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五年,有关2014年香港“占领中环”和“雨伞运动”的最重要判决,4月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占中九子”各人均有一项或以上控罪成立,全部与“公众妨扰”有关。有民主派法律人士认为,是次判决有机会对日后社会运动及言论、集会自由造成寒蝉效应。
4月10日,在各人陈情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占中九子”全部获准保释,4月24日再行宣判刑期。
占中九子宣判原定于九点半开始,在开庭一小时前,庭外已有数百名市民到场支持九子,法庭内外公众席爆满,更有民众为了争夺公众席差点大打出手。到了开庭时间,媒体记者和支持者在法庭内外就绪,九名被告亦已坐在被告席上,6名庭警在旁待命,等待开庭的陈健民亦在入庭前把结婚戒指摘下,交由妻子保管。此时法官陈仲衡进入法庭并宣布,由于昨晚校对判词时发现出错,因此需要一小时重新印刷资料。法庭于一小时后重开,法官开始宣判结果。
“占中九子”均有“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成立,其中“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被控三项控罪,戴耀廷和陈健民两罪成立,朱耀明一罪成立。立法会议员陈淑庄、邵家臻,学联前成员钟耀华及张秀贤被控两项罪名成立。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两项控罪均成立。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李永达则被控一项罪名成立。
这九名民主派学者、政治人物及前学生领袖于2017年3月被警方落案起诉,案件于2018年11月19日开审,审理过程历时18天,九人均否认控罪。
这并非雨伞运动核心人物的首次受审及被定罪,但这是首次有核心人物因组织、参与运动而罪成,同时亦是香港首次以“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控告参与集会的人士。在香港,因为参与未经警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起诉的人士,通常以“未经批准集结”或“非法集结”等刑罚较轻的罪名被控。
双学(学联和学民思潮)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曾在“公民广场案”被判刑,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石永泰当时向传媒表示,“占中”参与者被检控,是“求仁得仁”、并非政治检控。而“占中三子”之一的戴耀廷则多次向传媒解释,“公民抗命”是以公开及有限度的违法行为以改变不公义制度,三子一直主张被捕后认“非法集结”罪,然而,他们认为警方所控的“公众妨扰”相关罪名存在法律问题,一旦罪成将影响香港未来社会运动,因此选择抗辩不认罪,惟最终在今天被判罪成。
占中九子案可能是香港史上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判决,究竟是次判决,将立下怎样的法律案例,对香港未来的社会运动发展造成什么影响?“公众妨扰”与“非法集结”相关罪名又存在什么重要分别?端传媒就案件梳理出五大法律相关问题,或能让读者更深入了解这次审判。
1. 占中九子被控什么罪?
最初,占中九子被控的并非“公众妨扰”有关罪名。2014年12月3日,金钟占领区清场前8天,“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连同20多名“占中”参与者到警署自首,戴耀廷呼吁所有参与者只同意“参与非法集结”罪。他们当日即离开警署,并未被警方落案检控。直至2015年1月,警方“预约拘捕”三子,控罪包括参与、煽动、组织及协助“未经批准集结”。
2017年3月,“占中九子”收到警方“预约拘捕”通知,控罪改为“串谋他人公众妨扰”、“煽惑他人公众妨扰”,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该控罪在法律界引起部分人士争议。案件在2018年11月开审后,控罪情况如下:
(1)“三子”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被控第一条罪为“串谋犯公众妨扰罪”。
三人被控于2013年3月到2014年12月期间,持续、活跃公开宣传“占领中环”,包括接受电台节目访问、举办占中商讨日、参与街头论坛等。控方指这是串谋他人非法阻碍中环或附近公众地方,对公众造成妨扰。
控方指Co-Conspirators Rule(共同串谋者规则)在此适用,三名被告均需为当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负责。
(2)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钟耀华共七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七人被控于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间,在金钟添美道的台上发言,包括:呼吁示威者留守添美道进行公民抗命,呼吁示威者号召更多人到场参与公民抗命,叫人们循不同方向到添美道参与集会,呼吁带物资到占领区,呼吁、指示示威者紧守警方防线,并向示威者宣讲被捕须知。
控方指,七名被告在此两项罪名属伙同犯罪,需为当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负责。
(3)黄浩铭被控“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黄浩铭被控于2014年9月28日期间,在香港金钟分域码头街,以大声公呼吁分域码头街聚集的示威者“反包围”警察,呼吁他们召集更多人到场、扩大占领行动,并呼吁示威者靠近警方防线坐下等。控方指该行为阻碍了一辆救护车去路。
(4)李永达被控“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
李永达被控于2014年9月28日下午,在香港金钟夏悫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他人阻碍夏悫道车路,对公众造成妨扰,包括用大声公向在龙和道和分域码头街交界聚集的示威者呼吁,请他们前往夏悫道,在行车路上坐下,进行“公民抗命”。
2. 九子为什么不认罪?罕见地以“公众妨扰”提控集会人士,在法律上恰当吗?
