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分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審訊在8月份進入控方雙方結案陳詞階段。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案中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勾結外國,是串謀犯案。周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被告依循協議行事。
就辯方在審訊過程中爭議「勾結罪」的條文字眼,周指提出「請求」已構成勾結罪,毋須證明請求已獲對方接收,而且「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也包括官員。周進一步指出,黎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對中國及中共作出「虛假描繪」,提出「香港已完蛋」、鼓勵美國政府取消香港特殊地位等,即使沒有公開呼籲制裁,亦已構成勾結罪涵蓋的「請求」制裁、封鎖等。
此外,控方質疑黎的供詞不可靠,指黎承認《蘋果日報》是「反共」、反對派報章,持「黃色陣營」觀點,但又將《蘋果日報》描繪成「香港核心價值的中立捍衛者」,說法屬徹底誤導。控方認為,《蘋果日報》的立場與港人核心價值完全無關,黎試圖將自身觀點與社會觀點混為一談。相反,控方認為黎利用《蘋果日報》背叛國家利益。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結案陳詞指出,控方似乎忽略了一些基本原則,或貶低人權,或暗示有人認為自己國家不好就是錯誤。彭強調,支持言論自由和人權、反對警暴、嘗試說服政府改變施政、不熱愛政府或國家等,從來都不是錯誤,也非犯罪。
法官杜麗冰打斷彭的陳詞,稱控方是指當有行為違反國家利益便屬犯罪,不愛政府非犯罪,但若採取「邪惡手段」則屬錯誤,認為控方沒有貶低上述基本原則。
彭指出,控方依賴涉案161篇文章,要求法庭推論黎參與利用《蘋果日報》作平台發布煽動刊物的協議,但辯方認為相關文章無法達到舉證標準。彭在庭上舉出三篇文章作為例子,指三文純屬新聞報道。
不過,法官李運騰指161篇文章的嚴重程度不一,部份文章「更刺激」。李官還提到,辯方爭議的涉案文章只是控方所指控的「公開作為」,法庭除了關注161篇文章,還會考慮涉案的許多 WhatsApp 訊息、飯盒會等證據。
另外,彭質疑控方引導法庭先假設黎有罪,再逆向思考證據。彭舉例,控方列出黎與外國嘉賓的訪談內容,指黎的行為屬於請求外國制裁或敵對行動,事實是黎與這些嘉賓是多年朋友,談論香港和國際事務就如「飲茶談論法律一樣」。
彭另提到,黎在訪談節目上發表的只是意見,即使是向政府施壓,提倡改變也不違法。然而,法官杜麗冰爭議言論自由的規限,稱美國有示威者因表達對巴勒斯坦的看法而被捕,認為這反映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各國有不同容忍度。此外,杜官指黎的訪談節目對外公開,全世界都可看到,跟「兩個老人在飲茶聊天」不能相比。
黃之鋒「串謀危害國安案」再訊,9月5日作交付審判程序
正因「泛民主派初選案」服刑的香港眾志(已解散)前秘書長黃之鋒月前在獄中被捕,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8月8日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作交付審判程序,並稱案件將於高院原訟庭處理。

