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了吗?”这个问题,贯穿了香港的整个 2017。
2016年年末,北京人大进行了97以来第五次人大释法,旋即,引发“宣誓风波”的本土派政党“青年新政”的两位议员被最高法院宣判 DQ(丧失议员资格)。由此为端,曾一度令香港人引以为傲、视作最后堡垒的“司法独立”和“法治”,也卷入了昏暗不明的前途讨论之中。
至今年7月,又有四位非建制派议员被法院的判决逐出了立法会;8月,香港高等法院重判包括学联三子在内的16位年轻抗争者,分别获刑6至13个月;及至上周五(15日)晚,香港立法会表决《议事规则》修订通过,将立法会全体委员会法定人数从35人降至20人。
释法是否影响独立?审判是否合理、有否政治因素?立法机关会否“人大化”?一连串的问题,摆在了香港的面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香港的法治,是否岌岌可危?
在12月16日,端传媒主办的法治论坛上,香港执业大律师、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认为,“香港法治向来都是岌岌可危的。”从根本体制上来看,受制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香港司法具有先天性的缺陷。
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完全同意吴霭仪所说的“释法的破坏性”。但同时,他也强调在当前香港立法、行政失衡,司法相对地没有公信力的语境下,解决方法可以是完善司法制度和增强法治教育,而非对司法机关作出无理谩骂。
同为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的谭允芝,在此基础上强调,无理的谩骂侮辱了司法制度,让很多有兴趣及有质素进入司法体制的人却步。“香港司法能否独立,能否有合适且高水平的法官不只是由司法制度确保,而是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一起保护”。
民间法律评论团体“法梦”成员黄启旸,指出“香港法治岌岌可危”这一提法本身就有待斟酌,“香港从来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也未试过达到真正法治”。
香港法治,将走向何方?几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下为端传媒法治论坛“香港法治是否岌岌可危”的现场记录。
香港现任立法会建制派议员谢伟俊亦以嘉宾身分出席论坛,现场亦激辩了最近通过的《议事规则》修订案,相关记录另文发表,请见<立法会减法定开会人数,吴霭仪:倘违宪影响立法有效性,为何无人重视?>。
司法能否独善其身?
石永泰:香港当然不是完全有民主的地方,但完全的民主法治只是最理想的情况。你说香港法治只有50分也好、只有60分也好。但是否没有满分,我们就要 throw the baby out with the bath water (去芜及菁)吗?还是说要保住我们现有的东西?
香港之所以如此强调法治,可能是一个意外。外国没有什么地方经常说法治的,因为外国有真民主,三权制衡,不会这么强调法治。而在香港,法官相比行政和议会,是比较超然、独立的,所以香港很重视法治精神。
我们是一定不可以独善其身的。吴霭仪所说的释法的破坏性,我完全同意。我也不觉得这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分别这么简单,很多人将释法的祸害淡化了。为什么没有人害怕法国的大陆法?因为欧洲的大陆法保障自由、人权,而大陆的大陆法是严格执行习近平精神的。这是根本的问题,我们不能淡化,也不能独善其身。
“因为欧洲的大陆法保障自由、人权,而大陆的大陆法是严格执行习近平精神的。这是根本的问题,我们不能淡化,也不能独善其身。”
吴霭仪:特区政府不听市民意见,不是向市民而是向北京负责。这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运动问题。所以任何人说要维护法治但不想牵涉政治,是无法解决到法治的问题。
我听过一个说法,“there is no right without a remedy”,意思是如果没有济助,就等同没有权利。当我们说司法制度有这样一个先天的危机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呢?
