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羅案是1973年的里程碑案例,在聯邦的層面上保障了美國女性終止懷孕的權利,州級的法律不能與羅案有所抵觸。但6月26日以後,一切就不一樣了。許多紅州的「觸發法」(trigger law)幾乎立刻就生效,判決幾乎立時對全國一半人口的生育器官下了道禁令。在有些特別保守的州份,因姦成孕或亂倫成孕也不是終止懷孕的合法理由。只要已經成孕,就要把胚胎生下來。
對於這個震撼的判決,兩黨的反應兩極--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說推翻羅案是「上帝做的決定」;而現任總統拜登則通過白宮發表公開聲明,指最高法院剝奪了女性的基本人權:「(羅案)重申了平等的基本原則--婦女有能力控制自己的命運。它也加強了基本的隱私權--我們每個人都有選擇如何生活的權利。」在聲明中,他多次指最高法院的決定「殘忍」,並呼籲美國人在今年11月的中期選舉,利用選票表達對是次決定的憤怒。
特朗普視推翻羅案為他的「任內功績」,但雖然大部份州份的「觸發法」是在特朗普任總統的四年出現,而特朗普又在任內指派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這場要推翻羅案的文化戰爭實際已持續四十多年。在七十年代前,只有少數的(男性)醫學專業人士和神學家在辯論「墮胎應否合法」的議題,但羅案--或者應該說--那些沒有獨立身體和人生的胚胎,在七十年代後,卻成為了「美國想像」的核心:它承載了許多人對國家﹑社群﹑家庭﹑孩童甚至上帝的情感,動員了一波又一波來自草根的運動人士,積極地爭取在他們眼中正確及道德的社會秩序。
在今天的語境,也許很難想像有民主黨政治人物會支持剝奪女性墮胎權,同時也難以想像共和黨人有不「pro-life」(「擁護生命權」;指支持限制墮胎)的。事實上,墮胎是今日美國其中一個最具爭議性,或者以外媒的用字,最「具分裂性」(divisive)的公共議題。但在六﹑七十年代,黨派之間那條「擁護生命權」還是「擁護選擇權」(pro-choice)的界線,遠遠沒有今天那麼明顯。例如作為天主教徒的民主黨人拜登在七十年代否定過羅案,而當時的紐約州長,共和黨人洛克菲勒(Nelson Rockfeller),卻是羅案的堅定支持者。洛克菲勒後來成為福特的副總統,福特夫人比蒂(Betty Ford)也說過羅案是一個「非常﹑非常好的決定。」美國選民同樣不覺得墮胎是重要議題:羅案四年後的1977年,近四成共和黨人,以及三成半民主黨人,都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合法。
然而,到了今天,如果問「女性墮胎權應否得到法律保障」這個問題--視乎你的答案是甚麼,我們幾乎能夠推測今年11月的中期選舉,你會把票投給誰,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你對同性婚姻﹑跨性別者﹑女性主義﹑跨種族婚姻﹑「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等等議題有甚麼看法?甚至,你打不打COVID-19疫苗?在疫情高峰期願不願意戴口罩?相信有氣候變化嗎?更甚者,根據任何一個美國人的答案,我們或者能推測這個人有沒有上過大學?如果有,是某些社區學院,只提供學士學位的州立大學,還是有名的研究型大學?年收入有沒有超過入息中位數?周日上教會嗎?信有上帝嗎?住在鄉郊還是城市?相信「男主外女主內」之類的性別分工嗎?
