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表示,根据《香港合约法》基本原则,合约双方都要有付出/代价(consideration),才可以构成合约。付出(或代价)对其中一方可能是金钱(酬劳),可能是服务,双方有此代价交换,合约才会成立。只确定单方面付出的“合约”,于合约法内不构成效力。相关报导中公布出的同意书中,学生属无偿跟拍,因无酬劳,所以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合约的约制力。
即便撇除合约法内的效力,“肠”认为,事件还涉及其他法律要素,比如“资料当事人”对个人资料的自主权。2016年,欧盟成功为“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立法(或称之为“删除权”),提倡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删除被不当使用的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订立于1996年,写法相对比较落后,但一般大致会跟随欧盟私隐法下相称性和公平性等相关基本原则。在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内,个人资料指可以令人辨认到资料当事人身份的资料,《给》片使用的访问片段影像绝对属于此类。
《条例》下的“第1个人资料保障原则”规定,收集个人资料需要有合法目的,合法功能,合法用处;其次,收集资料应为合理所需,不可以过量(或必须与所用目的相称);第三,收集过程要公平。尽管法例一般并无要求先有当事人同意,方可收集其个人资料,但当事人潜在或实际上的反对,仍可能会影响资料收集手法的整体公平性。尤其是,收集资料者除了需要具体地向当事人说明资料将用于的目的外,更有法律责任进一步解释收集是否必须或自愿、当事人可否拒绝、拒绝的后果为何和是否有权其后要求查阅已被收集的资料等。
2012年的同意书并无提供上述法定要求的资讯,而且无论如何,即使资料当事人未成年或本人未必完全理解有关内容,仍有权获直接告知相关讯息,而非由父母代为接收了事。学生(无论本人是否理解)有权获告知是否可以拒绝资料收集。未成年人的私人片段,比如恋爱片段,男友的出镜,都涉及收集资料是否过量。
在拍摄初期,学生被告知拍摄纪录片用途为校内放映,后改为公映。“第3个人资料保障原则”规定,当资料的收集/使用目的改变时,必须得到一个资料当事人明确、额外的“订明同意”。资料当事人完全有权以书面方式撤回该等“订明同意”,同意撤回之后,资料使用者必须停止使用个人资料(尽管同意撤回前进行的行为不受影响)。学生反对公开放映,有权拒绝资料的新用途,学校及制作方应该遵从。当事人可以个人资料不当使用追讨赔偿,也可通过禁制令限制影片公开。
问三:有观众指纪录片中双方的沟通方式令人不适,为何拍摄者与学生不能沟通?
中学署任校长蔡芷筠日常工作会接触大量年轻人,亲睹学生们在各种不同社会氛围下的状况。她看过《给》片之后最大感受是,电影叙事在用一种成年人的角度,设置框架,然后在其中去理解年轻人。在纪录片中,镜头与旁白所叙述的“情窦初开”“追星”或者“反叛”,都将年轻人的生命历程平板化了。譬如所谓追星的内容,不是关于同学切身追星的行动或者言谈,而是选出一张照片,让同学指认是否喜欢相中的偶像。这种设计出的场景,并没有真实呈现同学们“追星”的一面,只是实现了某种框架的印象。
纪录片之所以最后演变成为一场争议,因为拍摄者未能好好花功夫去聆听同学的需要。只要同学流露出不想拍的情绪,导演首先就认定是同学的“反叛期”,而不去搞清楚同学不满的地方到底是什么,或许应先搞清楚同学的想法,再适度调整拍摄角度。因为这种先入为主的看法,阻碍了双方的了解,也没有建立足够的信任。
蔡芷筠以日本导演小川绅介为例,小川早期拍学运纪录片,后推出三里冢系列作品。他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农民的生活,于是和团队一起住进山形县牧野村,自己将导演身份放下,同农民一起耕田一起生活,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双方建立了非常独特的关系。所以在纪录片中,大家可以见到拍摄团队与农民之间的对话,这种信任关系不是去谈一两次话就可以建立。