我们要在不同领域里面建立制衡的力量,以及加强制度。司法当然不能独善其身,而为什么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制衡这么重要,因为行政是委任的,立法是部分民选的。
如何建立制衡的制度,就是要令更多的市民了解法治是什么。不止是了解判决后的结果,更需要了解判决的理由。而谁应该做?就是大律师公会、教法律的讲师。
司法也是一种权力,当权力是绝对的就会令人腐化,唯一不腐化的方法就是制衡与理解。法律是永恒的 approximation to justice(趋近公义),我们问,“我们为什么要守法?”,“为什么要服法庭的判决?”,是制度有令人信服之处。但当制度不能服人,就变成是赤裸裸的权力。
“这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运动问题。”
黄启旸:为什么我说法治是未到达的理想境界?因为当我们认为20%、40%的法治也是法治,这会变成就算是极权国家,就算朝鲜都说自己有法治。如果法治是分层次的时候,就会很容易模糊了本身法治是什么,反而大家老实承认,法治是很高要求的东西,大家朝着那目标进发,我认为是比较有用的。
形式主义的法治很强调“普遍性”,强调法律是非个人化及非政治化的,其实我都想挑战这个说法。
法律从哪儿来?成文法是由立法会而来的,通常由政府提出,再由立法会讨论及投票。其实立法会所体现的都是一种政治,不一定是政党政治,但比如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哲学,这你不能说不是政治。当权者立法之后,法庭说自己不理政治,只是按照法律判决,但其实法庭接受了这个法律的时候,就已经作出了政治选择。
“当我们认为20%、40%的法治也是法治,这会变成就算是极权国家,就算朝鲜都说自己有法治。”
谭允芝:我认为香港法官不是因为怕受批评而不做法官的,因为正如石永泰所说,所有的法官都是会受到批评、检验的,法官对此也有心理准备。但为什么相比20年前,现在大家对做法官有更大的戒心?(法官)不是怕受批评,而是怕遭受没有理据的攻击。
比如三子的判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在上诉庭还未有英文判决书之前,英国媒体就下了定论,“上诉庭的法官被北京操控”。我不相信外媒立刻有判词译本,或是看清楚了所有理据,仍然写出这样的标题。这难道不是无理的攻击吗?
当然,判词理据是否不充分,或为什么不判处社会服务令,是可以商榷、亦可提出上诉的。但我所指,令法官很沮丧的,就是这些(指控)。
(以下为 4 位嘉宾主题演讲全文,经端传媒删节、编辑)
石永泰:司法独立: 合理的评论与无理的谩骂
讲者系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
看到公众最近对司法制度的评论,我的心犹如钟摆,一时忍不住质疑这边的说法,但有时也会对另一边的说法表示质疑。
《环球时报》指控香港的“洋法官”有政治倾向,重判七警案是“吹了偏哨”,《人民日报》引述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顾铭康教授所说,“重判七警是冲击法治,法官立场偏颇,法治堪舆”。很多人甚至骂判案的杜大伟法官是狗官,有些在社会有份量人士也骂法官是“黄丝”,偏帮“反港份子”。
韩连山则以法庭重判“占中三子”是文字狱为由,认为法官不公,受中共操控,特区司法独立荡然无存。添马男形容有些人为“法治胶”,质疑法官和西环官员有对话,并认为政治任命的官员有责任向大众说明香港司法独立仍然存在。认为社会不应批评法庭判决,只要有了判决大家就要“收声”,这种人就是“法治胶”。
那么,法官是否真的不容质疑?Sir Robert Megarry 曾说,最应该谦虚的人是法官和律师,最不谦虚的是写文章的人,因为写文章的人比如大学教师或学者认为所有法官都可以是错的。法官和律师之所以谦卑是因为他们经常被人质疑,如果有人批评“法治胶”不容批评法官是错的,那是一个伪命题。
但对一些诛心的指控,如法官被收编,对司法界人员有什么影响?法官Jonathan Harris 回应说这种批评是于事无补且不健康的,这会使一些打算当法官的人却步,因为这些批评是对人格以至整个制度的侮辱,而香港的制度是独立、非政治性的。
公众可以批评判决,正如“法梦”也曾撰文批评有些判决使用的案例不太恰当,这些是有讨论空间的。至于法庭是否有东西需要改善,是有很多,你可以说法官全都是来自同一类人,代表某种意识形态,制度不够多元化的确是有问题的。法官可能会受价值观影响判决,但并不涉及刚才那些诛心的言论,因为刚才我们开宗明义说香港制度不属于大陆,批评法官被收编是不公道的。
制度是有不完善的地方要改善,法官也是人,是会不完美及带有立场,解决方法可以是多点教育及使更多法官来自不同层面,而不是作出无理谩骂。
吴霭仪:香港司法会继续独立,还是面临愈来愈难以独立的危机?
