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香港法庭:立場案判刑;721 非白衣人案結案陳詞等|Whatsnew

許智峯被批出「不開始令」;城大博士生向女子潑灑混有精液的液體判罰款;通訊局對《頭條新聞》警告需撤銷;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
2024年9月26日,「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在區域法院判刑,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即時獲釋。攝:林振東/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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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鍾沛權被判監禁21個月、林紹桐被判可即時釋放刑期

《立場新聞》母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早前被裁定「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官郭偉健延至於9月26日判刑。

9月26日,法官郭偉健判《立場新聞》母公司罰款5000港元。法官指鍾沛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3個月,因案件經歷多月造成壓力而獲扣減兩個月刑期,最終被判監禁21個月,扣減已經還柙的11個月,需要再服刑約10個月。而林紹桐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4個月,因其病情扣減刑期至3個月,本應再服刑21天,因其身體狀況獲改判可即時釋放刑期。

法官講述判刑理由,重申認定鍾沛權稱《立場新聞》沒有政治立場是謊言,指法庭已經裁定《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路線是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國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工具。

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提出被告是「誤墮法網、非蓄意煽動」的求情理由,指「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並且認定《立場新聞》並非單純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例如刊登對何桂藍的專訪是為其助選、刊登中大衝突兩年特寫是為通過文章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法官認為,本案重點是發布者的意圖,而新聞工作者發布文章時也可以參考大量案例及製作指引。

法官由此斷定,案發時被告不是在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跟政府抗衡。法官認為情況相當嚴重,涉案文章的發布時間橫跨1年5個月,該段時間是不少香港居民最不相信中央、特區和警隊的時代,而《立場新聞》有近160萬追蹤者,涉案文章對居民的傷害之嚴重程度無法量化。

2024年9月26日,「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在區域法院判刑,鍾沛權於中午進入法院。攝:林振東/端傳媒

法庭宣布判刑當晚,港府發表聲明,形容判決彰顯公義。港府發言人稱,法庭裁決指出了《立場新聞》是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和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且美化暴動者行為,「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發言人強調,從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

香港記者協會則發表聲明形容判刑反映香港新聞自由衰落,以及傳媒工作者履行職責時面對的實際危險。記協指出,兩位新聞工作者和《立場新聞》因新聞工作被定罪和判刑,對香港新聞業界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記協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無可厚非,但容讓新聞工作者敢言直諫,容許社會暢所欲言,對維持香港繁榮穩定及國際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記協反對以煽動罪、《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第23條等檢控按《基本法》行使權利,進行新聞工作的人士及機構。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指林卓廷 Facebook 直播為「刷流量」

香港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控辯雙方於9月20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陳廣池將案件定於12月12日作出裁決。

控方指林卓廷的辯解不合理、不可信。就林供稱案發當晚入元朗是為履行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職務,控方認為他並非履行公職,而是「濫用職權,達到私人目的」,例如在 Facebook 開直播「刷流量」以搏取市民認同。此外,控方將暴動事件的其中一個起因,歸咎於林事前在 Facebook 三次發文,「暗示、明示市民入元朗生事」。

就林供稱入元朗的目的是要監察警方行動,控方指林當日僅致電元朗警區警長通電話,入元朗後主要注視白衣人,對監察警方行動根本沒有幫助。就林供稱自己在場有擔當調停角色,包括著白衣人「唔好郁手(不要動手)」等,控方反指片段顯示林早期已經開始抹黑白衣人是「黑社會」,引起現場兩批人士的對抗。控方認為,林未有作出調停,反而恃着立法會議員身份充當「領導者」,不斷對白衣人作出挑釁和攻擊,令雙方對峙升溫、令事件火上加油。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黃錦娟作結案陳詞時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當日元朗站閘內人士的行為反應,除了控方指稱的暴動之外有沒有其他可能,例如自衛、防止破壞社會安寧、保護自己或他人等。

