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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新闻案:钟沛权被判监禁21个月、林绍桐被判可即时释放刑期
《立场新闻》母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总编辑钟沛权及前署任总编辑林绍桐早前被裁定“串谋发布或复制煽动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官郭伟健延至于9月26日判刑。
9月26日,法官郭伟健判《立场新闻》母公司罚款5000港元。 法官指钟沛权的量刑起点为监禁23个月,因案件经历多月造成压力而获扣减两个月刑期,最终被判监禁21个月,扣减已经还押的11个月,需要再服刑约10个月。 而林绍桐的量刑起点为监禁14个月,因其病情扣减刑期至3个月,本应再服刑21天,因其身体状况获改判可即时释放刑期。
法官讲述判刑理由,重申认定钟沛权称《立场新闻》没有政治立场是谎言,指法庭已经裁定《立场新闻》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义,路线是支持及促进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间成为抹黑和中伤中国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工具。
法官拒绝接纳辩方提出被告是“误堕法网、非蓄意煽动”的求情理由,指“打擦边球的人才会担心误堕法网”,并且认定《立场新闻》并非单纯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例如刊登对何桂蓝的专访是为其助选、刊登中大冲突两年特写是为通过文章重新展示抗争口号标语。 法官认为,本案重点是发布的意图,而新闻工作者发布文章时也可以参考大量案例及制作指引。
法官由此断定,案发时被告不是在进行真正传媒工作,而是参与当时所谓的抗争,跟政府抗衡。 法官认为情况相当严重,涉案文章的发布时间横跨1年5个月,该段时间是不少香港居民最不相信中央、特区和警队的时代,而《立场新闻》有近160万追踪者,涉案文章对居民的伤害之严重程度无法量化。
法庭宣布判刑当晚,港府发表声明,形容判决彰显公义。 港府发言人称,法庭裁决指出了《立场新闻》是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和反政府情绪,攻击警方执法并且美化暴动者行为,“将煽动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闻工作’,是绝对的颠倒是非”。 发言人强调,从裁决理由可见“《立场新闻》完全罔顾客观事实,违背国际人权公约所强调,新闻从业员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
香港记者协会则发表声明形容判刑反映香港新闻自由衰落,以及传媒工作者履行职责时面对的实际危险。记协指出,两位新闻工作者和《立场新闻》因新闻工作被定罪和判刑,对香港新闻业界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记协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无可厚非,但容让新闻工作者敢言直谏,容许社会畅所欲言,对维持香港繁荣稳定及国际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记协反对以煽动罪、《港区国安法》及《基本法》第23条等检控按《基本法》行使权利,进行新闻工作的人士及机构。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指林卓廷 Facebook 直播为“刷流量”
香港立法会时任议员林卓廷与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于2019年7月21日在港铁元朗站大堂参与暴动,控辩双方于9月20日完成结案陈词,法官陈广池将案件定于12月12日作出裁决。
控方指林卓廷的辩解不合理、不可信。就林供称案发当晚入元朗是为履行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职务,控方认为他并非履行公职,而是“滥用职权,达到私人目的”,例如在 Facebook 开直播“刷流量”以搏取市民认同。此外,控方将暴动事件的其中一个起因,归咎于林事前在 Facebook 三次发文,“暗示、明示市民入元朗生事”。
