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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問《給十九歲的我》爭議:世代、權益、教育和紀錄片倫理

一部紀錄片的程序及拍攝倫理引發全港討論,紀錄過程中哪些環節不應忽視?如何進入學生的世界,互相理解?


2023年2月5日,香港,《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導演張婉婷出席映後問答環節。 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2023年2月5日,香港,《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導演張婉婷出席映後問答環節。 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下文簡稱《給》)公映不到一週(2月2日首映)後,陷入倫理爭議。《給》由英華女校委約校友張婉婷攝制,紀錄六位千禧年誕生的女校同學十年間成長經歷,2022年8月在電影節首映之後屢獲好評,今年初有評論文章質疑紀錄片中細節似乎涉及拍攝倫理,引起輿論關注。其後有片中受訪學生親撰長文,細述拍攝遭遇,受訪者的正當權益被學校及拍攝團隊漠視等現象令討論急速升溫。香港單車運動員李慧詩亦公開指個人受訪片段未被真實告知拍攝用途,學校及《給》導演張婉婷先後回應,於2月5日下午決定全面暫停影片公映。

爭議成為香港本地大型公共事件,從學生阿聆的萬言字數刊登之後,網路反應激烈。有紀錄片工作者發表看法,有曾經喜歡這部紀錄片的觀眾感到內疚和痛心,也有英華女校校友坦承心中複雜的情緒。也有一部分言論轉為對張婉婷個人的憤怒,集合了從職業操守,專業倫理規範,到世代觀念,甚至政治立場等多個維度的質疑。《給》也成為少數因倫理問題引起大規模爭議而腰斬放映的香港紀錄片,也是Covid-19疫情爆發後,香港第一套以非疫情緣由腰斬放映的電影。端傳媒嘗試梳理並說明電影爭議的緣起,梳理拍攝過程中的不當,也訪問了數位專業人士討論事件中相關的倫理與法理問題。

問一:《給》的拍攝及放映過程中,爭議如何浮出水面?

《給十九歲的我》最初欲紀錄英華女校搬遷校舍期間六位學生六年經歷,由2011年起開始籌備,校舍未能按時竣工後延遲到2021年大致完成,歷時十年。電影先於2022年8月21日及25日香港國際電影節內首映,9月起以包場或特別場形式有限放映,2023年2月2日正式上映。

影片除追蹤該校六位同學在英華校舍變遷階段的成長故事,還涉及受訪學生及校方對2012年反國教示威、2014年雨傘運動的看法,2019年香港反修例事件也以同學們的成長背景在紀錄片中作交待。電影放映早期曾受到好評。2023年1月,《給》獲選為第29屆香港電影評論學會大獎2022年度最佳電影。

1月26日,曾任記者及雜誌編輯的吳芷寧於社交平台撰文,題名〈好睇,但就係有啲唔舒服〉。文章引發熱議,吳芷寧指「在不同安排上,導演的口吻和態度都令人頗不舒服」,並批導演以旁白現身過於直白,自身情緒、判斷過多或有違紀錄片倫理。

此外,吳亦在影評中質疑攝制團隊是否尊重了受訪對象的權利,一指受訪女生在首映之前未有看過 final cut,「第一次看的那天還要對外分享」,批「不向紅線妥協,不為學校修飾,跟願不願意了解聆聽幾個受訪少年的顧慮和狀態,再考慮是否體諒調整,應該有本質上的差別。」網民由此對《給》拍攝手法和呈現方式上的討論和質疑,文章也引發輿論對紀錄片倫理問題的關注。

1月27日,香港政府新聞處發稿宣佈成立「推廣香港新優勢專責小組」,導演張婉婷列名在內,而因新聞稿中要求「講好香港故事」,一度引發網民的批判,指張「奶共」,31日據《娛壹》訪問,張回應指不會去做「唱好故事」的事,稱故事不會因為「唱」就會好,今次加入是為了代表業界觀望政府「可唔可以出錢幫電影界,做一啲『新優勢』出嚟。」(可不可以出錢幫電影界做一個新優勢出來)

