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宮崎駿之亂——AI倫理、藝術、知識產權

宮崎駿AI圖片洗版,這樣的作圖是否違反倫理,我們應該怎樣看待這樣使用AI的方法?
網民用AI生成的吉卜力風格圖像。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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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特朗普會見澤蘭斯基的新聞照、環保少女的meme圖,到權力遊戲的劇照,這一段時間以來,大量照片被網友轉換成「吉卜力風格」,發佈在各種平台。當這些照片不斷洗版時,開始有人關注這些AI生成的圖片對藝術的影響,不少人引用宮崎駿曾經的觀點,指AI破壞了藝術:

「創作這些東西的人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痛苦。我感到極度厭惡。如果你真的想做這種詭異的東西,那就隨便你吧。我絕不會想把這種技術融入我的作品中。我強烈覺得這是對生命本身的一種侮辱。」——宮崎駿2016年NHK紀錄片

本文無意討論「藝術的本質」。技術發展必定會取代人的工作,這不是AI藝術獨有的問題。早在AI出現前,機器已經取代了手工拉麵、手打牛丸,我們未必會說「機器破壞了拉麵的本質」,以此為理由限制機器的發展。本文不以藝術的角度討論,而從媒體和機器的角度出發,嘗試分析這個現象背後更大的AI倫理和科技發展問題,以及我們能如何與機器共存。

2025年4月8日,一名用戶在手機用 ChatGPT(AI)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像。攝:Nasir Kachroo/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AI倫理:抄襲還是平等參與?

反對AI製圖者首先大量提及的是AI與創作倫理。倫理不是法律,是可以辯論之物。相對地,AI發展之快只是近三五年之事,法律尚未能回應有關討論。而且,法律是倫理的延伸,旨在通過機制實踐倫理共識。因此,問題不在於違法與否,而是「應不應該」。宮崎駿的主觀意志對「應不應該」的問題有多大的話語權?這是值得討論的,而非因為宮崎駿個人的反感,就成了一個獨裁者般禁止所有AI創作的原因。

關於混搭文化(remix culture)的討論,可能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混搭文化指的是組合現成媒體作品而成的衍生品,例如粉絲根據原作二度創作的小說。這類作品的特點在於體現了參與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據媒體學者Henry Jenkins所述,參與文化的重點在於(Henry Jenkins, Textual Poachers: Television Fans and Participatory Culture (New York: Routledge, 2012).):

  1. 觀眾不再是被動的消費者,而能生產和創作媒體作品;
  2. 觀眾可以組成社群,合作創作;
  3. 技術門檻低,每一個觀眾都可以參與其中;
  4. 能分享給共同愛好者;
  5. 組成粉絲社群和粉絲文化 (fans culture)

Jenkins對參與文化的看法頗爲樂觀,認為當中體現了再創造者的能動力,而相關的粉絲社群亦已經廣被研究。

混搭文化與AI生成作品的不同之處在於,如創作粉絲小說,再創作者亦需要投入自己的創意勞動,但AI生成卻把創意勞動過程分配給AI程式,再創作者不需要自己動手寫、動手畫。是否只有「寫」和「畫」才是創作過程呢?「想法」難道就不是一項創作過程中的必須之物?

批評者其中一個論點是AI抄襲宮崎駿的作品。我們如何定義抄襲呢?一摸一樣的當然是抄襲,甚至用相同人物創作的衍生作品,也可能陷入版權危機,因為這成了原著的「續集」,可能影響原作者後續作品的銷量和其經濟利益。但AI生成的作品究竟「抄襲」了什麼?是抄襲了宮崎駿的「風格」嗎?「風格」並非具體之物。尤其在藝術創作中,藝術家、文學家或多或少受前人風格影響,如新海誠的作品就受宮崎駿影響甚大(致敬「魔女宅急便」 新海誠「鈴芽之旅」藏彩蛋. 琅琅悅讀, 2023年3月26日. https://reading.udn.com/read/story/7046/7047846.)。因此,風格類近並不是判定抄襲的理由。藝術家可能有相同的風格,但回應的題目各異。同一種風格,可以造就女性主義藝術、後殖民藝術、環境保護藝術等——最重要的是「想法」。