就控方指林卓廷在 Facebook 直播是為「刷流量」,黃大狀反駁指相關直播旨在作出即時記錄、保護自己及身邊人的安全,以及阻嚇暴力人士。黃續指,林事後曾經收到警方信件,信件內容感謝他舉報案發當日事件,並且提到警方當時已經拘捕37人,但沒有發出警方將要拘捕林的信號。

黃大狀總結,控方的檢控基礎非常薄弱,林卓廷等人當日是被白衣人包圍,因而盡力保護自己及他人安全。

2020年8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許智峰,因光復屯門遊行和721事件遭警方起訴,兩人獲准保釋離開。攝:陳焯煇/端傳媒

高院因應政府申請,就許智峯破產期批出「不開始令」

流亡海外正被通緝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因未就多宗刑事案件及民事訴訟支付訟費,今年2月被高等法院頒領破產。9月23日,高等法院因應破產管理署的申請,就許智峯的破產期批出「不開始令」。

根據相關法例,首次破產人士的破產期由破產令生效當日開始計算,四年後自動解除。假如破產人缺席受託人指明的初次會面或者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受託人有權申請「不開始令」,即暫停計算破產期,自動解除日期也會相應延後。

許智峯目前涉及4宗刑事案件,包括因向警方提供錯誤資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於2020年12月出訪丹麥後會返回香港,而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3年半並須付訟費。此外,他涉及2宗民事訴訟。

許智峯曾於去年底在 Facebook 專頁提及自己身在澳洲,並且在當地獲得律師資格。對於香港律政司針對他的破產呈請,他表示對其澳洲生活和財政毫無影響。

城大博士生向女子潑灑混有精液的液體,認猥褻侵犯罪、被罰5000港元

香港城市大學博士生來常偉被指在城大校園向一名女子潑灑混有精液的液體,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罪」,9月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5000港元。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批評刑罰不相稱,促請律政司考慮上訴。

案情指26歲、報稱居於深圳的來常偉於2024年6月6日在城大李達三葉耀珍學術樓由地下至一樓的2號電梯猥褻侵犯女子 X。被告被捕後曾經供稱:「我不小心,把混有精液的水撒在那個女生背後。」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在案發前十天曾通宵做實驗,但實驗結果不理想,令被告承受沉重壓力。被告完全明白事件對事主帶來的羞辱,但被告是在一時受壓力影響和挫敗下犯案,重犯機會不高,目前亦以正確方式處理壓力,包括轉修研究型碩士。辯方還稱,被告出自中國內地清貧省份,並非「富二代、官二代」,憑一己努力讀上博士,一旦判監會是嚴重打擊。

最終,裁判官李志豪只判處被告罰款。李官指出,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本身沒有案底,感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因此接納他勇於承認罪責。

李官還認為,相對於其他非禮案件,本案被告與事主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被告沒有觸及事主的敏感部位,也並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案,在平衡案情嚴重程度後,相信罰款足以解決事件。

本案判刑引起輿論爭議。《法庭線》引述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出,罰款式刑罰恐怕未能有效警嚇有意效法犯案者。就裁判官考慮本案並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葉卓怡稱感到有些疑惑,因為校園理應也是安全的地方,而且被告是有計劃犯案。葉強調,性暴力在任何空間都不能容許發生。

法官判刑後三天,「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關注組」發布據稱是本案事主撰寫的公開信。事主稱,她一直相信學校是她能夠獲得保護的地方,但本案打破了校園給她的安全感,令她感到不安、恐懼,很長時間不敢出門,擔心再有同樣的可怕遭遇。

事主稱,今次事件令她「非常痛苦和恥辱」,被告行為讓她感到恐懼和噁心,而報案、辦案期間她也需要一再講述事件經過,「在諸多被詢問、被各種眼光的審視中感覺到一次又一次被衝破了自尊」。事主對法庭判決感到失望和憤怒,形容那是「一種輕描淡寫的處罰」,判決不僅沒有真正考慮她作為受害人的權益和需求,更沒有就嚴重後果作出真正的懲罰。