2月4日夜晚,香港媒體《明周文化》獨家刊登英華女校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片中學生之一阿聆的自白,指自己曾多次拒絕公映,質疑紀錄片拍攝過程和導演處理方式中存在問題,並指曾多次就個人資料授權問題與英華女校校方交涉未果。同時,另一位受訪者阿佘也向《明周文化》回應並佐證,《給》片拍攝時,學校及拍攝團隊未有尊重學生意願。

據阿聆於《明周》發佈的自述,她首先質疑了《給》面向公眾公映的正當性,表示其「由始至終都不同意《給》以任何形式進行公開放映,亦在知情後盡最大努力清晰反映予校方和張導演」。她認為,當年在校內見證拍攝過程的學生、乃至校友和拍攝對象本人對放映的理解一直為「校內放映/籌款用途」,因此未有公映的心理準備。

文中亦提到在知曉公映安排後,她曾多次與校方交涉無果,校方拿出受訪者父母在2012年簽署的「同意書」相脅指「繼續阻止的話有機會有法律責任」。惟她本人直至去年才知曉同意書的內容。阿聆質疑校方對學生私隱過於粗疏,也並未尊重學生意見。

對於導演張婉婷,文中則指其有以劇情片手法處理紀錄片之嫌,質疑採訪「是否有足夠深度去賦予導演對我們的行為做出公開評論的權力」,亦提到攝影團隊的提問有時是令人「難以招架,聽着也覺得難受的。」

2023年2月5日,香港,傳媒在戲院內拍攝《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的電影海報。
2023年2月5日,香港,傳媒在戲院內拍攝《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的電影海報。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另一位受訪者阿佘亦表示曾就公映問題與英華校方發生過矛盾,她提及紀錄片中吸菸鏡頭本屬偷拍,片中參加廣告拍攝實為導演張婉婷邀請等細節,惟最終認為公映已成定局因而接受合作。

兩篇報導刊出後輿論憤慨,明報伺服器一度無法負荷點閱流量而故障。2月5日凌晨《明周文化》再刊登英華女校校方及前校長李石玉如回應,文中指可惜當事人未能及早告知情形,否則「不會發生這樣的事」。2月5日下午,香港單車運動員李慧詩在社交平台發布文章直陳「氣在心頭」,指自己在《給》片中的受訪片段未被告知用途,曾諮詢過體院PR,獲悉片段為張婉婷所有,公映後難以追究。李慧詩表明自己不會看這部電影,也「不鼓勵」其他人看。

明周系列報道刊出後,有關《給》中紀錄片倫理的輿論爭議進一步擴大,有不少網民呼籲暫緩觀影或杯葛《給》片,亦有網民對受訪女生的遭遇表示同情,「應該聯絡律師申請禁制令禁止公映」,「本來想睇,感恩冇睇到,班後生女應該好難受,希望快啲落畫封存,唔好再傷害佢哋。」(本來想看,幸好還沒有看到,這些女生應該好難受,希望快點落畫封存,不要再傷害她)

香港百老匯院線及英皇院線於2月5日下午先後宣布暫停旗下戲院的《給》片放映場次,當日下午導演張婉婷於黃埔謝票時提出,就事件與校方討論,共同決定2月6日起電影暫停放映,「人比電影重要」。電影停映前累積票房超過一千萬港幣。

2月6日,又一位片中學生江冰瀅在社交平台發文,指拍攝團隊當時宣傳除自己以外所有同學均已簽署同意書,自己未想太多也簽署。拍攝團隊未能交代事件來龍去脈,令她以為整件事非常順利。同日下午,香港體育記者協會發表聲明,文中對張婉婷採訪李慧詩手法未申領大會採訪證「感到遺憾」,認為該舉動或會影響本地記者參與國際賽事申辦手續。2月6日教育局回應傳媒,知悉學校已啟動危機處理程序跟進事件,將支援受事件影響的師生。當日晚,香港私隱專員公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關注事件,且已主動聯絡學校,了解詳情。公署呼籲,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香港國際電影節公關回應端傳媒,指每年都會從世界各地電影發行商和出品方邀請過百部已經完成的作品於香港國際電影節放映,有關這些電影的製作,及電影節以外的放映事宜,均不作評論。截稿前,香港電影評論學會未回應相關查詢。

