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五年,有關2014年香港「佔領中環」和「雨傘運動」的最重要判決,4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佔中九子」各人均有一項或以上控罪成立,全部與「公眾妨擾」有關。有民主派法律人士認為,是次判決有機會對日後社會運動及言論、集會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4月10日,在各人陳情結束後,法官宣布休庭,「佔中九子」全部獲准保釋,4月24日再行宣判刑期。
佔中九子宣判原定於九點半開始,在開庭一小時前,庭外已有數百名市民到場支持九子,法庭內外公眾席爆滿,更有民眾為了爭奪公眾席差點大打出手。到了開庭時間,媒體記者和支持者在法庭內外就緒,九名被告亦已坐在被告席上,6名庭警在旁待命,等待開庭的陳健民亦在入庭前把結婚戒指摘下,交由妻子保管。此時法官陳仲衡進入法庭並宣布,由於昨晚校對判詞時發現出錯,因此需要一小時重新印刷資料。法庭於一小時後重開,法官開始宣判結果。
「佔中九子」均有「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成立,其中「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被控三項控罪,戴耀廷和陳健民兩罪成立,朱耀明一罪成立。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學聯前成員鍾耀華及張秀賢被控兩項罪名成立。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兩項控罪均成立。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則被控一項罪名成立。
這九名民主派學者、政治人物及前學生領袖於2017年3月被警方落案起訴,案件於2018年11月19日開審,審理過程歷時18天,九人均否認控罪。
這並非雨傘運動核心人物的首次受審及被定罪,但這是首次有核心人物因組織、參與運動而罪成,同時亦是香港首次以「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控告參與集會的人士。在香港,因為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示威遊行而被起訴的人士,通常以「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等刑罰較輕的罪名被控。
雙學(學聯和學民思潮)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曾在「公民廣場案」被判刑,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當時向傳媒表示,「佔中」參與者被檢控,是「求仁得仁」、並非政治檢控。而「佔中三子」之一的戴耀廷則多次向傳媒解釋,「公民抗命」是以公開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以改變不公義制度,三子一直主張被捕後認「非法集結」罪,然而,他們認為警方所控的「公眾妨擾」相關罪名存在法律問題,一旦罪成將影響香港未來社會運動,因此選擇抗辯不認罪,惟最終在今天被判罪成。
佔中九子案可能是香港史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判決,究竟是次判決,將立下怎樣的法律案例,對香港未來的社會運動發展造成什麼影響?「公眾妨擾」與「非法集結」相關罪名又存在什麼重要分別?端傳媒就案件梳理出五大法律相關問題,或能讓讀者更深入了解這次審判。
1. 佔中九子被控什麼罪?
最初,佔中九子被控的並非「公眾妨擾」有關罪名。2014年12月3日,金鐘佔領區清場前8天,「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連同20多名「佔中」參與者到警署自首,戴耀廷呼籲所有參與者只同意「參與非法集結」罪。他們當日即離開警署,並未被警方落案檢控。直至2015年1月,警方「預約拘捕」三子,控罪包括參與、煽動、組織及協助「未經批准集結」。
2017年3月,「佔中九子」收到警方「預約拘捕」通知,控罪改為「串謀他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該控罪在法律界引起部分人士爭議。案件在2018年11月開審後,控罪情況如下:
(1)「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被控第一條罪為「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三人被控於2013年3月到2014年12月期間,持續、活躍公開宣傳「佔領中環」,包括接受電台節目訪問、舉辦佔中商討日、參與街頭論壇等。控方指這是串謀他人非法阻礙中環或附近公眾地方,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方指Co-Conspirators Rule(共同串謀者規則)在此適用,三名被告均需為當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負責。
(2)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共七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七人被控於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在金鐘添美道的台上發言,包括:呼籲示威者留守添美道進行公民抗命,呼籲示威者號召更多人到場參與公民抗命,叫人們循不同方向到添美道參與集會,呼籲帶物資到佔領區,呼籲、指示示威者緊守警方防線,並向示威者宣講被捕須知。
控方指,七名被告在此兩項罪名屬夥同犯罪,需為當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負責。
(3)黃浩銘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黃浩銘被控於2014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金鐘分域碼頭街,以大聲公呼籲分域碼頭街聚集的示威者「反包圍」警察,呼籲他們召集更多人到場、擴大佔領行動,並呼籲示威者靠近警方防線坐下等。控方指該行為阻礙了一輛救護車去路。
(4)李永達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李永達被控於2014年9月28日下午,在香港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他人阻礙夏愨道車路,對公眾造成妨擾,包括用大聲公向在龍和道和分域碼頭街交界聚集的示威者呼籲,請他們前往夏愨道,在行車路上坐下,進行「公民抗命」。
2. 九子為什麼不認罪?罕見地以「公眾妨擾」提控集會人士,在法律上恰當嗎?
