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合法后,传统的财产继承制该怎么跟上时代?

2016年行政院通过《祭祀公业条例》修正案,认定仅由男系子孙继承派下员的规定违反CEDAW性别平等保障精神,正待立院修法。
台湾同婚法案 being queer 台湾 LGBTQ+ 家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个月26日初审通过了《民法》修正案,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向前跨进一大步,如果朝野协商顺利,全案可望在4、5月间完成三读。但可以预期,反对阵营的抗争也将随着法案推进而愈发升高。

同性婚姻反对者所执的理由各自不同:除了基于宗教信仰担忧下一代被教育成“性解放”努力捍卫既有家庭框架以强化国力等等常见的论述外,流动在反同运动地表下的另一道暗涌,恐怕会是守护台湾传统家庭财产分配秩序的群体。

有位同志团体志工回忆,自2013年提出多元成家三法后,她与同事曾接到不少电话:“都是中年男子打来,一开口就问:‘听说你们在推这个,推了以后会有人就可以来我家分财产,真的吗?他们不在意同性恋、异性恋,最在意他家财产会不会被‘很多元’地分走?’我们确定不会,他就安心挂电话。”

同婚对继承家产的颠覆

在台湾多数汉人家庭的传统里,家庭财产分配是以“男丁”为权利主体,虽然按照《宪法》第7条与《民法》继承篇规定,财产继承分配不分男女、一律平等,但在许多家庭仍有“传子不传女”的潜规则,即便近年女性地位逐步提升,仍常见“儿子领房产、女儿领现金”的遗产安排。只要女儿愿意“认份”不兴讼,领了现金之后签字放弃继承权,国家也无从介入。但在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后,这样的剧本可能会遭遇更大的冲击。

“应该这样说,台湾有许多社会现况,甚至在法律中,都残存对女性不公平的规定。这不公平的根源,来自于女儿被认定未来迟早要出嫁,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生下来的孩子也不跟我们家姓;就算你不嫁人,也不会有后代可以继承财产。因此父母安排家产继承,尤其是里面供奉着祖先牌位的房产,还是会选择优先交给儿子。”娴熟继承、祭祀公业的律师陈孟秀如此分析,“但在同性婚姻通过以后,这一切会被更彻底地颠覆,完全可以想像,那些原本以为自己肯定可以继承家产,起码是不动产的儿子们,将会有多焦虑。”

《民法》972条修正案若在未来三读通过、同性婚姻合法之后,同志将可以领养方式拥有子嗣。这或许对男同志的原生家庭冲击较小,因为多数父母原先并不会预设儿子是同志,即便儿子是出柜同志,或许一时也不会取消他的遗产继承权利、或者会要求他“就算是同志,也可以生个孩子传宗接代。”

但对女同志家庭来说,就或许有可能不幸上演“父母头疼、兄弟抗议”的剧码。因为传统习俗上,原本就接受未生育的男性以领养的方式来继承香火,女同志在依法结婚后,同样可以循此惯例,找另外一位女性组成家庭、以收养或继亲收养的方式拥有子嗣,或许就会影响兄弟的继承权利。

上述遗产分配的“潜规则”尽管带有严重的重男轻女色彩,更有违反《宪法》平等规定之嫌,但却很难被拿上台面成为反对同志婚姻的理由。因此反同方如果要主张同志婚姻“对现行法律冲击甚钜,必须审慎为之”时,经常举出的法律案就是《祭祀公业条例》。

在祭祀公业的传统里,通常女性后代不具派下员资格。这样的歧视习俗早已引起妇女团体不满,认为其与《民法》上不分男女子嗣皆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相冲突。

祭祀公业是一种汉人社会的习俗,“公业”就是“公有财产”,在早年特别指田产;最远可上追南宋“祭田”、“义田”制度,希望藉敬拜祖先以获得祖先余荫。家族成立祭祀公业原先的意义,乃是使祖先有“血食”,后代子孙聚集谓之“吃祖”,彰显家族有慎终追远的美德,最终以宗法制度所发展出一套对家族子孙的照顾机制。

台湾内政部曾经有过一番解说:“前清或日据时期先民离乡背井之际,为怀念其原乡祖先,而由子孙集资购置田产,以其收益作为祖先祭祀时之备办及聚餐费用。”

根据台湾现行法律规定,祭祀公业设立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有人,二是有物。人,指的是祖先及子孙,物的要素就是财产,台湾常见的祭祀公业组合都是土地与房屋,以享祀者(祖先)为登记名义人,例如“祭祀公业陈益兴号”、“祭祀公业陈七房”,是看似高度现代化的台湾社会中,一处仍保有强烈传统宗族色彩的角落。

随着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家族祭祀公业原本的田地,有的已经成为都市土地,甚至盖起了住屋或商业大楼,但这份房产收入依然循传统制度分给有资格继承的子孙。法律上称他们为“派下员”。

在祭祀公业的传统里,通常女性后代不具派下员资格。这样的歧视习俗早已引起妇女团体不满,认为其与《民法》上不分男女子嗣皆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相冲突。2007年,《祭祀公业条例》为落实《宪法》平等继承精神,在第5条规定派下员即共同承担祭祀的继承人,不能因男女有差异。但对于立法前存在的祭祀公业,条例仍允许这些祭祀公业依照其规约,直接明定男系子孙为派下员,女性通常必须招赘婚才能顺利成为派下员。