“我们一直倾向认罪,也曾一齐去自首。15年初拘捕我们说‘未经批准集结’,我们都说会认罪。但到正式起诉,突然改为‘公众妨扰’,这是有问题的。”戴耀廷是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他认为,公众妨扰是一个“口袋罪”,通常是控方觉得被告没犯法,但也要控告。他认为需透过抗辩,防范该罪成为案例,形成寒蝉效应,影响未来的社会运动。
香港过去一直很少用“公众妨扰”罪名来提告。据可见的记录,律政司分别在2005年及2008年以“公众妨扰”罪控告Matt James Pearce并成功入罪,案情指Pearce爬上中环一座大厦,以及爬上青马大桥,展示“天安门 4-6-1989,公义必胜”及“中国人民希望从压迫得到自由”等标语。而是次对九子的控罪,是香港首次以“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控告参与集会的人士。
戴耀廷在多次媒体访问、以及他在法庭上做的最后结案陈词里,引用剑桥法律教授J. R. Spencer的话,质疑律政司检控的动机。Spencer在1989年的学术期刊述说:“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众妨扰罪来起诉的案件,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其中一个:一、当被告人的行为是触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惩罚是轻微的,检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额外的棒子去打他;二、当被告人的行为看来是明显完全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检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诉他。”
不仅如此,戴耀廷亦质疑以普通法而非成文法的罪名提诉是滥用程序:“若有一适当的成文(法)罪行能涵盖一宗公民抗命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合理地质问为何要以公众妨扰罪来起诉?”
香港法律通常分为成文法和普通法。成文法包含明文规定的条例,大多经由立法会立法程序通过,并成为《香港法例》;普通法则是由法官判决的案例发展出来的法律系统,判决会成为案例,为将来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是次对九子的提诉,正是循普通法控告他们“串谋”、“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成文法通常已经列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但普通法由于是从案例发展出来,没有列明最高刑期,而是视乎哪一级法院审讯;如不考虑法院级别,最高刑期可以为终身监禁。
“原则上应该用一个清晰的罪名去控告,而不应用较宽广的罪名。”曾在立法会做了18年法律界功能组别议员的大律师吴霭仪向端传媒表示,“公众妨扰”罪名是过时而范围定义不清的罪名,“不知道它究竟牵涉什么,难以辩护,审讯也会因此复杂很多。特别重要的是,刑期无上限。”
她表示过往用“未经许可集结”提诉参与社运人士,通常惩罚较轻,“肯定不会去到坐监的程度。”
不过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汤家骅就认为,公众妨扰是一个贴切的控罪。“用这个控罪(公众妨扰)我觉得比较贴近事实。如果单用‘非法集结’,似乎未能反映一个79日大型妨碍公众运作的运动。我相信从这个角度,警方会尝试用一个以往较少用的罪来检控。”
3. “未经批准集结”与“公众妨扰”的分别在哪里?
“未经批准集结”是公安条例之下的罪名,若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若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3年,一般在裁判法庭审理。
“公众妨扰”有成文法和普通法之分,前者指《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nuisances committed in public places),涵盖的行为包括将废料、腐肉、恶臭物品放置在公众地方,在公众地方吐痰、大小便等等;后者则是普通法之下的“公众妨扰罪”(public nuisances),即没有在条例中列明,由法庭去裁定所属行为是否构成公众妨扰。
是次对九子的控罪,在拘捕时为“未经批准集结”,后改为循普通法控告“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普通法罪行的刑期视乎哪一级法院审理,本次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但其实是高一级的香港区域法院(地方法院)借用场地,因此最高刑罚为入狱七年。
4. 为什么控告“串谋”、“煽惑”、“煽惑他人煽惑”,而不控告“公众妨扰”?
吴霭仪认为,“这个案件最奇特的地方,就是全部以言入罪。”她表示“串谋”、“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全部与被告的言论有关。
“他们不是告公众妨扰,而是告你计划做一件事,而这件事是属于公众妨扰。就算你失败,没人参加,没人把你当一回事,像戴耀廷(在雨伞运动)被(参与群众)骂得很厉害,你都已经罪成,只要你计划的事情属于公众妨扰。”吴霭仪说。
她认为,告“串谋”而非直接告“公众妨扰”,可能是举证需要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运动里,告你串谋、煽惑,说你讲了什么、写了什么,这都是很容易得到的证据;但我要告你公众妨扰,证据可能好复杂。”她表示要控告九子“公众妨扰”,难点有二:一是难以证明九子造成了雨伞运动这个公众妨扰的行为,甚至三子在运动中其实是被群众杯葛、无甚领导权,正如上庭作供的香港中文大学李立峰教授的学术报告所显示,大部分参与群众并不认为三子的号召是他们参与占中的原因;二是公众妨扰里面还有比例问题——所有和平示威都会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妨扰,但它们是否合乎比例?
