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香港法庭:「721」非白衣人暴動罪成;黎智英繼續作供等

社工陳虹秀暴動無罪發還重審;李柱銘遭撤銷太平紳士;高院裁定高球會司法覆核勝訴等
2020年7月14日,林卓廷在金鐘接受訪問。攝:陳焯煇/端傳媒
香港 公民社會 政治 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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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名非白衣人暴動罪成,官質疑林卓廷到場為「抽政治油水」

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肆意襲擊市民事件」中,立法會時任民主派議員林卓廷等7名「非白衣人」被控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至12月12日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在庭上指出,他在判詞羅列了不少事發片段截圖,另因林卓廷的身份而特別將其證詞編成一個附件。法官隨後讀出案件背景,指2019年7月21日當天,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本案不能抽空單獨處理,而要依2019年大環境來看。法官續指,控方立場是元朗站大堂閘機內的人士有一場暴動,閘外人士則有另一場暴動,而本案7名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的。

法官指出,林卓廷一方指林當晚是在站內監察,防止罪案發生,其他被告則自稱當時是路經元朗站,射水、擲樽等是使用合理武力及意圖自衛,或是協助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是行使公民拘捕權。法官認為閘內人士暴動並非事前預計籌劃的,事件的偶然性包括林卓廷等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和蒐證,但因雙方對峙、對罵和衝擊而使暴動必然發生。

在審訊過程中,辯方提出,當任何人真誠相信面對威脅時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甚至作出公民拘捕,法律上的舉證責任不應在於被告自身,而在於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的行為不屬於涉及這四項權利的情況。不過,法官在判詞反駁辯方的主張,直指辯方說法是「匪夷所思,歪論遍地」。法官指在社會動盪、兩方不同政見或動機的人群對峙時,若以自衛和保護他人、防止罪案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等「歪論」便合理化市民使用武力,「豈不是鼓勵民眾武鬥」。

法官續指,他絕對相信是首先有閘外白衣人的非法集結,繼而暴動。法官形容:「白衣人的暴動繼續燃燒,而閘內人群開首是有所被動,但也作出了集體動作。(兩方)互相對峙,繼而有些人按捺不住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兩個颱風在元朗站形成而互相激化。」

法官還指,「721事件」最為人熟知的是白衣人在元朗站的暴動,以及媒體傳播的白衣人似乎無差別毆打車廂內乘客的情況。法官認為,車廂內的集體毆打的確令大眾嘩然,但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案審訊的複雜性,以及混淆了誰是誰非。法官形容「721事件」可以簡單分為「上集」和「下集」,上集在大堂發生,下集則在月台發生。

法官形容,本案的發生「是事件的偶然,卻是歷史的必然」。他還指,控辯雙方同意元朗站有一群白衣人暴動,問題是有否出現另一場暴動,如確定有另一場暴動,法庭便要考量各被告有否參與。

關於首被告林卓廷,法官引述林供稱自己曾在衝突現場做協調和監察,認為議員身份對調停衝突有很大幫助,相信能以溝通緩和形勢,並且認為自己可以在兩邊不同政見市民之間起緩和作用,呼籲不要有過激行為。不過,法官指林的政治立場和角色在香港社會上廣為人知,質疑林過度高估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角色,而且認為林在案發現場的表現「正朝着相反方向行事」。

法官表示,林當日未到達元朗之前在Facebook發出三則帖文,而法官相信林與兩名助手前往元朗的目的是對白衣人的行為蒐集證據,以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法官認為林的帖文渲染有黑社會介入元朗事件,帖文在動盪大環境下產生了「磁石效應」,會吸引政治立場相近的、或者參與港島區遊行的人到元朗。

法官認為,林到達元朗站後着助手以手機直播,質疑他若要記錄事情大可以用錄像拍攝,叫助手直播之目的「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冀增加自己的政治氣勢。法官認定,基於當時的政治氛圍及林廣為人知的政治立場,其直播會產生「乘數效應」和「磁力效應」,大大增加前往元朗的人。

