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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资料案:支联会一方终极上诉得直,判词指律政司大幅遮盖文件“适得其反”
香港终审法院于3月6日就“支联会拒交资料案”作出终极裁决,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支联会(已解散)前副主席邹幸彤、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和徐汉光上诉得直,撤销他们的定罪和刑罚。
判词提到,律政司一方大幅遮盖国安处的调查报告,令被告一方无法得知控方论据,剥夺了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终院判词以相当篇幅处理有关“公众利益豁免权”(PII)的争议。原审期间,律政司引 PII 大幅遮盖国安处的调查报告,时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批准。
终院判词指出,PII 用于保障重要的公众利益,需要在被告于刑事检控中得到公平审讯下作出评估,此为《基本法》赋予、《国安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处理国安罪行时,公平审讯的要求反映在无罪推定、辩护权和刑事审讯规则上,即使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资料时会施加必要限制,仍然要认可公平审讯的原则。判词续指,控方有责任披露资料,若被告因 PII 而未能获得资料以证明其无罪,或者未能稳妥地定罪,则不披露资料属于剥夺被告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判词提到,律政司就本案的检控基础是两份文件——国安处对支联会的调查报告,及国安处警司向警务处长申请向支联会发出的“递交资料通知书”。判词指出,两份呈堂文件的内容均被大幅以黑色墨水遮盖,部份页数更全面遮盖。
判词续指,本案被告一方的抗辩方向是支联会并非“外国代理人”,因此知悉控方案情对被告抗辩尤其重要。两份文件被遮盖的内容明显与外国实体身份、支联会被指与它们的联系等有关,被告难以知悉自己为何会被视为“外国代理人”。
判词指出,本案中律政司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披露资料以便审讯继续,二是不披露资料并终止起诉。律政司坚持根据 PII 遮盖的资料举证是“适得其反”,并且带来两大后果,一是遮盖的资料不是证据,令律政司没有证据用作举证;二是被告无法抗辩,未能获得公平审讯,而两者都令定罪不稳妥。
终院判词还指出了原审裁判官罗德泉和高院原讼庭法官黎婉姫分别作出的“明显错误”裁决。
原审中,罗官接纳了律政司一方所指,认定警方只需具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以发出“递交资料通知书”,支联会没有遵守要求即属违法。
终院判词指出,《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五的条文提到“合理地相信”,是关乎发出通知书是否为了防止和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所必须,而不是对象的身份是否代理人,因此裁定本案控方必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是“外国代理人”,仅“合理理由相信”并不足够。
上诉期间,黎官接纳了罗官的判断,并且进一步裁断被告不能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通知书的合法性。终院判词指出,无罪推定是基本权利,当被告质疑的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法庭就有强力假定倾向批准辩方提出相关争议;若法庭拒绝辩方提出争议,则必须有具说服力的理由,通过诠释条文指出该强力假定已被排除。判词提到,黎官在引用判例和原则上也有明显错误。
“支联会拒交资料案”是首宗关于《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案件,邹幸彤、邓岳君、徐汉光及支联会另外两名前常委梁锦威、陈多伟早于2021年9月10日提堂,梁和陈认罪被判囚3个月,邹、邓和徐原审罪成被判囚4.5个月,五人均已完成服刑。

“快必”谭得志争议“旧煽动罪”终极败诉
终审法院于3月6日就“快必案”作出裁决,五位法官一致驳回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谭得志提出的终极上诉。
谭得志被指于2020年摆街站时发表“黑警死全家”、“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言论,被裁定11项《刑事罪行条例》下煽动罪罪名成立,判囚40个月。
本案争议《刑事罪行条例》下煽动罪是否必须在高院由陪审团审理的可公诉罪行,以及是否必须证明煽惑暴力的意图。