朝CEDAW实质平等迈进

根据内政部在2016年6月统计,全台祭祀公业清查公告件数有11426笔,面积9221公顷,未完成申报的仍有6540笔,面积高达3110公顷。除了部分产权状态纷乱、找不到登记证明的土地外;部分祭祀公业如今价值不斐,位于精华地段、区块方正的土地,是建商眼中良好的投资标的。因此女性成员是否可以主张相关权利,牵动的权利金额可以自千万、上亿元起跳。

台湾大法官在2015年针对“吕氏祭祀公业”做出的释宪案,就是一个一窥祭祀公业土地利益有多庞大的例子:

本案由“祭祀公业吕万春”家族的吕碧莲在1994年提出。她是派下员吕进荣的长女,为了延续香火,吕碧莲从父命招赘,因此儿子吕家升也从母姓。吕碧莲有三位兄弟,膝下均无儿子,吕进荣与长子、次子过世后,仅余三子吕学川一人。依祭祀公业吕万春管理章程规定,派下员亡故时,将由直属继承人公推一名代表继任派下员,女子无宗祠继承权,三子吕学川因此继任派下员。导致吕碧莲与吕家升一家不能领取派下员权利金,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台币(约478万港币/61万美元/422万人民币)。

吕碧莲不服气,向法院请求分配权利金,但遭终审法院驳回诉讼。法院认定,吕氏祭祀公业是在该法施行前成立的祭祀公业,其派下员的资格,可以依照祭祀公业自订的规约来判断,吕碧莲因此声请大法官释宪。

当同志婚姻以“万山不许一溪奔,堂堂溪水出前村”的气势通过初审后,滚滚洪流召唤许多在上一轮家庭崩解潮流中受苦的成员,也让现行法律中残存的宗族规定亦面临挑战,渴望“成新家”的同志与“护旧家”的反同方,势必都将以公民身份持续冲突与对话。

大法官为此作成728号解释,认为相关规约确实对女性成员形成差别待遇,但基于尊重私法自治、财产权、契约自由和结社自由,原则上必须予以尊重,并不认为其违反性别平等。但大法官也同时提醒,有关机关应该“与时俱进”,对相关制度进行检讨修正。2012年,台湾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CEDAW)》进行全国法规相容性检视时,行政院内部“CEDAW法规检视专案审查小组”认定相关规定违反CEDAW实质平等的保障。2016年,行政院已拍板通过《祭祀公业条例》修正案,认定原本仅由男系子孙继承派下员之规定违反CEDAW关于性别平等的保障精神,正等待立法院进行相关修法程序。

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关法规将会往男女平等的方向修正,也将大半解决女同志继承权在法律上的问题。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祭祀公业的家族成员是否就此接受自家姊妹、或同志家庭成员也有同样的财产权利?恐怕难免需要时间磨合。

当同志婚姻以“万山不许一溪奔,堂堂溪水出前村”的气势通过初审后,滚滚洪流召唤许多在上一轮家庭崩解潮流中受苦的成员,也让现行法律中残存的宗族规定亦面临挑战,渴望“成新家”的同志与“护旧家”的反同方,势必都将以公民身份持续冲突与对话。台湾社会传统家庭、宗族、及其衍生出的财产制度,都将面临挑战,正式踏上新一轮“家庭现代化”运动的起点。

读者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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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權利類的不少,但比較偏義務類的兵役法的男女平等,似乎未見相關團體推動。 (祭祀公業的義務應該就是要團體與居家都有祭祀享祀人(並非全部的祖先,就是那一位享祀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01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P.S. 這一條有一點點男女平等了。 因為本來是只有無同父兄弟者才可(所以變成真正的獨生子緩召,而非獨生男緩召)。(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修正)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得予緩召: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
    在此限。

  2. 再P.S.一下,那個每代6-5-4遞減的是單純假設初始的幾代,因為有看到過,祭祀公業一開始創設的是9個男系子孫的(光是男的就有9個,理論上假設出生性別接近平均(,男性略高,)應該會有同等數量略低的女的)

  3. P.S. 一般來說,祭祀公業都是會要求有祭祀的實況,除了集合統一祭祖外,比如說家中須有相關祭祀設置,但是其實相關法規,應該也需要擴及到家庭的祭祀上,也應該要男女平等,包含比如說夫妻雙方都可以於家中祭祀自家先祖。(祭祀公業是祭祀"享祀人",夫妻本來就應該有身為不同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一般狀況派下員都是同一人的子孫,所以可能是相對近親,同一個祭祀公業,應該不太適合會是夫妻))

  4. 要回溯至那個時代似乎沒有相關解釋,畢竟祭祀公業可能有甚或遠早於日本時期的長時間傳承歷史,至今的每代又不可能都只有男的子孫(而且以往的婦女生育數不少),之間的每代女系子孫,應該也都有回溯要求的權力,比如文中的祭祀公業呂萬春以下的各代女系子孫,理應會有繼承權,如果以每代男女出生平均的方式假設,不太可能足以維持"金額高達兩千多萬台幣"的額度(因為看起來比較有可能假設只有自己是整個傳承中的唯一女系子孫,畢竟通常都是以最大的可能進行法律訴訟),假設以往每代生育數可能是6-5-4人以上的遞減狀況(,並假設至該聲請人有三代),或許可能是3000萬/6/5/4=250萬吧。

  5. 論傳統祭祀公業對女性之歧視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對其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