媒體理論會講到「科技的日常化(domestication of technology)」,意思是媒體如何被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這種使用的重點就在於想法(Thomas Berker et al., eds., Domestication of Media and Technology (New York: McGraw-Hill Education, 2005).)。舉例說,我用AI把幾張與伴侶的照片改成吉卜力風格然後傳給他,調和我們長距離戀愛中的枯燥。另一個例子,如果可以用AI生成已離世親人的圖像,「重現」他們,也是通過人的想法決定個人技術使用的情形。沒有想法的挪用,或可以稱之為抄襲;想法能令作品個人化,個人化後就是人人不同的作品,沒有抄襲之說。這更進一步體現了Jenkins所說的降低門檻。創作不再是藝術家獨有的權利,而開始民主化,可以令更多人參與。

2016年,NHK紀綠片《不了神話:宮崎駿》。影片截圖

「對生命侮辱」:原作者的話語權

回到「宮崎駿反感」的問題,宮崎駿究竟應該對其自己的作品有多大的話語權?在混搭文化中,也可能出現原作者主觀上不喜歡的作品(無關經濟利益)。這在同性愛(BL/GL)的二次創作上尤其常見。例如粉絲把《哈利波特》的哈利和榮恩設計成BL情侶,這完全違反原作的設定,可能會引來原作者的不滿,但原作者就可以禁止這類創作嗎?同理,宮崎駿出於任何原因,可能不滿AI作品中出現他的風格,但單純因個人喜惡而禁止卻說不過去,畢竟這大幅限制了創意的再生產和再創造。

在美國,這些再創造都被公平取用(fair use)原則保障。公平取用是一項法律防禦機制,容許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版權作品,只要該使用具「轉化性,例如作為評論、戲仿(parody)、批評或教育用途」。法院通常會區分「評論或戲仿」與單純「延續原作」的再創作,後者較難成立公平取用。譬如,《The Wind Done Gone》從奴隸角度批判《亂世佳人》,被視為轉化性的社會評論,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公平取用;但瑞典作家Fredrik Colting的《60年後:穿越黑麥田》(60 Years Later: Coming Through the Rye)中未經授權續寫《麥田捕手》的小說,則被判不構成公平取用,因為它只是延伸原著故事,而非對其提出評論或批判。在這些法律判例中,重點都在於新作是否有加入新的意義與訊息,是否有轉化原作的內容與目的。因此,再創作者的想法才是核心。參考「科技的日常化」,這些想法可以是平常普通的,只是把藝術作品融入在日常生活中,以自己的方式使用AI創作。

未經授權的訓練

就使用者的倫理而言,使用AI進行創作未必存在問題,AI公司的訓練卻可能產生倫理問題,且是已被法律條文化的倫理共識。承上所述,如果粉絲的衍生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經濟權利,甚至以衍生作品作商業用途,就需要支付版權費。例如用金庸武俠小說做主題的手機遊戲,就是授權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版權費。AI公司在訓練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網路資料,不論是文字還是圖像。這些資料——無論是《紐約時報》的新聞文字,乃止維基百科上的編輯資料,到攝影圖像——都是版權所有物。AI公司使用這些材料訓練他們的AI模型,並未對原作者支付任何授權費。AI模型屬於商業運作的範疇,公司從顧客的訂閱費中獲利。如此一來,就如無限制地使用生產原材料,完全佔據生產而得的盈利。

2017年5月6日,土耳其伊斯坦堡,藝術裝置展示著歷史文獻和相片。攝:Chris McGrath/Getty Images

在英國,音樂人推出無聲專輯,以抗議AI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他們的作品作商業用途(Dan Milmo, “Kate Bush and Damon Albarn among 1,000 Artists on Silent AI Protest Album,” The Guardian, February 25, 2025,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25/feb/25/kate-bush-damon-albarn-1000-artists-silent-ai-protest-album-copyright.)。早前,英國政府提出允許 AI 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來訓練他們的模型,前提是權利持有人未明確選擇退出。​許多創意產業的領軍人物,如Paul McCartney和Elton John,都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這將威脅藝術家的權利和收入。他們主張,政府不應偏袒大型科技平台,應保護創意產業的權利和收入。 ​

這問題亦可見於AI製作的吉卜力畫風圖像上。如果AI公司未曾用現有的吉卜力作品訓練其AI模型,AI模型不會能夠掌握吉卜力風格的特點,甚至不知道什麼是吉卜力風格。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合理推斷AI模型的訓練過程中,必定使用了吉卜力的版權所有物。在過程中,他們卻從未支付任何授權費。誇張地說,現時AI公司的做法是無本生利。