终院判词指出,本案处理的《刑事罪行条例》下煽动罪(旧煽动罪)现已废除,由《维护国安条例》下煽动罪(新煽动罪)取代,因此法庭处理的是过渡性议题,因上诉人提出了重要议题才批出上诉许可。
判词指出,旧煽动罪在《国安法》颁布前属简易程序罪行,在《国安法》颁布后因最高刑罚不变而仍属轻微罪行,区域法院均有审理旧煽动罪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裁判官将本案移交至区院的做法有效。
此外,判词提到1938年《煽动条例》、1970年新增法定煽动意图等立法历史,指《刑事罪行条例》明显是要取代原有的普通法罪行,尤其就普通法要求控方证明煽暴意图的规定。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3条”),判词指条例已经明显对煽动意图争议作出定论,“煽惑暴力”或“扰乱公众秩序”意图只被保留为“多个可作替代而又单独充份的基础之一”。
终院五位法官由此认为,这说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动罪行正持续被相关法例取代,一致裁定毋须证明煽暴意图。
社工陈虹秀经重审被裁定暴动罪成
社工陈虹秀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原本获裁定表证不成立,但在律政司上诉得直之下案件重审。3月11日,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钟明新裁定陈虹秀罪名成立,即时还柙。
本案争议陈虹秀案发时大声叫喊是否构成参与暴动。法官认定陈案发时的衣着和装备是“有准备而前往现场”,用咪(麦克风)和扩音器叫喊是显然希望和知道这样做会引起现场人士的注意;陈清楚知道现场集结者的暴力行为,依然选择留在现场,并且有进一步行动。
法官指出,陈向警方呼喊“大量市民喺人群当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师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动唔系大追捕、大追杀,你系需要给予足够时间畀市民撤离”、“大量市民喺人群当中”。然而,法官认定当时警方防线没有推进,现场人群当中“显然没有大量市民”,认定陈的叫喊内容不断暗示或指控警方推进过快、使用武力过度,以及警方没有给予市民时间和机会离开现场,是缺乏理据、不公允及具挑衅性的失实指控,旨在鼓励集结人士情绪更加高涨,对警方的态度更加敌对。

法官提到,陈对警方作出指控时曾称“呢个系市民发出嘅警告”,明显是希望通过行动和说话传达“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为专业、守护公义的社工都认为警方行为不恰当”等信息,暗示公义一方是跟警方对峙的集结人士,以及她认同示威者的做法。法官由此认定,陈的叫喊刺激、鼓动、驱使暴动集结人士继续集结和与警方对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现场有人替他们发声、指控和拖延警方。
就辩方称陈希望凭一己之力缓和现场气氛、凭社工身份缓和警方情绪,法官不接纳。官指陈没有劝喻示威者停止暴力行为和离开现场,并认为陈的喊话只针对警方,认为她明显偏帮与警方对峙的集结人士。
总括而言,法官认定陈有准备而前往现场,其言行表达认同示威者的做法,壮大及增强了集结人士与警方对抗的决心及信心,唯一合理推论是陈有意图参与暴动,鼓励其他人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法官认为,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令法庭能作出压倒性推论,裁定陈暴动罪成。
黎智英完成52天作供,法庭8月听取结案陈词
壹传媒(已停运)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的三间公司分别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黎智英于3月6日完成历时52天的作供,法官定于8月14日开始听取双方结案陈词。
3月3日、即本案第142日审讯上,黎回应控方提问时,否认在节目和专栏上提倡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实施科技禁运,以及继续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黎强调,美方当时已在实行相关措施,自己的言论只是分析当下情况。另外,控方质疑黎牺牲香港而为美国争取利益;黎否认,强调香港与美国有共同价值观,而他是为香港自由而战、而非为美国而战。
控方在提问最后阶段向黎提出指控,指黎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连同《苹果》三家公司及张剑虹、陈沛敏等人串谋发布煽动刊物,包括涉案的161篇文章,意图引起对中央或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藐视或不满,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引起对香港司法、行政的不满、憎恨及藐视,意图煽惑他人不守法。黎一概否认,并指控方指控属“一派胡言”。