2月8日凌晨,《給》監製黃慧通過高先電影聲明,當時於日本採訪李慧詩片段通過時任單車隊領隊陳仲雨協調,學校也有向比賽主辦大會申請正式採訪手續。惟因陳已於2018年逝世,端傳媒無法進一步確認消息。2月9日,第41屆香港電影金像獎公佈入圍名單,《給》入圍「最佳電影」,張婉婷及郭偉倫入圍「最佳導演」,郭偉倫及陳序慶入圍「最佳剪接」。《給》出品方英華女校旋即公示退出「最佳電影」遴選,由於《給》為張婉婷及郭偉倫聯合導演作品,郭偉倫清晰表態會繼續接受提名,至於張婉婷導演則選擇尊重及配合郭偉倫的決定,但同時表示不會現身於頒獎禮。

問二:《給》片中涉及的授權問題,是否簽署同意書之後即已完成?

《明周文化》在涉及《給》片之報導中刊登出一張名為「英華女學校——學校重建計劃——紀錄片拍攝事宜同意書」的文件(如圖),這份同意書在事件中被當成受訪者學生同意並接受拍攝事宜的「授權」。端傳媒向法律關注團體「法夢」成員、青年法律學者「腸」(筆名)查詢,這樣一封「同意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註:同意書原圖解像度有限,為清晰呈現本圖按原圖原樣後製)

來源:英華女校校友提供。同意書原圖解像度有限,為清晰呈現本圖按原圖原樣後製。

「腸」表示,根據《香港合約法》基本原則,合約雙方都要有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才可以構成合約。付出(或代價)對其中一方可能是金錢(酬勞),可能是服務,雙方有此代價交換,合約才會成立。只確定單方面付出的「合約」,於合約法內不構成效力。相關報導中公布出的同意書中,學生屬無償跟拍,因無酬勞,所以雙方的協議不具備合約的約制力。

即便撇除合約法內的效力,「腸」認為,事件還涉及其他法律要素,比如「資料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權。2016年,歐盟成功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立法(或稱之為「刪除權」),提倡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刪除被不當使用的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訂立於1996年,寫法相對比較落後,但一般大致會跟隨歐盟私隱法下相稱性和公平性等相關基本原則。在香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內,個人資料指可以令人辨認到資料當事人身份的資料,《給》片使用的訪問片段影像絕對屬於此類。

《條例》下的「第1個人資料保障原則」規定,收集個人資料需要有合法目的,合法功能,合法用處;其次,收集資料應為合理所需,不可以過量(或必須與所用目的相稱);第三,收集過程要公平。儘管法例一般並無要求先有當事人同意,方可收集其個人資料,但當事人潛在或實際上的反對,仍可能會影響資料收集手法的整體公平性。尤其是,收集資料者除了需要具體地向當事人說明資料將用於的目的外,更有法律責任進一步解釋收集是否必須或自願、當事人可否拒絕、拒絕的後果為何和是否有權其後要求查閱已被收集的資料等。

2012年的同意書並無提供上述法定要求的資訊,而且無論如何,即使資料當事人未成年或本人未必完全理解有關內容,仍有權獲直接告知相關訊息,而非由父母代為接收了事。學生(無論本人是否理解)有權獲告知是否可以拒絕資料收集。未成年人的私人片段,比如戀愛片段,男友的出鏡,都涉及收集資料是否過量。

在拍攝初期,學生被告知拍攝紀錄片用途為校內放映,後改為公映。「第3個人資料保障原則」規定,當資料的收集/使用目的改變時,必須得到一個資料當事人明確、額外的「訂明同意」。資料當事人完全有權以書面方式撤回該等「訂明同意」,同意撤回之後,資料使用者必須停止使用個人資料(儘管同意撤回前進行的行為不受影響)。學生反對公開放映,有權拒絕資料的新用途,學校及製作方應該遵從。當事人可以個人資料不當使用追討賠償,也可通過禁制令限制影片公開。

《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劇照。

《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劇照。網上圖片

問三:有觀眾指紀錄片中雙方的溝通方式令人不適,為何拍攝者與學生不能溝通?