法官續指,林在閘機內着人「不要退、頂住」,明顯是要增加閘內人群的聲勢。就林供稱對白衣人喊「不要走」是對白衣人說反話,法官不認同,認定林的目的是挑撥白衣人的對質情緒和煽風點火。

法官最終裁定,林毋庸置疑是非法集結人群的一員,有其角色和動作,並且將直播作為行事的記錄,目的是增加知名度。法官也不信納林是以「獨立監察人」的身份出現在現場,不相信他是衝突的調停者。法官認定,林「根本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着幹」,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2021年2月1日香港,終院五位法官聽罷雙方理據及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圖為黎智英早上由囚車步向法院的一刻。

黎智英繼續作供,自言《國安法》實施後沒有再請求制裁

壹傳媒(已停運)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分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12月審訊繼續由黎智英作供。

在第104日審訊中,黎智英在辯方提問之下確認自己曾經撰寫一封「獄中信」,打算一旦入獄就通過《華爾街日報》刊出,但最後打消念頭。

庭上展示了《華爾街日報》編輯Bill McGurn向黎發出的訊息,訊息附上了黎所撰「獄中信」的內容,提到「當你閱讀這篇文章時,意味我已經入獄,而這是由中共的司法所賜(⋯)我已經年老了,發生甚麼事都不重要,未來屬於年輕人(⋯)但「北京主人」決心讓他們永遠無法感受自由(⋯)香港人沒有試圖推翻北京政府,他們只希望不要被打擾,像過去一個半世紀以來一樣地生活,通過貿易、投資和技術為中國作出貢獻。毋庸置疑,毀掉一切的是北京。」

黎在庭上表示,當時預計自己將會入獄,原本打算入獄後告知公眾一些事情,但後來主動要求不要發表文章,文章最終也沒有發表。黎還強調,文章並非要呼籲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黎回應提問時還確認,自己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經很小心,因為認為《港區國安法》條文嚴苛和模糊,因此法例實施後沒有再請求制裁,認為「這樣等同自殺」。黎還提到,如果自己當時願意,可以有其他方法離開香港,包括違法的方式,但他從來不想這樣做。

在第108日審訊中,辯方圍繞黎智英於2020年7月份發出或轉發的一些Twitter帖文提問。黎發出的其中一則帖文,附上了《蘋果日報》有關英國政府為港人推出 BNO 簽證「救生艇政策」的報道,帖文稱:「這是逼切和必要的。我們的年輕人是我們爭取自由運動的脊梁。他們處於最危險的境況。」

黎在庭上解釋,「自由運動」是指年輕示威者和年輕人參與的運動。法官杜麗冰追問黎指的「自由」是甚麼,黎回答:「中國侵犯我們的自由,免於獨裁的自由。」杜麗冰追問:「即免於中國內地的自由?」黎同意,引來杜麗冰再追問:「即你想香港獨立?」黎聞言強調:「我不想香港獨立,我想香港有法治⋯⋯法治下的自由。」

在第109日審訊中,辯方提到黎智英曾在Twitter上轉發「香港監察」負責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的帖文,提到公民黨四名參選人被取消資格,呼籲英國政府就此將香港時任特首林鄭月娥、香港和中國官員加入馬格尼茨基法案制裁名單。黎在庭上解釋,這則帖文由他的「徒弟」李兆富轉發,自己當時沒有留意。他同意轉發帖文某程度上是贊同帖文內容,也同意李兆富轉發該則帖文是錯誤。不過,黎在庭上表明「無論李兆富做了甚麼,他都是以我名義做」,自己會為李的錯誤和疏忽負責。

