免于独裁的自由。”杜丽冰追问:“即免于中国内地的自由?”黎同意,引来杜丽冰再追问:“即你想香港独立?”黎闻言强调:“我不想香港独立,我想香港有法治⋯⋯法治下的自由。”
在第109日审讯中,辩方提到黎智英曾在Twitter上转发“香港监察”负责人罗杰斯(Benedict Rogers)的帖文,提到公民党四名参选人被取消资格,呼吁英国政府就此将香港时任特首林郑月娥、香港和中国官员加入马格尼茨基法案制裁名单。黎在庭上解释,这则帖文由他的“徒弟”李兆富转发,自己当时没有留意。他同意转发帖文某程度上是赞同帖文内容,也同意李兆富转发该则帖文是错误。不过,黎在庭上表明“无论李兆富做了甚么,他都是以我名义做”,自己会为李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在第110日审讯中,辩方就黎智英于2020年8月10日首度被捕后的情况提问,提到黎被捕两天后获释,并且接受《苹果日报》专访,其中黎表明“将来瞓喺监狱,whatever,我都系会拣哩条路(将来躺在监狱,无论如何,我还是会选择这条路)”。黎在庭上回应,指“哩条路”是指在“六四事件”后参与争取自由运动的路。黎还提到,当日在专访称“《苹果》一定撑落去”,是指不论多困难,《苹果》都会继续营运,直至结束为止,但必须因应《港区国安法》谨慎行事,毋须太激烈,只要相信自己站在历史正确的一方。
社工陈虹秀暴动无罪被发还重审,控辩双方结案陈词
社工陈虹秀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此前获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毋须答辩。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陈虹秀维持不认罪。12月13日,案件在区域法院进行控辩双方结案陈词。
控方在庭上表示会接纳书面陈词,没有口头补充。
辩方则由陈虹秀的代表律师、资深大状潘熙作结案陈词。辩方引用“汤伟雄案”指出,暴动罪不应有“伙同犯案”的概念,控罪提及需要有3人或多人集结在一起,并且作出订明行为;辩方强调,集结在一起不一定会共同行事。
辩方引用案发时候片段,指出有人试图用水扑熄冒火的路障,附近有记者和围观的途人,而陈曾经独自观察十秒后离开,没有证据显示陈之前和之后的行踪。辩方续指,控方赖以提出陈有机会与其他人集结在一起的唯一证据是一张截图,但辩方不认为扑熄火种的人是参与暴动人士,而控方也没有指出陈与示威者共同行事的证据。
辩方指出,除了上述一幕,其他截图可见陈与示威者保持约50米距离,陈绝大部分时间身处远离示威者的行人路上,陈没有与其他人集结在一起,而单单身处现场不可证明被告有参与暴动或促使暴动。辩方续指,案发时陈的衣著与示威者的也非一致,陈当时穿着写有“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字眼的T裇和白色裤;陈虽然戴上面罩,但陈后来接受警员盘问下已经同意,当时现场出现催泪水,因此她戴上了面罩。辩方强调,陈在现场时所作出的行为与示威者不同,陈未曾使用镭射笔照射警员。
关于陈在现场的发言是非有意图鼓励示威者,辩方指出陈当时是向警方提出“保持你克制、唔好开枪”等,发言时位置距离示威者有100米或200米,加上环境嘈杂,示威者根本难以听到她的发言。辩方认为,陈相关发言的对象并非示威者,也不是要鼓励示威者留守,陈也没有鼓励示威者的意图。辩方还指出,没有证据显示有示威者受陈的发言鼓励而参与暴动,另一方面5名控方证人均无提出陈的发言对警方行动构成滋扰。
辩方还提到,有片段显示案发现场曾经传出枪声,警员也曾举起“速离否则开枪”旗帜,陈因此才劝喻警方切勿开枪:“劝一下他们(指警方)克制,这样的做法何罪之有呢?”