司法機構派出25張記者旁聽籌及67張公眾旁聽籌,歐盟、美國等的駐港領事館代表到庭旁聽。
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港府或中國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人被指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涉串謀分裂國家,首被告為15歲少年
警方國安處早前控告名男子,包括一名15歲少年,指他們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參與在台灣成立的、旨在推動「港獨」的組織,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三人於8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案中首被告為15歲黃姓男學生,次被告為26歲速遞員陳泰森,三被告是25歲侍應伍始東。案情指,三人於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間,在香港串謀分裂國家。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轉交文件至區域法院審理。三名被告沒有提出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9月22日再訊。
19歲女子藍菲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被控煽動罪
19歲女子藍菲被指為「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短片。6月從外地返港後,近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後被控一項「23條」下的煽動罪,8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藍菲於2025年3月至5月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
被告在庭上表示「明白」控罪。控方指,辯方需時閱讀文件和索取法律意見,以決定答辯意向,控方同意押後案件。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惟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保釋申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31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
此前,國安處公布懸紅通緝19名境外人士,指他們分別籌組「香港議會」及參與相關選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前警司陸振中因危駕及襲擊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前警司陸振中早前被裁定三項非禮及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但一項危駕及一項襲擊罪名成立。他於8月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及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陸振中被指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另一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辯方求情指,本案摧毁了被告的警察事業,在案發以來三年飽受煎熬,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深感悔意,不可能重犯。辯方提到,案發後被告妻子受網絡輿論影響出現抑鬱,子女受到欺凌,影響校園生活。辯方還呈上被告同僚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為「明燈」、好上司,愛惜和保護下屬。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出,相信被告有良好品格,不會重犯。法官提到,有案例指警員犯案屬加刑因素,但相關案例的被告涉及更嚴重的性罪行,本案被告的罪責明顯較低,案情不涉及濫用職權,明言不會因被告是休班警而加刑。法官反而指出,被告可能因本案失去工作和利益,十多年成果付諸東流,屬減刑因素。
就危駕罪,法官指被告的行為受酒精影響,但車速緩慢,沒有人和財物受損,其車輛大部分時間亮着警告燈,反映被告非蓄意傷人。法官就此罪判處被告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6個月。
就襲擊罪,法官認為被告非有預謀犯案,與受襲下屬事前關係良好,相信被告是在混亂中作出超出合理水平的武力,就此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部分刑罰與危駕罪同期執行。

19歲學生因「侮辱國歌罪」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4年6月6日,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在香港大球場舉行期間,一名19歲學生被指在奏播中國國歌時背向球場草地,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歌罪」罪名成立。8月27日,他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出,被告沒有預謀或串謀犯罪,涉案行為僅持續約一分鐘。期間被告留在座位上,沒有影響旁人,其對國歌的侮辱行為並非最嚴重一類,情節相對同類案件輕微。
裁判官還提到,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來自良好和穩定的家庭,性格孝順、勤奮。被告雖然不認罪,但只因侮辱國歌罪屬於較新罪行,而對涉案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侮辱有所保留;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最終,裁判官判處被告180小時社會服務令,籲被告從中得到警惕。
法庭處理兩宗「高才通」申請人涉虛假陳述案
香港法庭8月份處理兩宗涉及「高才通」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的案件,引起輿論關注。
47歲中國籍男子孫琪唐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指孫於2023年8月21日或該日前後,誘使入境處接受一份虛假的中國大陸稅收完稅證明。此外,孫被控一項「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控罪指孫於2023年8月21日或該日前後,為取得一張「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入境許可,而虛報自己過去一年的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以上。
27歲中國籍男子周玉山被控一項「為取得入境證而安排作出虛假陳述罪」。控罪指周於2024年4月7日或該日前後,為取得一張「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入境許可,虛報自己在2021年7月獲蒙納士大學頒授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兩案同於8月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兩案被告均缺席聆訊,裁判官莫子聰將兩案押後至9月18日再訊。

港府購「冒牌水」風波,涉案公司董事被控欺詐罪
港府為部門辦公室採購樽裝水,引發「冒牌水」風波 —— 政府物流署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份離島部門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樽裝水的合約。涉案公司本身為夫婦的兩名負責人後來被捕,其中的61歲商人呂子聰被控一項欺詐罪,8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呂子聰向物流署人員作出虛假陳述,稱其就樽裝水供應服務的投標所提交之資料和證明文件均屬真實、完整和準確,並稱其「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會向各政府部門供應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的樽裝飲用水,藉此意圖中標,誘使物流署批出價值 5294萬港元的標書,令「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獲利。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待進一步調查結果。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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