有一段时间,蔡芷筠觉得艺术很重要,便每个星期都带学生看展览,学生们并不习惯。她后来改为同学生一起打球,有时在运动中受伤,学生们觉得内疚,互相多了谈话,于是慢慢开始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这种了解的过程需要放下自己,剧情片导演或者可以指挥整个团队,可以决定演员的每一句对白。但纪录片中活生生的人物是不可能被摆布的。如不放下,就难以建立了解及信任。
如今事件造成学生的创伤,她们是否会平复,是否会谅解,拍摄团队恐怕也不能心急去盼望对方原谅。而教育工作者,应认真聆听学生的困难。蔡芷筠也曾在教会女校读书,她指学校的气氛,帮学生建立归属感和向心力,师生之间会营造出家人的连系。同时,也令到学生很难拒绝。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爱及温暖,可能因此也会答应许多学校及老师的要求,但多少也会因此压制了个人的想法。事件中的学生要花如此长时间,才令自己的声音被听到。学校和老师未必是操控狂,教育工作者或在大量人事应对中心急失去耐性,将学生的需要摆到次要的位置。阿聆的发言或会再次提醒教育工作者,最重要的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学生重要,还是纪录片重要?希望学校在停止放映纪录片之后,可以将学生的内心摆到更重要的位置。
问四:《给》事件涉及以儿童为拍摄对象,儿童在相关事件中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香港儿童委员委员会执行干事黄惠玉指,儿童在影像拍摄中的权益,不只电影、话剧、广告,也包括他们参与学术研究、访问、谘询等情形都值得注意。学术界相对比较有考虑,通常有伦理委员会跟进,列出详细要求及注意事项,但在香港演艺界讨论不多,也无制度制衡。通常只是依据劳工法例,而法例中只列出一些硬性规定,如法定满15岁之后才可全职工作,每日工作时限,不能影响学业等,无法照顾儿童在拍摄期间的情绪和不满,小朋友也没有适当途径发声,是否参与拍摄往往依靠家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事前帮忙签署文件,这一点很落后。
联合国儿童公约其实有给出清晰指引,让签约政府跟随。其中的重要原则,在《给》事件中我们看到并没有落实。尤其《给》并不是虚构创作,而是要呈现一种儿童的真实生活片段,但他们的声音被漠视。现在民众不应只是聚焦八卦,应认真讨论儿童在这次事件中的权益和心理健康。
对成人来说,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意书是授权,但对小朋友来讲,他们未必能想像最后的完成品会怎样呈现,也未必理解“放映”或“公开放映”的分别,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拍摄者在过程中应不断征询儿童的意见,以儿童能够明白的方式来沟通,而不能依靠在中学一年级时的一次签署就当作授权,在影片公开之前应私下先让小朋友看最终剪辑版,事件当事人讲述她们第一次看全片已经是全校观看,其实这已经等于违反了相应原则。如果拍摄期间可以不断沟通,这次争议未必会发生。
有意见指“小朋友现在不喜欢,长大以后会改变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觉得小朋友幼稚不成熟。联合国儿童公约告诉大家,每一位儿童都是独立个体,他有自己的感受,有自己的权利。儿童要真正参与拍摄,就应该有权拒绝,有权决定何时停止。
事件发展至此,公众不应帮学生或学校决定如何处理。学校现需要以真诚的态度,友好的方式和氛围接触当事人,与现任校长、前任校长、导演及拍摄团队、英华师生展开有诚意的讨论,得出一个好的结果。香港也应该要讨论及引进外国一些成功的法例及处理办法,令儿童在影像拍摄中能够获得足够支援。
问五:香港本地对拍摄纪录片有没有相关训练?