2021年6月17日,扮演大帥的吳志森與扮演黃之鋒的曾志豪在教室的場景內拍攝。攝:陳焯煇/端傳媒

記協和港台工會就《頭條新聞》提上訴得直,法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於2020年裁定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的「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兩個環節「污衊、侮辱警方」,就此向港台發出警告,節目後來停播。香港記者協會及港台工會就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2021年獲高院裁定部份勝訴,三方隨後各就敗訴部分提出上訴。

9月4日,上訴庭頒布判詞,三位法官一致駁回通訊局的上訴,維持「無品芝麻官」內容沒有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的原審裁決,另一方面以大比數裁定記協和港台工會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得直,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就「警方訊息」內容是否構成辱警、有否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諷刺作品在表達上應有更大的自由度,但依然應該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不能逾越的體統底線。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和法官區慶祥則認為,若審視整個環節的上文下理,則可理解環節內容是針對警察的抗疫工作,而非純粹針對警察的社會地位,因此不應被視為違反《電視節目守則》。

記協主席鄭嘉如對裁決表示滿意,認為法庭下令局方撤回警告是還港台製作組及主持人清白。不過,她提到原本有逾30年歷史的《頭條新聞》已經於四年多前、即收到警告後一個月停播,所有主持人均已移民離港,而且不單是《頭條新聞》,諷刺時事的節目和漫畫已不在香港存在。

記協和港台工會另外發表聲明,提到判決指出兩個組織無從就言論自由受到損害作出違憲挑戰,它們決定尊重法庭裁決,不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判詞詳細披露警員誣衊露宿者藏毒的過程

警方於2020年2月在深水埗執行反毒品行動,當中8名警員被指兩次在通州街公園對露宿者施以襲擊、砸爛家當、誣衊藏毒等行為,其中6名警員於9月1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法官判詞披露6名警員做出包括誣衊露宿者黎民十藏毒、遮蓋公園 CCTV 鏡頭等行為。

警長林華嘉及警員莫志成、尹栢詩因誣告黎民十藏毒,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判詞提到,通州街公園第21號鏡頭拍到了三名被告搜查黎民十及其維他奶帳幕的過程——林自帳幕將黎民十拉出來,莫和尹將黎推倒,令黎俯伏地上,再將黎的雙手拉至背部並戴上手銬,當時黎的雙手沒有任何東西。

片段顯示,莫負責看守黎,尹搜查維他奶帳幕,另一名警員陳守業則搜查其他露宿者的一個 Lenovo 帳幕。黎被制服約9分鐘後,陳稱發現一件思疑是毒品的白色物件;林一邊走向陳,一邊指向尹,其後陳將白色物件放入尹從維他奶帳幕搜出的一個黑色圓形容器內。判詞續指,根據林、莫和尹的警員記事冊,三人均稱檢獲該黑色容器時,容器內已有數包毒品,而且沒有記錄搜獲毒品的真正位置和情況。

判詞指出,檢獲毒品的位置和情況是毒品案中極其重要的證據,警員必須知道要清楚交代,但 CCTV 片段跟警員的書面記錄有關鍵性分歧,即片段顯示「白色物件」來自 Lenovo 帳幕、有可能不屬於黎民十,但三警記事冊或證人供詞均描述黎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容器。法官認為,警員陳述不可能是「巧合地記錯」,因此裁定屬虛假指稱、與事實不符,也構成誣告。

判詞指出,唯一合理推論是三警決定誣告黎民十,才會作相關書面記錄。三警捏造的部份均屬毒品案的關鍵議題,三人必須預料黎有可能被檢控,必然有可能誤導警方、法庭等有關藏毒者的身份,行為必然傾向是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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