就林供称入元朗的目的是要监察警方行动,控方指林当日仅致电元朗警区警长通电话,入元朗后主要注视白衣人,对监察警方行动根本没有帮助。 就林供称自己在场有担当调停角色,包括着白衣人“唔好郁手(不要动手)”等,控方反指片段显示林早期已经开始抹黑白衣人是“黑社会”,引起现场两批人士的对抗。 控方认为,林未有作出调停,反而恃着立法会议员身份充当“领导者”,不断对白衣人作出挑衅和攻击,令双方对峙升温、令事件火上加油。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师黄锦娟作结案陈词时指出,法庭应该考虑当日元朗站闸内人士的行为反应,除了控方指称的暴动之外有没有其他可能,例如自卫、防止破坏社会安宁、保护自己或他人等。
就控方指林卓廷在 Facebook 直播是为“刷流量”,黄大状反驳指相关直播旨在作出即时记录、保护自己及身边人的安全,以及阻吓暴力人士。 黄续指,林事后曾经收到警方信件,信件内容感谢他举报案发当日事件,并且提到警方当时已经拘捕37人,但没有发出警方将要拘捕林的信号。
黄大状总结,控方的检控基础非常薄弱,林卓廷等人当日是被白衣人包围,因而尽力保护自己及他人安全。
高院因应政府申请,就许智峯破产期批出“不开始令”
流亡海外正被通缉的立法会前议员许智峯因未就多宗刑事案件及民事诉讼支付讼费,今年2月被高等法院颁领破产。 9月23日,高等法院因应破产管理署的申请,就许智峯的破产期批出不开始令。
根据相关法例,首次破产人士的破产期由破产令生效当日开始计算,四年后自动解除。假如破产人缺席受托人指明的初次会面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受托人有权申请“不开始令”,即暂停计算破产期,自动解除日期也会相应延后。
许智峯目前涉及4宗刑事案件,包括因向警方提供错误信息,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于2020年12月出访丹麦后会返回香港,而被裁定4项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监3年半并须付讼费。 此外,他涉及2宗民事诉讼。
许智峯曾于去年底在Facebook专页提及自己身在澳洲,并且在当地获得律师资格。 对于香港律政司针对他的破产呈请,他表示对其澳洲生活和财政毫无影响。
城大博士生向女子泼洒混有精液的液体,认猥亵侵犯罪、被罚5000港元
香港城市大学博士生来常伟被指在城大校园向一名女子泼洒混有精液的液体,早前承认“猥亵侵犯罪”,9月2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罚款5000港元。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批评刑罚不相称,促请律政司考虑上诉。
案情指26岁、报称居于深圳的来常伟于2024年6月6日在城大李达三叶耀珍学术楼由地下至一楼的2号电梯猥亵侵犯女子 X。被告被捕后曾经供称:“我不小心,把混有精液的水撒在那个女生背后。”
辩方求情时指出,被告在案发前十天曾通宵做实验,但实验结果不理想,令被告承受沉重压力。 被告完全明白事件对事主带来的羞辱,但被告是在一时受压力影响和挫败下犯案,重犯机会不高,目前亦以正确方式处理压力,包括转修研究型硕士。 辩方还称,被告出自中国内地清贫省份,并非富二代、官二代,凭一己努力读上博士,一旦判监会是严重打击。
最终,裁判官李志豪只判处被告罚款。 李官指出,被告第一时间认罪,本身没有案底,感化、社会服务令等报告对被告的评价正面,因此接纳他勇于承认罪责。
李官还认为,相对于其他非礼案件,本案被告与事主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被告没有触及事主的敏感部位,也并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案,在平衡案情严重程度后,相信罚款足以解决事件。
本案判刑引起舆论争议。 《法庭线》引述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倡议主任叶卓怡指出,罚款式刑罚恐怕未能有效警吓有意效法犯案者。 就裁判官考虑本案并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叶卓怡称感到有些疑惑,因为校园理应也是安全的地方,而且被告是有计划犯案。 叶强调,性暴力在任何空间都不能容许发生。
