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曾經有過禁制令限制歌曲傳播嗎?禁制令到底是什麼?
法律關注團體「法夢」成員、青年法律學者「腸」(筆名)表示,禁制令較常見於商業案,較少與刑事或警權有關係。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一首歌曲的傳播,是一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只在香港,在英國也難見到先例。
禁制令其實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結果,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罪,最高判監七年,英國法例中,最嚴重的藐視法庭罪(如做假證等),最高判監兩年。香港曾經有過部分禁制令申請成功的先例:
2008年1月,高等法院批准律政司就禁止民間電台的禁制令申請,法官馮驊表示,接納律政司提出的禁制令申請,因電訊頻普控制是有需要的,以免影響航運及救護通訊;雖然現時沒有法律真空,但若果不頒布禁制令,就會出現法律缺口。若法庭接納民間電台繼續廣播,等 同接受有條件地犯法。並重申判決基於法律和公眾利益,沒有政治考慮。禁制令為期8日,其後高等法院以無證據證明民間電台繼續廣播會對公眾造成實質損害為由,拒絕延長禁制期限。
2019年8月13日,香港國際機場取得高等法院頒布的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經修訂後的臨時禁制令將維持現狀,直至法庭審訊或進一步頒令。
2019年8月30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成功獲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妨礙或干擾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定義為鐵路(「該鐵路」)的正常使用及運作、損壞該鐵路任何車站內的任何財物、及於該鐵路任何車站內使用任何威脅性的語言、鬧事或行為不檢。
2019年10月,高等法院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以及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另外,高等法院亦發出另一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禁制任何人故意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傳播或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以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禁制令亦禁止任何人故意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問:禁制令有效期為多久?如何執行,針對哪些對象?
禁制令通常有生效期,法庭可以指定生效時間,可以在某個時間點後失效,也可以在下一個令頒布前一直生效,所以有時禁制令雖名為「臨時」禁制令,但可以長期甚至一直生效。
「腸」指,在這些禁制令案例中,本來負責於前線執行有關刑事法例的機構都是執法資源相對較少的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例如廣播局、港鐵公司和機管局等。警察儘管有權介入,但往往其角色傾向於輔助性質。相對地,保護國歌以至國家安全事宜則由規模龐大的香港警隊主理,理應不會出現法例執行力不足的問題,以致需要法庭全面協助。
其次,以上禁制令先例中,所造成的損失及危害(如電波影響飛機起落,港鐵交通被癱瘓,機場被毀壞,私隱被起底,或相關暴力行為等)都很實際且具體,但如要討論一首歌是否煽動,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只能基於一些抽象的符號和價值去判斷,難有實質的損害評估,未必符合過往案例。
意圖本身是範圍很廣闊的概念,單從禁制令出發,法庭可能不會涵蓋一些不小心使用的情況,視乎禁制令如何寫,如何表達針對對象,也視乎如何執法。法庭可能會收窄禁制令針對的範圍,如律政司不滿意,可以上訴;又或者律政司可以提出更多證據,向高等法院申請修改已頒發的禁制令。
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國安法實施後,現香港面臨比較特殊的狀況。在普通法制度下,通常只有對少數族群的歧視及仇恨等情形才會用刑事法限制言論,現以律政司申請的禁制令來看,未必符合國際或歐洲人權標準。
普通法制度下,刑事和民事的界線一直比較分明。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需要付訟費,但違反禁制令是民事法律程序,被判藐視法庭罪成就要付另一方的訟費。在禁制令的情況而言,即是要賠償政府,而政府的法律訴訟花費對一個普通人來講難以負擔。而民事的禁制令應用在刑事法上,它的申請過程其實佔用了法庭的民事訴訟用資源。