中學署任校長蔡芷筠日常工作會接觸大量年輕人,親睹學生們在各種不同社會氛圍下的狀況。她看過《給》片之後最大感受是,電影敘事在用一種成年人的角度,設置框架,然後在其中去理解年輕人。在紀錄片中,鏡頭與旁白所敘述的「情竇初開」「追星」或者「反叛」,都將年輕人的生命歷程平板化了。譬如所謂追星的內容,不是關於同學切身追星的行動或者言談,而是選出一張照片,讓同學指認是否喜歡相中的偶像。這種設計出的場景,並沒有真實呈現同學們「追星」的一面,只是實現了某種框架的印象。

紀錄片之所以最後演變成為一場爭議,因為拍攝者未能好好花功夫去聆聽同學的需要。只要同學流露出不想拍的情緒,導演首先就認定是同學的「反叛期」,而不去搞清楚同學不滿的地方到底是什麼,或許應先搞清楚同學的想法,再適度調整拍攝角度。因為這種先入為主的看法,阻礙了雙方的了解,也沒有建立足夠的信任。

蔡芷筠以日本導演小川紳介為例,小川早期拍學運紀錄片,後推出三里塚系列作品。他發現自己並不了解農民的生活,於是和團隊一起住進山形縣牧野村,自己將導演身份放下,同農民一起耕田一起生活,經過很長一段時間,雙方建立了非常獨特的關係。所以在紀錄片中,大家可以見到拍攝團隊與農民之間的對話,這種信任關係不是去談一兩次話就可以建立。

有一段時間,蔡芷筠覺得藝術很重要,便每個星期都帶學生看展覽,學生們並不習慣。她後來改為同學生一起打球,有時在運動中受傷,學生們覺得內疚,互相多了談話,於是慢慢開始了解對方的真實想法。這種了解的過程需要放下自己,劇情片導演或者可以指揮整個團隊,可以決定演員的每一句對白。但紀錄片中活生生的人物是不可能被擺佈的。如不放下,就難以建立了解及信任。

如今事件造成學生的創傷,她們是否會平復,是否會諒解,拍攝團隊恐怕也不能心急去盼望對方原諒。而教育工作者,應認真聆聽學生的困難。蔡芷筠也曾在教會女校讀書,她指學校的氣氛,幫學生建立歸屬感和向心力,師生之間會營造出家人的連繫。同時,也令到學生很難拒絕。學生感受到老師的愛及溫暖,可能因此也會答應許多學校及老師的要求,但多少也會因此壓制了個人的想法。事件中的學生要花如此長時間,才令自己的聲音被聽到。學校和老師未必是操控狂,教育工作者或在大量人事應對中心急失去耐性,將學生的需要擺到次要的位置。阿聆的發言或會再次提醒教育工作者,最重要的到底是什麼?到底是學生重要,還是紀錄片重要?希望學校在停止放映紀錄片之後,可以將學生的內心擺到更重要的位置。

問四:《給》事件涉及以兒童為拍攝對象,兒童在相關事件中應該享有什麼權利?