墮胎在美國,已經成為了全面黨派化(partisan)﹑政治化的議題,把美國社會推到政治和文化光譜的兩極。墮胎權反映的,不止是對一個特定的,甚至是私人領域的議題的看法,而是個體對整個美國社會作為共同體的想像。在近半世紀後,美國保守主義者在墮胎權上取得了一次空前勝利,但那自然不代表墮胎權在美國的爭議要告一段落。墮胎權牽涉的問題,比「胚胎是否有生命」要廣泛得多,包括了甚麼是家庭﹑母職﹑女人--還有--誰才是真正的「美國人」。
墮胎:從私人到公共
2020年,以其極端反墮胎立場而聞名的共和黨總統提名候選人克魯茲(Ted Cruz)發表聲明,譴責參議院的民主黨人否決了兩項由「擁護生命權」(pro-life)一方倡議的,限制女性墮胎權的法案。克魯茲指民主黨人「有機會站在科學的一邊,站在理性的一邊」,但選擇了「站在野蠻殘酷的一邊,以他們激進的,支持墮胎的政治議程為名,忽視了道德責任。」克魯茲指自己將繼續為「未出生嬰兒」的生命權而戰,要恢復一種「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上帝的珍貴禮物,都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的美國文化。
但克魯茲所想要「恢復」的,胚胎也「被視為上帝禮物」的美國文化,在美國歷史上其實幾乎沒有出現過。在1850年代以前,墮胎完全不是公共議題,而女性對於墮胎與否,甚至甚麼時候墮胎,都有極大,甚至絕對的選擇權。根據普通法傳統,在孕婦感受到「胎動」(quickening)以前終止懷孕,最多就是個輕罪(misdemeanor)。胎動出現的時間由四個月到六個月不等,而且能感受到胎動的就只有懷孕婦女,所以檢控例子非常罕見,實際有受罰的就更少。在妊娠第二期(即懷孕13至26周)之前墮胎,基本不會被檢控;而根據歷史學家盧克(Kristin Luker),當時檢控妊娠第二期後墮胎的婦女,並非因為法庭認為胚胎是「未出生的嬰孩」,而是因為在胚胎長得太大後才終止懷孕,對婦女會構成一定風險。
在社會對和性有關的問題仍非常保守的十九世紀,墮胎不單沒有污名,而且連宗教人士也不認為墮胎是個值得皺眉頭的問題:在主流報章甚至教會的婦女刊物上,都能找到終止懷孕服務或墮胎藥的廣告。所以墮胎在十九世紀的美國非常普遍,幾乎五名女性中,就有一名曾經終止懷孕。墮胎藥在普通藥房就買得到,而婦女私下也會分享如何避孕和誘發流產的資訊。事實上,任何有關婦女健康的問題,幾乎都是由婦女解決的--當時傳統的助產(midwifery)行業還非常盛行,女性無論是要終止懷孕還是要人接生,都是找清一色女性的助產士解決。而墮胎當時被廣泛接受,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生物醫學還未成為正統,而西方傳統醫學認為人體講求「平衡」,而女性因懷孕而月經不來,就是失去平衡,需要補救。
美國開始限制墮胎,也正正是因為醫學的專業化和規範化,以及對女性的規訓--而非因為胚胎被視為「上帝的禮物」。自1820年代開始,醫學院課程逐漸標準化,醫生學徒制也變成行規,於是就出現了一大批受過專業訓練,而且有學院認證的醫生--幾乎清一色是男性。而醫學「行業化」的過程,就包括將所有以往並不屬於醫學範疇的醫療問題,全部歸入醫學範疇。1847年,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後,立刻開始打擊助產行業,將女性生育健康納入醫學範圍。醫學會認為醫生擁有對胚胎發展的專業知識,因此質疑「胎動」這條判斷墮胎是否合法的界線。但歷史學家盧克(Kristin Luker)就在《墮胎與母職的政治》一書中,指出當時根本就沒有對胚胎發展的進一步研究,而胎兒或「胎動」不過是一個幌子,實質爭議在女性身體的決定權和闡釋權之上。
事實上,被稱為「美國婦科之父」施托雷(Horatio Storer)就說過,想墮胎的婦女精神錯亂,而墮胎太容易,也令新教白人婦女無法完成她們的天職:照顧丈夫和生養孩子。他甚至指結婚而不多生孩子的話,婚姻就跟「賣淫合法化」差不多。在男性主導的醫學世界,女性的問題經常被打為「精神錯亂」﹑「歇斯底里」;女性助產士沒有足夠知識判斷女病人的需要,女性甚至連自己的需要都應該通過男性專家表達出來。歷史學家Anna M. Petersen就指,到了十九世紀末,墮胎已經由一個女性範疇的,私人的行為,被醫學專家﹑神職人員和政治家變成了一個社會﹑政治和宗教問題,女性的身體經驗被視為「不科學」﹑不可信的,而醫生就成為了生育和胚胎發展的權威。
神站在誰的一邊?