控方又指,黎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连同《苹果》三家公司及张剑虹、陈沛敏等人串谋请求外国对中国或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另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间与陈梓华、Mark Simon、李宇轩等人串谋请求外国对中国或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黎一概否认,并重申不认识李宇轩、不曾有相关协议,强调指控是由控方捏造的。控方当日完成对黎智英的盘问,提问历时24天。
第143日审讯由辩方对黎覆问。黎回应覆问时,重申自己没有牵涉泛民主派初选、不知同案被告陈梓华涉及控方所指的“国际线”。另外,黎承认2020年就刑事恐吓《东方日报》记者一案申请更改保释条件时没有向法庭透露打算前往美国会见官员,是因为担心行程计划比较敏感,会影响成功申请保释的机会;他重申当时赴美的主要目的是探望孙女,而且当时会见外国官员不属于非法行为。辩方在第144日审讯上完成对黎的覆问。覆问结尾时,辩方称若法庭没有其他问题,黎先生的“史诗式证供”(epic evidence)就此结束。
法庭原定于7月28日开始听取控辩双方结案陈词,但由于当日与其他案件排期重叠,最终本案改于8月14日结案陈词,预料需时8天。
传理系毕业生就暴动罪申请上诉被驳回,法官不接纳拍摄入行作品
2019年10月1日,湾仔爆发警民冲突,香港电台时任节目助理梁家乐事后被裁定暴动罪罪名成立,判囚4年。他就定罪申请上诉许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3月21日开庭审理,法官潘敏琦即日驳回申请。
上诉人梁家乐由大律师石书铭代表。石书铭庭上陈词,指梁修毕新闻学高级文凭课程和传播媒体学位,案发时任港台公共事务组节目助理,因希望成为摄影记者,案发当日到现场拍摄,冀准备入行作品。
法官询问梁当日是否有职责在身。石指梁准备摄影作品入行,而当时最大新闻是社会事件,拍摄示威情况可以反映其新闻触觉;石以战地记者作比喻,指战地记者前往战场不代表参与战事。
石强调,梁当日身穿短裤和球鞋,戴头盔和防毒面具只为保护自己,而且带有相机、记忆卡和电池;梁被捕时手握相机,身处位置非在示威者之间,并且即时对截停他的警员高举双手。
不过,控方指梁于案发当日很多时候身处暴动的核心区域,警方用催泪烟驱散示威者时,梁仍然身处雨伞阵之中,而且没有穿着摄影记者一般会穿的反光衣。
控方提到,原审重点并非梁自身作出暴力行为,而是他拍摄后于网上广泛传递照片,鼓励其他示威者。就这一点,石书铭强调没有证据显示梁将照片放到网上是鼓励之用。

法官提到梁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质疑拍下的大部份是示威者的背面、侧面,反问:“你(辩方)话要全面 portfolio(作品集)?”石解释,梁不可能要求示威者望着镜头、举着 V 手势拍照。法官继续质疑梁有没有跑到示威者前方拍摄。石承认“不见有”,但请求法庭不要以偏概全。法官仅表示“不会”。
法官听毕双方陈词,认为本案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即日驳回上诉申请。
男送货员涉虐女儿致其死亡,谋杀罪判囚终身、虐儿罪判囚6年5个月
案发时37岁、报称任职送货员的刘佳坪被指于2020年5月至7月故意袭击和虐待亲生女儿梁雅思,及于7月29日谋杀梁雅思。高等法院陪审团此前一致裁定刘谋杀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于3月26日就谋杀罪依例判处刘终身监禁,就虐儿罪判刘监禁6年5个月。
控方在审讯期间指被告猛烈摇晃女童致其脑出血死亡,并引述法医指女童死亡是因为头部受伤连带支气管肺炎。儿科专家庭上作供提到,女童胸腺严重退化至只有6克,等同一个老人家的重量,涉及长期受压或长期严重虐待。
控方提出、并且获法官接纳的被告施虐行为,包括用手指大力戳女童额头致瘀伤;以胸口力压女童面部致其呼吸困难甚至面青;五度以花洒向女童淋水;八至十次摇晃女童,致其腋下、手臂之间出现瘀痕或手指印;捉住女童小腿将其倒转,将其头部撞击地面;四至五次抽起女童双脚致其跌在床上。
就虐儿罪,法官表明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保护手无寸铁的弱小幼儿。法官指出,本案虽然不涉及硬物袭击,但涉及以多种方式、多次虐待儿童,不能说案情不恶劣。就辩方称被告与女童相处中也有欢乐时光,法官反驳指被告在其他时间做出令人不可思议、非常恶劣的行为。
法官考虑到被告因对女友、即女童母亲淋通渠水而被判监,出狱一个多月后即多次对女童施以暴力虐待,将量刑起点定于监禁8年。法官还提到,即使被告承认虐儿罪,但认为被告非完全真心感到后悔,因此将22%减刑调低至20%,即判囚6年5个月,跟谋杀罪刑罚同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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