辩方强调,陈身为社工,重视弱势,案发时真心相信警方毋须使用该级别的武力,因此真诚呼吁警方保持冷静。就控方认定陈实际上是为示威者“撑腰打气”,辩方指这种说法没有可能是唯一推断。辩方重申,陈身为社工,当时希望可以缓和气氛,“想用一己之力缓和警方的情绪”,而非鼓励示威者与警方对峙。
港府再引《维护国安条例》,针对许智峰、任建峰等7名海外人士采取针对措施
港府于12月24日刊宪公布,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予的权力,对7名正被国安处悬红通辑的海外人士采取6项针对措施,包括撤销他们的特区护照、禁止向他们提供资金等。
7名海外人士分别是立法会前议员许智峰、香港民主委员会(HKDC)行政总监郭凤仪、商人袁弓夷、立法会前议员郭荣铿、法政汇思前召集人任建峰、“我们是香港人”总监许颖婷及“香港大专学界国际事务代表团”前发言人邵岚。
邓炳强会见传媒时指出,上述7人潜逃海外后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包括发动公投、实施自决、发表报告,以至会见外国政客和官员以请求制裁香港官员、检控人员等。针对许智峰,邓指他此前通过网上平台收取资金,并且从中得益,因此律政司将申请“没收令”,防止他利用得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另外,香港警方宣布悬红各100万港元,通辑6名已经离港的人士,指他们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6人包括香港民意研究所(HKPORI)前副行政总裁钟剑华、前区议员刘珈汶和“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钟翰林。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订明“保安局局长有权为针对某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该潜逃者”,今次是港府第二度引用该条例。早在2024年6月,港府首次引用该例对6名海外人士采取针对措施,6人分别为“香港众志”(已解散)前主席罗冠聪、职工盟(已解散)前总干事蒙兆达、“揽炒团队”成员刘祖廸、“英国港侨协会”成员郑文杰及“升旗易得道”成员霍嘉志和蔡明达。
李柱铭因“流水式集会案”被定罪,遭撤销太平绅士委任
民主党创党成员、香港目前资历最深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因为在“流水式集会案”中被定罪,而遭香港特首李家超撤销其太平绅士委任。
港府于12月27日刊宪公布,特首即日起撤销李柱铭的太平绅士委任。李柱铭早于1980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至今任期44年。港府行政署发言人回复传媒查询时,确认“由于李先生被法庭定罪,并就所涉罪行被判处监禁”,因而被撤销太平绅士委任。
李柱铭涉及2019年8月的“流水式集会案”,初审被判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监禁11个月、缓刑24个月。他与同案被告一同提出上诉,获上诉庭裁定有关组织非法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但有关参与非法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失败。李柱铭等再上诉至终审法院,2024年8月被裁定“终极败诉”。
警员涉强奸女子,获改控刑罚较低的“以威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
26岁男警员程朗涉嫌于2024年6月3日在香港一处强奸一名女子,案件于12月20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透露拟改控“以威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另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现金保释,案件押后至2025年1月16日再讯。
控方在庭上表示,由于尚未准备好法律意见,申请将案件押后四周、至2025年1月16日再讯。辩方指被告希望法庭可以尽快处理案件,毕竟法庭在上一次提堂时已经表示希望是最后一次押后聆讯,而案件三度押后之下仍然未有进展,希望今次是最后一次押后。
控方其后透露,拟由原本提控的强奸罪,改控“以威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预计转交区域法院处理,另拟有新增控罪。辩方为被告申请保释,控方反对。最终,裁判官水佳丽批准被告以10万元港币现金保释,并且由被告父亲以10万元港币作人事担保,被告必须在保释期间居于报称地址,而且要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港。
根据香港法律,强奸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被告可以被判终身监禁。至于“以威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一经定罪可以判处监禁14年,但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之刑期上限为监禁7年。
高院裁定高球会司法覆核胜诉,粉岭高球场环评报告须重新咨询公众
港府计划收回粉岭高尔夫球场部份用地以兴建公屋,环境保护署此前接纳土木工程拓展署的一份用地发展环评报告,但遭香港哥尔夫球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环保署接纳报告的决定,并且搁置决定直至司法覆核有结果。12月2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颁下判词,裁定哥球会胜诉,下令就环评报告重新咨询公众。
哥球会提出司法覆核时,质疑环保署于土拓署就环评报告补交资料之后,未有再次进行公众咨询。法官判词指出,公众只有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因此环评报告应该尽可能全面,若有补充资料就应该重新咨询公众。法官续指,补交的资料本来就应该包括在最初的环评报告,其中例如对水文影响的分析,关乎濒危物种的生存问题。法官指出,公众最终只能就环评报告的部份内容发表意见,做法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损害了程序的公平和完整。
此外,哥球会指出高球场有80棵符合要求的古树名木,以及3000棵有可能符合要求的古树名木,质疑环评报告完全忽视了这批树木。法官认为,当局在设计布局前应该进行树木调查,以避免潜在的土地使用冲突,并且为会保留的树木分配空间,确保树木保护区不会被工程占用或影响。同时,法官认为环评报告欠缺对高球场一带属于极度濒危物种的中国水松之分析和评估,有可能造成灾难性影响。
针对高球场一带的蝙蝠、飞蛾等物种,法官指土拓署的环评报告结果,跟哥球会和渔护署分别得出的研究结果有差异,但环保署没有对土拓署环评报告提出疑问,也没有解释为何只考虑土拓署的研究结果。另外,法官接纳哥球会一方所指,环保署接纳环评报告时附加了多项条件,反映署方并非真正批准接纳该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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