“说他们造成雨伞运动,几乎不可能;但告他们串谋、煽惑,就很容易了,证据确凿,他们都写过意向书,有许多公开文件、记录影片。”吴霭仪说。
控方在结案陈词里,就引用了2017年HKSAR v. Jariabka Juraj案,指该案讨论煽惑罪时,上诉庭法官援引2000年英国DPP v. Armstrong案当中法官Tuckey的判词,指犯罪人煽惑他人时必然带有犯罪意图,而受煽惑者的意图则毫不相干,煽惑没有效果也可以起诉。
汤家骅则对端传媒表示,他认为以“串谋”、“煽惑”及“煽惑他人煽惑”进行提告,是“反映事实”。“一个如此大规模的占领运动,没可能是一个人控制或指挥得了的,用‘串谋’是比较接近事实的情况。”
他又认为“串谋”、“煽惑”的入罪门槛比较高,不仅需要证明有人进行违法行为,还要证明多于一个人一齐去合谋做这个违法行为。
法律界专业团体“法政汇思”成员田奇睿大律师不认同汤家骅的观点。他表示“串谋”的入罪门槛并没有更高,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之间有协议,甚至不需直接口头说出的协议,就有机会成立。
5. 九子罪成,对香港意味著什么?
吴霭仪认为,“占中九子”案的判决,将影响将来示威游行抗议等自由,从而影响香港民主运动。
她表示是次案件令人在意的是其造成的实际效果。“就算今次因为技术理由、法律原则而脱罪,但只要继续可以用这个罪名去控告这种经常发生的集会行为,你已经会感到害怕。谁还敢去发起游行?如果三子如此有计划地公开讲给大家听(占中计划),就已经(被控)这么大罪名,你可以想到寒蝉效应有多深。”
她指出,平日组织大型游行示威活动,申请警方“不反对通知书”时,要填写预期参与人数。今次九子入罪,令人担忧日后组织示威活动时,如若最终参与人数远超期望,是否亦会被控公众妨扰。“你用‘未经批准集结’告不了这些人,但如果她们游行演变成很大规模,很成功,你就可以用公众妨扰来告她们。”
对于这次“煽惑”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成,吴霭仪认为,这会阻吓人们日后做出呼吁群众参与大型抗议活动的行为。“呼吁大家‘出来,我们全香港人这次要反对什么什么’,这是我们每次游行都会做的事情。在自己Facebook呼吁人们上街,这会不会是‘煽惑’他人去做公众妨扰?叫大家‘叫多点朋友出来’,这是不是又成了‘煽惑他人煽惑’?而你呼吁人、策划、参与行动,全都会被警察拿著录影机录影,用来作为证据,罪成要坐好几年监狱。给人看到的整体效果就是这样。”
而汤家骅则表示,“如果法官判了公众妨扰,那么参加的人士就有公众妨扰罪,但他们比较低可能性会被控串谋、煽惑,这对那些参与的学生来讲,影响不大。而且参与人数这么大,执法人员不可能全部控告,所以检控官只会检控带头、最严重犯罪的人。是希望成功制裁、判决,起一个阻吓作用,令社会其他人是将来不会犯同样的罪。”
被问及那些参与程度不亚于“九子”中张秀贤、钟耀华的其他学生领袖会否有机会被控公众妨扰,汤家骅称:“律政司如何决定去告谁,这是他们的权利。也很有可能因为举证困难,他们搜集证据认为他们两人(张、钟)入罪机会比较高,其他人入罪机会较难,或者其他原因,我们外人无法解释,只能接受,看法官怎么判。”
“这个案件非常重要。将来法官判什么叫公众妨扰,公众妨扰在我们今日的人权法之下意味什么,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吴霭仪说。
(实习记者邓捷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注:更多关于占中九子案的庭审细节,可参阅相关文章里的庭审笔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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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號召一個去海灘執垃圾活動,呼籲大家參與。也應當受到同樣處理。
想到一個關於迷信犯的例子:某人躺在機場大廳對著天花板踩腳踏車,相信這樣可以讓飛機掉下來。飛機掉下來了。
某人該當何罪?
致编辑: 第四张配图,即第一大点最后一张图片的注释中人名有错字。
「寻衅滋事」
好像現在我們除了在fb表達情緒轉發文章表達支持,也沒什麼可做的。
湯家驊賣seafood不得house!
「他們不是告公眾妨擾,而是告你計劃做一件事,而這件事是屬於公眾妨擾。就算你失敗,沒人參加,沒人把你當一回事,像戴耀廷(在雨傘運動)被(參與群眾)罵得很厲害,你都已經罪成,只要你計劃的事情屬於公眾妨擾。」吳靄儀說。
思想罪、口袋罪时代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