1963年,上文提到的紐約州長洛克菲勒和來自亞利桑那州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同時競逐共和黨總統提名。高華德被稱為美國「保守主義先生」,是個典型的自由意志主義者(libertarian;非同liberal),相信政府對公民干預應該愈少愈好,支持打擊美國工會的政策,並且反對1964年黑人平權的民權法案。洛克菲勒指同黨的高華德是「危險人物」,指高華德如果當選,將會實踐「基於種族主義和宗派主義」的政綱。值得注意的是,高華德本人並不反墮胎--他甚至到了老年還去信老布殊,勸誡他放棄推翻羅訴韋德案;其妻甚至是全國計劃生育會(Planned Parenthood)的創始成員。
但高華德對保守主義的貢獻,在於將右派宗教勢力帶入了共和黨主流。1964年,高華德獲得了共和黨總統提名,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領袖幾乎全部都為他背書。研究美國福音派歷史的Frances Fitzgerald就指,雖然高華德對這些原教旨主義者而言仍然不夠保守,但他支持修憲,容許美國公立學校帶學生讀聖經和祈禱,反對黑人平權的民權法案,又經常指蘇聯和中國的「紅色勢力」會侵蝕美國自由。在Fitzgerald看來,高華德是最能夠將基督教右派信念發揚光大的政治人物。共和黨一直以來都是以保守派為多數,但在1964年以前,黨內對於不同政治光譜還是相對包容。但此後,像洛克菲勒這樣的中間派就逐漸失去選民支持,正如麥凱恩(John McCain)後來說的,高華德為共和黨出了一個像列根(大陸譯里根,台譯雷根)這樣的總統,將共和黨完全打造成保守主義陣地鋪好了路。
正如共和黨曾有洛克菲勒這樣的「擁護選擇權」一派,美國的眾多基督教會也不一定反墮胎。在羅案通過的先後幾年,反墮胎的運動人士都是以天主教徒為主,還有一些特別保守,或原教旨主義的基督教徒。但許多現在非常保守,甚至以政治學者穆德(Cas Mudde)的說法,能夠歸類為美國「基督教極右翼」的福音派南方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其實一開始是「擁護選擇權」的,還在1971年呼籲教徒支持在強暴﹑亂倫﹑畸胎,或對母親身體或心理做成損害的情況下,支持墮胎合法化。例如在羅案前的1969年,有九成的南方浸信會教徒認為德州的墮胎法應該放鬆;在1970年,七成南浸牧師支持墮胎合法化。1973年羅案通過後,南浸的其中一個核心領袖克里斯威爾(W. A. Criswell)還肯定了最高法院的決定,說自己認同墮胎非同殺人,因為對女性的未來是有益的一切,都應該合法。
再者,即使在1960年代,基督教中間也有進步神職人員在推動墮胎合法化。出身南方浸信會的穆迪(Rev. Howard R. Moody)就是其中之一。支持高華德的原教旨主義基督徒哈吉斯(Billy James Hargis)在反對墮胎﹑性教育﹑同性戀平權﹑女性主義和黑人民權運動時,出身與哈吉斯極相似的穆迪,則大力支持墮胎合法化﹑女性主義﹑廢除種族隔離等等進步價值。即使在女性生育自主方面極其保守的天主教會,也有像基絲林(Frances Kissling)這樣的女性領袖出現,領導了像「天主教徒支持自由選擇權」(Catholics for a Free Choice)這樣的運動。這些神職人員支持墮胎權的理據,並非來自世俗政治或科學,而是宗教道德--宗教研究學者Marie R. Griffith就指出,像穆迪和基絲林這樣的,從保守教會出身,卻擁抱進步價值的宗教領袖,令「擁護生命權」一方無法成為教會的唯一代言人。