香港高等法院頒布的禁制令,在香港之外無執行力。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庭禁制令如果要來香港實行,都需要事先得到香港法庭確認,才可以在香港有執行力。現律政司申請的禁制令難以要求外國機構/平台將〈願榮光歸香港〉下架,或許會選擇屏蔽搜索結果的方法,但未必能達到禁制令的效果。
大律師蔡騏指,禁制令過去常常由版權持有人申請,禁止某些侵權的出版行為。政府首次用禁制令禁止藝術表達,在禁制令中提及的「傳播」,意義可能很廣,除了公開播放,私下對話也可能被包含其中。禁制令生效之後,民眾並非演唱,只是提及歌曲會觸犯禁制令嗎?可能取決於警察如何執法。按照目前律政司的公示,很多中介平台可能都會被計入「協助傳播」。這些平台是民眾日常在使用的工具,如果禁制令頒布之後影響到他們的運營模式,這些商戶可能會離開香港,也可能會引發寒蟬效應,令商家自我審查,不排除平台會考慮在香港過濾網上內容。
問:國際上可以禁歌先例?禁制令對歌曲創作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音樂人黃津珏指,國際案例通常是當地政府設有審查機關,篩選國內可傳播的作品,例如中國、新加坡等,都要先上繳歌詞,得到准許才可以演出。亦有如伊朗,則在80年代全面禁止西方音樂流通。前蘇聯於冷戰其間,政府也有點名針對一些藝術家/創作者,令他們的作品不可以播放。
Trinidad and Tabago(千里達及多巴哥共和國)在被殖民統治時,是曾經被禁止過打鼓的,因為政府認為打鼓是黑人傳播訊息和煽動暴亂的方式。政府最後成功禁止了鼓,但千里達人就甚麼也拿來敲,最後竟然在鐵皮上敲出音樂來,就成了現在知名的樂器steelpan。
針對單一作品較少見,但也發生過,例如80年代南韓的歌曲임을 위한 행진곡 (中文大約可譯成「為愛遊行」)曾經被保守政府所禁,作品是紀念光州起義被殺害的尹祥源與朴基順所寫。這首歌如今則被視為極具象徵意義的名曲。
黃津珏認為政府要禁一齣電影或一本書相對比較容易,但歌曲/音樂並不需要載體,它是可以口耳相傳的,聽過之後就有人能唱能演,那其實是比地下傳播電影、書等等更難杜絕。但不排除香港因此慢慢引入審查機關/機制,甚至對網絡的限制。他對此表示並不樂觀。
問:台灣是否曾經有禁止歌曲傳播的案例?
樂評人因奉提到,台灣曾經一度通過行政手段禁止歌曲公開傳播。現公認最早的禁歌,是一首台語歌曲〈街頭的流浪〉,因被認為其中歌詞含有「對社會的負面描述」,在1934年被日治時期台灣政府禁止傳播。
1949年5月28日,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並主要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負責歌曲查禁。1971年7月起,內政部編印查禁歌曲手冊。1973年7月修正〈出版法〉後,共列出十二條歌曲查禁的理由。同年11月新聞局成立「行政院新聞局出版品出版小組」負責禁歌。1976年1月8日政府頒佈〈廣播電視法〉,管制內容之播放。
未通過審查的歌曲,或通過修改再送審,或在公眾傳播渠道消失。較著名的例子有姚蘇蓉的歌曲〈今天不回家〉,因應審查改為〈今天要回家〉。音樂人侯德健1983年經香港前往中國大陸定居,他的作品也因此被禁。他創作的〈酒矸倘賣嘸〉和〈你是我所有的回憶〉,要麼從唱片中抽出,要麼更名後發表。
雖則1987年台灣政府宣布解嚴,但直到1990年審查制度才正式結束。在此期間,黑名單工作室的《抓狂歌》(1989)內〈民主阿草〉討論街頭抗議及社會政治氛圍而被禁播,趙一豪《把我自己掏出來》被批評「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成為最後一張被禁的唱片。
台灣的歌曲禁令通常針對的要麼是表演者或者傳播渠道,比如姚蘇蓉在表演時詢眾要求演唱了〈負心的人〉,其後歌星證被吊銷,只得轉往海外發展。但現場民眾未受處罰。現網路時代,民眾亦可按個人意願收聽或收看不同政治立場的文藝創作和表演內容。
把有意違法的人列為禁制對象也是一絕學,即使禁制令再不合理也沒有人能提出反對。假設一人由始至終從來沒有聆聽過願榮光師歸香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可以將其傳播。那麼這時候作為未來有可能違反禁制令的人能否合法地反對禁制令?
《獻給你的進行曲》因為五學在鍵政人之間傳唱度還行吧,雖然很多五學家只是玩個爛梗,沒有思考一下背後的民主自由價值。目前b站這首歌的播放量最好的兩條影片分別是17萬和11萬。這首歌作為韓國民主化運動的代表,它也被韓國人常常用作支持其他國家民主化運動的歌曲:比如有改編後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雨傘進行曲》https://youtu.be/iCzJv4aDVco,也有韓國人士接力傳唱此歌以支持緬甸民主化運動。
禁止一首歌,恐怕是港府最搞笑的一件事
不管有着什么样的理由,如果禁制令颁行,将是这个社会的一次巨大倒退。
特意听了一下,好听,感人。
可以威脅DGX團隊,之後再以版權所有者身份照自由世界玩法搞禁令。
謝謝報道。希望編輯能檢查一下外鏈,從榮光成為香港十大熱門本地音樂top后兩段的鏈接有很多錯誤。
「得到準許才可以演出」
不是準許,是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