「我們一直傾向認罪,也曾一齊去自首。15年初拘捕我們說『未經批准集結』,我們都說會認罪。但到正式起訴,突然改為『公眾妨擾』,這是有問題的。」戴耀廷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他認為,公眾妨擾是一個「口袋罪」,通常是控方覺得被告沒犯法,但也要控告。他認為需透過抗辯,防範該罪成為案例,形成寒蟬效應,影響未來的社會運動。
香港過去一直很少用「公眾妨擾」罪名來提告。據可見的記錄,律政司分別在2005年及2008年以「公眾妨擾」罪控告Matt James Pearce並成功入罪,案情指Pearce爬上中環一座大廈,以及爬上青馬大橋,展示「天安門 4-6-1989,公義必勝」及「中國人民希望從壓迫得到自由」等標語。而是次對九子的控罪,是香港首次以「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控告參與集會的人士。
戴耀廷在多次媒體訪問、以及他在法庭上做的最後結案陳詞裏,引用劍橋法律教授J. R. Spencer的話,質疑律政司檢控的動機。Spencer在1989年的學術期刊述說:「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
不僅如此,戴耀廷亦質疑以普通法而非成文法的罪名提訴是濫用程序:「若有一適當的成文(法)罪行能涵蓋一宗公民抗命案件中的違法行為,我們可以合理地質問為何要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
香港法律通常分為成文法和普通法。成文法包含明文規定的條例,大多經由立法會立法程序通過,並成為《香港法例》;普通法則是由法官判決的案例發展出來的法律系統,判決會成為案例,為將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是次對九子的提訴,正是循普通法控告他們「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成文法通常已經列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但普通法由於是從案例發展出來,沒有列明最高刑期,而是視乎哪一級法院審訊;如不考慮法院級別,最高刑期可以為終身監禁。
「原則上應該用一個清晰的罪名去控告,而不應用較寬廣的罪名。」曾在立法會做了18年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的大律師吳靄儀向端傳媒表示,「公眾妨擾」罪名是過時而範圍定義不清的罪名,「不知道它究竟牽涉什麼,難以辯護,審訊也會因此複雜很多。特別重要的是,刑期無上限。」
她表示過往用「未經許可集結」提訴參與社運人士,通常懲罰較輕,「肯定不會去到坐監的程度。」
不過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湯家驊就認為,公眾妨擾是一個貼切的控罪。「用這個控罪(公眾妨擾)我覺得比較貼近事實。如果單用『非法集結』,似乎未能反映一個79日大型妨礙公眾運作的運動。我相信從這個角度,警方會嘗試用一個以往較少用的罪來檢控。」
3. 「未經批准集結」與「公眾妨擾」的分別在哪裏?
「未經批准集結」是公安條例之下的罪名,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3年,一般在裁判法庭審理。
「公眾妨擾」有成文法和普通法之分,前者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nuisances committed in public places),涵蓋的行為包括將廢料、腐肉、惡臭物品放置在公眾地方,在公眾地方吐痰、大小便等等;後者則是普通法之下的「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s),即沒有在條例中列明,由法庭去裁定所屬行為是否構成公眾妨擾。
是次對九子的控罪,在拘捕時為「未經批准集結」,後改為循普通法控告「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普通法罪行的刑期視乎哪一級法院審理,本次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但其實是高一級的香港區域法院(地方法院)借用場地,因此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
4. 為什麼控告「串謀」、「煽惑」、「煽惑他人煽惑」,而不控告「公眾妨擾」?
吳靄儀認為,「這個案件最奇特的地方,就是全部以言入罪。」她表示「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全部與被告的言論有關。
「他們不是告公眾妨擾,而是告你計劃做一件事,而這件事是屬於公眾妨擾。就算你失敗,沒人參加,沒人把你當一回事,像戴耀廷(在雨傘運動)被(參與群眾)罵得很厲害,你都已經罪成,只要你計劃的事情屬於公眾妨擾。」吳靄儀說。
她認為,告「串謀」而非直接告「公眾妨擾」,可能是舉證需要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運動裏,告你串謀、煽惑,說你講了什麼、寫了什麼,這都是很容易得到的證據;但我要告你公眾妨擾,證據可能好複雜。」她表示要控告九子「公眾妨擾」,難點有二:一是難以證明九子造成了雨傘運動這個公眾妨擾的行為,甚至三子在運動中其實是被群眾杯葛、無甚領導權,正如上庭作供的香港中文大學李立峯教授的學術報告所顯示,大部分參與群眾並不認為三子的號召是他們參與佔中的原因;二是公眾妨擾裏面還有比例問題——所有和平示威都會造成一定程度公眾妨擾,但它們是否合乎比例?