讲者系香港执业大律师、前立法会议员
我的看法是,法治向来都是岌岌可危的,所以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去制衡那些令到法治岌岌可危的力量。我们讲的法治,其实是一个普通法的概念——原则的法治。普通法的一个特色就是以法官为中心,法官通过判案经验建立一系列法律原则,同时也有一些司法的做法。
但当《基本法》成立、特区成立之时,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就是以《基本法》条文为中心。大家都知道,《基本法》最后的解释权不是在法庭,而是在人大常委会。这是一个与普通法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当我们讲“香港法治是否岌岌可危”时,讲的是普通法和《基本法》之间的冲突矛盾,究竟是东风压倒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
我在立法会工作十八年,我深知香港法治已经岌岌可危。接下来,我想分四个部分来讲:司法、行政、立法和公民社会。
首先是司法。司法的终审权并不在法院,而是在人大常委会的手里,这是司法独立先天性的缺陷。《基本法》第158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权,但有权力与是否使用这个权力是两回事。权力要按照原则去运用,这是最重要的地方。所以我们希望人大常委会不要随便在158条之外运用这个法律解释权,但这始终是一个希望。
1997年7月29日,上诉庭告诉我们人大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不可以在特区的法庭挑战人大的决定。马维𫘥的案件中,一些律师提出一些法律观点,然后又在毫无准备之下放弃这些观点。
其实这件事的核心就在于,临时立法会究竟是否合法?上诉庭争辩这件事时,一致同意临时立法会是《基本法》里没有的,而且它的组成和行使的权力也都和《基本法》完全不一致。但这个不符合《基本法》的临立会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吗?上诉庭的答案是,有也好,没有也罢,特区的法庭不能过问。这意味着,即使违反《基本法》,只要是人大接受我们就不能过问。
从1997年7月29日开始,我们就知道我们的法治是建基于人大不干预这个事实。到了1999年1月29号,终审法院判决吴嘉玲案那天,李国能大法官在判决书里讲得很清楚,特区法庭的权力来自人大通过的《基本法》,所以我们的法庭有权力和责任去维护《基本法》。有人问,如果特区立法会违反《基本法》、通过了不符合《基本法》的条例的时候,法庭是否可以宣判其法律无效呢?答案是可以的。如果人大通过一些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我们特区法庭有没有权力去审议?答案是可以的。这个权力是来自至高无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终审法院那次勇敢的裁决并没有维持多久,1999年6月26日人大释法,也就此表明终审法院并无终审的权力。即使法庭已经裁决,人大常委会仍可使用释法权。因此,我们就知道了释法的威力。但当时,大律师公会、政府律师叫人不用担心,人大常委会不会随便运用这项权力。到了1999年12月3日,刘港榕案件里,Sir Anthony Mason, 一个洋法官声明人大常委会有全面的权力在任何时候解释《基本法》任何一个部分,而这个解释是香港法院一定要遵守的,并且这个解释是具有追溯力的。此判例一出,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针对任何条文释法。158(3)条里限制了释法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解释涉及中央事务以及中央与特区之间事务的条文。但经过这些人大释法之后,158(3)条形同虚设。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之前,并非人人平等。”