在第110日審訊中,辯方就黎智英於2020年8月10日首度被捕後的情況提問,提到黎被捕兩天後獲釋,並且接受《蘋果日報》專訪,其中黎表明「將來瞓喺監獄,whatever,我都係會揀哩條路(將來躺在監獄,無論如何,我還是會選擇這條路)」。黎在庭上回應,指「哩條路」是指在「六四事件」後參與爭取自由運動的路。黎還提到,當日在專訪稱「《蘋果》一定撐落去」,是指不論多困難,《蘋果》都會繼續營運,直至結束為止,但必須因應《港區國安法》謹慎行事,毋須太激烈,只要相信自己站在歷史正確的一方。

2019年6月21日,社工陳虹秀在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的現場。

社工陳虹秀暴動無罪被發還重審,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此前獲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12月13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在庭上表示會接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辯方則由陳虹秀的代表律師、資深大狀潘熙作結案陳詞。辯方引用「湯偉雄案」指出,暴動罪不應有「夥同犯案」的概念,控罪提及需要有3人或多人集結在一起,並且作出訂明行為;辯方強調,集結在一起不一定會共同行事。

辯方引用案發時候片段,指出有人試圖用水撲熄冒火的路障,附近有記者和圍觀的途人,而陳曾經獨自觀察十秒後離開,沒有證據顯示陳之前和之後的行蹤。辯方續指,控方賴以提出陳有機會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的唯一證據是一張截圖,但辯方不認為撲熄火種的人是參與暴動人士,而控方也沒有指出陳與示威者共同行事的證據。

辯方指出,除了上述一幕,其他截圖可見陳與示威者保持約50米距離,陳絕大部分時間身處遠離示威者的行人路上,陳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而單單身處現場不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或促使暴動。辯方續指,案發時陳的衣著與示威者的也非一致,陳當時穿着寫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字眼的T裇和白色褲;陳雖然戴上面罩,但陳後來接受警員盤問下已經同意,當時現場出現催淚水,因此她戴上了面罩。辯方強調,陳在現場時所作出的行為與示威者不同,陳未曾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

關於陳在現場的發言是非有意圖鼓勵示威者,辯方指出陳當時是向警方提出「保持你克制、唔好開槍」等,發言時位置距離示威者有100米或200米,加上環境嘈雜,示威者根本難以聽到她的發言。辯方認為,陳相關發言的對象並非示威者,也不是要鼓勵示威者留守,陳也沒有鼓勵示威者的意圖。辯方還指出,沒有證據顯示有示威者受陳的發言鼓勵而參與暴動,另一方面5名控方證人均無提出陳的發言對警方行動構成滋擾。

辯方還提到,有片段顯示案發現場曾經傳出槍聲,警員也曾舉起「速離否則開槍」旗幟,陳因此才勸喻警方切勿開槍:「勸一下他們(指警方)克制,這樣的做法何罪之有呢?」

辯方強調,陳身為社工,重視弱勢,案發時真心相信警方毋須使用該級別的武力,因此真誠呼籲警方保持冷靜。就控方認定陳實際上是為示威者「撐腰打氣」,辯方指這種說法沒有可能是唯一推斷。辯方重申,陳身為社工,當時希望可以緩和氣氛,「想用一己之力緩和警方的情緒」,而非鼓勵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港府再引《維護國安條例》,針對許智峯、任建峰等7名海外人士採取針對措施

港府於12月24日刊憲公布,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對7名正被國安處懸紅通輯的海外人士採取6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7名海外人士分別是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行政總監郭鳳儀、商人袁弓夷、立法會前議員郭榮鏗、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我們是香港人」總監許穎婷及「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邵嵐。

鄧炳強會見傳媒時指出,上述7人潛逃海外後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發動公投、實施自決、發表報告,以至會見外國政客和官員以請求制裁香港官員、檢控人員等。針對許智峯,鄧指他此前通過網上平台收取資金,並且從中得益,因此律政司將申請「沒收令」,防止他利用得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另外,香港警方宣布懸紅各100萬港元,通輯6名已經離港的人士,指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6人包括香港民意研究所(HKPORI)前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前區議員劉珈汶和「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訂明「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該潛逃者」,今次是港府第二度引用該條例。早在2024年6月,港府首次引用該例對6名海外人士採取針對措施,6人分別為「香港眾志」(已解散)前主席羅冠聰、職工盟(已解散)前總幹事蒙兆達、「攬炒團隊」成員劉祖廸、「英國港僑協會」成員鄭文傑及「升旗易得道」成員霍嘉誌和蔡明達。