作品的「溫度」

機器進步是社會發展的方向。機器的發展史告訴我們,任何人為阻礙機器發展的意圖都是徒勞的。技術取代藝術,不是AI年代獨有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攝影技術被發明時,已經有人擔心藝術會被取代。1990年,Ursula Franklin提出「規範性技術」(prescriptive technologies)的概念,認為這些技術削弱了工人技能與自主性,間接導致社會權力從勞工轉移到資本與技術,服務於更宏大的新自由主義邏輯(Ursula Franklin, The Real World of Technology (Toronto: House of Anansi Press, 1999).)。 AI無疑是規範性技術的極致,它將創作過程高度自動化,徹底減少了對人力的需求。過去的藝術與設計,不論是寫詩、作畫還是配樂,都需倚賴人的技術、經驗與情感勞動;AI的出現,使這些原本需要手工與腦力投入的創意工作,轉化為一種由演算法驅動的流程。

《蒼鷺與少年》劇照。網上圖片

機器複製的時代使藝術商品化,同時亦更清晰地劃分藝術和商品的界限。AI模型生產的是商品——人們通過訂閱費獲取的商品——可以滿足他們對創作的任何要求。畫得可愛年輕一點、把背景從城市變為郊區,通通沒有問題。AI可能取代的不是藝術,是商業化的創作。後者是滿足顧客需求而設計的,可以使用吉卜力風格、寫實風,調整直到顧客滿意為止——這是今天商業化設計師的工作。AI不是可以很好的完成嗎?甚至沒有最高修改次數的限制。

至於藝術,我認為重點仍在於想法。宮崎駿的作品,比起畫風,更重要的是傳達的訊息,或所謂作品的「溫度」——《哈爾移動城堡》中的反戰主題、《幽靈公主》中的環境保護思想、《蒼鷺與少年》對人生和成長的反思,這些才是宮崎駿作品作為藝術的核心,是AI不能取代的。宮崎駿電影的觀眾不會因為AI可以畫出吉卜力的風格,就選擇不看他的作品。與其說AI取代藝術家,AI取代的其實是設計。至於藝術,這一直以來都是小眾市場,欣賞的人會繼續欣賞,不欣賞的人也不會因此變得欣賞。

AI已經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拒絕AI就像是在90年代末拒絕使用電腦一樣。用電腦作畫,乃至創作電子藝術,已經是現代藝術家、設計師的必備能力。我不是要批評宮崎駿守舊的態度,至少他有本錢守舊,因為他沿用的傳統的作畫方式,令他獲得了空前絕後的成功。但如果擴大到AI與藝術的層面,對身處AI年代的我們就需要問:我們應該如何與科技共存?

創意授權:AI創作的出路?

版權是現代法律的產物,與資本邏輯密切相關,旨在確保創作者對其「財產」的控制權。近二十年來,學術界開始討論「版權」這個概念,著名哲學家Slavoj Žižek甚至認為:「資本主義將無法整合所謂的知識產權。知識性的成果在本質上就是共產的,它們能夠自由流通。這種產品的免費可得性,已經在開闢一個非資本主義的空間——即使它是由最先進的資本主義所生產的。」(Slavoj Žižek, “Slavoj Žižek Webchat – As It Happened,” The Guardian, October 8, 2014, https://www.theguardian.com/books/live/2014/oct/06/slavoj-zizek-webchat-absolute-recoil. )芝加哥大學英文系教授Rachel Galvin在其挑釁性的文章《詩歌是盜竊》(Poetry Is Theft)中指出知識史和藝術史上,「盜竊」不是永恆不變的概念,詩歌一直通過竄改、重寫、混合,挑戰現代知識產權的定義(Rachel Galvin, “Poetry Is Theft,” Comparative Literature Studies 51, no. 1 (2014): 18–54, https://www.jstor.org/stable/10.5325/complitstudies.51.1.0018.)。或者用Julia Kristeva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概念理解,一個文本必定置於另一個文本之中,由眾多其他文本共同建構,「抄襲」的定義如今更需要再斟酌。

在這對知識產權的反思中,創意授權(Creative Commons)或可提供一條具體的實踐路徑,以開放對作品的公平使用。這是一套由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於2001年發起的授權機制,旨在讓創作者可以根據自身意願,主動釋出部分權利,允許他人分享、再製與改作作品,同時保留基本的著作權,例如署名權。創意授權常被總結為「部份保留權利」,作為對「全權保留」傳統版權制度的回應,也被視為資訊時代中「知識共享」理念的具體化工具(Lawrence Lessig, 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New York: Penguin, 2004).)。從維基百科、Flickr 到MIT OpenCourseWare等大型平台,均採用了創意授權,成功建構出大規模的共享資源庫,使全球用戶能合法使用、再創與改寫內容。這類「法律上的開源」制度,大大降低了創作與協作的門檻,呼應了Jenkins等媒體學者對資訊民主化的期待。既然使用網上資料無可避免,與其禁止AI模型在訓練和運行時使用版權資料,不如在創意授權的前提下有限度地開放使用,並要求AI公司公正地補償原作者和再分配其盈利所得。