在这个时代,我们的终审法院仍然非常重视特区法庭在全世界的地位。李国能非常希望我们的法庭在国际上具有公信力,所以他做了很多事情避免让其他人觉得香港法庭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因此我们见到在2001年7月20日庄丰源案终审法院的判决,当时政府律师威胁法庭,如果你不按照我们的说法来解释法律条文的话,我们会请求人大释法,到时法庭也一样要就范。终审法院说道,如果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我们就会遵守。但在没有释法的情况下,条文由我们依据普通法的原则来解释。
但这样有自尊的判决又能维持多久呢?最近一次宣誓风波的释法中,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已经不只是解释一个词,而是告诉所有人香港的法律到底有什么意义,宣誓具体要如何表现。这已经超过了解释的范围,而是增删《基本法》的条文,并且是解释并增删香港条例的条文。在原讼庭里面,欧庆祥法官指,法庭有权力解释法律条文,不需要等人大常委会释法。但是在上诉庭里面,当有人询问人大释法是否有追溯力,法庭不应该当他有,因为人大释法已经超出了解释法律条文的范围。
这种时候,我们不应该只是看 Facebook、环球,我们应该看判决书。上诉庭的判决书写到,任何时候人大常委会都可以解释任何《基本法》条文。无论怎样解释,我们都要接受。释法具有约束力,且具有追溯力。你们是否超出解释的范围,变成增删《基本法》。
到了终审法院申请上诉的回合,终审法院说没有可争拗的论点,不用来上诉了。我相信当时在终审法庭里的人,都观察到彭力克大律师起码提出了一个合乎普通法的原则去对待人大释法,可以挽回终审法庭的尊严。可是不幸或是侥幸,他没有这样的机会。
体制上,我们的法庭、法官有多少独立性?当面对随时随地产生的、不论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释法我们都要照跟的时候,我们有多少司法独立、多少法治?简单来说,为什么我要牵涉到行政和立法?因为法庭是一个非常被动的机关,当无人诉讼、检控时,法庭不能无故审理。当政府机关提出检控,法庭除了前述的原因,不可以拒绝审理案件。例如,当袁国强提出要复核刑期的时候,上诉庭是不可以拒绝审理的。民事诉讼也如是。
所以,是否检控的关键权力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的。DQ 议员这件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即使是民事诉讼,好比旺角、金钟的禁制令,我们看到律政司司长在民事诉讼之后,由法庭出了一个禁制令出来,任何人在现场就有可能有藐视法庭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刑,这是在判决书里面所说的。当行政机关有权且有钱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DQ议员。那些被DQ的议员是否有那么多钱打官司呢?这就是我们说为什么“民不与官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之前,并非人人平等。
这种情况下,如何制衡呢?这个制衡的力量,本来是来自议会。在《基本法》之下,立法会本可以制衡行政机关,但如今平衡已经被打破。
第四点,我们讲公民社会,这里面包括大学生、讲师。也有些资深大律师作出评论法庭的文章,但又有多少影响力呢?大律师公会是公民社会里能起到制衡作用的重要力量。1999年7月那时因为居留权问题,大批儿童留在香港。特区政府认为他们没有居留权,要将其全部遣返,法援处拒绝给他们法援。当时的大律师公会主席即刻发出通告,呼吁所有的大律师、律师一起去听一个研讨会,义务代表这些儿童争取权益。短短三日通知,有100名大律师出席在高等法院举行的研讨会,预备帮助这些儿童。而现在,我们的法律援助去到什么地步了呢?大律师公会又站在哪一边呢?
