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香港法庭:支聯會終極上訴得直;「快必」終極敗訴;陳虹秀重審罪成等|Whatsnew

黎智英完成52天作供;傳理系畢業生就暴動罪申請上訴被駁回等
2025年3月6日,「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作出終極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支聯會(已解散)前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上訴得直,撤銷他們的定罪和刑罰。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在法院向媒體發表講話。攝:Chan Long Hei/AP/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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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支聯會一方終極上訴得直,判詞指律政司大幅遮蓋文件「適得其反」

香港終審法院於3月6日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作出終極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支聯會(已解散)前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上訴得直,撤銷他們的定罪和刑罰。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一方無法得知控方論據,剝奪了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終院判詞以相當篇幅處理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爭議。原審期間,律政司引 PII 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終院判詞指出,PII 用於保障重要的公眾利益,需要在被告於刑事檢控中得到公平審訊下作出評估,此為《基本法》賦予、《國安法》確認的基本原則。處理國安罪行時,公平審訊的要求反映在無罪推定、辯護權和刑事審訊規則上,即使涉及國家秘密等敏感資料時會施加必要限制,仍然要認可公平審訊的原則。判詞續指,控方有責任披露資料,若被告因 PII 而未能獲得資料以證明其無罪,或者未能穩妥地定罪,則不披露資料屬於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判詞提到,律政司就本案的檢控基礎是兩份文件——國安處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及國安處警司向警務處長申請向支聯會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判詞指出,兩份呈堂文件的內容均被大幅以黑色墨水遮蓋,部份頁數更全面遮蓋。

判詞續指,本案被告一方的抗辯方向是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知悉控方案情對被告抗辯尤其重要。兩份文件被遮蓋的內容明顯與外國實體身份、支聯會被指與它們的聯繫等有關,被告難以知悉自己為何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

判詞指出,本案中律政司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披露資料以便審訊繼續,二是不披露資料並終止起訴。律政司堅持根據 PII 遮蓋的資料舉證是「適得其反」,並且帶來兩大後果,一是遮蓋的資料不是證據,令律政司沒有證據用作舉證;二是被告無法抗辯,未能獲得公平審訊,而兩者都令定罪不穩妥。

終院判詞還指出了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和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分別作出的「明顯錯誤」裁決。

原審中,羅官接納了律政司一方所指,認定警方只需具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以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支聯會沒有遵守要求即屬違法。

終院判詞指出,《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條文提到「合理地相信」,是關乎發出通知書是否為了防止和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必須,而不是對象的身份是否代理人,因此裁定本案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僅「合理理由相信」並不足夠。

上訴期間,黎官接納了羅官的判斷,並且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終院判詞指出,無罪推定是基本權利,當被告質疑的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法庭就有強力假定傾向批准辯方提出相關爭議;若法庭拒絕辯方提出爭議,則必須有具說服力的理由,通過詮釋條文指出該強力假定已被排除。判詞提到,黎官在引用判例和原則上也有明顯錯誤。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是首宗關於《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及支聯會另外兩名前常委梁錦威、陳多偉早於2021年9月10日提堂,梁和陳認罪被判囚3個月,鄒、鄧和徐原審罪成被判囚4.5個月,五人均已完成服刑。

2020年5月24日,譚得志在反對國家安全立法遊行前被警方拘捕。攝:陳焯煇/端傳媒

「快必」譚得志爭議「舊煽動罪」終極敗訴

終審法院於3月6日就「快必案」作出裁決,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提出的終極上訴。

譚得志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言論,被裁定11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罪名成立,判囚40個月。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是否必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是否必須證明煽惑暴力的意圖。

終院判詞指出,本案處理的《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舊煽動罪)現已廢除,由《維護國安條例》下煽動罪(新煽動罪)取代,因此法庭處理的是過渡性議題,因上訴人提出了重要議題才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出,舊煽動罪在《國安法》頒布前屬簡易程序罪行,在《國安法》頒布後因最高刑罰不變而仍屬輕微罪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因此裁判官將本案移交至區院的做法有效。