如果1970年代初,福音派對墮胎的看法仍然是分裂,甚至大致是「擁護選擇權」的,那麼在此後十年間,就可謂是「擁護生命權」的一方會大舉反撲。美國宗教學者巴爾默(Randall Balmer)指,福音派向右轉的原因不是他們當中許多領袖聲稱的,因為在羅案通過後,他們覺得要保護「未出生的嬰兒」,而是因為他們需要捍衛南方州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福音派還沒有大舉參與政治,但極右福音派團體「道德的大多數」(Moral Majority)的其中一名領袖韋里奇(Paul Weyrich),就看到龐大福音派信徒如果參與政治,將會成為強大的投票集團,能夠輕易動員起來改變全國政策。他說,這種新的政治哲學「必須由我們用道德術語來定義,並且用非宗教的語言來包裝,再由我們的新聯盟在全國範圍宣傳。」
韋里奇看到了這個保守政治運動的雛形,而且多年以來,都嘗試用不同的道德議題來讓福音派教徒參與政治行動:色情刊物﹑在學校讀聖經和祈禱的權利等等。第一個能夠團結福音派的議題是1971年的格林案(Green v. Connally)--紐約法庭裁定,國稅局不能向帶有種族歧視的私立學校提供教育機構的免稅待遇。於是,保守福音派開設的,堅持不歡迎非裔美國人入讀的學校,就陸續被收回慈善或教育機構的地位,不能享受扣稅。雖然格林案成功激怒了福音派教徒,令他們意識到種族平權等進步價值將威脅他們的自主,但真正讓福音派成功動員草根大眾關注政治的,還是羅訴韋德案。當種族平權已是大勢所趨,「人生而平等」的口號就難以受到質疑,他們轉而借用了同一套口號,指出胚胎的生命也應該和所有人同等,並且開始捍衛「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這套新的政治哲學,響應了韋里奇一開始的構想--用道德術語定義,但用非宗教的語言來包裝。源自法國大革命的「人生而平等」,甚至是社會史上最「世俗」的理念之一。
女性的天職
1988年2月,美國反墮胎人士多次潛入一家位於芝加哥的病理學化驗所,在化驗所的儲存室偷走待焚化的胚胎樣本。這些胚胎來自終止懷孕診所或醫院,全部都貼了識別的標籤:診所名稱﹑進行終止懷孕手術的醫護人員名字,終止懷孕女性的名字,還有胚胎周數。
不足一年間,這些反墮胎人士就從化驗所偷走了近5000個胚胎樣本。他們把這些離開了母體,早就不能生存(non-viable)的胚胎從化驗所膠袋中小心翼翼地拿出來,放在玻璃瓶子裡,在瓶中灌入防腐的福馬林液體,讓胚胎在瓶子中載浮載沉。如果有在終止懷孕手術中被弄得四肢殘缺的胚胎,他們就在偷回來的樣本中,把胚胎還沒成形的手腳都找回來,砌成原樣再拍照。到了翌年,這些本來應該已被焚化的胚胎開始腐爛,這些反墮胎人士為他們舉行了十二場公開葬禮,還舉行了記者招待會。他們把幾百個胚胎樣本塞進兒童棺材裡,還為幾個保存得特別完整的胚胎進行了「開棺」儀式,供人憑弔。
其中一名偷胚胎的反墮胎運動人士,是當時在威斯康辛州馬凱爾大學讀神學博士的彌格莉(Monica Migliorino)。後來彌格莉成為了「擁護生命權」(pro-life)陣營的著名運動人士,出版了一本叫《遺棄》(Abandoned)的書,講述自己如何在「垃圾槽中拯救被遺棄的嬰孩」,並且說自己畢生的目標就是「教育大眾,令他們認識到胚胎其實是未出世的嬰兒」。2022年6月,最高法院確定推翻1973年通過,從聯邦層面保障女性合法終止懷孕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後,彌格莉撰文指羅案本身就是「巨大的不義」,重申她認為羅案「否定了胚胎的個人身份」。但她也花了許多篇幅,談及羅案如何重新塑造了社會對「女人」的理解:
「羅案創造了『自主的女性』(the autonomous women)。這是一種孤立的倫理,等同宣布固有的人類關係根本不存在,那些關係也沒有道德意義。為了完成對未出生嬰兒的屠殺,人類社會的紐帶必須首先被解除……墮胎的合法化是根據沙特『他人即地獄』的原則來實踐的。這裡宣稱的是,人類的自由取決於從他人那裡獲得自由,從任何可能限制我自決權的人那裡獲得自由。羅案中的『隱私權』,正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上:人類的自由,是不與人建立關係的自由,因為他人的存在損害了我的選擇權;根據這種孤立的倫理,我的自我身份也因此受到損害。」
彌格莉將「女性獲得自決權」跟「否定人類社會關係紐帶」劃上等號,但這種邏輯不是她憑空創造的。同樣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羅訴韋德案通過後的十年,美國各州都出現了許多「懷孕危機中心」(Crisis Pregnancy Center)。這些中心假裝成提供終止懷孕服務的診所,而且多位於相對貧困的﹑少數族裔聚居的地點。在這些中心當義工的多是保守派白人女性,她們會向尋求終止懷孕的女性謊報懷孕周數,意圖令她們不能合法進行手術;甚至把年輕﹑沒有反抗能力的女性困在房間裡,逼她們看血淋淋的墮胎影片。這些懷孕危機中心也有「輔導教育」:他們對胚胎發育有自己的一套說法,義工們會向懷孕女性解釋胚胎甚麼時候會有心跳﹑四肢﹑腦電波,還有痛覺。著名反墮胎律師,「西南生命及法律中心」創辦人John Jakubczyk說:「所有女性,就算是『擁護選擇權』的女性,心底裡都知道肚子裡的是嬰兒。只不過她們要墮胎的時候,就找個藉口否定事實。」
學者賀蘭特(Jennifer L. Holland)在研究墮胎史的著作《Tiny You》裡指出,這些擁護生命權的論述都有個特點:「他們認為所有女性都是一樣的,她們被其生育的生理能力,以及與生俱來的母性(以及當媽媽的衝動)所束縛。」女性對腹中胎兒的愛應該要是天然的,而且是即時的--父親可能要在孩子出生後,通過與孩子的相處來學習愛孩子;但母親的愛自孩子還是腹中塊肉時已經開始。父職可能是選擇,母職卻是不可推卻的責任,是女性需要去完成的神聖使命。反墮胎人士認為羅案不可接受,正是因為它挑戰了「母職是天職」的想法,反而肯定了母職跟父職一樣,同樣可以是選擇。
墮胎權是一場關於女性地位的辯論,從美國在1970年代,關於性別平等的平等權利修正案(ERA)的爭議就可見一班。當時乘勢崛起的保守主義女性活動家施拉菲利(Phyllis Schlafly)指男女平等的社會「並不理想」,因為家庭主婦將會被逼脫離一夫一妻的家庭,不會再受到男性的保護,甚至有可能要上戰場打仗(在越戰之後,這種論述尤其有說服力)。施拉菲利也宣傳墮胎權將會鼓勵女性過淫亂生活的想法,指墮胎一旦合法,婚前和隨便的性行為會變得普遍。對於施拉菲利來說,墮胎權之惡,在於鼓勵女性放棄當妻子﹑母親的天職,並且選擇過著濫交且道德淪亡的生活。對於這一批反墮胎運動家,性行為--尤其對於女性來說,應該是婚姻內的義務,而且帶有孕育下一代的目的,女性主義者提倡的那種「自由」,正正推翻了以家庭為單位的性秩序。
如歷史學者盧克所說,關於墮胎的辯論,圍繞的是婦女對自己和他人的義務。1960年代後飛速進步的新技術以及不斷變化的工作性質,將許多美國婦女從家庭的崗位中解放了出來。家庭角色和其他可能性之間的融合或取捨,就變成了現代女性的選擇--所以,墮胎權辯論的本質,其實就是「對母性的地位和意義」的一次大型公投。
科學能為我們解決墮胎爭議嗎?