当制衡的力量如此薄弱,法治就真的是岌岌可危了。危到一个地步,我们都不知道该如何去抗衡。
谭允芝资深大律师:司法独立:制度与观感
讲者系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
在过去几年香港泛政治化的环境下,社会两极分化严重,法庭、法院、法官以及整个司法制度都受到严重冲击。但我认为,制度对司法独立有所保障,制度指的是司法制度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元素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制度。
香港的法官任命制度是靠下级法官升迁上去的。裁判官是由有经验的律师担任,先由副裁判官做起,当被认为适任时再正式被委任为裁判官。有经验和能力的裁判官可以升迁作区域法院法官,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一样能透过公开招聘招募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官,公开招聘是由司法界人士组成的遴选委员会进行的。
高等法院原讼庭则是由有经验的区域法院法官升迁,或者资深大律师经过公开招聘担任,上诉庭则是要由原讼庭法官晋升。终审法院法官中,常任法官是由上诉庭法官晋升,12位非常任法官则是一个有国际声誉且具创意的制度,是由香港以外的普通法系国家经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遴选出来担任,包括澳大利亚的首席大法官。
而在英国终审法院亦有传统有两名常任法官来港担任非常任法官,他们会利用自己的假期履行非常任法官的职责。这个制度的聪明之处是使国际对香港司法有信心,因为如果香港司法是被操纵,这些德高望重的外国法官便不会愿意来港担任法官。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包括首席大法官作主席,加上两名法官,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的代表各一,还有三位德高望重但并非来自法律界的社会人士如中大校长沈祖尧教授。先由各级法院的遴选委员会作一个排序推荐名单,再由推荐委员会认真考虑各司法空缺如何填补,最后确定人选交由行政长官委任,虽然过程保密,但还是有公平开放讨论,不会偏重任何人,以往亦并未试过行政长官否决推荐委员会的决定。
“制度对司法独立有所保障,制度指的是司法制度的建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元素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制度。”
司法独立、宪制安排和三权分立是相对概念,Sir Anthony Mason曾就宪制安排是否与司法独立有冲突作出过评论。他认为158条确实指出《基本法》解释权在人大,但最终裁决权在法院。法庭的责任是用适当的法律作适当的裁决,最终的裁决权永远是在终审法院。如果大家对宪制安排有异议,这不是司法独立的问题。法官是终身受委任,这是司法独立一项很重要的原素,除非有特别原因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或有严重操守问题,否则是不能轻易解雇。
另外,法官薪酬是不能由行政机关控制。在2002年公务员减薪时,有声音质疑法官是否也应该减薪,当时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委任了Sir Anthony Mason作了一个报告,解释为何法官不应随公务员减薪,这报告亦得到广泛关注。
司法独立是保护制度的一条很重要的元素,而制度是在《基本法》底下受到保护,然后根据92章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把其制度化。司法独立归根究底的目标有很多说法,其中一个最浓缩的说法是要顾存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因个人背景影响判决。一位美国著名联邦法院法官曾总括司法独立为“不存偏见,不存既定看法,持开放态度”,这样才能开放聆听控辩双方的内容。大家可以思考有什么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很多法官学者认为司法独立如果作为一个观感,就和制度上能否确保司法独立一样重要。如果基于判决结果轻易进行批评,甚至不是基于判决理据去做严厉而不负责任的批评,对司法制度的伤害会大于任何制度上的瑕疵。
“希望香港市民可以反思,司法能否独立,能否有合适且高水平的法官不只是由司法制度确保,而是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一起保护。”
另外有另一些因素会对司法制度构成威胁。终审法院开庭通常是5位法官,由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加上一名非常任法官和二至三名常任法官,假如其中一名法官是比较具垄断性及专横的,无疑会威胁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只是体制对外的一种关系,每名法官之间也应该要有独立坚强的性格品质。市民希望法官除了法律知识和判断力外,品格都是坚强独立的。
亦有一说法是太多非常设法官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观感,我觉得高等法院现在难以找法官,但人手还是可以,因为有非常任的特委法官来填补空缺,我和石永泰也会抽时间审案,减轻负担。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也会请退休法官回来审案,如果有很多这些位置的时候,由于他们是由首席法官委任,公众难免会怀疑会否要顾及能否被首席法官继续委任,而影响判决以至司法独立性。但现在还没证据有法官会这样做,而那些涉及政治议题及敏感度的案,首席法官是绝不会安排非常任法官审理。