曾任职香港电台电视部的林纶诗表示,在学院及传媒工作环境 (如香港电台) 时,老师及机构都分别从传媒法及伦理角度向学生/工作人员讲解受访者权益及必要性。 从传媒法角度,受访者若以个人身份接受访问,肖像权未必属制作团队。在《给》片内,每一个受访学生不是任何英华女生,不能被其他英华女生取代,即使签了同意书,若任何一方不满,要上庭的话,条款如收集目的、肖像权、时效等,都会成为辩论焦点。面对受访者,被拍摄者也必须非常明白讲述拍摄的用途和目的。
最后,制作角度来说,纪录片讲求受访者和导演的信任。法律不外乎人情,纪录片不是剧剧,不是纯綷合约原则,而是基于互信才成事。导演虽然有权决定怎样用素材表达个人观点,前提是“说明用途”及“受访者同意”,缺一不可。如果导演或者监制真的有话要说,通常采用剧剧(drama)而非纪录片(documentary)形式去带出讯息。
问六:纪录片是否应该停止拍摄个人的私人故事?如果拍摄过程中犯错,纪录片创作者应该怎样做?
导演应亮认为“停止拍摄私人故事更安全”是一种误解。否则,创作者就不要再做非虚构创作,这样才最“安全”。他在社交平台发表观点,提出所谓的非虚构作品一旦深入人物,就一定避不开伦理问题。纪录片的伦理,边界并非完全固定,有很多模糊和主观的地带,应按个案分别讨论。面对某部纪录片的伦理,要谨慎下判断,才会比较公平。而创作者需要有基本的伦理观念,并不断操练,同时做好承担各种因传播而引起风险的准备。从拍第一个镜头开始,拍摄者已经知道:纪录片不是由制作团队单方面控制的。纪录片创作者应该认同伦理风险是纪录片的一部分。
应亮提出,与拍摄对象签署同意书并不应视为唯一的标准,最关键的还是放映前,需要让人物看过将公映的版本。这是个合作、沟通和消除误解的过程,最终一起做决定:放或不放,放映范围,改并如何改等等——用社会工作的语言来讲,叫:充权。
即便公映前有共识,之后还是有机会被推翻。一旦反悔,创作者就要听从人物的意见。更何况传播是个不受百分百控制的过程,作者本人都无法全部预见各种效果(无论正负面的效果)。作者应有自觉,当拍摄者预料到可能的问题,应及时改变计划。当纪录片进入美学以外的社会工作领域,只要有影片信息、影片截图或者证人言论等证据,足够怀疑放映将造成对现实生活的伤害,应决定停止。
问七:事件发展至今,舆论如何评价当事人及其中的矛盾?
阿聆的自白公开后,香港单车运动员李慧诗亦在社交平台撰文,表示当初对张导将自己访问内容放进《给》中毫不知情,称其举动为未经授权,就连“知会”也没有;自称占电影片段十来秒,是“纪录片”中最“不知所为”的一员,更指自己何以会在电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里有数。结尾更指自己不会看,亦“不鼓励你看”这部电影。
单计IG已有6.2万个赞好,逾200个留言;Facebook则收4.3万个赞好,近9,600次分享,留言超过2,400则,合共超过10万个用户,是目前针对《给》一片互动数量最高的社交帖文。
除了李慧诗的帖文,明周文化两篇自白文章下方也引来不同网民留言,不乏建议两位当事人应“尝试联络律师申请禁制令禁止公映”。本地公众人物袁弥明撰写英文信予所有电影节同奖项反映事件,引来七百多名网民赞好。有KOL撑英华女校和张婉婷,指学生不应签署同意书又反悔。部分网站留言区也有网民对阿聆展开谩骂和攻击,提出“分款不均”及“政见迫害”等观点。
