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颱風「楊柳」和香港今年的第5個黑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一項「煽動罪」等案件,在2025年8月進入結案陳詞階段。開庭日不乏變數,先是因黑雨取消、延期至翌日,令數十名市民冒雨排隊等候而無果;第二天開庭時,又因庭上與控辯雙方討論黎智英的健康狀況,而在約半小時後再度休庭。
在開庭之前,黎智英的健康狀況引發擔憂——其大兒子黎崇恩在8月接受BBC訪問,指父親至今被關押近5年,單獨囚禁在一個沒有自然光的囚室內,且溫度可達40攝氏度,患有糖尿病的黎身形消瘦,恐「時日無多」。「保護記者會」、「無國界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指黎在獄中去世的風險增加。香港政府對此予以駁斥,指單獨囚禁是黎智英的個人意願,黎智英在獄中一直獲得適切治療和待遇。
結案陳詞首日,辯方申請黎毋須在這階段出庭,並透露他出現心悸,「有幾次覺得自己快要崩潰了」。然而黎智英本人希望外界不要過多關注他的健康狀況,法庭亦指被告一般須在審訊時出庭。法庭又指關注黎的身體狀況,在法院已配備有醫療人員的情況下,讓黎先遵醫囑佩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再出席聆訊。

最終,黎智英佩戴監測儀出席了共9日的結案陳詞。陳詞先由控方進行,控方圍繞五大要點,欲證明黎智英從頭到尾秘密協議(secret agreement)串謀勾結,並提出黎的證詞不可信;辯方則始終強調人權理念,提醒法庭應嚴肅看待辯方所提證據的合理影響範圍為何(draw resonable influence),並一度質疑辯方先假定有罪再倒推理據。
8月28日辯方結束陳詞,辯方大律師彭耀鴻最後詢問法庭,「⋯⋯想斗膽請問,大概何時會有裁決日期?」法庭未有決定,僅表示「會盡快通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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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嚴重阻礙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操控或破壞特區選舉、發動制裁封鎖等,以及透過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均屬犯罪。
「串謀協議」的控辯觀點?
香港特區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為控方代表,他首先就辯方早前提出「《國安法》前的協議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需要新的證據」進行反駁。結合《法庭線》整理,端傳媒認為控方的主張有以下重點:
1、有關串謀的「協議」(agreement),即便在《國安法》生效前未違法,在《國安法》生效後則違法;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intention)、串謀各方(parties)在《國安法》實施後仍有(carry on/continue)持續「協議」,罪名便可成立;不需要另外訂立新的協議;
2、控方毋須界定串謀協議具體在什麼時候出現,亦毋須證明被告知道所有的協議內容,只須證明(串謀)各方依循協議(持續)行事。
辯方曾指出,按照香港的《合約法(合同法)》,在《國安法》實施後,協議自動失效(frustrated)。但控方主張《合約法》並不適用本案,本案是刑事罪行,《國安法》的出現是導致原來的協議違法,而非失效。
控方引用大量法理、案例進行論證,其中包括47人案。去年的47人案判詞中,法庭認為串謀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且通過35+、各方會議、《墨落無悔》等落實;若能夠順利推行,將對政府和憲政造成巨大衝擊;認定串謀「並非一個空想」。

