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台灣同婚合法化的日子倒數一個月,當台灣情侶準備喜迎婚禮的同時,另一半是「非台灣藉人士」的同志,卻多數抱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因為在台灣,要在5月24日之後「與外國同志伴侶結婚」是否可行,必須視你究竟愛上哪一國人而定。而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同志伴侶談婚論嫁的台灣人,更將會體驗在中華民國國境之內有「一國三制」的奇妙同婚規定。
與日本人交往的盈任,就經歷了一場美麗的誤會。「我們本來以為5月24號之後就可以結婚了,沒想到外國人竟然有這麼多麻煩,噢。」兩人語氣難掩失落,但仍然期待,「之後等政府給配套吧!應該是會給的!」
兩人參加同志圈的排球比賽相識,一開始az就喜歡上盈任,問他「你喜歡哪一種男生?」盈任答「要高的。」az心想「那可以,我有機會。」未料盈任一開始卻婉拒了他的追求,「一開始不覺得他是我的菜啊,以前年輕對戀愛有很多想像嘛,想要高、要帥、要身材好,認識他以後才知道,可以一起生活的感覺比較重要。反正老了以後大家的肉都會鬆、會垮,可是一起生活的感覺是不會改變的。」
生活,是隨交往衍生的課題。相識之前,az已經在台灣教日文,也喜歡台灣人的個性,「台灣很熱情,跟日本人在一起我壓力很大。」兩人交往後,az更確定自己要在台灣生活,「要我當台灣人(歸化台灣國籍)也可以,我很願意當台灣人。」
盈任倒是不贊成他這樣做。「我不會希望他放棄日本國籍,因為不希望他跟家人變成不同國家的人,而且台灣狀況這麼不穩定,萬一被統一了怎麼辦?我不會想要他為了我,放棄自己穩定的國籍。」
Hannah跟Zach的故事,就有些微不同。在跟Zach相戀之前,Hannah拿著工作簽證在台中教英文,原本只打算教兩年就回美國,行李都已經開始打包了,卻為了Zach留下。兩人是從網友發展成的情侶關係,2016年底,她們在交友網站「ok 邱比特」上認識,一開始兩人只是尋找朋友,兩人各自有伴,只是從聊天開始的友誼。直到兩人聊了半年、各自與女友分手,才決定在台中見面。
「當時,我的貓咪不見了,她替我一起找,最後找到的那一刻,我心想:天啊,我好喜歡這個人。」Hannah甜蜜地說。
Hannah原本拿的是工作簽證,中間一度在北教大進修,改拿學生簽證,現在已離開北教大,以線上課程方式進修,又必須找份工作,以持工作簽證留在台灣。在工作、學生簽證轉換的過程中,她必須不斷出境以符合相關記錄,曾經去釜山、香港等地來維持出境記錄,「選擇這些地方,純粹就是看機票便宜,或者剛好有免費的機會可以到其他地方去,我們只是要出境記錄而已。」
等到5月24日之後,兩人很快就會去登記結婚。「對於我來說,這代表我可以自由地去移動。我想去美國就去美國、想在台灣就在台灣,不必為了居留問題而一直待在台灣,或者勉強自己去其他國家,只為了有出境記錄。我想要有這份自由。」Hannah說。
跨國婚姻「境外面談」制度,恐卡死部分跨國情侶婚姻
分隔兩地的戀人,煩惱其實都十分相似,憂傷並不獨屬於同志伴侶。但在5月24之後,因為世界各地的同婚合法化程度不一,這些戀人將因為配偶的國籍,而可能各自有不同的命運。若依目前法令來看,Hannah與Zach幾乎是毫無懸念地可以伴侶婚姻登記,但盈任與az的命運仍屬未知,非常可能受限於日本國內法令問題,而無法立刻順利成婚。
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一當事人一方知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按照《涉外法》相關規定,未來跨國同志伴侶,將會有兩種不同的命運。如果你交往的對象是「同婚已合法」的26國人士(如美國),問題較小,可以開始著手辦理結婚;但若交往對象非這26國國民(如日本),仍有重重問題,必須等待相關細則解套。
另外,在現行婚姻移民制度上,台灣訂有《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即對特定21個國家設有「境外面談」制度。在過去的異性戀婚姻制度中,只要當事人一方屬於該21國國家的國民,雙方就需要先完成當地的結婚登記,向台灣在當地的駐外使館提出文件驗證與申請面談。
這21個國家是: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在過往異性戀婚姻的經驗中,「境外面談」手續大約需要半年以上時間,雙方必須花費高額的兩地往返費用。在面談制度中,若是夫妻回答不一致,面談官便可能以假結婚為理由,面談官則可能否決申請。