张婉婷2月5日发表的“暂停公映”未能平息争执,被指为文字游戏,又网民提出不要“暂停”,要“撤回”的意见。也有人将此前张婉婷参与“推广香港新优势专责小组”新闻连系到本次事件,指责她是“蓝丝废老”。网民留言指张婉婷及学校多数回应并非真诚感到抱歉。回应的内容被评为“长辈式”发言,引发大众创伤,纷纷开始自述个人在中学时期遭遇的不快与挫折。其余曾经支持《给》一片的专页,也开始倒戈指出张导的手法有问题,如“Terry的媒体懒人堂”提到,“《给》手法背后的伦理和潜在权利问题,就让本该美好的一面镜,映出了太多伤痕。”
两篇自白发布后,连登讨论区有网民发起杯葛行动,呼吁大众不要购票观赏《给》,原本有关《给》的集中讨论帖子,也改以“罢睇,不要沦为伤害学生的帮凶”作缀,主流也以声讨张导拍摄手法之不道德。
然而《给》于6日宣布中暂停公映后,有网民发现全港院线的剩余场次都已经爆满,就连午夜场也是“Full House”,愤而指摘港人性格扭曲,而非一同罢看电影,是助纣为虐的行为;更有网民在网拍平台上发现有人以高价征求尾场戏票。
亦有网民针对《给》本身发起投票,讨论其作为纪录片的观赏性,引来超过1600人同意作品本身的观赏性,而不认同的则仅有120票。综合其他社交网站的同类型文章讨论,讨论区看法大抵与IG、Facebook等港人常用平台取向类近。
2月7日,舆情稍有缓和,区家麟,曾经率先公开指出电影不妥之处的吴芷宁,以及部分专页或网民都再发文,建议民众理性讨论,正视伤害,解决争议,也减少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
“不知你有無留意到一個問題——「天真」,是可以放在女學生身上”
学生们的确天真了,既没想到香港坊间有很多向您这样的人,又没料到香港政治极化的现状。
同样的,你也可以说那些在一个极端保守重视“贞操”的父权的社会环境里选择公开指证性犯罪的人“很傻很天真”。
EricChan,我都知我人微言輕,我祇是提出自己想法,你不同意我想法,直接反駁就可以了。
不知你有無留意到一個問題——「天真」,是可以放在女學生身上(雖然我不信她,但無意評價她為人如何)。事後孔明咁睇,現時成了Streisand Effect,和女學生的預期不同,而這個不能怪張婉婷。
@rsk 因為你信女學生還是信張婉婷從來都不重要,女學生反對的具體動機也不重要。就算女學生是在講大話,他依然有權利拒絕電影上映。而張婉婷亦都無辦法證明自己獲得了所有參加學生的同意,甚至這部電影涉及的倫理問題好多都是張婉婷自己爆出來的,自己播出來嘅。包括電影入面班女仔好早已經不願意被拍,攝製組有時會偷拍,張婉婷冒充身分去採訪李慧詩,拍馬燕如部分的片段。
至於天真是否一種罪。我不覺得這句話混帳。如果你身上肩負著重要的責任,做的事情有可能對他人做成傷害,這時你做人還是那麼天真而不自知,那麼當然是一種罪。
@EricChan, 你為我加多太多前設……將我的意思扭曲了。
谷愛凌的國藉,我一直視作笑話。因為奧運本身就承認雙重國籍,祇是中國不承認,因此成了問題。而中國政府祇能當看不見,不然如何「請」谷愛凌。連有權選擇中國代表的政府都接受,那谷愛凌的國藉必然成了「私隱」。
還有,香港的官,當然睇香港法例(香港名義上仲叫一國兩制)。在香港做局長、特首的家人,可以是外國藉。我「強烈」要求要他家人們是中國香港,沒有外國藉,與香港共生死……但香港法例就是無要求,那必然是「私隱」。