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一是以《蘋果日報》為平台、透過文章提議制裁中國;二是與重光團隊(SWHK)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控方主張,第一項串謀於2019年4月開始,包括黎曾赴美進行遊說、持續尋求美國支持及尋求國際對中國施壓,涉案的161篇文章亦從這個月份開始;第二項串謀最早於2019年8月成立,從重光團隊的「G20」登報廣告開始;最遲則於2020年1月,相關人士與黎智英在台北會面時開始,並在當時提出4步驟,以引起國際關注為起點,以推動制裁、推翻中共為終點。
控方指 Mark Simon 是串謀各方的串連點;又引述黎與 IPAC 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等人的 WhatsApp 對話,以及SWHK的陳梓華證詞,指黎在 IPAC 成立之前,已「知悉」此組織及SWHK;並且有「壓倒性」證據證明,黎智英在協議中是主謀(mastermind);在《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發布文章,亦繼續與重光團隊人員有信息來往,且並未要求陳梓華停止國際遊說,說明與重光團隊的協議持續進行。
對此,辯方代表彭耀鴻大律師始終主張:
1、所謂「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已自動失效;被告沒有在明知會觸犯法律的情況下繼續刻意犯罪,這也是人之常情;
2、需證明有新的協議存在、或是黎智英在《國安法》後繼續同意非法行為,才能入罪;
3、至於與SWHK的串謀,即便協議存在,黎智英也沒有參與。
針對第一項指控,辯方也在稍後幾天回應指,若法律改變,使得之前未被列為非法的行為被視為非法,那麼新法律下要有新的協議,或是追認(ratification)舊協議。辯方始終強調,控方在本案須有肯定證據,證明《國安法》後有形成新的違法協議,或是黎同意非法行為。
針對第二項指控,辯方指,即便陳梓華證詞屬實,黎智英曾在《國安法》前鼓勵制裁,但《國安法》後黎沒有直接呼籲制裁,控方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而SWHK成員的行為屬出於個人意願的舉動,黎也沒有責任提醒他們不要犯法。
在自辯階段,黎智英多次在庭上表明事先並不知道如從犯證人陳梓華與SWHK有關,在檢控期間亦不知道SWHK其他人物的背景與身分。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黎智英的自辯存在多處自相矛盾、甚至欺騙法庭的情況,認為黎智英的證詞不可信。相對地,辯方後來亦在陳詞中提出,陳梓華是「連環騙子」,證詞不可信。

「勾結」罪名中,「請求制裁」、「敵對行動」的控辯觀點?
對於「勾結」罪名的定義解讀,法條有詮釋空間。
辯方早前提出,按照勾結罪名的定義,「請求」必須有傳達並被對方接收(i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且對象應該是國家(state)而非官員(official),「敵對行動」則應指發動戰爭。
結合《法庭線》報導,控方在結案陳詞中主張,請求外國(request)與「向外國提出請求」(request to)有分別,並且只要提出了請求就是犯罪;「請求」不僅涵蓋「明確和直接的訴求」,也應包括透過評論或贊同制裁、封鎖及敵對活動。此外,制裁對象必然包括官員,因為官員代表國家行事;而「敵對行動」則包括經濟貿易制裁(economy and trade and bargos)。
控方曾欲引用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2020年一則關於「勾結」的發言來論證「勾結」的定義,但遭法官李運騰反駁,李運騰指,張曉明與《國安法》的起草無關,他的發言僅屬意見、不適用;後來,控方又通過包括張曉明發言在內的一系列官方發言,指勾結罪名是針對香港國安風險而「度身制定」,並且《國安法》是在美國發布能夠制裁官員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之後生效,因此立法意圖必然包括保護香港官員。
控方指控黎智英「請求制裁」的案例,包括在《國安法》生效前一個月——2020年5月——《蘋果日報》推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雖然沒有明確要求制裁,但屬公開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在《國安法》生效後,黎繼續在公開言論中對中國及共產黨作出「虛假描繪」,提出「香港已完蛋」,並鼓勵美國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控方認為,這些言論即使不是公開呼籲,也已構成勾結罪內「請求」制裁、封鎖。