「說他們造成雨傘運動,幾乎不可能;但告他們串謀、煽惑,就很容易了,證據確鑿,他們都寫過意向書,有許多公開文件、記錄影片。」吳靄儀說。
控方在結案陳詞裏,就引用了2017年HKSAR v. Jariabka Juraj案,指該案討論煽惑罪時,上訴庭法官援引2000年英國DPP v. Armstrong案當中法官Tuckey的判詞,指犯罪人煽惑他人時必然帶有犯罪意圖,而受煽惑者的意圖則毫不相干,煽惑沒有效果也可以起訴。
湯家驊則對端傳媒表示,他認為以「串謀」、「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進行提告,是「反映事實」。「一個如此大規模的佔領運動,沒可能是一個人控制或指揮得了的,用『串謀』是比較接近事實的情況。」
他又認為「串謀」、「煽惑」的入罪門檻比較高,不僅需要證明有人進行違法行為,還要證明多於一個人一齊去合謀做這個違法行為。
法律界專業團體「法政匯思」成員田奇睿大律師不認同湯家驊的觀點。他表示「串謀」的入罪門檻並沒有更高,只要能夠證明行為人之間有協議,甚至不需直接口頭說出的協議,就有機會成立。
5. 九子罪成,對香港意味著什麼?
吳靄儀認為,「佔中九子」案的判決,將影響將來示威遊行抗議等自由,從而影響香港民主運動。
她表示是次案件令人在意的是其造成的實際效果。「就算今次因為技術理由、法律原則而脫罪,但只要繼續可以用這個罪名去控告這種經常發生的集會行為,你已經會感到害怕。誰還敢去發起遊行?如果三子如此有計劃地公開講給大家聽(佔中計劃),就已經(被控)這麼大罪名,你可以想到寒蟬效應有多深。」
她指出,平日組織大型遊行示威活動,申請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時,要填寫預期參與人數。今次九子入罪,令人擔憂日後組織示威活動時,如若最終參與人數遠超期望,是否亦會被控公眾妨擾。「你用『未經批准集結』告不了這些人,但如果她們遊行演變成很大規模,很成功,你就可以用公眾妨擾來告她們。」
對於這次「煽惑」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吳靄儀認為,這會阻嚇人們日後做出呼籲群眾參與大型抗議活動的行為。「呼籲大家『出來,我們全香港人這次要反對什麼什麼』,這是我們每次遊行都會做的事情。在自己Facebook呼籲人們上街,這會不會是『煽惑』他人去做公眾妨擾?叫大家『叫多點朋友出來』,這是不是又成了『煽惑他人煽惑』?而你呼籲人、策劃、參與行動,全都會被警察拿著錄影機錄影,用來作為證據,罪成要坐好幾年監獄。給人看到的整體效果就是這樣。」
而湯家驊則表示,「如果法官判了公眾妨擾,那麼參加的人士就有公眾妨擾罪,但他們比較低可能性會被控串謀、煽惑,這對那些參與的學生來講,影響不大。而且參與人數這麼大,執法人員不可能全部控告,所以檢控官只會檢控帶頭、最嚴重犯罪的人。是希望成功制裁、判決,起一個阻嚇作用,令社會其他人是將來不會犯同樣的罪。」
被問及那些參與程度不亞於「九子」中張秀賢、鍾耀華的其他學生領袖會否有機會被控公眾妨擾,湯家驊稱:「律政司如何決定去告誰,這是他們的權利。也很有可能因為舉證困難,他們搜集證據認為他們兩人(張、鍾)入罪機會比較高,其他人入罪機會較難,或者其他原因,我們外人無法解釋,只能接受,看法官怎麼判。」
「這個案件非常重要。將來法官判什麼叫公眾妨擾,公眾妨擾在我們今日的人權法之下意味什麼,這都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吳靄儀說。
(實習記者鄧捷對本文亦有貢獻)
(編註:更多關於佔中九子案的庭審細節,可參閱相關文章裏的庭審筆記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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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一個關於迷信犯的例子:某人躺在機場大廳對著天花板踩腳踏車,相信這樣可以讓飛機掉下來。飛機掉下來了。
某人該當何罪?
致编辑: 第四张配图,即第一大点最后一张图片的注释中人名有错字。
「寻衅滋事」
好像現在我們除了在fb表達情緒轉發文章表達支持,也沒什麼可做的。
湯家驊賣seafood不得house!
「他們不是告公眾妨擾,而是告你計劃做一件事,而這件事是屬於公眾妨擾。就算你失敗,沒人參加,沒人把你當一回事,像戴耀廷(在雨傘運動)被(參與群眾)罵得很厲害,你都已經罪成,只要你計劃的事情屬於公眾妨擾。」吳靄儀說。
思想罪、口袋罪时代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