2021年3月26日,英國倫敦佳士得拍賣行,技術人員正展示Andy Warhol的伊利沙伯二世女王絲網印刷品。攝:Kristy Wigglesworth/AP/達志影像

補償原作者的原因,上文已有解釋。AI公司在建立模型時,普遍使用了網絡上已存在的資料,這些資料本應屬於創作者所有,若作為商業訓練用途,理應支付授權費,否則就是變相地以零成本取得創作原材料,再將其轉化為盈利商品。這既佔據了創作者的成果,又迴避了責任承擔與經濟補償。

補償之外,「再分配其盈利所得」進一步追問AI產業的經濟結構是否合理。AI公司之所以能產生價值,並非憑空建立,而是依賴海量的人類知識與文化素材所累積出的模型數據。從這個意義來說,AI產品的每一分利潤,都隱含了龐大且難以量化的集體貢獻。這些貢獻者——無論是宮崎駿的畫風,還是無名攝影師的Flickr圖片——都是AI生成作品的基礎建材。那麼,為何這些貢獻者無權分享這筆利潤?當內容平台可以按照播放數與觀看次數分潤給創作者,AI平台為何不能有類似機制?此處可參考音樂串流平台的做法,如Spotify或YouTube Music皆有根據播放量分潤給音樂人與版權人。(編者註:許多音樂創作者對串流平台的分潤仍保持懷疑及反對態度。)這不僅是一種補償機制,也是一種對創作價值的制度性承認。在AI時代,如果我們仍然認為創作有其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那麼創作者理應分享AI產業所創造出的價值。否則,AI公司就成了擁有不勞而獲的特權機器,原創者則只能被動觀賞自己的作品風格被「致敬」、「學習」,卻無從得益。

補償和盈利再分配一說並非理想化甚或異想天開。就算在歐美國家,現在AI法律還未成熟,甚至完全沒有。平台研究的學者近年來已多番提及對平台的管制,並鼓勵立法規管。歐盟在2019 年通過了《數位單一市場版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其中要求社交媒體平台給予新聞出版商補償,以彌補新聞業因新聞產業數碼化而失去其傳統出版物盈利的損失。如此一來,既推動資訊民主化,讓一般人可以公平使用文化產品,又可以補償從業者的損失。自ChatGPT-3.5於2022年末開放公眾使用,已經過去兩年多,在其越來越普及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思考和制定相關法規,面對其弊。「宮崎駿之亂」或許是一個契機,讓我們藉此討論藝術的公平使用原則和AI倫理。我們現在就像回到2010年代初社交媒體興起時的「網絡無政府狀態」,AI完全不受規管,且AI公司的倫理意識薄弱。科技發展的歷史同時告訴我們,補償和盈利再分配並不是空想,只不過現時還沒出現而顯得遙遠。

結語:人終被淘汰?

在藝術內外,AI取代人力是大勢所趨,亦是「歷史在重演」的故事。我們經歷了機器取代耕牛的年代,機器取代工廠工人的年代,機器取代設計師的年代——在每一個年代中,機器發展的目的都是為了取代人,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而增加企業利潤。在經歷過無數的經濟結構轉型後,「人」可否在這次的經濟轉型中更獲得重視?

本文從使用層面和商業運作層面討論了AI生成圖像的倫理問題和更廣泛影響。就用家使用而言,我並不認為構成任何抄襲和侵權行為,甚至這種行為值得鼓勵,因為它體現了資訊的民主化,降低藝術創作的門檻,令藝術科技可以被「日常化」地使用。這些好處,不應該單純因原作者個人的喜惡而被擱置。同時,我絕對同意AI對藝術家、設計師等職業的潛在影響。不過,拒絕AI並不是可行辦法。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通過社會機制補償他們,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以AI為本,而以人為本,使人能安穩過渡科技和經濟轉型的時期。

2025年3月18日,美國加州聖荷西的 Nvidia GPU 技術大會(GTC)上,Nvidia的新型機器人 Blue。攝:David Paul Morris/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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