我知這樣有些誅心論……但女學生的做這樣動機、利益,與此相應的後果相距太遠。我覺得他祇將話說了一半。當然,他也不可能將「全部話」說出來——那些畫面不想出街?全部畫面?一講清楚,反而暴露了「私隱」。
那整件成了羅生門,那我就為何信寫萬言書的女學生,而不信不為自己辯護的張婉婷?那難道正如網上某些帳混言論——張婉婷的天真是罪。
@rsk 谷愛凌的國籍涉及法治同濫權的問題。中國法律不容許有雙重國籍,而代表中國參加冬奧就必須要有中國國籍。而是否擁有美國國籍並非一項個人私隱,而是可以通過公開文件推導得來(所有退出美國國籍者,其名字都會刊登於公開文件)。兩相比對,很容易就得出谷愛凌作為權貴菁英,繞過中國法律規定,兼項雙重國籍好處的事實。
林鄭家人的國籍問題是政治問題,至少在中共眼中是如此。家人都有英國國籍,接近內地官場的裸官概念。這樣的官員在中共和粉紅的眼中,對於中共和中國的忠誠都是值得質疑的。即使你不這樣認為,但有不少人這樣認為,記者就有理由去問。
至於對出長文的阿聆以及不滿拍攝方式的阿佘的動機。先不論她們的動機已經在長文或者採訪中已經有解釋清楚。退一萬步講,即使佢哋咁做喺因為某個神棍哄騙佢哋,話佢哋嘅拍攝片段播出後就會百病纏身,一生不順,我都支持佢哋行使佢哋嘅權利。因為權利就是權利,不應因動機在他人眼中高尚與否而差別對待。
//私以为公众/私人的界限更多在于是否涉及公权,而不只是有多少功名/成就。//
這個我就不認同了,因為這樣說的話,谷愛淩的國藉,有關公權力甚麼事?林鄭家人的國藉,又關林鄭自身治理(?)香港的能力/有關公權力甚麼事?
我寫下述內容,感覺上很大機會被人罵,但我都照寫……張婉婷,為名也好,為利也好,為藝術也好。認不認同是一回事,但我理解他的行為動機。
相反,女學生的行為,因為我不太理解,所以不太相信女學生……再寫下去是誅心論,不再寫了。
“假如片中女學生將來名成利就,那反而成了「公眾利益」?”
李慧诗算不算“名成利就”?
私以为公众/私人的界限更多在于是否涉及公权,而不只是有多少功名/成就。
題外話,要讚揚一下這篇文章的記者同兩位實習生。無論是提的問題同搵嘅專家,答嘅內容都好中point。最後兩問用圖去表現網民主要的批評能令香港以外的讀者快速了解爭議,相當有創意。
没看纪录片,本来知道这场争议以后,出于某种窥探的欲望更想看了,但读完阿聆和阿佘的自白、张婉婷的声明、端的报道,感觉这个问题更多是当权力不对等的时候,我们如何维护正义?答案很简单,就像性侵案一样,Yes means yes.
看完张婉婷的声明以后,我尤其反感这部纪录片。以一种高高在上、自以为是的姿态,对待小孩子;再以一种谄媚的姿态,对待名利权钱。阿聆和阿佘作为她眼中“反叛、不懂事的孩子们”在文里给出了自己全部的真心,去认真探讨这件事;她作为一名高位者,难道我们认为这样随意对待、歪曲她们的意思,是可以接受的?
从文章里,我已经读到了从这些女孩身上传来的一些力量,不需要再通过某一个团队制作的纪录片,去窥探她们生命中的痛苦与不堪。我尤其不相信,不尊重记录人物、只会自说自话的“纪录片”制作团队,做出的是纪录片,而不是一出戏剧。
我最讨厌这种大人,我也期望自己不成为这样的大人。我更是好难过,世界上还有太多这样的大人。
写这段文字时,我听着电视里传来中国式家长愤怒的骂声,与孩子痛苦的抽泣。我的眼泪也快要掉下来。假如我们自己都在维持旧况、规训每个孩子“识相点”,又如何期待世界会更好?