这亦带出香港有一个问题,法官以前地位很高,很多律师的最终目标也是当法官,但近年来政治两极化,很多人亦喜欢在网上掩藏身份破口大骂,而不顾准确性及公平性,只求发泄。当大家这样做的时候,会令一些有能力且有意当法官的人为之却步。所以希望香港市民可以反思,司法能否独立,能否有合适且高水平的法官不只是由司法制度确保,而是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一起保护。
黄启旸:人权是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讲者系民间法律评论团体“法梦”成员,香港大学法律博士候选人
我不会只是说司法独立或者这个制度本身有些什么问题,我是想说,香港的法官所拥抱的法治观,其实本身就有所缺陷。今天的题目是香港法治是否岌岌可危?其实这本身就很值得斟酌。
这里面隐含有两个假设:第一,它将法治视为一个社会的特质,就是好像建筑物一样,可以给社会一个底层,低层次的法治建构出高层次的法治。但在我比较理论的理解中,它描述的是一个理想状态,就好像乌托邦一样。所以法治不是独立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一些小原则的总和。如果在我的定义之下,一定要集齐司法独立等小原则,才能称得上法治。
你可能会说,你的定义要求这么高,那世界上不是没有国家有法治了吗?其实我认为这个世界基本上没有任何地方有真正的法治。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不会去追求法治。
所以我自己倾向的说法是,我们的某条法律,或者我们的法律制度符合或不符合,或者是否偏离了法治的最高目标,或者我们的社会是不是离法治越来越远。所以我不会直接回答法治是否岌岌可危,但是我会回答香港的确是离法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的。
第二,说法治岌岌可危是预设我们本身有法治的,我们现在是正在失去法治,是正在被人破坏的。这个等一下再说,也是一个值得斟酌的前提。
在所谓理想状态之下的法律应该有什么特质或特征呢?在上世纪初或中期,一些经典对法治的描述其实不外乎强调三样东西。首先是法律有确定性,即法律要清晰,语言要清晰、公开,具有稳定性。其次,法律要有普遍性,法律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而非针对个人。第三即是法律的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一样受制于法律,无论官员、法官,只要犯法就要接受法庭审判。
“香港从来就没有彻底的民主,所以最多只是接近法治。香港从未试过达到真正法治的,所以原本就没有的东西,我就不会说有岌岌可危的问题的。”
著名法学家海耶克认为,所谓法治就是政府公权力受客观法律原则去限制、规管它的行为。因此,普通人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去预计政府什么时候会实施强制的力量,从而去避开法律的惩罚。即是说,公权力只能去到法律明文允许的地方。
但在这种理解下,法治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程序上的法律是不是清晰、法律是不是被忠实执行这一类的东西。它完全不理会法律的内容到底本身是不是符合实质的正义。在某程度上,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就是香港法庭所拥抱的法治观。所以我们才经常听到法庭说,我们不触碰政治,我们只是会执行法律而已。
至少在生态上,香港法庭其实仍是困在形式主义的框架内的。这种强调形式主义的法治观是被较进步的学术流派批评的。对其的质疑可以归纳为一点,即如果法治只是关乎形式而不包括实质正义,不包括真正的公平和人权,那么作为一个评断政府行为是否正确的规范和标准,其实法治是没什么意义的。如果你不促进正义,即使是符合这种形式的社会,其实未必比不符合形式主义法治社会好多少。
所以,法治到底应该如何才有意思呢?法治的初衷是什么呢?
法治的初衷是要防止人治。一个完美的世界,即法治的世界,应该是人治的相反。社会运行的规则不应该是由一个人或是一班人的个人意志甚至欲望去决定的。我们为什么如此害怕个人意志压倒一切呢?其实归根到底是不想尊严、权利、自由受到无理的损害。所以法治不能与实质正义脱离关系。
回到今天的题目,因为香港从来就没有彻底的民主,所以最多只是接近法治。香港从未试过达到真正法治的,所以原本就没有的东西,我就不会说有岌岌可危的问题的。
即便如此,我还是认为谢伟俊议员所提修改《议事规则》将大幅削弱议会抗衡、监察政府的权利。如此一来,不受约束、或是受很少约束的行政权力甚至是立法权力,正是人治社会的一大特征。所以单就这一点而言,毫无疑问,香港是离法治越来越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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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誤會了 香港和中國沒有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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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第一段“旋即”和“引发”之间为什么要标上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