2021年,在審理多布斯案(Dobbs vs.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推翻了羅案的最高法院案件)的過程中,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指向法庭提供意見的非訴訟方)向最高法院呈交了一份意見書,指大多數生物學家對於人的生命何時開始已經有共識。意見書上寫道:「一般來說,受精(fertilization)標誌著一個有性繁殖的生物體之生命的開端,具體來說,就是標誌著人類生命的開始,這就是人類成為物理存在,並在生物學上被列為智人(Homo sapiens)成員的開端。」根據這份意見書的理據,卵子受精一刻就代表生命已經開始,所以不論在甚麼時候墮胎,也都等同終結另一個人的生命。而根據羅案,墮胎合法與否的界線,在與胚胎能否在母體外存活:婦女在妊娠第三期(約23至24周開始)前墮胎的權利是受到保障的,因為23周前的胎兒並沒有「母體外存活能力」(fetal viability)。
這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指生物學家對「生命之始」有共識,其實並非事實。著名發展生物學家吉爾伯特(Scott Gilbert)就在一個講座上說:「我沒法告訴你一個人的獨立生命(personhood)從哪裡開始,但我可以絕對肯定地說,科學界對此完全沒有共識。」有些科學家認為生命始於受精,即性行為四至五天後,在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合子(zygote)的時候。有些科學家認為受精卵著床(implantation或imbedding),即胚胎植入子宮內膜後,才是生命的開始。有些科學家說是第14天,即胃發育(gastrulation)階段,因為在此時胚胎才成為個體(只能孕育一名成人),無法再形成雙胞胎或三胞胎。又有些電腦科學家會說,在第24至第28周,人類特定的腦電波會出現,所以如果死亡等如腦電波停止的話,那24至28周就是生命之始。也有些科學家認同羅案的說法:有「母體外存活能力」才算獨立的新生命。當然也有科學家認為到了圍產期(即28周開始),甚至胚胎成功出生後才算生命。
所以,胚胎甚麼時候才能算是「新生命」?在美國歷史上,以上所有的選項都有人提出過,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答案能被科學界廣泛接受,更遑論被社會廣泛接受。但那無礙科學成為墮胎權爭議的主要戰場之一。自1970年代開始,反墮胎運動人士就開始挑戰胚胎發育過程的各項生物學細節,以及醫生施行墮胎的方法。在羅案通過後兩年,一名波士頓的非裔婦產科醫生艾德林(Kenneth Edelin),就在為一名17歲少女合法施行子宮切開術(hysterotomy)墮胎後被控誤殺。檢控人士指他殺死了一名「仍然存活的嬰兒」,因為他在「將胎盤與子宮分開後,容許胚胎留在子宮長達三分鐘」,離開胎盤的嬰兒因未得到妥善照顧而死。當然,墮胎手術必然引致胚胎死亡,但案件質疑的是:少女子宮內的到底是胚胎組織還是男嬰?艾德林在初審被判殺人罪成,但一年後判決被麻省最高法院推翻。