2024年8月12日,「流水式集會案」被告之一李柱銘抵達終審法院聆訊。攝:Ryan Lai/端傳媒

李柱銘因「流水式集會案」被定罪,遭撤銷太平紳士委任

民主黨創黨成員、香港目前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因為在「流水式集會案」中被定罪,而遭香港特首李家超撤銷其太平紳士委任。

港府於12月27日刊憲公布,特首即日起撤銷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李柱銘早於1980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今任期44年。港府行政署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確認「由於李先生被法庭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因而被撤銷太平紳士委任。

李柱銘涉及2019年8月的「流水式集會案」,初審被判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禁11個月、緩刑24個月。他與同案被告一同提出上訴,獲上訴庭裁定有關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但有關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失敗。李柱銘等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4年8月被裁定「終極敗訴」。

警員涉強姦女子,獲改控刑罰較低的「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26歲男警員程朗涉嫌於2024年6月3日在香港一處強姦一名女子,案件於12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透露擬改控「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另裁判官批准被告以現金保釋,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16日再訊。

控方在庭上表示,由於尚未準備好法律意見,申請將案件押後四周、至2025年1月16日再訊。辯方指被告希望法庭可以儘快處理案件,畢竟法庭在上一次提堂時已經表示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聆訊,而案件三度押後之下仍然未有進展,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

控方其後透露,擬由原本提控的強姦罪,改控「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預計轉交區域法院處理,另擬有新增控罪。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控方反對。最終,裁判官水佳麗批准被告以10萬元港幣現金保釋,並且由被告父親以10萬元港幣作人事擔保,被告必須在保釋期間居於報稱地址,而且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根據香港法律,強姦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被告可以被判終身監禁。至於「以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一經定罪可以判處監禁14年,但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之刑期上限為監禁7年。

2022年10月22日,粉嶺哥爾夫球場。攝:林振東/端傳媒

高院裁定高球會司法覆核勝訴,粉嶺高球場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公眾

港府計劃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部份用地以興建公屋,環境保護署此前接納土木工程拓展署的一份用地發展環評報告,但遭香港哥爾夫球會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接納報告的決定,並且擱置決定直至司法覆核有結果。12月2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詞,裁定哥球會勝訴,下令就環評報告重新諮詢公眾。

哥球會提出司法覆核時,質疑環保署於土拓署就環評報告補交資料之後,未有再次進行公眾諮詢。法官判詞指出,公眾只有一次發表意見的機會,因此環評報告應該儘可能全面,若有補充資料就應該重新諮詢公眾。法官續指,補交的資料本來就應該包括在最初的環評報告,其中例如對水文影響的分析,關乎瀕危物種的生存問題。法官指出,公眾最終只能就環評報告的部份內容發表意見,做法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損害了程序的公平和完整。

此外,哥球會指出高球場有80棵符合要求的古樹名木,以及3000棵有可能符合要求的古樹名木,質疑環評報告完全忽視了這批樹木。法官認為,當局在設計佈局前應該進行樹木調查,以避免潛在的土地使用衝突,並且為會保留的樹木分配空間,確保樹木保護區不會被工程佔用或影響。同時,法官認為環評報告欠缺對高球場一帶屬於極度瀕危物種的中國水松之分析和評估,有可能造成災難性影響。

針對高球場一帶的蝙蝠、飛蛾等物種,法官指土拓署的環評報告結果,跟哥球會和漁護署分別得出的研究結果有差異,但環保署沒有對土拓署環評報告提出疑問,也沒有解釋為何只考慮土拓署的研究結果。另外,法官接納哥球會一方所指,環保署接納環評報告時附加了多項條件,反映署方並非真正批准接納該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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