此外,判詞提到1938年《煽動條例》、1970年新增法定煽動意圖等立法歷史,指《刑事罪行條例》明顯是要取代原有的普通法罪行,尤其就普通法要求控方證明煽暴意圖的規定。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判詞指條例已經明顯對煽動意圖爭議作出定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意圖只被保留為「多個可作替代而又單獨充份的基礎之一」。

終院五位法官由此認為,這說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一致裁定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2025年3月11日,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罪重審時被判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柙,陳虹秀當天中午進入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社工陳虹秀經重審被裁定暴動罪成

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原本獲裁定表證不成立,但在律政司上訴得直之下案件重審。3月1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罪名成立,即時還柙。

本案爭議陳虹秀案發時大聲叫喊是否構成參與暴動。法官認定陳案發時的衣著和裝備是「有準備而前往現場」,用咪(麥克風)和擴音器叫喊是顯然希望和知道這樣做會引起現場人士的注意;陳清楚知道現場集結者的暴力行為,依然選擇留在現場,並且有進一步行動。

法官指出,陳向警方呼喊「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畀市民撤離」、「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然而,法官認定當時警方防線沒有推進,現場人群當中「顯然沒有大量市民」,認定陳的叫喊內容不斷暗示或指控警方推進過快、使用武力過度,以及警方沒有給予市民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是缺乏理據、不公允及具挑釁性的失實指控,旨在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對警方的態度更加敵對。

法官提到,陳對警方作出指控時曾稱「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通過行動和說話傳達「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專業、守護公義的社工都認為警方行為不恰當」等信息,暗示公義一方是跟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以及她認同示威者的做法。法官由此認定,陳的叫喊刺激、鼓動、驅使暴動集結人士繼續集結和與警方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替他們發聲、指控和拖延警方。

就辯方稱陳希望憑一己之力緩和現場氣氛、憑社工身份緩和警方情緒,法官不接納。官指陳沒有勸喻示威者停止暴力行為和離開現場,並認為陳的喊話只針對警方,認為她明顯偏幫與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

總括而言,法官認定陳有準備而前往現場,其言行表達認同示威者的做法,壯大及增強了集結人士與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唯一合理推論是陳有意圖參與暴動,鼓勵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法官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能作出壓倒性推論,裁定陳暴動罪成。

黎智英完成52天作供,法庭8月聽取結案陳詞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分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黎智英於3月6日完成歷時52天的作供,法官定於8月14日開始聽取雙方結案陳詞。

3月3日、即本案第142日審訊上,黎回應控方提問時,否認在節目和專欄上提倡美國政府針對中國實施科技禁運,以及繼續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黎強調,美方當時已在實行相關措施,自己的言論只是分析當下情況。另外,控方質疑黎犧牲香港而為美國爭取利益;黎否認,強調香港與美國有共同價值觀,而他是為香港自由而戰、而非為美國而戰。

控方在提問最後階段向黎提出指控,指黎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連同《蘋果》三家公司及張劍虹、陳沛敏等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包括涉案的161篇文章,意圖引起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或不滿,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行政的不滿、憎恨及藐視,意圖煽惑他人不守法。黎一概否認,並指控方指控屬「一派胡言」。

2024年11月20日,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出庭作供。早上黎由囚車押送到法庭。攝:林振東/端傳媒

控方又指,黎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連同《蘋果》三家公司及張劍虹、陳沛敏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對中國或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另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與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對中國或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黎一概否認,並重申不認識李宇軒、不曾有相關協議,強調指控是由控方捏造的。控方當日完成對黎智英的盤問,提問歷時24天。

第143日審訊由辯方對黎覆問。黎回應覆問時,重申自己沒有牽涉泛民主派初選、不知同案被告陳梓華涉及控方所指的「國際線」。另外,黎承認2020年就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一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沒有向法庭透露打算前往美國會見官員,是因為擔心行程計劃比較敏感,會影響成功申請保釋的機會;他重申當時赴美的主要目的是探望孫女,而且當時會見外國官員不屬於非法行為。辯方在第144日審訊上完成對黎的覆問。覆問結尾時,辯方稱若法庭沒有其他問題,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epic evidence)就此結束。