孩子是保持真实的大人,大人是遮遮掩掩的孩子。
阿聆目前的诉求只是期待能引发一些讨论,关于隐私,关于程序正义。我真的想说,谢谢你,阿聆,真诚地表达了事件主人公的想法,带给了我很多思考。我也期待,我们对于正义的讨论,能不仅限于这个事件,不仅限于审判、批斗某一个具体的人。
//你話這幾個女仔是由此至終都同意拍攝並公映是模糊焦點的。// 我無講過「由此至終」……當然,我同意是「半推半就」。但十年前的計劃,和十年後的現況,不同是理所當然。整件有些羅生門,祇是我傾向不相信女學生,因為我覺得女學生的反應/態度,很多地方說不過去/奇怪。(因為容易有誤解,再重申一次,是我傾向不相信女學生,不是我支持張婉婷。)
@rsk 還有一個問題是,紀錄片開始拍攝時的知情同意書,其實是只有家長作為監護人同意,無幾位女生自己作為參加者本身同意的簽名的。考慮到電影入面拍到中二中三階段這幾位女仔就已經對於拍攝感到不滿,你話這幾個女仔是由此至終都同意拍攝並公映是模糊焦點的。去到最後,有2到3位女學生(亦即參加者中的一半)都是半推半就,在信息及權力不對等之下簽署同意甚至是不同意的情況下將紀錄片公映,是難以令人接受的。
@rsk 問題是現在大家普遍認為張婉婷是跨過咗私隱與言論自由創作自由條線。而你說講的在這套電影入面,私隱與言論自由的衝突完全是偽命題:阿聆唔想公開放映,導演咪剪走佢條storyline咯再放映咯。反正套紀錄片本來就是多線敘事。剪走佢條線其實完全唔影響成套紀錄片的完整性。阿聆一直唔願意將紀錄片公開放映,只願校內放映。之所以會出現要麼將阿聆的片段公映與電影無法上映的兩難,問題在於攝製組自己無釐清這些問題,確認徵得所有人同意就送電檢,結果送完電檢之後所以先無得剪。
戴定頭盔,無機會睇片,全部論點基於二手資料。
EricChan, 私隱和公眾利益,不少情況很難平衡。舉個例子,林鄭的家人的國藉或者谷愛凌的國藉,這是個人私隱還是公眾利益?我覺得這是公眾利益,但恐怕當事人他們覺得是私隱。
做個假設,假如片中女學生將來名成利就,那反而成了「公眾利益」?這個拍攝,女學生是同意的,儘管就是有些霸王硬上弓。
所以,我不太想從「公眾利益」討論這件事,反而想從「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討論這件事。
張婉婷參與「推廣香港新優勢專責小組」的確會令網民鬧佢鬧得比較恨,亦會同藍絲扯上關係。但這並不能改變張婉婷導演在拍攝過程中犯下的在倫理和溝通上的嚴重問題以及對學生所造成的傷害,唔止阿聆,還有那位千辛萬苦才能如願退出這計劃的學生(補充:電影入面導演旁白提到拍攝過程中有幾位學生退出拍攝,當阿聆的長文則指出只有一位學生花了五年時間才能退出)
而紀錄片入面,拍攝小組與學生的互動,甚至是紀錄片中老師同學生的互動與老師自己對於自己教學理念的剖白其實都幾令人感到不適。聖經教人愛要謙卑,但是劇中導演同學生的愛顯得有些自戀/自以為是,這也難免讓某些網民將其與老屎忽,藍絲廢老等與老人有關的負面標籤相勾連,儘管這些批評有機會是被網民放大了。
我覺得關於這件事得討論會陷入一個盲點:如果阿聆唔同意播出,成套紀錄片就拍唔成,所有人十年的付出就浪費云云。其實根本就唔喺咁。套紀錄片入面已經好明確咁講,有好幾位參加者其實在拍攝的中途就已經唔願意繼續拍攝落去而退出。成套紀錄片用的都是多線敘事得手法,其實要剪走阿聆條故事線其實完全可行且唔會影響成套紀錄片的完整性。有人可能會話因為部電影已經過咗電檢所以無得再改再剪,問題喺你交電檢之前都無得到阿聆的同意公開放映,得到如此結果也是自作自受吧?