對此,辯方強調回到語境中解讀。
比如,所謂黎智英「鼓勵美國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是當時他在直播節目中回答觀眾提問,而非事先安排「請求」,彭大律師並強調做直播節目是一個流動的狀態(dynamic flow);「取消特殊地位」則只是回到普通地位,「不做朋友」並非「成為敵人」,不是「敵對」,亦不構成「制裁」(That’s not hostile, but not being friends, it is different with being an enemy)。
辯方主張,黎智英「內心或許希望實施制裁」,但他畢竟沒有採取行動,只是在媒體和公開平台發表個人觀點和意見,而向政府施壓、提倡改變也並非違法。辯方指,控方和法官提到的多個認為黎智英表態同意制裁的案例,在具體分析後,都可被視為黎內心有制裁渴望(desire),但渴望與意圖(intention)不一樣,即一個人想要做某事,不代表做了某事。
辯方又打比喻指,黎智英的許多言論只是觀點、評論,而非「請求」,如黎智英認為「習近平下台才能解決問題」,這種言論在茶樓、茶餐廳都會出現;一些看起來具有煽動性、說壞話的言論,也是觀點或時政評論,或希望繼續引起外國注意,而非「請求」。
至於控方所謂黎智英與國際人士「串謀」,辯方指合理推論是黎智英和結交多年的朋友談論香港及國際時政,「就像我們飲茶討論法律」;質疑控方是先假定了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再倒推理據,那麼看起來當然可疑。
對此,法庭迅速打斷,指法庭「嚴正拒絕」有罪推論。
另外,法庭認為,黎智英直播節目是向公眾公開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所以跟「兩個老人飲茶聊天」不一樣,質疑黎在節目中散播恐懼;法庭也指出,發表評論意見與請求制裁是兩回事,流露對黎智英的懷疑態度。
至於制裁對象應否包括「官員」,法官指應考慮立法的時代背景,但辯方指法律條文已經寫明是「國家」,不應再有其他詮釋。

161篇文章,舉證比例、煽動與言論自由的控辯觀點?
辯方律師用了大量時間與法庭辯論161篇文章的影響範圍、以及新聞媒體的責任。
因控方認為,《蘋果日報》上的文章具有煽動意圖,且不少由黎智英本人撰寫,並且是在知情下發布,即便黎智英本人並不具備煽動意圖,只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即屬違法。指控的重要依據是發表在《蘋果日報》上的 161 篇文章。
辯方彭耀鴻大律師指,控方列為證據的文章,在被控時期內僅屬《蘋果日報》發布文章中的少數,而且都是陳述事實的「新聞報道」,質疑控方舉證不足。他先提出3篇被控文章,將它們逐篇讀出,並就控方指控進行回應,主張這些文章都是在公眾利益相關的報導。法庭質疑辯方只是選取了161篇中較爲溫和的,因有其他文章內容更刺激(more exicting),彭大律師表示同意,但也頗有自信地指出,如果法庭有需要,他可以逐篇分析。
彭律師指,在被控期間,《蘋果》上共發表了40800篇文章,161篇在其中僅佔0.39%,「平均每5天不到1篇」,認為這數量不足以推斷串謀;彭律師也強調要回到當時的背景、把《蘋果》視為一份報紙去整體理解;亦重申《蘋果》作為傳統媒體,有責任令公眾知情、監督當權者,「享有更大程度言論自由」。
對此,法庭多次表示「不是在玩數字遊戲」。法庭的觀點可總結為兩點:1、在涉案文章中,有部分屬煽動便足夠,不需要論證每一篇文章、所有文章都是煽動;2、法庭在判斷時不是只考慮161篇文章,還考慮整體的、其他所有證據,包括Twitter、「Live chat」節目等。
法庭亦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英美亦有抓捕支持巴勒斯坦的示威者,可見重點並非能否表達意見,而是表達的程度。法官杜麗冰指法律詮釋不可「la di da(裝模作樣)」,「言論自由不違法」並非絕對。