這一針對特定國家的「境外面談」制度,起源於2005年的「美國人口販運報告」。在報告當中,其將原本列於第一級安全名單的台灣降級,列為觀察名單。台灣政府對此很快提出因應措施,參考內政部列出的「高風險國家清單」,針對當中有安全、移民風險及「在臺違常紀錄嚴重」之國家,21國名單開始逐步形成,至今尚未取消。在蔡英文政府推廣「新南向政策」時,人權團體便曾批評,名列「新南向」重點國家的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國國民,若想以配偶身分來台,卻仍必須通過境外面試制度,質疑政府對於新南向的政策誠意不足。
換言之,於異性戀婚姻中,這些對於跨國婚姻的諸多門檻與限制早已飽受批評。只是在同性婚姻中,加上了在「原國面談」的項目,而在當前制度下,這21國都沒有承認同志婚姻,根本不可能在母國以「要與台灣的同性伴侶結婚」為由,辦理「婚姻面談」,若台灣方面不提出配套措施,這21國的同志伴侶幾無與台灣人結婚的可能性。
兩岸特殊處境下,同婚的「一國三制」
隨著兩岸交流日漸頻繁,許多中、港、澳地區居民也與台灣人譜出同志戀曲。但,在特殊的政治條件下,若伴侶是中國籍人士,或是香港/澳門永久居民,5月24日之後的「完婚路徑」可能又大不相同。
截至目前為止,台灣相關部會對於這些問題的口徑一致,就是「後續會再由主管機關為相關配套之通盤檢視,亦會配合辦理併同檢視該條例所涉相關規範。」但若先以「台灣、中國大陸」異性戀情侶作為假想,則未來的兩岸同志伴侶,有可能必須面對以下處境:
亦即,兩人必須先在中國結婚,拿到了中國政府核發的結婚證,再前往海基會驗證。驗證完畢之後,再回台灣向移民署申請跨國團聚。移民署會發給陸配一張「單次許可」,是一張為期一個月的簽證,必須拿著這張簽證,才能辦理結婚相關事宜,若以旅遊、就學等其他名義申請的簽證,無法辦理結婚相關手續。
接下來,雙方就必須拿著這張單次許可證,一同自台灣離境,飛往中國,再一同入境台灣。如此折騰的程序,是因為台灣現行制度對陸配入境採取「機場面談」規定,必須要伴侶雙方一同入境台灣,在機場與移民署官員面談。面談過後,移民署若判斷雙方並無假結婚之嫌,便會當場加開一張為期六個月的簽證,雙方便可合法以「辦理婚姻手續」名義入境,正式開始辦理結婚居留等相關事宜,且仍未必保證可以順利取得居留資格。
假設在「機場面談」這關便沒有通過,將會有兩種情形。其一,是為期一個月的「單次許可」仍然有效,陸藉伴侶仍可在台灣停留一個月,但不能著手辦理居留證,之後仍須返回大陸,重跑一次程序。其二,通常是被認定「假結婚」嫌疑重大者,將直接被原機遣返。必須再等待三個月,重頭跑起以上程序。
如此複雜的制度,早已在許多異性戀兩岸伴侶之間引起怨言。2017年,台灣監察院曾經就此進行調查,質疑移民署對陸配採取如此嚴格的面談制度,或有損「家庭團聚權」,有侵害人權之疑慮。
當年,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嚴肅指出,中華民國「依其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人民(此處亦包含大陸地區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結婚或兩院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但在現行狀況下,陸配權利卻低於特定21國之外配,監察委員認為,這「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但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也搬出《憲法》,主張嚴格的陸配面談機制有其必要性。移民署搬出2005年修訂的《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如此明文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為規範國家統一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移民署論述,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此一限制乃是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定之特別規定,目的合理正當。」
移民署的制式文書內對「陸配」的想像,源自於兩岸的敵對狀態,也源自於過往的經濟差距。2000年,在相關法令的立法理由中,立法院曾經如此提到:「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依法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內,基於社會安定及人道考量,宜允其在臺灣地區工作。惟因兩岸經濟水準仍有差距,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考量臺灣就業市場情勢、社會公益及家庭經濟因素,俾就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工作範圍及數額等加以適當之限制。」