艾德林的案件震驚全國,除了令醫生發現合法的墮胎手術仍然有可能被反墮胎人士挑戰外,也因為反墮胎人士創造了胚胎「經驗」的說法;在1970年代,這種敘事成為了整個反墮胎運動的中心。到了1980年代,「擁護生命權」運動又開始宣傳「胚胎疼痛」(fetal pain)的說法,指胚胎發育到了20周左右,就可以感受到痛覺,因此墮胎的界線應該劃在20周,而非羅案的24至26周。但胚胎甚麼時候能感受到痛覺,科學界也是完全沒有共識:例如美國婦產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就認為胚胎到了29周才能感受痛楚,其他研究給出的猜測由16至30周不等。但自1980年代起,反墮胎運動就創造了大量文字和影像宣傳,渲染墮胎手術之殘忍:例如由全國生命權委員會(NRLC)製作的著名影片《無聲的吶喊》(The Silent Scream),拍了一個處於妊娠第一期的人工流產胚胎的張口動作,並指胚胎是在因疼痛而吶喊。然後,到了1990年代,反墮胎人士又宣傳墮胎婦女更易患上乳癌和出現精神問題的說法。
歷史學家舒恩(Johanna Schoen)在著作《Abortion after Roe》中指出,二戰後醫學的飛速發展,令生和死的界線變得愈來愈模糊--不能自行呼吸的病人,只要插呼吸機就能維持生命;在1960年代,醫生已經可以在病人腦死(coma depasse)的情況下,用機器維持病人的心肺功能,再摘除病人部份器官作移植之用。也即是說,因為生物醫學技術的進展,死亡已變得難以定義。同樣地,胚胎發展和新生兒護理知識在1960至1970年代快速增長,而社會對胚胎的認知愈多,就愈難認為胚胎是沒有與生俱來的心智的白板(tabula rasa),而是「未出生的嬰孩」。超聲波掃描(sonogram)的普遍應用,胚胎影像的廣泛傳播,又加強了這種想像。
所以,即使反墮胎的政治人物多次聲稱科學界對生命之始有共識,事實就是,現今科學對於人類生命之始,的確還沒有一個確定的說法,甚至離這個說法還很遠很遠。不過更大的問題是:即使現在不能,科學再發展下去,最終又能給出一個這樣的說法嗎?被視為20世紀最杰出道德哲學家的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就認為不能:他指出,要理解人類到底是甚麼,生物學的層面遠遠不足,因為如果仔細觀察人類行為的話,就發覺決定人類是一種怎樣的動物的,歸根結底還是文化。我們吃甚麼﹑住在甚麼房子裡﹑是否選擇生育﹑女性對比男性是否處於從屬地位等等,在人類歷史中的每個時期﹑世上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何謂人,何謂生命,何謂科學--在染色體能夠決定的範圍以外,甚至連對染色體的理解本身--都將永遠都摻雜了人類的道德﹑宗教和文化想像。
如果是强奸致孕,是对孩子对母亲都是不幸的,对母亲更是二次伤害。
感谢关于堕胎议题政治化缘由的详细解读。社会分层和阶层固化、医学领域性别的结构性不平等、宗教团体利用信徒达成控制政策的目的,而生育话题本身的“全民性”为各方提供了参与机会。
感谢好详细的来龙去脉梳理!
谢谢端
感覺唔係墮胎議題分裂美國,而係美國嘅分裂導致所有議題都係兩極分化
“有些科学家说是第14天,即胃发育(gastrulation)阶段,因为在此时胚胎才成为个体”的翻译有误,”gastrulation”指的是胚胎发育过程中形成三个胚层的”原肠胚形成”阶段,并非指”胃”,只是恰巧与胃共同来源于拉丁语及希腊语的词根”gastr-“(肚子)。故应将”gastrulation”翻译成”原肠胚形成”更为妥当。
什麼時候才能立法禁止月經和夢遺?每天都有幾十億有希望成為新生兒的精子、卵子被屠殺啊!!!
“後來彌格莉成為了「擁護選擇權」(pro-life)陣營的著名運動人士,”
有誤
感謝指出,已修改。
陳婉容為甚麼總是能把文章寫得那麼自由舒展,腦洞大開同時很在理也很有洞察力,有點羡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