香港兒童委員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指,兒童在影像拍攝中的權益,不只電影、話劇、廣告,也包括他們參與學術研究、訪問、諮詢等情形都值得注意。學術界相對比較有考慮,通常有倫理委員會跟進,列出詳細要求及注意事項,但在香港演藝界討論不多,也無制度制衡。通常只是依據勞工法例,而法例中只列出一些硬性規定,如法定滿15歲之後才可全職工作,每日工作時限,不能影響學業等,無法照顧兒童在拍攝期間的情緒和不滿,小朋友也沒有適當途徑發聲,是否參與拍攝往往依靠家人或者法定監護人事前幫忙簽署文件,這一點很落後。

聯合國兒童公約其實有給出清晰指引,讓簽約政府跟隨。其中的重要原則,在《給》事件中我們看到並沒有落實。尤其《給》並不是虛構創作,而是要呈現一種兒童的真實生活片段,但他們的聲音被漠視。現在民眾不應只是聚焦八卦,應認真討論兒童在這次事件中的權益和心理健康。

對成人來說,具備法律效力的同意書是授權,但對小朋友來講,他們未必能想像最後的完成品會怎樣呈現,也未必理解「放映」或「公開放映」的分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拍攝者在過程中應不斷徵詢兒童的意見,以兒童能夠明白的方式來溝通,而不能依靠在中學一年級時的一次簽署就當作授權,在影片公開之前應私下先讓小朋友看最終剪輯版,事件當事人講述她們第一次看全片已經是全校觀看,其實這已經等於違反了相應原則。如果拍攝期間可以不斷溝通,這次爭議未必會發生。

有意見指「小朋友現在不喜歡,長大以後會改變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覺得小朋友幼稚不成熟。聯合國兒童公約告訴大家,每一位兒童都是獨立個體,他有自己的感受,有自己的權利。兒童要真正參與拍攝,就應該有權拒絕,有權決定何時停止。

事件發展至此,公眾不應幫學生或學校決定如何處理。學校現需要以真誠的態度,友好的方式和氛圍接觸當事人,與現任校長、前任校長、導演及拍攝團隊、英華師生展開有誠意的討論,得出一個好的結果。香港也應該要討論及引進外國一些成功的法例及處理辦法,令兒童在影像拍攝中能夠獲得足夠支援。

2023年2月5日,香港,《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導演張婉婷出席映後問答環節。

2023年2月5日,香港,《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導演張婉婷出席映後問答環節。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問五:香港本地對拍攝紀錄片有沒有相關訓練?

曾任職香港電台電視部的林綸詩表示,在學院及傳媒工作環境 (如香港電台) 時,老師及機構都分別從傳媒法及倫理角度向學生/工作人員講解受訪者權益及必要性。 從傳媒法角度,受訪者若以個人身份接受訪問,肖像權未必屬製作團隊。在《給》片內,每一個受訪學生不是任何英華女生,不能被其他英華女生取代,即使簽了同意書,若任何一方不滿,要上庭的話,條款如收集目的、肖像權、時效等,都會成為辯論焦點。面對受訪者,被拍攝者也必須非常明白講述拍攝的用途和目的。

最後,製作角度來說,紀錄片講求受訪者和導演的信任。法律不外乎人情,紀錄片不是劇劇,不是純綷合約原則,而是基於互信才成事。導演雖然有權決定怎樣用素材表達個人觀點,前提是「說明用途」及「受訪者同意」,缺一不可。如果導演或者監製真的有話要說,通常採用劇劇(drama)而非紀錄片(documentary)形式去帶出訊息。

問六:紀錄片是否應該停止拍攝個人的私人故事?如果拍攝過程中犯錯,紀錄片創作者應該怎樣做?

導演應亮認為「停止拍攝私人故事更安全」是一種誤解。否則,創作者就不要再做非虛構創作,這樣才最「安全」。他在社交平台發表觀點,提出所謂的非虛構作品一旦深入人物,就一定避不開倫理問題。紀錄片的倫理,邊界並非完全固定,有很多模糊和主觀的地帶,應按個案分別討論。面對某部紀錄片的倫理,要謹慎下判斷,才會比較公平。而創作者需要有基本的倫理觀念,並不斷操練,同時做好承擔各種因傳播而引起風險的準備。從拍第一個鏡頭開始,拍攝者已經知道:紀錄片不是由製作團隊單方面控制的。紀錄片創作者應該認同倫理風險是紀錄片的一部分。