但自2000年以來,時移事往,來台居留的陸配人數,也在逐年緩步下降。根據相關統計,2011年陸配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核准人數分別為12,117人、7,494人、7,602人,人數仍屬眾多;在此之後,便逐年下滑,2015年來台的陸配人數,已經降至依親居留8,436人、長期居留6,530人、及定居4,747人。也就是說,若同志婚姻下的「陸配」要類推適用兩岸異性戀婚姻的規定,除了會遇上「大陸同婚未合法、無法先在當地取得結婚證」的處境之外,還必須面對一套過時的兩岸婚姻法規,其快速「過時」的主要原因,即是兩岸經濟差距逐年縮小、兩岸政治情勢隨政黨輪替而時起時落,相關法規尚未隨之修正,恐怕無法不足以應付當今「兩岸同婚」的真實場景。
而從「陸配」問題,台灣法令也必須再一次直面憲法所揭櫫的兩岸處境: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兩岸同屬中華民國領土,只是台澎金馬屬於「自由地區」,而其他地區則是「大陸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人民既非「外國人」也非一般的「本國人」,而是「大陸地區人民」。接下來,這樣的規定也將再次適用在同志伴侶身上。
而若台灣同志的另一半是香港、澳門的居民,卻又必須回到《涉外》相關法令處理。因為按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此一來,香港、澳門地區便算進「同婚未合法化國家」行列內,未來也將適用相關配套措施。在這一次的同婚立法過程中,台灣未來對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居民採取的不同措施,將再次落實了「中華民國體制」下的「一國三制」框架。
而有部分預定來台結婚的香港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簡稱BNO),因英國屬於26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之內,不少台港伴侶抱著一絲希望,若台灣能認定持有BNO的香港居民也可以適用英國國民的待遇,他們便能在5月24日後順利結婚。但經《端傳媒》詢問陸委會後,得到的回覆是「BNO是在香港主權移交之前,英國簽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但未賦予英國之居留權,與英國公民有別,爰倘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BNO以外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仍屬香港居民。」斷絕了台港同志伴侶的希望。
為了在複雜的法律迷宮中找到結婚的可能,同志伴侶的陳情不絕如縷,但官方各單位的回覆也嚴絲合縫,不願鬆口。不過,針對陸、港澳與其他國家的同志伴侶來台結婚問題,相關單位都承諾「一定會提出配套措施」,讓大家可以來台結婚。換言之,一切都要等到5月24日之後,配套措施出爐,才能讓跨國同志伴侶心中的大石真正落下。而在這些跨國伴侶「來台結婚」的過程中,台灣奇特的國際地位與兩岸關係,也於制度語言中被再次確認。
即便是在同婚合法的台湾,仍然还会有台中国三学生被嘲笑为同性恋、坠楼骨折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性别平等在法制上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普及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落差。
錯別字「籍」写成了 「藉」
錯別字:「結婚或兩院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應為「兩願」。
@monsoon 文中已寫明白,婚姻有效性依對方所屬國家規定,在第三國的婚姻是無效的。
语病:「21国国家的国民」冗余,应改为「21国的国民」。
成功讓同婚合法化的國家太少了,配套措施應該會很複雜,希望其他國家也快點落實
認真看完了,不同的情況就像繞口令一樣複雜,暈了😂
看了一下,大陆人想和台湾人结婚是不可能了。因为第一步就过不去。大陆不会允许同婚合法的。太讽刺了。
有个问题,如果预先在其他国家缔结婚姻关系(大陆/港澳+台湾,在第三方国家缔结婚姻关系),那又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