法庭原定於7月28日開始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但由於當日與其他案件排期重疊,最終本案改於8月14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8天。

傳理系畢業生就暴動罪申請上訴被駁回,法官不接納拍攝入行作品

2019年10月1日,灣仔爆發警民衝突,香港電台時任節目助理梁家樂事後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判囚4年。他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於3月21日開庭審理,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申請。

上訴人梁家樂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石書銘庭上陳詞,指梁修畢新聞學高級文憑課程和傳播媒體學位,案發時任港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因希望成為攝影記者,案發當日到現場拍攝,冀準備入行作品。

法官詢問梁當日是否有職責在身。石指梁準備攝影作品入行,而當時最大新聞是社會事件,拍攝示威情況可以反映其新聞觸覺;石以戰地記者作比喻,指戰地記者前往戰場不代表參與戰事。

石強調,梁當日身穿短褲和球鞋,戴頭盔和防毒面具只為保護自己,而且帶有相機、記憶卡和電池;梁被捕時手握相機,身處位置非在示威者之間,並且即時對截停他的警員高舉雙手。

不過,控方指梁於案發當日很多時候身處暴動的核心區域,警方用催淚煙驅散示威者時,梁仍然身處雨傘陣之中,而且沒有穿著攝影記者一般會穿的反光衣。

控方提到,原審重點並非梁自身作出暴力行為,而是他拍攝後於網上廣泛傳遞照片,鼓勵其他示威者。就這一點,石書銘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梁將照片放到網上是鼓勵之用。

2019年10月1日,金鐘警方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攝:林振東/端傳媒

法官提到梁在案發現場拍攝的照片,質疑拍下的大部份是示威者的背面、側面,反問:「你(辯方)話要全面 portfolio(作品集)?」石解釋,梁不可能要求示威者望着鏡頭、舉着 V 手勢拍照。法官繼續質疑梁有沒有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攝。石承認「不見有」,但請求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法官僅表示「不會」。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駁回上訴申請。

男送貨員涉虐女兒致其死亡,謀殺罪判囚終身、虐兒罪判囚6年5個月

案發時37歲、報稱任職送貨員的劉佳坪被指於2020年5月至7月故意襲擊和虐待親生女兒梁雅思,及於7月29日謀殺梁雅思。高等法院陪審團此前一致裁定劉謀殺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於3月26日就謀殺罪依例判處劉終身監禁,就虐兒罪判劉監禁6年5個月。

控方在審訊期間指被告猛烈搖晃女童致其腦出血死亡,並引述法醫指女童死亡是因為頭部受傷連帶支氣管肺炎。兒科專家庭上作供提到,女童胸腺嚴重退化至只有6克,等同一個老人家的重量,涉及長期受壓或長期嚴重虐待。

控方提出、並且獲法官接納的被告施虐行為,包括用手指大力戳女童額頭致瘀傷;以胸口力壓女童面部致其呼吸困難甚至面青;五度以花灑向女童淋水;八至十次搖晃女童,致其腋下、手臂之間出現瘀痕或手指印;捉住女童小腿將其倒轉,將其頭部撞擊地面;四至五次抽起女童雙腳致其跌在床上。

就虐兒罪,法官表明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手無寸鐵的弱小幼兒。法官指出,本案雖然不涉及硬物襲擊,但涉及以多種方式、多次虐待兒童,不能說案情不惡劣。就辯方稱被告與女童相處中也有歡樂時光,法官反駁指被告在其他時間做出令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的行為。

法官考慮到被告因對女友、即女童母親淋通渠水而被判監,出獄一個多月後即多次對女童施以暴力虐待,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8年。法官還提到,即使被告承認虐兒罪,但認為被告非完全真心感到後悔,因此將22%減刑調低至20%,即判囚6年5個月,跟謀殺罪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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