應亮提出,與拍攝對象簽署同意書並不應視為唯一的標準,最關鍵的還是放映前,需要讓人物看過將公映的版本。這是個合作、溝通和消除誤解的過程,最終一起做決定:放或不放,放映範圍,改並如何改等等——用社會工作的語言來講,叫:充權。

即便公映前有共識,之後還是有機會被推翻。一旦反悔,創作者就要聽從人物的意見。更何況傳播是個不受百分百控制的過程,作者本人都無法全部預見各種效果(無論正負面的效果)。作者應有自覺,當拍攝者預料到可能的問題,應及時改變計劃。當紀錄片進入美學以外的社會工作領域,只要有影片信息、影片截圖或者證人言論等證據,足夠懷疑放映將造成對現實生活的傷害,應決定停止。

問七:事件發展至今,輿論如何評價當事人及其中的矛盾?

阿聆的自白公開後,香港單車運動員李慧詩亦在社交平台撰文,表示當初對張導將自己訪問內容放進《給》中毫不知情,稱其舉動為未經授權,就連「知會」也沒有;自稱佔電影片段十來秒,是「紀錄片」中最「不知所為」的一員,更指自己何以會在電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裏有數。結尾更指自己不會看,亦「不鼓勵你看」這部電影。

單計IG已有6.2萬個讚好,逾200個留言;Facebook則收4.3萬個讚好,近9,600次分享,留言超過2,400則,合共超過10萬個用戶,是目前針對《給》一片互動數量最高的社交帖文。

除了李慧詩的帖文,明周文化兩篇自白文章下方也引來不同網民留言,不乏建議兩位當事人應「嘗試聯絡律師申請禁制令禁止公映」。本地公眾人物袁彌明撰寫英文信予所有電影節同獎項反映事件,引來七百多名網民讚好。有KOL撐英華女校和張婉婷,指學生不應簽署同意書又反悔。部分網站留言區也有網民對阿聆展開謾罵和攻擊,提出「分款不均」及「政見迫害」等觀點。

張婉婷2月5日發表的「暫停公映」未能平息爭執,被指為文字遊戲,又網民提出不要「暫停」,要「撤回」的意見。也有人將此前張婉婷參與「推廣香港新優勢專責小組」新聞連繫到本次事件,指責她是「藍絲廢老」。網民留言指張婉婷及學校多數回應並非真誠感到抱歉。回應的內容被評為「長輩式」發言,引發大眾創傷,紛紛開始自述個人在中學時期遭遇的不快與挫折。其餘曾經支持《給》一片的專頁,也開始倒戈指出張導的手法有問題,如「Terry的媒體懶人堂」提到,「《給》手法背後的倫理和潛在權利問題,就讓本該美好的一面鏡,映出了太多傷痕。」

兩篇自白發布後,連登討論區有網民發起杯葛行動,呼籲大眾不要購票觀賞《給》,原本有關《給》的集中討論帖子,也改以「罷睇,不要淪為傷害學生的幫兇」作綴,主流也以聲討張導拍攝手法之不道德。

然而《給》於6日宣布中暫停公映後,有網民發現全港院線的剩餘場次都已經爆滿,就連午夜場也是「Full House」,憤而指摘港人性格扭曲,而非一同罷看電影,是助紂為虐的行為;更有網民在網拍平台上發現有人以高價徵求尾場戲票。

亦有網民針對《給》本身發起投票,討論其作為紀錄片的觀賞性,引來超過1600人同意作品本身的觀賞性,而不認同的則僅有120票。綜合其他社交網站的同類型文章討論,討論區看法大抵與IG、Facebook等港人常用平台取向類近。

2月7日,輿情稍有緩和,區家麟,曾經率先公開指出電影不妥之處的吳芷寧,以及部分專頁或網民都再發文,建議民眾理性討論,正視傷害,解決爭議,也減少道德審判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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