法官判刑后三天,“向私密部位泼洒不明液体关注组”发布据称是本案事主撰写的公开信。 事主称,她一直相信学校是她能够获得保护的地方,但本案打破了校园给她的安全感,令她感到不安、恐惧,很长时间不敢出门,担心再有同样的可怕遭遇。
事主称,今次事件令她“非常痛苦和耻辱”,被告行为让她感到恐惧和恶心,而报案、办案期间她也需要一再讲述事件经过,“在诸多被询问、被各种眼光的审视中感觉到一次又一次被冲破了自尊”。 事主对法庭判决感到失望和愤怒,形容那是“一种轻描淡写的处罚”,判决不仅没有真正考虑她作为受害人的权益和需求,更没有就严重后果作出真正的惩罚。
记协和港台工会就《头条新闻》提上诉得直,法庭下令撤销通讯局的警告
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于2020年裁定香港电台节目《头条新闻》的“无品芝麻官”及“惊方讯息”两个环节“污蔑、侮辱警方”,就此向港台发出警告,节目后来停播。 香港记者协会及港台工会就通讯事务管理局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2021年获高院裁定部份胜诉,三方随后各就败诉部分提出上诉。
9月4日,上诉庭颁布判词,三位法官一致驳回通讯局的上诉,维持“无品芝麻官”内容没有违反《电视节目守则》的原审裁决,另一方面以大比数裁定记协和港台工会就“惊方讯息”提出的上诉得直,下令撤销通讯局的警告。
就“警方消息”内容是否构成辱警、有否违反《电视节目守则》,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见。 首席法官潘兆初认为,虽然讽刺作品在表达上应有更大的自由度,但依然应该有一条连讽刺作品都不能逾越的体统底线。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和法官区庆祥则认为,若审视整个环节的上文下理,则可理解环节内容是针对警察的抗疫工作,而非纯粹针对警察的社会地位,因此不应被视为违反《电视节目守则》。
记协主席郑嘉如对裁决表示满意,认为法庭下令局方撤回警告是还港台制作组及主持人清白。 不过,她提到原本有逾30年历史的《头条新闻》已经于四年多前、即收到警告后一个月停播,所有主持人均已移民离港,而且不单是《头条新闻》,讽刺时事的节目和漫画已不在香港存在。
记协和港台工会另外发表声明,提到判决指出两个组织无从就言论自由受到损害作出违宪挑战,它们决定尊重法庭裁决,不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通州街公园露宿者案:判词详细披露警员诬蔑露宿者藏毒的过程
警方于2020年2月在深水埗执行反毒品行动,当中8名警员被指两次在通州街公园对露宿者施以袭击、砸烂家当、诬蔑藏毒等行为,其中6名警员于9月13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法官判词披露6名警员做出包括诬蔑露宿者黎民十藏毒、遮盖公园 CCTV 镜头等行为。
警长林华嘉及警员莫志成、尹栢诗因诬告黎民十藏毒,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判词提到,通州街公园第21号镜头拍到了三名被告搜查黎民十及其维他奶帐幕的过程——林自帐幕将黎民十拉出来,莫和尹将黎推倒,令黎俯伏地上,再将黎的双手拉至背部并戴上手铐,当时黎的双手没有任何东西。
片段显示,莫负责看守黎,尹搜查维他奶帐幕,另一名警员陈守业则搜查其他露宿者的一个Lenovo帐幕。 黎被制服约9分钟后,陈称发现一件思疑是毒品的白色对象; 林一边走向陈,一边指向尹,其后陈将白色物件放入尹从维他奶帐幕搜出的一个黑色圆形容器内。 判词续指,根据林、莫和尹的警员记事册,三人均称检获该黑色容器时,容器内已有数包毒品,而且没有记录搜获毒品的真正位置和情况。
判词指出,检获毒品的位置和情况是毒品案中极其重要的证据,警员必须知道要清楚交代,但CCTV片段跟警员的书面记录有关键性分歧,即片段显示“白色对象”来自Lenovo帐幕、有可能不属于黎民十,但三警记事册或证人供词均描述黎持有载有毒品的黑色容器。 法官认为,警员陈述不可能是巧合地记错,因此裁定属虚假指称、与事实不符,也构成诬告。
判词指出,唯一合理推论是三警决定诬告黎民十,才会作相关书面记录。 三警捏造的部份均属毒品案的关键议题,三人必须预料黎有可能被检控,必然有可能误导警方、法庭等有关藏毒者的身份,行为必然倾向是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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