@stonelee 從頭到尾,大多數晚上的批評,包括連登登討論區的評論,從來無人話過呢套紀錄片內容唔客觀。批評的點始終在於呢套紀錄片的拍攝有違拍攝倫理,以及無考慮到被拍攝者的意願,當中更涉及可能的欺詐成分。由原本提到的校內放映,變成所謂的公開放映的問題。至於漠視反對意見,只要你有入場睇呢套紀錄片就知道成班女仔去到計劃的第二年開始就已經對於拍攝好反感,想退出,對此導演的說法是「唯有見步行步」。你提到端傳媒對於阿佘的訪問,我唔知你邊度睇翻來嘅,我今早睇完全文,頭先再睇一次都唔見有,都唔知你喺邊度睇翻來?你自己連眼都無戴,我都唔知你哪來的自信叫人拔掉眼中的樑木。
@rsk 點可以將《給十九歲的我》同《721誰主真相》兩者相提並論?後者是涉及公眾議題,關乎公眾利益。我想問《給十九歲的我》中一個女仔食煙,點樣同其他男仔互動有咩公眾利益可言。一部車輛由誰擁有與一個女仔的私人生活誰更涉及人的私密情感更是不言而喻。
針對多篇報導,包括學生自述与訪問:
當事人(學生)的發言很好。
不喜歡端傳媒記者訪問中對阿佘的强烈引導,問题的導向性非常重,就是引導阿佘与讀者,評擊張婉婷。還好阿佘都唔蠢,無完全跟足記者提問的引導而走
我愛英華。 答得真大度,充滿成熟与愛。英華真的教得好。
至於端,作為傳媒,每次立場都那麽鮮明而偏於一隅。都希望你客觀點,也須自省你的立場也可能有錯。而以你處理新聞的方法:有立場,失諸平衡、客觀、自省与對立面聲音;試問你有何資格一面倒引導讀者,去評擊張婉婷的紀錄片有失客觀,漠視反對意見?You are really hypocritical. 去掉你眼中的樑木,才幫助我們挑刺吧!
無睇過片,又不是當事人,好難評價這件事。之後還有無機會睇這個片,都是疑問。
現在整個輿論大體都是批評張婉婷。與其話主因張婉婷的道德問題,不如話主因張婉婷的政治立場吧?問題是,這件事就像回力鏢一樣,很多批評放元朗七二一的蔡玉玲身上都能成立。難道調查就有言論自由,電影/紀錄片就無言論自由,這說不過去。基於言論自由,我不太支持女學生(這不代表我支持張婉婷,張婉婷的操作有些霸王硬上弓,但很多紀錄片或多或少有這類問題……)。
//為甚麼我要關心英華學校重建?//正如你所講,可以不關心,我也不太關心英華重建。這樣說吧……《百年孤寂》的背景馬康多與拉美歷史有甚麼關係?沒了馬康多(英華重建),故事(電影/紀錄片)就無法成立。
對張婉婷的文革式道德審判也很恐怖
導演究竟係咪藍根本唔重要。
重點是放在有沒尊重當時未成年的學生,作為一個有獨立思考的個體,而不是用東方儒家落後方式去將兒童視為成人的附屬,或不能獨立思考的人。
令人嬲係呢點,同導演立場無關。
身邊好友好評後我上年12月也看了優先場,真的不覺得怎麼樣。為甚麼我要關心英華學校重建?這些女生的故事與我有甚麼關係?以她們的轉變來帶出當時社會背景或事件的效果也不好。若果只是為了拍來校內放映籌款還算可以,但單純以紀錄片來說,我認為本身就很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