不過,《端傳媒》檢視海外關於英美抓捕的報導及評論文章,可見許多對於英美政府的批評,不少意見擔憂言論自由受損;具體到不同案件中,示威者被捕的罪名、性質、可反對及斡旋的空間,亦與黎智英案不同。
法庭一度質疑,在反修例事件中,公眾被媒體誤導;亦指本案爭議的是黎有否參與協議提倡制裁,與新聞自由無關。辯方強調,社會不應只有單一立場,又指黎本人沒有直接提倡制裁,控方亦無證據;至於文章性質,法庭須考慮《基本法》及《國安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辯方亦主動提出《蘋果日報》對「屠龍小隊」的報導,指新聞媒體採訪危險份子也有價值,並補充對《蘋果》的理解應放到對香港媒體的整體環境中去,既然有《大公》《文匯》的立場,那麼也就會有《蘋果》的立場,大家都是為社會提供多樣的觀點。
辯方以《蘋果》主筆之一楊清奇的「擦邊球」(edge ball)時評文章作比方,指打擦邊球的目的是打入界內、而非打入界外,因此即便有幾篇文章「出界」,也不能證明串謀存在。(⋯⋯playing edge ball is to have it in, not to have it out)
控方曾指出,黎智英將《蘋果日報》描述成香港人核心價值的代表,但承認反共、只發布「黃觀點」,實際上與港人價值無關,只是一個背叛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平台。
彭大律師主張,因當時社會強烈反對但政府仍推修例,媒體是指出政府犯錯;公眾雖然可能有誤解,而如果擔憂公眾被媒體誤導,更需要媒體提供資訊;《蘋果》是當時持有特定立場的媒體之一,它是公眾討論的其中一個組成。
總括而言,辯方同意「新聞自由非絕對」,但強調法庭應給予傳媒更大言論自由;當被控文章被認為涉及「制裁」,法庭應考慮文章是否屬新聞報道,以及考慮香港法律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辯方並引用「譚得志煽動案」判詞指,即使有人對這些媒體文章感到不滿,但除非文章嚴重削弱政府威信,否則難言「煽動」。

社會、人權與人
在與法庭的辯論中,辯方一度回應指,媒體可以促進公眾討論,社會上亦不能只有一個立場、只說政府是對的。
辯方亦主張,評估黎智英證詞的可信性時需「帶著公正和同理心」,須考慮其年紀。
彭大律師的抗辯風格屬慷慨激昂,在辯方結案陳詞首日,他甫上場即用洪亮如鐘的聲音,藉多個「It is not wrong」的排比句式表達對本案中人權問題的關注。他說:
「支持言論自由沒有錯,支持人權沒有錯,反對警暴沒有錯,關心影響香港人生命的立法也沒有錯,嘗試說服政府改變施政沒有錯,不熱愛政府甚或國家也沒有錯,因為你不可把想法強加於他人身上。而希望政府因內部檢討、建議,或因應境內外壓力而改變政策,不是犯罪。以前從來不是,現在也不是。我們必須將這些牢記於心,因為控方似乎貶低了這些概念。」
結案陳詞過程中,黎智英毋須發言,他多數穿著白色長袖風衣,坐在法庭最後方的犯人欄內。以往,出席正庭庭審的公眾,通常會跟被告高聲打招呼、送生日祝福、招手示好等,法庭過往亦允許這些互動。數月前黎作供期間亦如是。
但這9天中,法庭工作人員每每在開庭前向庭內公眾反覆誦讀一紙要求:
法庭上要保持絕對安靜(absolute silence),不允許有評論、祝福語、個人感受及聲音的表達,也不可以揮手。法庭將記錄所有細節(will record the details)。
註:彭大律師發言的英文原版:
It is not wrong to suppor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t is not wrong to support human rights. It is not wrong to be against police brutality. It is not wrong to be concerned about legislation which may affect Hong Kong people’s lives. It is not wrong to try to persuade the government to change its policy. Nor is it wrong not to love a particular administration or even the country, because you can’t force someone to think in one way or another. Nor is it wrong to hope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hange its policies, whether through its own internal review or through suggestion or even pressure, whether from inside Hong Kong or out, to hope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hange, is not a crime. It has never been and it is not even so now. We must bear that in mind because it seems to me from the prosecution, that this seems to be denigrating all these basic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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